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通过对甲骨文资料和考古发掘资料的考察,商代王畿范围和四土侯伯内的都鄙邑落结构都是由三大等级所构成,而且后者显然就是前者的一种缩影。此外,作为晚商王都内的族氏结构和族居特点,其王族和一些强宗大族虽有可能是以宗族与家族相结合的结构而组织起来的,但王都内其他不同族属的族人们最初每每都是以家族的形式而出现的,这一现象使得晚商王都族居的特点呈现的主要是以家族为单元的大杂居小族居,它反映出王都内的地缘性即亲族组织的政治性要较其他地方发达一些。如果说商王对于远距离的服属国族采取的是间接支配的方式,那么与王都内的族氏结构相联系,在王都及其附近,商王的直接支配可以达到家族这一层面。商代的都鄙结构和商王的间接支配与直接支配相结合的这种统治特点,都是由商代的国家体制及当时国家形态的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关 键 词】都鄙邑落;族氏结构;统治方式
【作者简介】王震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中国商代考古学经过几十年长期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至目前为止,在都邑和村落的考古发现方面,既发现有郑州商城、偃师商城、洹北商城、小屯殷墟这类的王都遗址,也发现有诸如湖北盘龙城、晋南垣曲商城、东下冯商城、河南焦作府城商城、辉县孟庄晚商城址、四川广汉三星堆城址、江西樟树吴城商城、新干牛头城等次一等级的大概属于侯伯方国一类的都邑遗址,还发现有再次一级的贵族居邑和更次一级的一般的普通村邑遗址。对此,它们在商代社会中,是以什么样结构方式组合的?是如何被支配和管理的?本文欲结合甲骨文和文献对商的王畿内和侯伯方国内的都鄙邑落结构及其统治方式作一探讨。
一、侯伯方国内的都鄙邑落结构
甲骨文中没有“都”字,商代也没有《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所说的“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这样的区分①。在甲骨文中,是将王邑、贵族诸侯大臣之邑、普通的村邑,都称为邑的。这样,当我们要在名称上区别这些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居址时,只使用甲骨文的邑,就感到十分不便。为此,尽管甲骨文中没有“都”这个字,本文还是不得不借助后世的一些词汇概念,如都邑、都鄙、都城、王都、国都等,来描述商代社会的居邑结构。此外,与都鄙和族氏结构相联系,本文也涉及一些族组织的概念。尽管甲骨文中出现有“王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左族”、“右族”之“族”字,但甲骨文中族字的含义与后世完全从血缘层面上所讲的族字的含义是不一样的。甲骨文中的“族”字说的应该是军事军队编制中的一种,它所反映的最基本的不像是血缘组织而像是军队组织,表示的是一种亲属部队。笔者认为,“王族”指的是王的亲属部队,“子族”指的是子(子或指宗族之长即宗子,或为爵称,它既包含有王子,也包含有非王子)的亲属部队,“多子族”指的是“多子”即多个子的亲属部队,“一族”“三族”“五族”分别指的是一个、三个、五个亲属部队,“左族”“右族”指的是位于左边和位于右边的亲属部队,也就是说,甲骨文中的“王族”与“子族”和“多子族”不是血缘意义上的族属共同体的分类,甲骨文中所谓“王族”与后世血缘意义上的王族范畴,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我们所理解的血缘意义上的王族概念中,它至少包含有王、王子、不限于时王之子的历代诸王的后裔以及王的其他亲族亲属,即与时王和历代诸王有着血统关系的亲族集团,都属于广义的王族成员②。因而,本文所使用的“家族”、“宗族”、“王族”这些概念,依旧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血缘上的族组织的概念而不是甲骨文中族的概念。
