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特别是儒家文化传统中,一向十分重视礼乐的问题。如孔子在讲到为人时说:
“同于诗,立于礼,成于乐”(1);
在回答子路问怎样才称得上是一个“成人”(完全之人)时又说:
“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2)这是说,若具有此四人的才能、品德,再以礼乐来夫范之、文师之,使其内在的材德与外在的仪表协调一致,这样才称得上是一个完人(3)。
而在讲到为政时则也强调说:
“……礼乐不同,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由此可见,在孔子看来礼乐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
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地论述礼乐问题的一位思想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乐理论的奠基人。在他的传世著作中,除了《礼论》与《乐论》两篇专题论文外,其馀诸篇也几乎没有不论及礼乐问题的。他的礼乐理论,对于以后成为儒家文化基本经典之一的《礼记》一书有很大的影响。《礼记》中的礼乐理论,可以说是以荀子礼乐理论基础,同时融会了孔门后学儒家各派的礼乐观点汇集而成的。
为什么礼乐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呢?荀子首先论证了礼乐的起源。他在《礼论篇》中开宗明义就说: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义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这是说,礼起源于对于社会人群物质欲求分配的需要。通过礼,确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名分,然后按照名分来分配,以满足每个人的物质请求,这就是礼的社会作用。荀子认为,一个社会是不可能绝对平均的。如他说:
“分均则不遍,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赡,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隔者,是义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5)这里,荀子把贫富贵贱的等级,看作天经地义,那是由其时代的局限性决定的。然而其中的阐发的“维齐非齐”的道理,即如何通过合理的差别,使整个社会达到有序而和谐,这还是很值得深思的。
由此,荀子进一步认为,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能胜物,原因即在于人能群居而和一。而人之所以能做到群居和一而不争不乱,关键就在于规定社会每个成员的名分。这也就是荀子反复强调“人之生不能无群”,“群”不能“无分”的道理。他说:
“(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之谓也。”(6)总而言之,荀子认为,人类如果“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7)。这也就是礼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乐论篇》中荀子对乐的起源分析说: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思,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
这是说,乐是起源于对于人的情感的正确引导的需要。通过乐,陶治人的情操,培养人的善心,防止邪淫的腐蚀,这就是乐的社会作用。
在以上关于礼乐的论述中,荀子首先肯定了人的物质欲求和情感宣发是不能没有的,因而也是合理的。然后再分析说,物质欲求必需有一定的“度量分界”,情感宣发必需有正确的引导,否则将会引起人们间的物欲争夺和情感放纵,从而造成社会的混乱。所以,一个国家和社会必需要制定礼来界定和满足社会每个成员的物质欲求,制定乐来引导社会每个成员的情感得到正确的宣发。这里,荀子虽然是从人的最基本的生理欲求和情感出发来分析礼乐起源的,但同时也十分肯定地指出了礼乐制度是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到一定时期,由社会的管理者们(“先王”)制定出来的。这也就是说,礼乐问题既是社会制度、伦理的问题,同时又有着人性上的依据。应当说,这是对礼乐起源问题相当深刻的理论论述。
关于礼乐的社会作用及其重要性,特别是礼的社会作用和重要性,荀子有许多的论述。如他说:
“礼者,人之所履也,失所履,必颠蹶陷溺”(8),即礼是个人行为的准则。又说:
“礼以定伦”(9),
即礼也是确定社会人伦关系的准则。而更重要的是:
“礼者,政之免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10),
即礼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关键所在。
因此,他反复告诫统治者说:
“国之命礼”(11)。
总之,他认为:
“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12)
“学至乎礼而止矣!”(13)。
至于乐的社会作用和重要性,荀子认为,即在于乐不仅可以陶冶人的性情,而且还可以使上下“和敬”,家庭“和新”,乡里“和顺”,“善民心”而“移风易俗”。而礼乐互相配合的综合社会效果则是:
“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
所以,荀子归纳说:
“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14)这是说,礼乐使人志趣纯洁,行为端正,耳聪目明,心平气和,移风易俗,社会安宁,人们以表扬善行为喜乐之事。乐礼体现了性情物理中不可变易的根本原则。乐的作用是使群体和谐,礼的作用的是使群体有序。所以,礼乐可以说统摄了天下的人心。
《礼记》进一步发挥了荀子的礼乐理论。荀子曾说过: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15)即把具有礼义人伦作为人类与草木禽兽根本区别之所在。《礼记》作者同样也把礼乐文明作为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强调出来,如《曲礼》篇中说:
