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于公元前四世纪在秦国主持的变法,结局似乎是人亡政举,他本人惨死,而他的事业直到秦始皇还延续,甚至被说成“百代都行秦政法”。这与十三世纪以后已成“孔门传心之法”的《中庸》“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哲理相悖。因而从战国晚期到清末民初,每逢历史面临变革,关于商鞅其人其政,总会旧话重提,所谓“评价”的对立也越发突显。如此轮回,最近的世纪更替时期,又有几度。马克思说过:“真理是通过争论确立的,历史的事实是从矛盾的陈述中间清理出来的。”我以为,任何历史问题,不争论是不可能的,价值判断的差异总会存在,可是不问历史“是什么”,就急于追究“为什么”,至少相信历史并非纯观念者都难以苟同。本篇即我清理商鞅变法史的一个陈述,就正于方家。
“孤秦”要图强
古典中国在公元前五世纪末叶进入战国时代。顾名思义,这个时代的表征,便是诸侯国之间,争城掠地的战争不断。假如按照司马光主编的编年史名著《资治通鉴》,将公元前四0三年东周“天子”承认三晋即韩赵魏三国君主为诸侯,作为战国的开端,那么不过三四十年,当时的黄河中下游地区,经过列强兼并战争,已形成七雄并立的局面。
七雄即齐楚燕赵韩魏秦七国诸侯。其中唯有秦国在黄河与南山以西,文明程度较河东和山东六国要低得多。公元前三六二年,二十一岁的秦孝公即位,就面对这样的列强态势:“周室微,诸侯力政,争相并。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1]清初王大夫曾说秦国为“孤秦”,看来有历史理由。
相传孔子晚年删订的《尚书》,以《秦誓》终篇。《秦誓》的作者秦穆公(公元前六五九年至六二一年在位)曾列名“春秋五霸”[2]。岂料穆公以后,秦国声价一路下跌,乃至被“中国”诸侯,包括在前曾自居南蛮的楚王,排斥在“中国”以外,被当作夷狄,年轻的秦孝公,愤慨可知,因而即位当年,就公开宣称志在恢复穆公霸业,“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3]
应召入秦的外国“奇才”
尊官分土,就是给以高官和封邑。这在春秋时代的霸国已实行,而秦孝公特别声明要给来自外国的宾客以这类待遇,当然对山东六国的智者,很有吸引力。
果然,秦孝公的通令,引来了一位杰士。他原是卫国公族的远支,名鞅。成年后跑到卫国,成为执政公叔痤的家臣,自称卫国公孙,因而称公孙鞅,又称卫鞅。相传公叔痤称他为“奇才”,临终曾向魏惠王推荐卫鞅继其执政,且说如不用就应将卫鞅杀掉。卫鞅逆料魏惠王必谓公叔痤临死乱命,从容离魏赴秦。
卫鞅入秦,年方“而立”,却已洞悉宫廷钻营术。他首先结交秦孝公宠信的宦官,走后门得以见王,然后依次拿出称帝称王称霸三种政治设计,逆料孝公必对霸道感兴趣。果不其然,秦孝公特别钟情于他的“强国之术”,“卒用鞅法”。[4]
在秦变法二十年
据司马迁著《秦本纪》,秦自开国,到孝公立,已逾五百年。如此古国,法度传统早已凝固,“变法”谈何容易?
好在从秦穆公起,秦国内乱十余世,而乱之焦点在于争夺君位,而君位的吸引力就在于权力独断。秦孝公既已掌控独断权力,于是以下记载便不奇怪:“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善之。甘龙、杜挚等弗然,相与争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为左庶长。”[5]
需要说明,第一“百姓”非指庶民,而指“群臣之父子兄弟”[6]。第二,“居三年”,当为秦孝公六年(公元前三五六年),这年秦孝公才拜卫鞅为左庶长,赋予他将军权力,反证此前秦国变法由孝公出面,卫鞅尚居幕后,因而近人以为商鞅变法始于秦孝公六年,乃不明秦国权力运作实情。
揆诸历史,商鞅在秦国变法,始于秦孝公三年,至秦孝公二十四年(公元前三三八年)秦君死而商君亦死,凡二十年。
据司马迁《商君列传》,卫鞅在秦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于是秦孝公升他为大良造[7]。以后《史记》称卫鞅二度率军破魏,还封于商洛十五邑,“号为商君”。从此卫鞅称作商鞅。但仅两年,秦孝公死了,商鞅还能继续执政吗?