甲骨文所见的都鄙结构,王畿外的侯伯的情况要比王畿内表现的明了,故我们先从侯伯的都鄙谈起。先看有一版经常被引用的卜辞:
癸巳卜,贞:旬亡祸?王占曰:“有祟,其有来艰。”迄至五日丁酉,允有来艰自西,沚告曰:土方(征)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 (《合集》6057正)
在这版卜辞中,有学者以为这里的“我”指得是商王自己,故所谓“东鄙”“西鄙”也是商王畿的边鄙。殊不知,将甲骨文中的“我”一律认为指的是商王自己,只是部分研究者自己的推测之词,在这里“土方征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明明是来自西边的沚所报告的内容,所以,这里的“我”完全可以是沚的自称,从而这版卜辞中的“东鄙”“西鄙”也只能是沚领地的“东鄙”和“西鄙”。
这里的鄙为边鄙③,即都邑郊外的野鄙或边境边远之地,鄙字的这种用法在春秋时仍在使用。按照沚向商王的报告,沚的东边边境受到土方的征掠,祸害了鄙上的两个邑;沚的西面边鄙的田地受到方的侵扰。这说明沚是以自己的都邑为中心,在都外边境之地散布有小的村邑,各村邑都有自己的田野。
这种侯伯封地内中心性的都邑,相当于甲骨文中的“唐邑”(《合集》20231)、“望乘邑”(《合集》7071)、“邑”(《合集》8987)、丙国之“丙邑”(《合集》4475)等④。例如,唐邑,甲骨文有“侯唐”(《合集》39703)、“唐入十”(《合集》9811反),可知唐邑为诸侯“侯唐”的领邑,即唐侯领地的都邑;邑,因甲骨文有“王令伯”(《合集》20078)、“贞:令郭以族尹友。五月”(《合集》5622),可知邑乃伯及其宗族所在地,它也是伯领地的都邑;望乘是商王武丁时著名军事将领,望乘邑当然也是其领地的都邑⑤。这些侯伯封地内的中心性都邑,也被称为“大邑”(《合集》6783)。在这里,显然位于中心的都邑与诸如上举沚领地的东鄙、西鄙之邑,至少可以构成侯伯方国领地中的都邑与边邑这样两级的都鄙结构,后者受前者的支配。
这种边鄙小邑,每每没有邑名而以数字计量,如:
……其多兹……十邑 (《合集》28098)
大方伐鄙二十邑。 (《合集》6798)
〔呼〕取三十邑〔于〕彭龙。 (《合集》7073正)
呼比臣沚册三十邑。 (《合集》707正)
一次被“伐”被“取”被“册”的邑竟达二十邑、三十邑,说明这些邑多为村落小邑。用数字计量的邑,在西周金文中也是常见的,如《从盨》铭文中有二邑、三邑、十有三邑等,《命镈》铭中有“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之数。这些小邑在都邑结构中因是最底层的邑,在当时社会政权结构中也属于最基层的一个单位⑥,有些大概就相当于文献上所说的“十室之邑”。
但是,从邑落的等级结构来分类,在侯伯的都邑与边邑之间,应该还有中等规模一级的邑,这些邑多为中小贵族或者是宗族长所居住,也就是说,在一个侯伯方国中,按照君侯、君侯之下的贵族及其族氏,以及一般的平民这样的阶层划分,在居址的规模与规格上,也应分成君侯所居住的都邑为最高等级,其他贵族及其族氏的族长所居住的宗邑为次一等级,贫穷家族所居住的普通村邑为最下等级。所以,根据侯伯领地的大小,在都邑与边邑之间,还应该有一些其他的邑,而上引甲骨文之所以表现出都邑与鄙邑的两级结构,是因为经常遭到侵袭的每每是边境上的鄙邑,而位于中间等级的贵族宗邑,却很少有机会记录在甲骨文上,但它实际上应该是存在的。甲骨文有“柳邑”、“邑”之类的邑,如“左其敦柳邑”(《合集》36526),“其邑有戎”(《甲释》补1,图版212)⑦。