“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鹿。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又《乐记》篇中也说:
“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
“乐行而伦清”。
由此,《曲礼》的作者指出:
“夫礼者,所以定新?、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新;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仲尼燕居》的作者也强调说:
“礼之所同,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
而《礼运》的作者则更为严肃地指出说:
“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宝也。故唯圣人为知礼之不可以已也。故坏国、丧家、亡人,必先去其礼。”
这最后一句话可能有危言耸听之嫌,然又确实是很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我国近代著名爱国思想家曾极为深刻地指出过:
“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隳人之枋,败人之纲纪,必先去其史;绝人之材,湮塞人之教,必先去其史;夷人之祖宗,必先去其史。”(16)
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是其经济、政治、文化的集中体现,是民族精神之所在。要消除人们的民族主体意识,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让他知道自己的历史。所以,历史是不可忘的,是不可讲的。同样,在一个国家民族的礼制中也凝聚着这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一旦丢?之或割断之轻则也会造成社会伦理规范的失节,重则亦有可能招致“坏国、丧家、亡人”的结局。
“乐者,天地之知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
“礼乐皆得,谓之有德。”
又,结合儒家的中庸理论,《乐记》作者还十分注意礼乐制度的适度性。如说: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
由此,它又认为,适度的礼乐制度一定是简明易行的,而不应是繁琐的,所以说:
“大乐必易,大礼必简。”
礼和乐是内外相配合的,即所谓:
“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
关于这一点,在《文王世子》篇中更进一步作了充分的说明,其文曰:
“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礼乐。乐,所以修内也;礼,所以修外也。礼乐交错于中,发形于外,是故其成也悻(和顺),恭敬而温文。”
荀子和《礼记》中有关礼乐的论述,是中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中礼乐制度和礼乐教育的根本理论基础,它的影响十分深远,并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主要特点之一。从这一意义上讲,谭嗣同说的“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17),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
如上所述,传统的礼乐制度和礼乐教育,都是围绕着伦理道德问题展开的。在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礼乐的中心内容是协调人际关系的“五伦”观念,即所谓: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8)可以这样说,五伦观念是支配我国人们道德生活中最有力的传统观念之一。就理论上说,五伦关系应当是关系双方的交互义务,这在原始儒学中,多少还可见到这种交互义务的五伦观念。如,孔子就说过:
“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9)。
对于不仁不义之君,孟子、荀子都认为即使诛杀之也是无可非议的(20)。荀子则更从理论上提出调了“从道不从君”(21)的原则,并认为如周之灭殷是“君臣易位而非不顺也”(22)。
《礼记·礼运》篇中则更明确地把“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23),即关系双方的交互义务,称为“人义”。至于朋友有信,则不言而喻必需是相互间的讲信。
西汉以后,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五伦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主要是把原来多少还带有某种交互义务的关系,改变为一方的绝对权利和一方的无条件服从。这就是从董仲舒到《白虎通》所确立起来的“三纲”说,亦即确立起君、父、夫的绝对权利地位和臣、子、妇的无条件服从。宋代理学家更给“三纲”说以“天理”的依据,如朱熹所言:
“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尽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24)
从此,绝对服从君权、父权、夫权的“三纲”说成了传统礼教的核心,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根本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
