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传统道德范畴的忠德,早在《周易》中已有萌芽,特别是《易传》中蕴涵着丰富的忠观念内容,并对中国传统忠德的形成、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首先,《易传》天道尚中、天尊地卑思想开启了忠观念之源。按照取象《易》理,人类社会活动包括道德规范都是取象天地之道的。忠德的理论元点可上溯到《周易》天道尚中观念。在各卦彖辞、象辞中,多见刚中、柔中、中正、中和、时中、中行、中道、得中等词语,而且都是对“中”的正面肯定,体现了《易》道尚中的理念。同时,从爻位上看,《易》非常重视中爻,所谓“二多誉”、“五多功”。且在古文字中,“中”与“忠”通假。《忠经·天地神明章》:“忠者,中也”。《国语·周语》:“出自心意为忠”。《周礼·大司徒》疏:“中心曰忠”。《周礼·春官·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郑玄认为此处的“中”“犹忠也”。在某种意义上说,“出自心意为忠”和“中心曰忠”,阐述的都是“忠”与“中和心”的关系。《易传》将天道尚中的观念与人的道德心联系在一起,产生了朦胧的忠观念。《易传》忠观念成为先秦时期解卦的原则。如《左传·昭公十二年》载,南蒯将叛,筮遇《坤》之《比》,子服惠伯提醒说:“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直接将所占之事是否忠信与《易》占卜准确性联系起来,说明先秦时人对《易传》忠观念是普遍认知的。此外,《周易》天道观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天尊地卑。《系辞传上》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认为人类社会的尊卑等级、上下秩序是天生地设的,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天尊地卑观念也是忠德产生的重要理论渊源。《周易》首乾次坤体现的就是尊君卑臣观念。乾不仅指天,“于人事言之,则君也,父也。以其至尊,故在诸卦之首,为易理之初”。(孔颖达《周易正义》卷一)与乾相对应的坤则为地,为臣,为卑。既然世界万物都是由阳尊阴卑构成的,无疑人类社会秩序也是上尊下卑的,卑者对尊者的忠也就成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杨简在《易传·坤》中所说的“乾坤之道,为臣为妻,不得此至柔动刚、至静德方之道,则为臣不尽忠,为妻不尽正”,明确将“为臣应尽忠”作为坤卦义理来阐扬。
其次,《易传》的忠信进德思想揭示了忠在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周易》之“周”有多种解释,其中之一就是“忠信为周”(毛亨、郑玄在解《诗经》时,孔安国在解《论语》时等都主此说)。从某种意义讲,《易》本身就是宣扬忠信的。乾《文言》引用“子曰”,“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将忠信与提升道德联系起来,并将忠信作为进德的路径。王夫之“正德者君臣父子也”(《周易外传》卷五)则将《易传》的进德(或正德)思想与君臣父子的忠孝道德观念紧密联系起来。此外,忠在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左传·文公元年》曰:“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让,德之基也。”无独有偶,《易·系辞传下》也提出:“履,德之基也;谦,德之柄也;复,德之本也;恒,德之固也……”尽管《左传》中“德之正”的“忠”在《易传》中并无对应,但结合《文言》中“忠信所以进德”的表述不难看出,《易传》是把忠信作为进德路径的,虽然没有像《左传》一样明言忠为“德之正”,但无疑也是把忠作为道德的重要基础来看待的。
再次,《易传》的忠观念凸显了卑以自牧、谦卑柔顺的臣德之忠。“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序卦传》)道德礼义所重的就是君臣、父子、夫妇的上下尊卑。在《易传》看来,“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人类社会的尊卑等级、上下秩序是天造地设的,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即所谓的“崇效天,卑法地”(《系辞传上》)。正像孔子把“正名”作为维系统治秩序的基础一样,《易传》也把“正位”作为维护尊卑秩序、践行忠德的首要条件,并把是否当位、是否正应作为吉凶悔吝的判断要件。强调“列贵贱者存乎位”(《系辞传上》),“圣人之大宝曰位”(《系辞传下》),“君子以正位凝命”(《鼎·象》),“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艮·象》),肯定了卑以自牧、致恭以存其位的谦谦君子。“鸣谦贞吉,中心得也”(《谦·六二·象》)强调的就是发自中心、忠顺守分的谦卑之忠,抨击的是以下犯上的悖逆。如“君子以顺德”(《升·象》),“从上吉也”(《讼·六三·象》);反之,“自下讼上,患至掇也”(《讼·九二·象》)。“德薄而位尊,小而谋大,力少而任重,鲜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系辞传下》)。《易传》的尊君卑臣观念还集中体现在坤卦中。坤《文言》曰:“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这种讲求敬顺的臣道思想成为后世“君为臣纲”的内在思想根源。同时,《易传》的臣子之忠不仅仅是柔顺谦卑,还有不易乎世、立不易方、从一而终的忠贞恒德。这种观念后世发展成“忠臣不事二主、烈女不嫁二夫”的道德铁律。需要注意的是,《易传》虽强调臣道忠君,但本质上也认同“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反对无条件的片面愚忠,倡扬“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系辞传下》)的独立人格,并以“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系辞传下》)来警示在上者如果穷凶极恶,臣民是可以“不应”、“不与”的。这与后世的“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单向度愚忠是有本质区别的。此外,《易传》还鼓励“干父之蛊”(《周易集解》释干为“正蛊事也”;《周易本义》释干为“饬治而振起”)的谏诤之忠,反对“裕父之蛊”的愚忠愚孝行为。《易传》干蛊思想与荀子的争子、争臣思想,都成为后世忠谏思想的源头。
难能可贵的是,《易传》的忠观念还保留了在上者之忠和平等主体之忠等忠之原初意义。无疑,最初的忠是尽心竭力对待一切人、一切事的态度,其主体除了在下者,也包括在上者和平等主体。对于在上者而言,自古就有“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左传·桓公六年》)的观念。《易传》“顺乎天而应乎人”的思想实际上强调的也是“忠于民而信于神”“上思利民”的君德。这种顺天应人的逻辑指向就是敬天保民,具体表现为“君子以容民畜众”(《师·象》)、“不伤财,不害民”(《节·彖》)等仁君爱民利民之举。遗憾的是,随着中国君主专制的强化,顺天应人、敬天保民的君德之忠很快就湮没在臣子对君主的片面服从之忠中了。对于平等主体之间,春秋时期普遍认同“与人忠”(《论语·子路》)的竭己为人精神。《易传》基于“同声相应,同气相求”(《乾·文言》)的类观念,提倡“二人同心,其利断金”(《系辞传上》)的平等主体之忠,强调“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中孚·九二》)推衣共食的忠义之情,把“中心愿也”、“中心得也”等发自内心的忠诚作为人际交往的基础,体现了竭己为人的忠之原初本义。此外,《易传》对和、兑、孚、信等精神的肯定,宣扬的也都是人际交往中的忠信原则。对于平等主体之间,《易传》强调的是双向义务,凸显的是我爵尔靡、彼此应和的忠信人德,而非片面的、不平等的卑顺愚忠。可惜的是,《易传》这种同心同气、平等待人的忠之元精神随着后世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也很快从忠德主流话语体系中消失了。
(桑东辉,男,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本文出自其博士论文《中国传统忠德之演变》。
博士导师:黑龙江大学教授 张锡勤
通讯评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肖群忠、湖南大学教授 朱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