这类柳邑、邑是被命名的或者说是在甲骨卜辞中被明确记有其名的邑落,它与上引“鄙二十邑”、“三十邑”等未被记名的小邑相比,记名与否,反映了其被重视程度、重要性和规模大小的不同⑧,这类邑就应该相当于侯伯领地内的其他贵族及其族氏的族长所居住的宗邑。此外,即使在边邑的范围内,在数个边邑相聚不远的情况下,我们假若设想它们是一些近亲家族所居之邑,那么这些近亲家族即可构成一个宗族,其中的某一个邑当为宗族长所居住,属于这些家族的宗邑,它的规模也应略大于其他的边邑,这种邑也有自己的名称,如在征人方卜辞中出现的“攸侯喜鄙永”(《合集》36484),这个“鄙永”也许就属于边鄙上某个宗族的宗邑。实际上,在甲骨文中,有的提到“鄙二十邑”(《合集》6798),这些邑都属于鄙下之邑,为此有学者认为:“鄙虽处于某一政治区域的边缘,但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邑,而是处于边鄙群邑的中心地位,故其属下亦有数量不等的小邑。……可见商朝的鄙自成体系,亦为一级行政区划”⑨。综合上述,笔者认为侯伯方国的都鄙邑落结构应该为三级结构:最高一级是君侯所居住的中心性都邑;第二级是其他贵族的贵族之邑或族长所居住的宗邑,这些中等规模的邑落,在空间分布上有的位于都邑与边邑之间,有的就在边鄙群邑之中;第三级的邑是边鄙小邑和侯伯领地内贫穷家族所居住的普通村邑。
以上是甲骨文所见的侯伯方国的都鄙邑落结构,这类邑落在考古学遗址中也可以大体找到其对应关系。如作为侯伯方国的中心性都邑,我们可以举出湖北盘龙城、江西吴城、山东青州苏埠屯、陕西西安老牛坡、四川广汉三星堆遗址等。
湖北黄陂盘龙城,最初发现的是面积约75400平方米的城址、城内的宫殿建筑和城外含有贵族墓葬的墓地、手工业作坊、居址以及窖穴等⑩。然而,根据最近的钻探调查发现,现在看来,最初发现的较小的城址只是其宫城,在原来的古城之外还存在宽25米左右的版筑外郭城城墙(11),这样盘龙城的结构就类似于郑州商城,也是一个由宫城与外城构成的都邑遗址,只是其规模比郑州商城小得多,但它作为商王朝在江汉平原东部一个诸侯的中心性都邑,是符合其身份地位的。
江西清江吴城城址,城垣周长2860米,城内面积61.3万平方米。城内建有长廊式道路,发现有大型祭祀场所、建筑基址,还有制造几何印纹硬陶和原始瓷器的龙窑、铸造青铜武器、工具和礼器的作坊等遗迹(12)。将吴城商城出土的遗迹遗物与距离吴城遗址20公里的新干县大洋州发现的同时期的商代大墓联系起来,吴城商城为商代方国的都邑,也可以得到确认。盘龙城与吴城这两个畿外侯伯的都邑,构成了这两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和文化的中心,由于商的冶炼青铜器的铜矿的原料,有许多来自江西瑞昌铜岭和湖北大冶铜绿山(13),因而有研究认为,盘龙城和江西清江吴城两个地区中心,很可能就是商王国为控制当地铜矿等资源而在长江中游地区设立的两个据点(14)。
山东青州苏埠屯一号大墓是一座有四条墓道、墓室面积达56平方米、殉犬6条、殉人多达48人的规模极大的墓葬(15)。苏埠屯遗址虽然尚未发现城址,但是这种带有四条墓道的大墓的规格与殷墟王陵是一样的,而且由该遗址出土铸有“亚醜”族氏徽铭的大铜钺以及五六十件传世铜器中都有“亚醜”铭记来看(16),亚醜最初可能是商王派到东土、住在苏埠屯的武官,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后来发展成了外在的诸侯,但同时还在王朝兼任小臣之职,称为“小臣醜”(《甲骨文合集》36419),所以,苏埠屯遗址也是一个诸侯一级的都邑遗址。
陕西西安的老牛坡遗址,有学者指出有可能属于崇国(17),或者又认为与商代在唐杜作大邑有关(18)。崇国虽不见于甲骨文,从文献上看,它是商在西方的一个重要与国。《诗经·大雅·文王有声》说:“既伐于崇,作邑于丰”。《史记·周本纪》将此记为:“明年伐崇侯虎而作丰邑”。正义引皇甫谧曰:“崇国盖在丰、镐之间”。所以,从历史地理上看,老牛坡遗址为崇国的可能性很大。至于唐杜氏以及甲骨文“作大邑于唐”,也有学者说它在山西。总之,老牛坡遗址尽管尚未发现城墙之类的遗存,但它是商在西方的与国都邑的所在地,应该没什么问题。
