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的文字狱中,“庄氏史狱”或许最富于“情节性”。因了“贪墨”而被罢黜的县官吴之荣,挟庄廷鑨“私撰”《明史》(即《明史辑略》,一作《明书辑略》)为奇货诈取钱财,因未偿所愿,即向官府告发,酿成了惊天大案。其间被敲诈者与相关官员的反应,都是“演义”的绝好材料。但此案在有清一代引起持续的关注,却不止因了案情的诡谲,也因牵连之广、涉案者中有多位知名人士,如查继佐、陆圻、范骧,如本文将要写到的吴炎、潘柽章。设若没有这些人物,纵然再多杀几个,也不过在清初诸案的血腥记录上,添加若干受害者而已。
是狱起于顺治十八年,定谳在康熙二年秋。关于其始末,文献多有记述。汪曰桢所纂《南浔镇志》(《续修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就汇集了大量有关文献,其中《费恭庵日记》记述此案尤详。用了今人的说法,日记作者费氏接近案发“现场”,较为知情。该日记的确展现了与事件有关的人事的无穷曲折,一桩大案酿成的详细过程。
“庄氏史狱”又作“湖州史狱”、“湖州庄氏史狱”、“湖州逆书案”、“庄氏史案”。死于此狱的有七十余人,另有百余人遣戍。由今人的眼光看去,此案最荒唐、最可惨可笑之处,是对搜捕对象的不加甄别,处罚的苛酷不情:不但罪及刻工、书贩,且罪及购书、藏书者。据涉案的陆圻的女儿陆莘行所撰《老父云游始末》,“凡刻书、印书、订书、送板者一应俱斩”(该篇收入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卷下,1981年3月上海古籍书店据旧抄本影印)。《费恭庵日记》则说,案发后的就缚的,“尚有来拜年亲戚及邻舍来看者”。书贾陆某“方嫁女,妇女杂集,质明祸发,悉就缚”。关于“庄氏史狱”中家属的牵连拘押,尤其陆圻、查继佐、范骧诸家羁押中的情状,以陆莘行所撰文字,记述最详。如“男子发按察使监,狱卒分给铁链”,“女子发羁候所”(后均发羁候所);仅查、陆、范三姓,被逮者就有一百七十六人。
清代著名史家全祖望(1705—1755)、杨凤苞(1757—1816)、傅以礼(1827—1898),都强调了此案中的诛连,而且是毫无道理的诛连。全氏《江浙两大狱记》说:“时江楚诸名士列名书中者皆死,刻工及鬻书者同日刑”;谳狱者明知有冤,畏祸而不敢“奏雪”(《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四部丛刊初编集部)。为傅以礼收入所辑《庄氏史案本末》中的文字,则记有涉案者的“姻党亲戚,一字之连,一词之及,无不就捕。每逮一人,则其家男女百口,皆锒铛同缚。杭州狱中至二千馀人,妇女衣带及发悉剪去,恐其自经,男子皆锻炼极刑”(卷下)。杨凤苞也说,该案“诛连姻族友邻,累累满狱”(《记庄廷鑨史案本末》,《秋室集》卷五,《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身后遭文字狱、且牵连亦广的方孝标,生前所写《有客行》,说“客从西湖来,必知西湖事。诛连文字狱,杀戮无老稚。妇女裸且髠,连樯如鬼魅”(《钝斋诗选》卷五,黄山书社1996年版)。
刻工、书贩不论,对那些偶尔出现在现场的戚友邻人、围观者,这实在是飞来横祸,又有谁能为他们申冤昭雪?知名人士则不同。明末社局中的陆圻、查继佐不论,即使较他们年轻的吴炎、潘柽章,都得到了相当的关注。也应当说,关于这种敏感事件,上述涉案人物,仍然是相对安全的话题。