析商鞅的变法初令
商鞅在秦国执政期间,曾经两度颁布变法令。
初令是商鞅任左庶长以后所定,时间在秦孝公六年,当公元前三五六年: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8]
这道新法令的内涵,显然是将秦国变成一个军事化的社会。底层的民,当指对国家承担纳税服役任务的生产者,都按五口或十口一组重新编制,同一什伍的人口必须互相监视和防范,依照军纪赏功罚罪。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源和兵员,强制民间家族拆分为单丁家庭,谁不分家就按男丁数目倍征军赋;凡从军杀敌有功的,按照立功大小给予相应的最高爵级,但禁止民间私自械斗,否则依照违反军纪的程度判刑。新法令特别重视农工对国家的贡献,谁纳粮交帛超过国家标准,便可免除个人徭役,但谁靠投机取利或懒惰致贫,一旦被检举,就要“收孥”即将其妻子没收充当官奴婢。那么秦国原有的贵族呢?照样得从军,即使是公族,没有军功,便开除其作为国君亲属身份,降为平民。
当然,商鞅变法的目的,绝非在一般意义上取消身份、等级及相应特权,而是要将秦国的血统贵族体制,改造成早在秦孝公父祖辈已在局部实施的军功贵族体制。所以,他取消的贵族特权,只是秦国传统那种凭借“龙生龙、凤生凤”的血亲关系就生而富贵的寄生性世袭特权,而代之以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的特权体制。
商鞅这套变法初令,似属创新,实为复古。还是司马迁,在《史记》中,不辞辛苦地追寻了秦始皇祖先的发迹史。撇开《秦本纪》开篇的神话,单看两周之际秦人立国的过程,便可知秦公室鼻祖非子,原是替周天子养马的家臣,靠牲畜繁殖,而且其后代对付西戎有军功,于是拜爵封侯。商鞅无非要以严刑峻罚和重武赏功相结合的手段,帮助秦孝公实现重振秦穆公霸业的光荣。
怎样突破行法的双重阻力?
问题在于商鞅所处的“国际”环境变了。他的图霸对手,已非仍处野蛮状态的西戎,而是文明较诸秦国超胜的“中国”,也就是河东山东的三晋齐楚诸侯。更糟的是秦国的宗室权贵,早已被寄生性世袭特权所腐蚀,除了不择手段地争权夺利,就极端憎恶变革。当秦孝公被商鞅说服,同意变法,甘龙首先宣称“知者不变法而治”,杜挚更说:“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照这样的逻辑,变法好比做生意,如果不能赢利百倍,就宁可守住老店里的陈年旧货,以免蚀掉老本。这是古今中外所有既得利益者守护特权的共同口实。
因而,秦孝公怀着年轻独裁者常有的“及其身显名天下”的冲动[9],支持商鞅的“强国之术”,却不能阻止自己的储君,在宫廷权贵教唆下故意犯法。商鞅明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却不敢直接依法处罚太子,“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效应看来很好,“明日,秦人皆趋令。”[10]然而,犯法的是太子,商鞅却不敢对太子行刑,而向他反对的“六虱”之一儒家所谓“教不严,师之过”的荒唐逻辑求助,让太子的师傅充当替罪羊。谚云“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道出了民间对法治的理解,所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鞅初令就宣称罪与罚必以军法从事,但逢到太子向他的法度挑战,就显得手软,同样宣称支持他行法的太子之父秦孝公,竟示以左庶长执法有例外的处置得当。 这不都表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还是人治高于法治吗?
商鞅准备变法,最大忧虑,在于预设的变法方案,将受“愚民”的反对。他自居是指导“汤、武不循古而王”的医国圣手,因而在秦孝公的御前会议上,大发议论,说是“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11]。假如这类言论可称主张“开民智”,那么“愚民政策”一词,应从古今中外词典中删去。
并非例外的成功
商鞅有没有读过《老子》?不详。但商鞅的确懂得“民之难治,以其智多”,因而他在秦国变法,只许秦民盲目服从,所谓习非成是。当然禁锢民众头脑,绝非易事。据司马迁说,商鞅变法初令颁行,仅秦国都城内谓其不便的公开反对言论,就有上千通。
待商鞅拿太子的师傅,当作犯法的教唆犯处置,秦都民众的确被唬住了,于是被迫守法。如前已述,商鞅的变法初令,追求的效应是在秦国以严刑峻罚为手段,强制建立一种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人人生而属于某一等级,但允许通过个人从军杀敌,便可晋爵加级。秦爵的计功原则很简单,就是“尚首功”,每在战场上割来一颗敌军头颅,便可晋爵一级。虽然将领和士兵的功绩计算,差异颇大,但社会政治地位的计量尺度为“军功”,则在秦国已成规矩。