四川广汉三星堆遗址的年代跨度很长,其城址的使用期也较长。城墙的建筑年代在三星堆遗址第二期即二里头文化时期,其使用一直到商末或周初。三星堆不但发掘出城墙,而且从其一、二号器物坑(又称为“祭祀坑”)出土的大量青铜器、金器、玉器以及其他质料的器物来看(19),在商代,这里是一处商方国的都邑,大概不成问题。
此外,晋南东下冯商城、垣曲商城、河南焦作府城这类城址,因其距离商王都并不远,它们究竟是属于王畿内的贵族大臣的城邑,还是商的四土范围内的侯伯的都邑?目前是不明确的。从年代上看,东下冯商城、垣曲商城和焦作府城作为城邑遗址的使用年代是早商时期到中商第一期(白家庄期),其最主要的使用期是早商时期。而早商时期的王畿范围,笔者以为可以由偃师商城与郑州商城这两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存的王都的连线来确定,偃师至郑州一线的北部,其天然屏障就是黄河,所以早商王畿的北边界线有可能以黄河为界。为此,东下冯、垣曲和府城虽说它们距离偃师商城或郑州商城不太远,但考虑到它们都在黄河以北,因而应该不属于早商王畿的范围,而处于早商王畿边缘的外边,从而晋南东下冯商城、垣曲商城和焦作府城商城也都属于商的四土范围内的侯伯都邑,是畿外诸侯一级的中心性都邑遗址。只是东下冯商城和垣曲商城在作为畿外侯伯一级的都邑的同时,它们也是将晋南的中条山地区的铜矿和运城盆地河东盐池之盐运往偃师王都和郑州王都的重要的中转站(20),所以,在早商时期,这两座城邑既是商北部的重要军事屏障,也是重要的水陆运输枢纽。
作为畿外四土侯伯内的贵族居邑,我们可以举出山东济南大辛庄遗址、桓台史家遗址、和河南辉县孟庄遗址等商代遗址。
济南大辛庄遗址的商文化遗存的分布达30万平方米,出土有属于大辛庄二期的中型墓葬的贵族墓(M106)(21),还发现书写格式和内容接近武丁时代的非王卜辞,因而学者们推测大辛庄是殷墟以外非王的地方贵族家族居地(22)。在目前尚无城址以及亚字形、中字形或甲字形一类大墓发现的情况下,判定大辛庄遗址为当地贵族的居邑,是合理的。
山东桓台县史家遗址的发掘出龙山文化环壕聚落、岳石文化木构祭祀坑、岳石和商代甲骨刻文,以及商代祭祀遗迹和商代的铸铭铜器等(23)。通过对铭文中“戍”的解释,可知这是商王朝在殷墟一期时派“寘”(或释为“宁”)族的首领在今山东桓台一带戍守(24)。这种戍边的武官,在尚未发展为四土的侯伯之前,其地位可以称之为“贵族”,其居邑也属于贵族之邑。
辉县孟庄在龙山文化晚期时即已建成一个城内面积约为12.70万平方米的城邑,到二里冈文化时期,这里不见有城址遗迹,而到殷墟文化时期,又建有城垣。由于在殷墟文化时期,这里属于畿内贵族的城邑,故我们在下一节还会论及。而在二里冈期即早商文化时期,辉县孟庄遗址虽没有城垣设施的(25),但从其规模看,应属早商时期畿外中小贵族一级的居邑。
在上述侯伯的都邑和贵族居邑之外,考古所发现的遗址更多的则是一般的普通村邑,如山东平阴县朱家桥殷代村落遗址,就是一个普通村邑。该遗址20世纪50年代曾进行过两次发掘,发现殷代房基21座、灰坑34个。房屋面积都较小,也十分简陋,房屋的形状有接近方形的,也有近圆形,还有近长方形的和“”形的。屋内出土器物有陶器、骨锥、骨箭头、网坠、陶纺轮和卜骨等。在距离村落聚居地不远的西部和西南部,发现殷代小型墓葬8座,一般均无随葬品,唯12号墓出土陶罐2件,时代与房屋内出土的陶器相同,均为殷代晚期(26)。平阴县朱家桥遗址是晚商时期四土侯伯方国领地内的一处典型的普通村邑。这种村邑的居民多为平民族众,聚落的规模较小,数量众多,恰可以与甲骨文中以数字计量的所谓“十邑”、“二十邑”、“三十邑”这一情形相吻合。所以,甲骨文与商代考古发现相互印证,商的四土中的侯伯方国的都鄙邑落结构是一种三级结构。
二、商王畿内的都鄙邑落结构