吴炎、潘柽章作为青年才俊,虽不及陆圻、查继佐的声名显赫,却因了当时两个最负盛名的人物的揄扬,而备受记述者的同情与惋惜。钱谦益与顾炎武虽不相能,却不妨碍他们各以其方式鼓励、支持两个年轻人已然开始却未及完成的事业,即为故明写史。钱、顾一致认为吴、潘堪此重任。而且我注意到,无论钱还是顾,对于吴、潘,所持均非长辈对晚辈的提携态度,而两个年轻人对此也像是很坦然。曾以国史自任的钱谦益,将完成这一任务的希望寄托于晚辈,想必既心有不甘,又不无欣慰。而吴、潘之死的酷烈,则一定令顾炎武备受折磨,尽管他的那篇怀念吴、潘的文字,保持了一贯的节制冷静。
吴炎(1624—1663),字赤凕,又字如晦,号媿庵,后更号赤民;潘柽章(1626—1663),字力田,一字圣木。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亭林文集》卷五,中华书局1983年版《顾亭林诗文集》)写得较多的,是他曾交往过的潘柽章。据年谱,顾氏顺治十四年北游,十八年曾一度南归至杭州。其访潘柽章,当在此期间。康熙二年,顾氏在汾州,得知吴、潘二子罹难,遥祭于旅舍。其《汾州祭吴炎、潘柽章二节士》、《寄节士之弟耒》(按潘耒,字次耕,潘柽章弟)两首,年谱系于是年。潘柽章弟潘耒的师从顾炎武,乃遵亡兄的遗命,距其兄被难已有六年。《亭林文集·与潘次耕》一札,说:“接手书如见故人,追念痛酷,其何以堪!”顾氏另有《亡友潘节士弟耒远来受学,兼有投诗,答之》一诗,不胜凄怆。
案发前的顺治十三年,顾氏所作《赠潘节士柽章》一诗,开篇就说自己对于“国史”的忧虑,说其有志未遂,幸而有潘柽章这样有才华的青年:“同方有潘子,自小耽文史。荦然持巨笔,直溯明兴始。……上下三百年,粲然得纲纪”(《顾亭林诗笺释》卷二,中华书局1998年版)。在他看来潘子不但有其志,且才足以副之,此种人才实属难得。“期君共编摩,不坠文献迹。便当挈残书,过尔溪上宅。”(同上。关于所称“节士”,参看《顾亭林诗笺释·解题》)不但寄望甚殷,且倾囊相助。其《汾州祭吴炎、潘柽章二节士》一诗,颈联有“一代文章亡左马,千秋仁义在吴潘。”云云,拟之于左丘明、司马迁,对二子的史学造诣,评价有如是之高!
钱谦益也引潘柽章为“学问道义之交”,称许其有良史才。《牧斋有学集》中《与吴江潘力田书》,说读潘氏《国史考异》,觉其“援据周详,辨析详密,不偏主一家,不偏执一见。三复深惟,知史事之必有成,且成而必可信可传也”,说“不图老眼,见此盛事”(卷三八,上海古籍出版社版)。钱氏更就史事的裁断,与较其年轻近四十岁的潘氏商榷,且也如顾炎武的尽其所有,倾力相助,说“墙角残书,或尚可资长编者,当悉索以备蒐采”(同上)。钱氏另一札则径以潘氏为“忘年知己”,对潘柽章针对其《太祖实录辨证》的“考异刊正”,非但不介意其人的入室操戈,且说“实获我心”(《复吴江潘力田书》,同书卷三九)。钱谦益以好骂颇招物议,对于他所欣赏的后辈学人却能如此,不也令人可感那一代人的气象?钱谦益尚有复吴炎一札,说:“去年逼除,得见今乐府一编,深推其採撷之富、贯穿之熟而评断之勇也。蛩然而喜,焕然而兴曰:‘所谓斯人者,其殆是乎?……’”(《复吴江吴赤溟书》,同书同卷)能同时得顾、钱两位的称赏,吴、潘的才、学不问可知。
钱谦益更不惜以其影响力为吴、潘徵书,号召同道“各出所撰著及家藏本授之二子”,俾成就“盛事”,且期望吴、潘“终身以之”(《为吴潘二子徵书引》,《牧斋杂著·牧斋有学集文钞补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动作。尽管姿态稍嫌夸张,但以吴、潘二子所从事者为“共同事业”,应当是真的。无论顾炎武写于案发后的还是钱谦益写于案发前的文字,都对两个年轻人以“同志”视之,一派郑重。但此后的事情有大出他们的意料者:吴、潘蒙难,不但二人合撰而“十就六七”之《明史记》不传,且潘子的《国史考异》三十多卷也惟存六卷,其《松陵文献》编纂未就,直至三十年后,才由其弟“校而梓之”。应当就是康熙三十二年刻本。