这规矩在秦国自上而下说到做到。
相传商鞅变法初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2]
《史记》的这一描述,被研究古典中国改革史的中外学者,引了又引。较诸古希腊的梭伦变法,商鞅变法显得更为成功。以致如今的改革史论者,历数由王莽改制,到王安石、张居正变法,乃至晚清戊戌变法,认为失败是改革的宿命。唯有商鞅变法是例外。
我以为以上说法,只是小说家言。小说家值得重视,不仅由于《汉书》已将他们列为九流十家的殿军,而且因为中世纪众多小说描述的社会实相,经常映现历史一肢一节。但倘说时过二千多年,某部闭门造车的历史小说,已经复原消逝了的那个帝国全貌,便令人只能目笑存之。
比如商鞅变法,史缺有间,从汉代司马迁、宋代司马光,到清代那一批考史学家,直到清末还成为康有为、谭嗣同、夏曾佑和章太炎等争论的一个重要课题。要从矛盾的历史陈述中间清理出历史事实,至今在中国古史研究中间,仍有争论。我就不敢苟同通行的大学中学历史教科书,关于商鞅变法史的意识形态说教,以为如元曲所讥,“你不说我还清楚,你越说我越糊涂”。
迁都的多重谋虑
说到矛盾的历史陈述,不妨再引《商君列传》的续记。
秦孝公十五年,当公元前三四七年,卫鞅在秦执政七年了,“于是(孝公)以鞅为大良造。将兵围安邑,降之。”[13]
然而商鞅却迅速撤军,表明他这回出击魏国,眼光主要在内不在外。从军事上击败强邻,除了展现秦国已由变法转弱为强,更可鼓舞秦国民气,慑服人心,为下一步变法措施减少阻力。证明即破魏以后,他又出“奇计”,就是迁都。
秦人“始国”,被周平王封为诸侯,时当公元前七七0年。那时秦国已从游牧生活转向定居农耕生活,于公元前八世纪末,在今陕西宝鸡东南的平阳,筑起都城,不过三十年,便迁都于雍,故址在今陕西凤翔东南。又过了近三百年,秦献公二年(前三八三),才将国都迁到今陕西富平东南方的栎阳。不想这座都城筑成仅三十二三年,秦孝公十二年(前三五○),商鞅又在渭水北岸的咸阳构筑新都。
迁都在任何时代都是大事,因为意味着一国的政权神权连同军政财政中心大搬家,单是新筑高城深池、宫殿府库、道路邸宅之类工程, 所耗人力物力财力便很巨大。秦国居雍已历十八君三百年,土木朽坏,水源积污。秦献公弃此旧都,东迁栎阳,也便于向东扩展,合乎情理。但移都栎阳不及二世,商鞅就得秦孝公首肯,在咸阳另筑新都,出于怎样的需要?
前揭《商君列传》,记载商鞅攻破魏都安邑而撤军返秦之后,说:
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居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这里所述,与《秦本纪》有出入。后者仅说徙都咸阳,没说自雍徙之,又谓置大县四十一,却漏记禁民父子兄弟同居一室,唯纪年较详。综合看来,可知商鞅迁都,主要出于多重的政治考量。
秦孝公不是渴望及身“显名天下”吗?“都者国君所居”[14]。商鞅无疑要满足主公心愿,首先在新都起造宏伟的宫殿。宫外迎面便是巍峨相对的两座楼观,中间大道两旁有君主教令,所谓冀阙,又称象魏或魏阙[15],宫内又是格式齐整的堂寝正室。君主居此,岂不威名远扬!
李悝《法经》不是告诫需要改变旧染污俗吗?秦人与西戎杂居,显然还保留游牧生活那种全家男女老幼共居帐幕的积习,定居后父母兄弟妯娌同室寝处,难免出现聚麀乱伦。既迁都而建新居,商鞅下令禁止一家各对夫妇“同室内息”,应说促进文明教化。
用不着再说废“封建”而立郡县的历史意义。商鞅将小乡邑合并为大县,由国家直接派官治理,等于取消了宗室贵族对采邑的等级统治特权。因而以往贵族领地的边界“草莱”,就变成官府控制的空荒地,允许农民开垦,纳粮服役都交付国家,不仅使赋税有章可循,也减少了领主的中间盘剥。
还有统一度量衡,同样使农民工匠感到负担平均,减少因赋税不均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传世文物有商鞅量,又名商鞅方升,上刻秦孝公十八年(前三四四)铭文,证明它是商鞅迁都咸阳后铸造的标准容器。量上还刻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即秦帝国建立第一年(前二二一)的诏书,足证秦始皇统一度量衡,遵循的是一百二十余年前商鞅创设的制度。
所以,历史效应表明,商鞅迁都是有深谋的。他首先满足秦孝公对生前赢得霸主权威的欲望,当然意在借权变法。他接着借迁都迫使秦国宗室贵族脱离权力基地,乘后者在新都立足未稳,取缔他们“有土子民”的传统特权,当然还保证他们只要拥护新体制,仍可衣租食税。他同时企图借迁都使庶民营造新家的机会,改变底层社会的戎俗,但直到二千年后,陕甘宁贫民依然因饥寒而全家挤睡一室热炕,证明他们这一禁令很难实现。他所谓“开阡陌封疆”,固然使垦田和赋税的数字增加,但国富民穷适成反比,由一个半世纪后,强权较诸商鞅更有力的秦始皇甫死,被驱迫为国家服劳役的陈涉一伙农民,便扯起反旗,即可知商鞅急法的真正效应。