分布在四土的侯伯方国的都鄙邑落结构已如上所述,商王畿的情况又是怎样?首先,在甲骨文、金文和文献中,晚商王都被称为“大邑商”(《合集》36482等、《何尊》)、“天邑商”(《合集》36541、《英藏》2529、《尚书·多士》)、“商”(《合集》10344等)、“兹商”(《合集》776)、“商邑”(《诗经·商颂·殷武》)、“王邑”(《英藏》344)等。因为是王都,其在商代都鄙邑落结构中当然处于最高的等级。
王都之外,在王畿内处于第二等级的则是贵族和朝臣的居邑。我们知道商的王畿也就是《尚书·酒诰》所说的“内服”,所谓“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在这里,被称为内服者的百僚庶尹、亚服、宗工和百姓里君,就是各种职官,也即王畿内主要是以居住着各种职官为其特征。而担任各种官职者,也就是大大小小的各类贵族,所以甲骨文中的百官(27)以及“多君”“多子”之类的朝臣(28),原则上都属于贵族的范畴。这些贵族有的与商王同姓,有许多是异姓,他们在朝任职任官,当然在王畿内需要有自己的居邑,对于这类居邑我们称之为贵族居邑。
此外,有材料证明,在商的王畿的边缘,似乎也有鄙邑。如有一条卜辞说:“癸巳卜,在商、雷、孝、商鄙,永贞:王旬亡祸?惟来征人方。”(《英藏》2525)这里出现了“商鄙”,这是征人方结束,返回商都时占卜王在下一旬有无祸害,王在商鄙有所停留。
这样,综合甲骨金文和文献资料,我们对王畿内的居邑等级也可以至少划分为三个大的层次:最高一级是商王所居住的王都,例如小屯殷都,它可以称为“王邑”、“商邑”、“大邑商”等;次一级的是畿内担任各类职官的贵族大臣;再次一级的亦即最基层的则是那些普通的村邑。在第二等级的居邑即贵族居邑中,若细分又可分为规模较大的大贵族居邑与规模较小的中小贵族居邑。
将上述三个等级的居邑分类与考古发现相联系,首先,作为商王所居住的王都,在早商有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中商有小双桥遗址;晚商有洹北商城和小屯殷都。偃师商城与郑州商城在早商时期是一度并列的王都(29)。小双桥是仲丁、外壬所居的隞都(30)。洹北商城是盘庚所迁之殷都,为盘庚、小辛、小乙所居住(31)。以小屯为核心的洹南宫殿区,则是武丁以来至帝辛时期的殷都。
作为畿内贵族居邑,新近在安阳大司空村发现有属于贵族宗庙院落的遗址(32),就可以看成是王都内贵族大臣的居址或宗邑。近年来在距离小屯村南约2公里处的北徐家桥村北和刘家庄北一带发现的几十组四合院式建筑基址群(33),也是一处王都范围内贵族聚居的族居遗址。河北藁城台西的邑落居址,结合墓葬出土的青铜器来看,它也属于王畿范围内的贵族居邑,只是这里的贵族从事着酿酒业的专门化生产,这所大型宅院群落的居民是一个专门从事造酒的家族或宗族,它反映出商代以家族或宗族为单位的手工业专门化生产的一般形态(34)。此外,河南辉县孟庄在晚商时期筑有城邑(35),城内面积为12余万平方米,城邑的规模不大,距朝歌不远,当属于畿内贵族大臣的城邑。
作为王畿的范围内的普通村落遗址,最近在安阳殷墟孝民屯发掘出的年代属于殷墟二期的平民聚落,即为一例。该聚落的房屋多由成套的半地穴居址所组成,目前发现的半地穴式建筑的数量已发掘出100组(套),逾200间(36),从其规格和居住方式以及出土遗物看,它属于殷墟西部边缘地带即王都范围内的普通村邑。