但不幸中仍然有万幸。除了生前身后钱谦益、顾炎武的称赏,潘柽章还得力于其弟潘耒对其遗编的整理、刊刻。潘耒官翰林时,即为其兄及吴炎申冤,使得“昭雪”。潘耒撰《国史考异序》,开篇即说:“作史犹治狱也,治狱者一毫不得其情,则失入失出,而天下有冤民;作史者一事不核其实,则溢美溢恶,而万世无信史。”耐人寻味的,是拟之于治狱。其兄岂非正死于治狱者之手?接下来耒说,其亡兄“以著作之才,盛年隐居,潜心史事,与吴赤溟先生搜讨论撰,十就六七”;还说其亡兄“尤博极群书,长于考订”,以十余年、数易手稿写成的《国史考异》“盛为通人所称许”;“牧斋尝见此书,而贻书亡兄,极相推服,有‘周详精审,不执不偏,知史事必成,可信可传’之语”(《遂初堂文集》卷六,《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序其兄所撰《松陵文献》,说其兄写地方史亦如写明史,“参伍钩稽,归于至当”,“史家之能事毕矣”(同书卷七)。耒还在书札中说,“六壬之说,浩博艰隐,学者每望洋而返”,其亡兄却“留意三式之学,于六壬尤多悟入……”(《与人书二》,同书卷六)则潘柽章的学问不但精而且博,委实难能。
吴、潘二子的被关注,一则因两人生前已头角峥嵘,再则因年纪轻、被祸惨。他们是被凌迟处死的,即俗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关于吴、潘两位的故事中,最惨痛的情节,是叮嘱家人如何在被“磔”后的躯体碎片中辨认自己。《南浔镇志》卷三八《志馀》六,录《临野堂别集》,写到“磔”前一日,吴炎对其弟说:“我辈必罹极刑,血肉狼籍,岂能辨识!汝但视两股上各有一‘火’字者,即我尸也。”闻者无不流涕。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引《平望续志》,记述略同(卷一《明史记》条,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此外被较多写到的,还有两个年轻人临难的从容、慷慨。有人记吴、潘就逮。“两县令一司理登门亲缉,一则方巾大袖以迎,一则儒巾褴衫以迎,辞气慷慨。凡子女妻妾一一呼出,尽以付之。两县令一司理谓君家少子,姑藏匿,何必为破卵!两生曰:吾一门已登鬼箓,岂望覆巢完卵耶!悉就械”。记述者于此感叹道:“其慨然以妻子尽出者,岂真铁石心哉?一腔热血,有难言者存矣。”(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卷下)不心存侥幸,或也因了其人本是史家,见事透彻,对自己的命运不难了然于心的吧。
二子的不苟免,更在此后的刑讯中。据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当鞫讯时,或有改辞以求脱者,吴子独慷慨大骂,官不能堪,至拳踢仆地。潘子以有母故,不骂亦不辨。”吴的大骂固然刚烈,潘的“不辨”,也不失尊严。另有人说,当鞫讯时,“痛骂不屈,夹两棍,骂益甚。两部官蹴其齿尽落”(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卷下),由顾氏上文看,说的应当是吴炎。
潘柽章遗作《松陵文献》(《续修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卷十有吴炎传,说吴“天才矫拔,文笔劲健,作史传甚有体裁,详而核,简而明,美恶不掩,有古良史风”;关于其遗属的命运,说其人“死后家口北徙,妻张氏自杀于齐化门”,“遭难,遗稿散佚,人多惜之”云云,必非出自潘氏手笔,应由他人补入。戴笠《潘柽章传》则说潘柽章妻沈氏“随坐北徙,以有身,不即死,齎药自随”,后所生子死,“即日饮药自杀”。