赵良不幸而言中
前揭《商君列传》,不是说商鞅迁都咸阳以后,“公子虔复犯约,劓之”么?劓刑,即割掉鼻子,相传为虞舜想改却改不掉的五刑之一[16],在肉刑中算是较轻的。不过没了鼻子,谁看见便知此人是罪犯。公子虔既是秦国宗室,又做过秦太子傅,即训导官,在前已代太子受黥刑,脸上刺了字,这时又触犯商鞅某种约束,失去了鼻子,更见不得人,时间大概在秦孝公十六年(前三四六)。
这表明。商鞅尽管将秦国贵族迁到咸阳,但彼辈身在魏阙,心在故都,作为老权贵的领袖,公子虔再度以身试法,递送的反面信息,不消说是他们的群体仍在抵制这个外来人在本国搞乱的固有秩序。
商鞅不知他面对的秦国宗室贵族抵制变法么?不然。前揭《商君列传》,说到“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之后,就追述赵良见商君的对话。
这个赵良,显然也是异国入秦的游士,却对商鞅被封商君(秦孝公二十二年,前三四0)以前,在秦国旧都初变法,迁都再变法的过程,颇熟悉。他指出商鞅在秦得意,只依赖秦孝公以独断权力支撑,却在相秦以来,“不以百姓为事”,又不断得罪秦国贵公子,其实危若朝露,因此如不急流涌退,“秦王一旦捐宾客而不立朝”,“亡可翘足而待”。
且不说赵良是否尊儒反法,只看他预言的商鞅命运,仅过一年,便不幸言中。
公元前三三七年,秦孝公死了:
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舍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17]
那以后,商君在魏秦间逃亡,找不到归宿,于是跑回商邑,发兵准备北赴郑国,却被秦兵越境杀死。“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灭商君之家。”[18]
假如司马迁所记商鞅的末路属实,那么只能说这是正言若反。第一,证明商鞅法令已贯彻到秦国边境,因而旅舍主人,见商鞅拿不出通行证,便拒绝他投宿。第二,证明商鞅到自己的封邑发兵,无非藉以保护自己流亡郑国,而秦惠王派兵越境追杀,恰好反证商鞅没有反秦。第三,证明秦军杀害商鞅后,才将他五马分尸,因而作为“公子虔之徒”的秦惠王,宣称商鞅因造反才被车裂,可谓事后追加罪名。
《荀子》较诸《商君书》可信
商鞅生前死后,都是争论的对象。如今传世的《商君书》二十四篇,内有多少篇章是商鞅遗著?自东汉至明清的学者,都没有闹清楚。我比较相信司马迁《史记》诸篇的记载,并非因为司马迁“去古未远”,而是从司马迁关于商鞅变法过程的矛盾陈述中间,可以清理出来的历史实相,较诸《商君书》可信。
怎么见得?我的参照系,首先是《荀子》。据十八世纪的清代扬州学者汪中(一七四四年生,一七九四年卒)《荀卿子通论》及所附《荀卿子年表》的考证,荀况晚年曾入秦访问,与秦昭王和时相范雎,都有对话;今本《荀子》内的《儒效》、《强国》,便是他与昭王、范雎对话的实录。尔后在公元前二六五年,荀况自秦至赵,又与赵孝成王和临武君,就秦国与山东六国的战争引出的问题,作过讨论,那对话见于今本《荀子》的《议兵》。
荀况是战国的儒家大师,西汉列于学官的儒家经传,大半出于他的传授。但荀况的学说已在修正孔学,尤其指责子思、孟轲制造伪孔学。因此,荀况虽然号称儒家,虽然惋惜秦国“无儒”,但对秦相范雎陈述入秦所见,认为秦国从百姓、官吏、士大夫到朝廷,都合乎古之治世的类型,“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19]就是说,从秦孝公、惠文王、武王到在位的昭王,四代国君对外战争无不取胜,并非徼幸,而是定数使然。这个判断,作于商鞅死后七十二年,可证商鞅变法,将秦国变成一个军事化的社会,没有因他被杀而颠覆。
商鞅不是古典中国变法的第一人。即使说因变法丧生而本人开创的改革事业仍在延续,在商鞅以前也已有先例,如郑国的邓析,楚国的吴起。
当然,从历史效应来看,商鞅变法二十年,不仅带领秦国由弱变强,成为战国七雄中头等军事大国,而且如以前有史家形容的,开始把整个秦国改造成一台“战争机器”[20]。
这台“战争机器”,经过商鞅的遗嘱执行人,包括一代又一代跑到秦国寻求致身将相机会的“客卿”,不断修整,到秦王嬴政即位后已变得非常可怕,很快吞并六国,“竟成始皇”[21]。于是,作为“机器”的设计者,商鞅似乎比同时代的改革家更成功,因而人们对他何以成功的秘密,议论纷纷,也很正常。
司马光说商鞅成功在重“信”
早在公元前二世纪中叶或稍晚,《史记》作者司马迁给商鞅立传,便写了一个故事:
令既具,未布,(鞅)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日“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22]