1997年至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与美国民尼苏达大学科技考古实验室联合组成的中美洹河流域考古队,对殷墟外围的洹河流域地区进行了多学科目的的考古调查。调查的范围,以殷都殷墟为中心,向东西各约20公里,向南北各约10公里左右展开,总面积将近800平方公里。以这次调查为主,综合历次调查的结果,发现仰韶文化后岗时期的邑落遗址有6处,仰韶文化大司空村时期的邑落遗址有8处,龙山文化时期的邑落遗址有30处,下七垣文化时期的邑落遗址有8处,商文化殷墟阶段以前的邑落遗址有19处,殷墟时期的邑落遗址有25处,西周时期22处,东周时期36处。其中,商文化殷墟第一期晚段以前的阶段即商文化白家庄期至洹北花园庄晚期(亦即殷墟第一期早段)的19处邑落是:姬家屯、东麻水、大正集、柴库、洹北花园庄、西官园、东官园、聂村、大市庄、大定龙、大八里庄、袁小屯、郭村西南台、晋小屯、韩河固、东崇固、开信、将台、伯台。殷墟时期的25处邑落遗址是:北彰武、阳郡、北固现、姬家屯、蒋村、西麻水、大正集、安车、西梁村、柴库、范家庄、秋口、后张村、小八里庄、大八里庄、晁家村、南杨店、郭村、晋小屯、大寒屯、韩河固、东崇固、将台、蒋台屯。中商至晚商第一期早段的19处聚落,除洹北商城作为王都而规模庞大外,大多数属于规模较小的普通村邑。至于这25处殷墟时期的聚落,调查者说其面积最大者不过35000平方米”,并认为“除殷墟外,洹河流域似不存在其他较大的中心聚落。这有可能说明当时分布于王畿附近的聚落都是由商王直接控制的,其间或许没有介于商王与族长之间的中层组织或机构”(37)。可见洹河流域中商和晚商时期的这些聚落,以目前的发现所反映的聚落的规模而言,显然属于笔者所说的王畿内距离王都不远的普通村邑。
总括上述可知,在王畿的范围内其邑落结构也是由三大等级所构成,即最高等级的是王都,次一等级的是贵族朝臣的居邑,最基层的为普通村邑。此外,通过对殷墟周围和洹河流域的历年考古学调查,还可以看出:对于普通村邑与中心性都邑的空间分布关系,不能教条地理解为一定是围绕着中心性都邑,呈环状在四面八方均匀地分布,而是应该与河流的走向、地势的高低等自然环境状态相适应。总之,不论呈现出何种分布形式,这种居邑上的不同等级,既是其身份地位不同所致,也是上下垂直隶属关系的一种表现。
三、安阳殷都的大杂居与小族居
上述王畿与四土侯伯的都鄙邑落的三级结构,只是一种宏观上的考察,在微观上,商代都邑内的亲族组织形式与族氏结构,究竟是什么样的状态?它与都鄙的三级结构结合在一起又是如何为商王的统治服务的?它们与商王的统治方式有何关联?这些都是我们想进一步探讨的。难能可贵的是,近八十年来安阳殷墟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包括宫殿宗庙在内的大量的房屋建筑居址、墓葬、手工业作坊遗迹以及墓中所出青铜器上铸有的各类族氏徽铭,再联系相关的甲骨卜辞,为我们剖析晚商王都的族居特点及其族氏结构,提供了多方面具体而丰富的材料。这里我们首先就安阳殷都的族居特点作一概括。
以目前调查发掘所得,在总面积达36平方公里的殷墟范围内(38),能够划分出最有特征的区域为宫殿宗庙区与王陵区。位于洹水北岸武官村北的王陵区,由13座属于王陵的带墓道的大墓、近1500座排列密集而整齐的祭祀坑和一些大墓旁的陪葬墓所组成。王陵区内数量庞大的祭祀坑是经长时期频繁使用形成的(39),这说明王陵区既是埋葬商王的陵地,也是当时商王室祭祀先祖的一个公共祭祀场所,这种较单纯的宗教内涵,显示了它的神圣性。
位于洹水南岸小屯村一带的宫殿宗庙区,虽然以20世纪30年代发掘出的被称为甲组、乙组、丙组的53座宫殿宗庙坛墠之类的夯土建筑基址(40)和1981年在乙二十基址南约80余米处新发现的一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41)而著称,但宫殿宗庙区内的遗迹并非仅仅是宫殿宗庙之类,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考古学者在小屯西北地、距离丙组基址向西约130米的地方,又发掘了含有大量小型房屋、窖穴、墓葬在内的50余处基址(42),著名的妇好墓和出土有“子渔”、“侯”(征侯)等五种铭文的18号墓以及出土有“韋”字铭文的17号墓,就在其中。此外,在这一带的1座地穴式和1座半地穴式的房子里,还出土有玉、石雕刻艺术品、石料和磨石等遗物,表明这里有一处制玉手工业作坊(43);最近在甲五基址西北不远处发现有一个玉料坑(44),说明在宫殿区的核心部位也存在制玉手工业作坊的可能。