在近代民主革命时期,人们把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怒斥之为“吃人的礼教”,并对其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和彻底的否定。这是近代民主革命中一个不可或缺的伦理观念上的变革运动,否则就不能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而且,从某些现状来讲,就是在今天,也还有需要严肃清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念的残馀影响,以完善社会民主制度、健全独立人格、发扬自主精神。
正是在这种历史和现实的背景下,“五四”以来极少有人正面谈论传统礼乐制度和礼乐教育的批判继承问题。即使在今天大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倡继承优秀传统道德的情况下,对于传统礼乐制度和礼乐教育中有没有值得我们今天继承的优秀内容,也还是为人们所怀疑或不敢直接加以肯定的。不少学者对儒家的仁的思想给予了很多的肯定和发挥,而对于儒家的礼乐教思想不是予以否定就是避而不谈。其实,儒家的仁的思想与他的礼乐教育思想是不能完全分开的。孔子一句“克己复礼为仁”,已经点明了仁与礼之间的内外表里关系了。而要继承优秀传统道,那末传统礼乐教育更是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由此看来,当前很有必要对传统礼乐教育问题作出新的研究,提出新的认识。
其实,礼乐制度和礼乐教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没有的,人们对封建时代“三纲”观念的否定,不应当成为对传统礼乐制度和礼乐教育的全面否定。礼是用来规定社会名分和协调社会人际关系的,它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而礼所体现的基本伦理观念与各种具体的礼仪和道德规范相结合,同时再配之以乐的教育(今天当扩大为美育教育),是使一个社会得以“群居和一”(25),即有序而和谐的必要保证。而对于个人来讲,基本礼乐观念的养成和主要礼乐仪式规范的修养,也是培养健全人格、文明风貌、立足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因此,儒家思想中,尤其是荀子思想中重视礼乐制度和礼乐教育的精神是很值得今人借鉴的。我们今天仍然很有必要建立起适合于现时代的礼乐制度来,仍然很有必要加强全民的礼乐教育。
关于传统礼乐制度和教育的核心:“五伦”观念,贺麟先生在一九四0年曾写过一篇题为《五伦观念的新检讨》的文章(收入《文化与人生》一书),其中有不少精辟的分析至今仍有其参考意义。特别是他对于“三纲”说的核心,即单方面的绝对义务说的分析,是很有启发性的。如他分析说:
“三纲说认君为臣纲,是说君这个共相,君之理是为臣这个职位的纲纪。说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就是说为臣者或居于臣的职分的人,须尊重君之理,君之名,亦即忠于事,忠于自己职分的意思。完全是对名分的、对理念的尽忠,不是作暴君个人的奴隶。唯有人人都能在其位分内,单方面地尽他自己的义务,才可以维持社会人群的纲常。”
“我在这中国特有的最陈腐、最为世人所诟病的旧礼教核心三纲说中,发现了与西洋正宗的高深的伦理思想和与西洋向前进展向外扩充的近代精神相符合的地方。就三纲说之注重尽忠于永恒的理念或常德,而不是奴役于无常的个人言,包含有柏拉图的思想。就三纲说之注重实践个人单方面的纯道德义务,不愿经验中的偶然情景言,包含有康德的道德思想。……我认为要人尽单方面的爱,尽单方面的纯义务,是三纲说的本质。而西洋人之注意纯道德纯爱情的趋势,以及尽职守、忠位分的坚毅精神,举[凡]莫不包含有竭尽单方面的爱和单方面的义务之忠忱在内。”
因此,贺麟先生认为:虽说“三纲说在礼教方面的权威,三纲说的躯壳,曾桎梏人心,束缚个性,妨碍进步,达数千年之久。”然而,我们“现在已不是消极地破坏攻击三纲说的死躯壳的时候,而是积极地把握住三纲说的真义,加以新的解释与发挥,以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时期了。”对于贺麟先生的论说,有兴趣者可找原文来读。
我并不完全同意贺先生四十年代说的就“三纲说的真义,加以新的解释与发挥”的意见。因为,三纲说无论就其形式还是内容方面说,都是与现代民主时代的人际关系相背离的。当然也就无法为现代人所接受。所以,我们今天已不可能再借“三纲”概念来对它的真义作新的解释与发挥了。但是,当我们抛弃了三纲观念的羁缚后,对于如上引贺文中所揭示的其中包含着的某些重要的伦理观念和道德精神,也还是值得我们给予充分重视的。社会不能沦为只请求相互报酬的交易式的、纯功利性的道德,现代社会也许更需要提倡尽单方面纯义务的尽职守、忠位分的道德精神。就此而言,我们今天是可以,同时也很有必要,对这一伦理观念和道德精神“加以新的解释与发挥”,把它融入到现代人新的伦理观念和新的行为准则中去。
再则,就“五伦”所概括的五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如果以现代社会中的“上下”(领导与领导)关系来替换原来的“君臣”关系,那末,即使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概括于“五伦”之内。又如果我们给“五伦”关系以新的解释和发挥,倡之以平等的交互义务的观念和准则,要求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承担起对社会国家;家庭朋友的责任(这也是“五伦”观念根本精神之所在),那末,“五伦”观念在现代社会便不是一无可取者。
此外,传统礼教中还十分强调通过践行各种具体的礼仪来巩固和强化人们的基本伦理观念。如《礼记·昏义》中说:
“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这里把践行冠、昏(婚)、丧、乡、射、朝、聘等礼仪,看作是体现礼的最基本的内容和规范。其实,这些传统礼仪如果赋予它以新的含意,即使在今日也还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就拿冠礼来讲,《礼记·冠义》中说:
“冠者,礼之始也。”
“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
“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责成人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礼行焉。”