据《史记》司马贞索隐,“秦以一镒为一金”[23]。秦衡以二十四两为一镒,五十金合秦制黄金一千二百另四两。如此重赏,表明商鞅颁布变法初令,认定取信于民,是令行禁止的首要条件。
时过千余年,与司马迁并称中世纪中国史学巨匠“两司马”的司马光,是北宋王朝反对王安石变法的旧党领袖,但他在献给宋神宗的编年史巨著《资治通鉴》开卷第二篇中,照录了《史记》关于商鞅“树木立信”的故事,然后大发议论,不妨录以备考:
臣光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所利不能药其所伤,所获不能补其所亡,岂不哀哉!昔齐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晋文公不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弃虞人之期,秦孝公不废徙木之赏。此四君者,道非纯白,而商君尤称“刻薄”,又处战攻之世,天下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24]
司马光以史论为政论,借古史教训北宋六世青年皇帝,重申孔子所谓治国三原则,即宁可去食去兵,也要说话算话,“民无信不立”[25],那是非属于另一问题。这两段引语表明,自秦汉到唐宋列朝统治者至少形成一个共识,就是内政外交都依赖一个“信”字。信者,诚也。《论语》开篇记载孔子及其弟子的语录,便出现了六个“信”字,特别强调“信近于义”,足证在商鞅以前许多年,无论人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相互信任已是交友结盟治民睦邻的第一要义。
商鞅不是法治理论的首倡者,却是法治实践的表率。他在秦行法,逢到太子犯法,也曾困惑过,却在向人情让步的同时,还是力求护法。倘注意他归罪于太子教唆犯的公子虔,是秦孝公的庶兄,便可知对此人施以黥刑,在秦国特权贵族中引发的恐惧。
商鞅变法成功的诀窍,如清末章太炎哀悼戊戌变法失败所著《商鞅》一文所论证的,商鞅已意识到法是制度的总称,变法就是变革传统政治体制,因而法立就不容动摇退缩,“虽乘舆亦不得违法而任喜怒”[26]。在这里,应说秦孝公值得称道。因为他任用商鞅变法以后,在秦史上便似乎销声匿迹,令人感到商鞅已成僭主,视国君如傀儡。只有当他英年早逝,秦国政局徙变,权势显赫的国相商君竟然弃职潜逃,人们才得知这位秦孝公是商鞅变法的权力推手,没有孝公就没有商君。
所以,商鞅变法,首重取信于民,体现秦孝公赋予商鞅信任为先决条件。中国史家常常悲叹“人亡政息”,从商鞅在秦孝公死后,立即由叱咤风云的权相,化作自己炮制体制的最大牺牲,或对这个体制的可“信”度,有深一度的了解。
商鞅为何非死不可
商鞅死了,商鞅在秦国两度变法的效应,仍在发酵。这就引出另一个问题,商鞅为何非死不可?
没有了秦孝公的权力支持,固然使商鞅顿失怙恃,但商鞅不是已将秦国变成一个大兵营吗?秦孝公当然是统帅,但商鞅是久已实权在握的总参谋长。孝公死,太子立,统帅易人,意味着统帅的侍从大换班,但正式相秦已逾十年的商鞅,权势怎会顷刻瓦解?唯一解释,只能是商鞅没有掌握实权。他将秦国军事化,自上而下灌输“以力兼人”的理念,所实行的一切变革,都以树立君主权威为鹄的。秦孝公很乐意享受君主权威节节高的尊荣,因而商鞅的实权,既以君权绝对化为资源,说穿了便是狐假虎威。一旦虎威易主,新狐代替旧狐,商鞅不落荒而逃,才是怪事。
前引赵良痛说商鞅投机史,说他巴结宦官起家,相秦后又“不以百姓为事”,极力讨好秦王,与秦国贵公子为敌,“是积怨畜祸也”。所谓“恃德者昌,恃力者亡”,“秦王一旦捐宾客而不立朝”,你商君还不立即被“收”?那时秦孝公才年逾不惑,商鞅有理由不信赵良警告。
岂知商鞅才获封商洛十五邑,“南面而称寡人”[27],未及两年,秦孝公便死了,他立即成为公子虔团伙的缉捕对象。
在商鞅被五马分尸以后七十二年,荀况自秦返赵,与赵孝成王及临武君“议兵”,陈述在秦观感,便说出了对秦昭王及其相范雎没有直说的话,以为秦国不足畏,理由呢?据荀况说,秦国由孝公到昭王四世,君臣唯知“以力兼人”,受害的首先是秦国士民,普遍畏惧权威,尽管人人都有“离心”,却听从当局驱使,充当对外攻城掠地的工具,“是故得地而权弥轻,兼人而兵愈弱。”
因而荀况便说出那段千古传诵并引发不绝争议的名言:
故曰以德兼人者王,以力兼人者弱,以富兼人者贫,古今一也。[28]
从司马迁到章太炎的商鞅批评史
很难用几句话来描述商鞅的为人。
他原是魏国公族的贱支子孙,跑到魏国充当贵族家臣,得知魏王无意用他,又投奔秦国靠与阉宦拉关系而叩开宫门,这在当时已属“小人”行为。然而获得秦孝公信用,他要求法令必行,强调“以刑止刑”,却以制造恐怖作为“止刑”代价,“步过六尺者有罪,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29],甚至民众改变态度称赞法令,也被他斥作“乱化之民”, 一概流放边城[30]。他的确打击了心怀怨望的宗室贵戚,但显示法无例外的同时,也如前述是对带头犯法的太子曲为庇护。