关于吴、潘与庄氏此案的关系,也如其他涉案名人,当时就说法不一。与吴、潘交往密切的戴笠,说庄氏书刻成,吴、潘“未尝寓目,徒以名重,为所摭引,遂罹惨祸”(《潘柽章传》)。翁广平《书湖州庄氏史狱》也说吴、潘“以才名素著,列之参阅,实未尝受其聘”(《查继佐年谱》附录二,中华书局1992年版)。潘耒《国史考异序》的说法,是其兄“不与其事,横罹其祸”。却也有不同的说法。傅以礼所辑《庄氏史案本末》,就有人说庄氏聘名士约十六七人“群为删润论断”,吴、潘正在其中(卷上)。其实二子是否与闻,有无“参阅”,对于今人无关紧要,即“与闻”、更“参阅”又何罪之有?二子不过为此狱的酷虐,提供了一个令人动容的例子罢了。王冀民《顾亭林诗笺释》关于顾氏祭二子诗,笺曰:“湖州史狱不过清代千百桩文字狱之一,斩绞凌迟仅七十二人,较后来戴名世案、查嗣庭案、吕留良案、谢济世案,以及张熙、曾静诸案多无罪而死者,未为惨酷。吴、潘二人虽属株连得祸,然既私撰《明史记》,已有取死之道,较同时仅因助赀刻书、开肆售书、行路购书以及书手、刻工知情未报而骈首就戮、而籍没流徙、而终身囚系者,未为冤枉。”(卷四)在我读来,“仅”、“已有取死之道”、“未为惨酷”、“未为冤枉”云云,不过表达了王氏本人的愤慨而已。
清朝定鼎,士风未即“丕变”。陆文衡说:“生员言事,卧碑有禁,而吴下士子好持公论,见官府有贪残不法者,即集众昌言,为孚号扬庭之举,上台亦往往采纳其言,此前明故事也。今非其时矣……”(《啬庵随笔》卷三,光绪丁酉刊本)以下举“因言获罪”至惨者,即金圣叹等哭庙一案诸人。在记述者的笔下,狱中的吴炎、潘柽章确也十足的明人面目。《松陵文献》卷十吴炎传,说吴“在狱赋诗慷慨,神色不挠”。杨凤苞《记吴楚》关于史案中人的精神状态,有类似描述:“时以史案系累者多文士,诸人锒铛狴犴,忼慨赋诗,互相酬答,皆无困苦乞怜语。”(《秋室集》卷五)我所读到的潘柽章狱中与人唱和诗却不免老套,无非悔不该与文字结缘,当然,牢骚而已。《临野堂别集》录潘柽章狱中诗《漫成》四首,其一首联即“抱膝年来学避名,无端世网忽相婴”;尾联为“自怜腐草同湮没,漫说雕虫误此生”。其二尾联:“从使平反能苟活,他年应废蓼莪诗。”《与美生对酌》绝句,首句即“平生恨不学屠沽”,并不一味作激昂语,也是士大夫当此种时候惯有的表白。一旦因文字得祸,书生通常想到的,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实则只要项上的那颗头颅犹在,总不能不舞文弄墨——不必读那些长流边徼的文人的诗文,只要看史案中人羁绁之下仍然吟哦不已即可知。
那么你会想问,这种轩昂的意气,在有清一代,是如何销磨殆尽的?
鲁迅说过,中国一向“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华盖集·这个与那个》)。但毕竟有过。即庄氏一案,就传说有满洲将军佟某刻被难者的绝命词于碑,尽管有人对此表示怀疑。即使这一点得不到证实,《觚賸》、《苕上诗钞》、《松陵诗略》等书,都收录了涉案人物的诗作,使传之后世,不也证明了魔鬼的手上仍有漏光处?当然,此案中另有为受难者“存孤”的朋友、亲族、奴仆,有供给狱中衣食、收葬死者骸骨、设计救遣戍者回归的,其他尚有被人称道的“义仆”的义行(参看《书湖州庄氏史狱》,《查继佐年谱》附录二),可证这一种“古道”、“古风”,其时仍然有存留。仅由此一端,也可以相信“传统”确有其美好之处,保存未必容易,一旦失去,也就再难追回。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