由此可知,冠礼原指男子的成年礼(26),表示从此对社会、家庭负有了成人的责任。在日本,至今每年的元月十五日都要为前一年年满二十岁的男女青年举行隆重的成年度贺礼。在韩国也一直保留着这一古礼。近据《文汇报》载,我国上海日前也在外滩为年满十八岁的青年举行成年礼节,盛况空前,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又如婚礼,古人也是十分重视的。《礼记·错义》中说:
“昏礼者,礼之本也。”
为什么如此重视婚礼呢?《昏义》说:婚礼是
“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今天,我们当然不能再把婚姻看作主要为了传种接代,继续香火,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在文明社会中人类自身的延续是要通过男女婚姻来承担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男女通过婚姻组成家庭,绝不仅仅是说男女双方有了相互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对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父母子女负有了敬爱养育的责任。这种对家庭的责任,也就是他们对社会应负责任的组成部分。所以我想,一个有意义的婚礼,不仅会给人们留下终身难忘的美好回忆,更重要的是它将使男女双方明白家庭建立后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神圣责任。
同样,我们如能给丧、祭礼加上一些简明隆重而又富有文化内含的礼仪诠释,那末它肯定要比现在社会上流行的只有大吃大喝的婚、丧礼仪意义大得多。
礼仪虽然主要是一些外在的形式的东西,但它又是某种内在的伦理观念的表达。人们通过一定的礼仪形式来表达某种伦理观念,同时通过一定礼仪规范的养成,反过来培育或深化对某种伦理观念的理解和把握。礼仪的完备与否与人们行为的合礼仪与否,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对于个人来说,礼仪举止则最能反映出他的文化素质和修养程度。我们要废除和改革那些繁文缛节、形式主义的礼仪,因为它不仅浪费人们的财力、物力、精力,甚至会招致人们对礼仪的逆反心理。然而,我们同时也要建立和提倡那些简洁隆重、内容充实的礼仪。一次开蒙启智的小学入典礼,一次充满朝气的成年典礼,一次学成报国的华业典礼,一次隆重热烈的成婚典礼,一次……,往往会在一个人的生活中留下不可磨灭的记意,而对社会来讲则是一种有序而和谐的表现,它将产生一种强大的而无形的凝聚力,对整个社会发生深远的影响。
又,在传统的乐教中更是十分注意不同的音乐对于人的情感思想的深刻的影响。如荀子在《乐论》篇说:
“齐衰之服,哭泣之声,使人心悲;带甲婴冑,歌于行伍,使人之心伤;姚冶之容,郑卫之音,使人心淫;绅端章甫,舞韶歌武,使人心庄。”《礼记·乐记》中也说:
“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是故,志微、唯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单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广、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
这些论述虽然不免有所夸张,但他们指出的音乐(包括一切艺术活动)对于人的思想感情的巨大影响,则是我们今天也不容忽视的。所以,从传统的乐教中,我们是可以获得很多启示的。
我们的艺术家在创作他的作品时,应当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把健康向上的艺术作品奉献给社会。
我们应当积极认真地推行美育教育,以提高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艺术素养(主要是欣赏趣味和格调)。这是培养身心健康,具有高尚情操的青年一代绝不可无的教育内容之一。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中华传统文化亦可称之为“礼乐文化”,它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两个鲜明特征,即伦理精神与艺术精神。这两种文化精神也是我们在建设现代精神文明所需要大力发扬的。因此,我以为今天我们对于传统礼乐制度和礼乐教育的认真研究和批判继承具有了新的意义和需要。它对于现代伦理观念、艺术观念的建立,以及现代礼乐仪式规范的制定,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释:
(1) 《论语·泰伯》
(2) 《论语·宪问》
(3) 参看朱熹《论语集注》释文:“成人,犹言全人。……言兼此四子之长,则知足以穷理,廉足以养心,勇足以力行,术足以泛应。而又节之以礼,和之以乐,使德成于内,而文见于外。材全德备,浑然不见一善成名之迹;中正和乐,粹然无复偏倚驳难之蔽,而其为人亦成矣。”
(4) 《论语·子路》
(5) 《荀子·王制》
(6) 《荀子·王制》
(7) 《荀子·富国》
(8) 《荀子·大略》
(9) 《荀子·致士》
(10) 《荀子·大略》
(11) 《荀子·天论》
(12) 《荀子·乐论》
(13) 《荀子·勤学》
(14) 《荀子·乐论》
(15) 《荀子·王制》
(16) 《定庵续集》卷二“古史钩沈论二”。
(17) 《仁学》二十九
(18) 《孟子·滕文公上》
(19) 《论语·八佾》
(20) 如,齐宣王以“汤放桀武王伐纣”事问孟子说:“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荀子也说:“诛暴国之君,若诛弑夫” (《荀子·正论》);“诛桀纣若诛弑夫”(《荀子·议兵》)。
(21) 《荀子·臣道》
(22) 《荀子·儒效》
(23) 《大戴礼记·文王官人》篇中也说:“父子之间,观其孝慈也;兄弟之间,观其和友也;君臣之间,观其忠惠也;……”
(24) 《朱文公文集》卷七十《读大纪》
(25) 《荀子·荣辱》
(26) 古代男子二十岁行冠礼。《礼记·曲礼》说:“男子二十,冠而字。”《礼记·内则》也说:“二十而冠,始学礼。”又,古代女子的成年礼为“笄”礼,《内则》说:“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对此,郑玄解释说:“十五而笄,谓应年许嫁者。女子许嫁,笄而字之,其未许嫁,二十则笄。”这是说,女子的成年礼由十五岁至二十岁均可。
原载于《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