按说执法应该无所畏惧。但论者往往忽视司马迁复述的一个情节,即赵良对商鞅说的:“君之出也,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多力而骈胁者为骖乘,持矛而操闟戟者旁车而趋。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31]没有重兵保护,便不敢出门,可见商鞅对自己打造的铁幕也缺乏信任,如赵良所说“危若朝露”。
因而商鞅在秦行法的主客观矛盾,便成为后人争议的历史问题。司马迁肯定商鞅变法导致秦人富强,却否认商鞅为人,说他“少恩”,“其天资刻薄人也”[32]。
那以后,关于商鞅的争论一度变得很激烈。例如在汉昭帝始元六年(前八一)著名的盐铁会议上。由于武帝晚年实行的盐铁酒类专卖政策,将国民生产和消费的主要资源归政府垄断经营,导致农工商业都发生危机,人心浮动,政权不稳,被汉武帝临终时仿效周公辅成王故事而指定为首席执政的大将军霍光,被迫召集郡国贤良文学与朝廷主管理财的桑弘羊等权贵对话,结果变成对商鞅变法以来秦汉中央集权体制的历史清算。来自民间的郡国文学从指控盐铁专卖危害国计民生,到谴责商鞅是祸首,而代表官商结合体制的桑大夫,则全盘肯定商鞅变法导致国富民强,“功如丘山”。[33]于是商鞅的变法效应和个人品格,变成是一非二的问题,由此出现的“评价”二元对立,主要体现帝国政权与郡国的利益纠葛。用所谓儒法斗争作为判断这二元对立的是非基准,是反历史的。
历史提供的续例,便是击败霍光家族的汉宣帝,说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但在意识形态上仍利用而非否定儒学。他亲手培养的一名汉家新“儒宗”刘向,便回到司马迁,宣称商鞅虽私德有亏而公德可嘉,甚至称道商鞅自任秦相,便“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所以秦孝公得成战国霸君,秦历六世得以兼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34]。
尔后很长时间,商鞅又成治国图强的一个楷模。三国蜀汉诸葛亮,便教训后主刘禅,要他读《商君书》。
商鞅的法术和人品再度受非议,是在北宋王安石称道商鞅变法而“百代遵其制”之后。但非商鞅的司马光,也曾对商鞅信赏必罚作了很高赞扬,而苏轼否定商鞅的权术,也并非为了“尊儒反法”,相反倒是影射王安石的“尊孟”口是心非。古怪的是,时至南宋,朱熹、陆九渊两派,都自命“孔孟之道”的原教旨主义者,但都很少提及商鞅其人其法。回避也是一种态度。我曾指出,从程颐到朱熹一派道学家,在政治上都反对王安石变法,在经学上却属于王安石新学的“遗嘱执行人”。[35]由他们回避对商鞅历史是非表态,似可为拙说一证。
这里不必再提清乾隆间成书的《四库全书总目》,于子部法家类小序,只说刑名之学已为“圣世所不取”,“关于商鞅、韩非诸家,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而正文《商子》提要,仅考世传《商君书》,“殆法家者流掇鞅余论,以成是编”,暗示内容不可信。
当然,关于商鞅的争议必将延续。百年前发生戊戌变法,康有为谭嗣同等痛斥商鞅,表明这回变法并非追求君主专制,却引发章炳麟力求复原商鞅历史实相的谏诤[36]。
如今时过境迁,再来讨论商鞅变法和他的为人,理当走出忽褒忽贬的传统循环怪圈。倘能坚持从历史本身说明商鞅的历史实相,也许更有利于这段变法史的认知吧?
注释:
[1]《史记·秦本纪》孝公元年,引文据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下同,但以后引文标点分段或依拙意改动。需要说明,这里的“中国”,在战国时代仍属区别夷夏的文化差异的概念。翟,同狄。
[2]春秋五霸有歧说。战国荀况所指春秋称霸的五诸侯(见《王霸》篇),便无秦穆公。此据东汉赵岐的《孟子•告子》注。
[3]前揭《秦本纪》孝公元年“下令国中曰”。
[4]前揭《秦本纪》孝公三年(前359)。同书《商君列传》,记卫鞅入秦,“因孝公宠臣景监以求见孝公”,及三见孝公,始以“强国之术”说孝公,而使孝公“欢甚”。景监,据《秦本纪》张守节正义谓“阉人也”,即景姓宦官。
[5]前揭《秦本纪》。卫鞅与甘龙、杜挚在秦孝公前争辩的详情,见《商君列传》,然而纪年当据本纪。据《商君书•更法》(诸子集成本),称甘龙、杜挚与公孙鞅,当时均为秦国大夫。左庶长,秦爵名。《汉书•百官公卿表》谓秦爵分二十级,左庶长为第十级;又据《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谓秦制自左庶长以上至十八级大庶长,都是军将,大庶长即大将军,左右庶长即左右偏裨将军。但秦爵的等级次序是商鞅变法以后所定,此前秦官仅见庶长,有统军权,屡在秦国政变中充当主角,见《秦本纪》怀公四年、出子二年等。秦变法前仍存戎俗,尚左。因而秦孝公六年,以卫鞅变法初见成效,拜他为左庶长,便意味着任命他为掌握军权的大臣。这是我的推断,书此备考。
[6]说见《尚书•尧典》郑玄注。清代阎若璩《四书释地又续》,谓百姓有二义,或指百官, 或指小民。但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则两引《国语》证明郑玄注有古典依据。今从郑注。
[7]前揭《汉书•百官公卿表》,秦爵有大上造,列第十六级,而无大良造。唐代司马贞《史记索隐》,注《商君列传》“大良造”,谓即大上造,传称良造“或后变其名耳”。这是臆测。考《史记•六国年表》,于秦孝公十年(前3521)记“卫公孙鞅为大良造,伐安邑,降之”,二十二年(前340)又记“封大良造商鞅”,就是说这中间十三年,卫鞅由秦军统帅而相秦,直到封列侯称商君,即到达秦爵最高的二十级前,他的官爵都是大良造。《资治通鉴》周纪二载显王十七年(即秦孝公十年)“秦大良造伐魏”,胡三省注引司马贞说以后,显然觉得不妥,因作别解:“余谓大良造,大上造之良者也。”这更属牵强附会,无法说明商鞅相秦十多年,爵止十六级,怎会突然来个三级跳,分土封侯?合理的解释,只可能是秦国正式称王置相之前,相国就称大良造。这由秦太子即位杀商鞅未称王前,拜犀首为相,而《六国年表》于秦惠文王五年(前333)记曰,“阴晋人犀首为大良造”,可证。
[8]前揭《商君列传》,于引文前谓“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核以前揭《秦本纪》,可知初令颁于秦孝公六年。其中,“相牧司”,《通鑑》周纪二,牧作收,清王引之谓当作牧(《读书杂志》引),“凡相禁察谓之牧司”。属籍,公族同宗人口的名册,以区别国君同族亲属的宗支、行辈、嫡庶等血缘联系,据以确定各人应享的身份等级礼仪财产等特权。无军功即除属籍,表明商鞅借恢复秦国嬴姓公族得以起家的部落兵制传统为名,减少依仗血统享受世袭特权的公族人数,迫使大量公子公孙子弟从事征战,否则就降为平民承担租赋力役。这是战国改革家用以削弱寄生贵族实力的通行手段。“明尊卑爵秩等级”,当指商鞅制定以军功论赏罚来重组社会的权力和财产结构的措置。所谓“臣妾衣服以家次”,家即指依丁男重分的人户,而户主可依军功大小所获爵级,占有土地奴婢,可知商鞅“壹法”,没有取消家庭奴隶,相反鼓励国民通过投身战争,提升占有土地奴婢的特权等级,并用规定各等级之“家”的男女奴隶的服饰式样色彩,来刺激将士好战善战加官晋爵。令末重申“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谓富人不在战场上拼命,就禁止僭用唯军功爵级才能享有的不同礼仪服色。以往学者诠释商鞅此令,多误解。
[9]前揭《商鞅列传》:“卫鞅复见孝公。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席也,语数日不厌。景监曰:‘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欢甚也。’鞅曰:‘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说(悦)之耳。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据《秦本纪》,卫鞅说孝公,时在孝公三年(前359),这年孝公二十四岁。
[10]卫鞅处置秦太子犯法事,《商鞅列传》谓时在“令行于民期年”,即秦孝公拜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此年,当孝公七年(前355),公二十八岁。《秦本纪》于孝公二十四年(前338)记:“孝公卒,子惠文君立,是岁诛卫鞅。”接着追述“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而鞅要求秦君“黥其傅师”云云,未明言事在何年。按同纪谓惠文君“三年(前335),王冠”可知他追杀商鞅时,年十七岁,上推可知孝公七年,这位太子才出生,婴儿岂能犯法?因而司马迁于惠文君即位那年追述其事,只得含糊其辞,将太子犯禁时间说成“鞅之初为秦施法”期间,也可反证本传所谓“令行于民期年”,“于是太子犯法”,必非孝公七年事,更非如司马光《通鉴》应系于孝公三年(前359)。然而太子犯法,必有其事,唯时间未见前人有确考,姑置于变法初令与迁都后次令颁行之间,并存疑。
[11]说见前揭《商君列传》。《通鉴》周纪二于秦孝公三年也节引此说,但仅略引甘龙“缘法而治”二语,将杜挚所谓“利不百,不变法”云云全部删去。传世本《商君书》首篇《更法》全为公孙鞅与甘龙、杜挚在秦孝公御前会议的辩辞,但较诸司马迁所记更详,未知何据?
[12]前揭《商君列传》。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六八本传此段下引中井积德,谓行之十年,当作七年,“是变法七岁,孝公即位之十年,而以鞅为大良造也。”
[13]这次战争发生于秦孝公十年(前352),商鞅率秦军围困魏都安邑,逼迫该城守军投降。 《史记》凡三见其事,《秦本纪》《六国年表》所记,均与《商君列传》一致。但《通鉴》仅记此年“秦大良造伐魏”,胡三省注力辨是时魏国犹强,其都城安邑不可能遽降,因而司马光删略商鞅逼降安邑一事是对的。清代梁玉绳《史记志疑》更说前揭《史记》三篇都错了,当据《魏世家》纠正“安邑”乃“固阳”之误。但固阳被秦军围降在次年,与安邑降秦同列于《六国年表》,没有证据表明司马迁将两次战役混作一谈。
[14]刘熙《释名》“释州国”。
[15]同上《释名》“释宫室”。参看王先谦《释名疏证补》的引证。
[16]《尚书•舜典》谓舜曾拟“象以典刑”,改用某种体罚,象征性代替肉刑,但晚年又命皋陶作法官,“五刑有服”,至战国仍在沿用。伪孔安国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即黥面,削鼻,断足,阉割,处死。
[17]前揭《商君列传》。客舍人,中华标点本无“舍”字,据《史记会注考证》校补。验, 《战国策》高诱注:“信也。”指官方给予的通行证明。敝,坏,意为恶劣。
[18]同上注。徇,示众。
[19]《荀子•强国》荀况在秦答应侯范雎语。数,定数,非人为的既定秩序。
[20]多年前读中国史某论著所见,印象中似为张荫麟所云,但近日索检张著《中国史纲》, 未见此词。记以待查,兼免掠美。
[21]参看《史记•秦始皇本纪》太史公曰。司马迁在此纪和《陈涉世家》两篇后论中分引的贾谊《过秦论》,乃公元前二世纪中叶世界政论史中的奇葩,唯百年来仍未见历史的解。
[22]前揭《商君列传》。“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云云,《史记会注考证》改“已”为“己”, 并连上读为“恐民之不信已”,非。此“已”表示过去,作“既”解,意谓变法令颁布前,商鞅唯恐民众怀疑法令的诚信度,“已”即在法令制订完成以后,乃树木立信。当时卫鞅只是入秦碰运气的外国落魄士人,虽取得国君赏识,却只是代秦孝公草拟变法令,在秦尚无位无权无名,就怕秦国人民大众“不信己”,岂非妄想狂?因此,泷川氏臆改字读,谬甚,可为当下国学狂热症患者不通故训又胆敢臆说经史典籍者,充当复辙之师。
[23]《史记•平准书》:“一黄金一斤。”司马贞索隐:“秦以一镒为一金,汉以一斤为一金。”清代焦循《孟子正义》引《国语》,“二十四两为镒”;又东汉赵岐注《孟子》,亦谓“古者以一镒为一金,一镒者二十四两也”(《公孙丑》章注)。因此,卫鞅代秦孝公制定的徙木示信的赏格,相当于秦衡的黄金一千二百零四两,堪称巨赏。
[24]《资治通鉴》周纪二显王十年(前359),当秦孝公三年。
[25]《论语•颜渊》子贡问政章。
[26]《訄书》重订本《商鞅》,朱维铮编校《章太炎全集》第三卷,页259-262,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又朱维铮编校《訄书(初刻本、重订本)》, 页265-268,《中国近代学术名著丛书》本,三联书店(北京、香港)1998年版。
[27]前揭赵良对商鞅语。据《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二年(前340),封大良造商鞅,即鞅由大良造封列侯,以封地称商君。《商君列传》谓封于商、洛十五邑,在今陕西丹凤(商)、洛南之间。商君在封邑中“南面而称寡人”, 本传又称他在秦惠文君即位后,“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 就是说其封邑拥有封君可驱使的武装,表明商鞅变法没有在秦国完全“废封建、改郡县”,他本人甚至成为新建的“国中之国”的领主。
[28]引文均见《荀子•议兵》。
[29]《史记》本传裴駰集解引刘向《新序》。秦度以六尺为一步,如测量长度超过这标准,就要受罚。秦法弃灰于道有刑,又见刘向《说苑》。按此刑相传殷代已有。古代筑舍于邑道边,多茅草屋,如将灰烬弃道中,而燃烧未尽,极易引发火灾,所以弃灰于道必判刑,并非小题大做或轻过重判。临渭而论囚,论指判罪。据《汉书•刑法志》,商鞅在秦,“连相坐之法,造参夷(夷三族)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脅、镬亨(烹)之刑。”商鞅于咸阳南的渭水边论囚,未必全判死刑,但滥施肉刑,也可血染渭水。
[30]前揭《商君列传》。传又谓“其后民莫敢议令”。或据《商君书》,以为商鞅行法治,“欲 使人人皆知法令”,可使“万民皆知所避就”,达到“无刑”的目的(见《吕思勉读史札记》,页378-380)。但《商君书》多数篇章乃后世作品,看《史记》这则记录,当知商鞅旨在要求秦民盲从法令,说是说非都受惩办。
[31]赵良事见前。后车,侍从所乘副车,形制与主车同。从车,即路车,武装的大车。骈脅,胸肌发达如肋骨并合为一。骖乘,同车的陪乘。闟戟,或说是戎服插有四戟,或说插有短矛短戟各二。
[32]前揭《商鞅列传》太史公曰。
[33]汉宣帝时桓宽《盐铁论》,便是这次盐铁会议的详尽描述。无需重说,桓宽是同情郡国 文学,而否定桑弘羊等坚持的盐铁酒类专卖政策的。其中《非鞅》篇,突显关于商鞅其人其法,在公元前夜的西汉朝野,就已形成截然相反的两种见解。争论的焦点是治国之术。从历史角度评论这一争论,已属另一问题。
[34]前揭刘向《新序》。
[35]参看拙作《中国经学与中国文化》等篇,见《中国经学史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36]章炳麟(太炎)于戊戌七月,即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百日维新期间,便著《商鞅》 一文,说:“凡非议法家者,自谓近于维新,而实八百年来帖括之见也。”此文收入《訄书》初刻本。以后章氏重订《訄书》, 至民国初又修改,更名《检论》,均收入此篇,内容文字也都有增删,基调则未变。三篇均收入朱维铮编校《章太炎全集》第三卷,前揭本。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