此外,20世纪30年代,在宫殿宗庙区乙组基址的乙五基址下压的灰坑中曾出土铸造铜器的陶范2506块,在甲组基址的甲一、甲二基址下层也有陶范出土,在甲七、甲十基址下有大量的铜炼渣(45),这表明宫殿宗庙区的乙五基址所在地在建筑乙五宗庙宫殿前,有可能是一处铸铜手工业作坊。还有,2000年12月考古所安阳工作队在小屯村南的花园庄村东钻探,发现商代夯土基址和灰坑多处以及10余座商代墓葬,并发掘了其中一座编号为54号的显赫贵族墓葬,墓中出土青铜器等各类随葬品570余件,许多青铜礼器上都铸有“亚长”族氏徽铭(46)。这些都说明所谓宫殿宗庙区,它还包含王室成员墓(如妇好墓)、贵族墓(如M54、M18、M17等)、一般的“王众”小墓,以及由王室直接控制的制作玉器、铜器的手工业作坊、储藏粮食等物的窖穴和普通的居址等。所以,宫殿宗庙区既表现出宫殿宗庙较为集中,亦呈现出王室所在的那部分王族的生活与生产状况,它也是作为王族族居的场所之一。
宫殿区之外,殷墟的遗迹每每都是居址与墓地或居址与手工业作坊和墓地结合在一起,其分散性与族居性相统一的情形,使得晚商王都呈现出一种“大杂居小族居”的特点。所谓“小族居”是说每一族在较小的范围内是以“家族”或“宗族”为单位族居族葬的;所谓“大杂居”是说在整个殷墟交错杂处居住着许多异姓的族人,呈现出一种杂居的状态。
这种大杂居小族居也体现在世工世族的手工业作坊的分布上。在殷墟,手工业作坊遗址发现很多,但我们无法把它们统一划归为一个手工业作坊区,其原因即在于:一是它们分布的很分散,在殷墟的东西南北四面都有。例如,苗圃北地的铸铜作坊遗址位于小屯村南约1公里处;薛家庄铸铜和制骨作坊遗址位于苗圃北地东北;孝民屯铸铜作坊遗址位于小屯村西北约2.5公里;北辛庄南地的制骨作坊位于殷墟西北;大司空村东南的制骨作坊,位于洹河东岸。二是它们每每与较小的族居形态联系在一起。例如,在苗圃北地的铸铜作坊遗址一带发现的“亚鬲”、“宁趾”“”等族氏徽铭多达四五种之多,说明这里的族居是由多个家族所构成的(47)。再如,1974年、1975年、1978年、1981年先后发掘的殷墟西区孝民屯西南的第八墓区,在地望上与北辛庄村南紧相衔接,被认为属于同一族邑范围(48)。第八墓区出土的铜器族氏徽铭有“”、“戎”、“朿乙”等(49)。所以,北辛庄南地和第八墓区作为族居族葬之地至少有“戎”、“”与“朿”两三个族氏所构成。而大司空村东南地,不仅有1380平方米的手工业作坊范围,在这一带即豫北纱厂及其附近还发掘有900座分区成组分布的殷代墓葬(50),属于又一处聚族而葬的“族墓地”,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又在豫北纱厂内发掘出一组贵族的宫殿宗庙夯土建筑基址群(51)。这里墓地的墓葬中出土有“洋”、“古”、“何”、“见”等十多种不同种类的族氏徽铭(52)。所以,大司空村、豫北纱厂这一带族居族葬有“洋”、“古”、“见”等十多个贵族族氏,大司空村的制骨作坊只是居住在这里的某一贵族族氏中的一种手工业生产而已。
上述各类手工业作坊遗址,多数存续的时间都较长,如苗圃北地的手工业作坊遗址的年代始建于殷墟一期晚段,其后规模不断扩大,一直延续到殷代末年的殷墟四期。 薛家庄手工业作坊遗址,也是从殷墟文化第二期延续到三、四期。孝民屯村2003~2004年发现的铸铜遗址主要为殷墟文化第三、四期;清理的1177座墓葬,绝大多数也属于殷墟三、四期,个别为殷墟一、二期。既然存续的时间长,而又以族居的形式居住,那么,它们显然属于世工世族。这种以家族或宗族为单位从事某种手工业生产的形态,当属于商代手工业专门化生产的一般形态,《左传》定公四年所说的殷遗民中的条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终葵氏等,就应该属于这种情形。而这种世工世族又是按照大杂居小族居分布的,所以,各族的手工业作坊是不能像宫殿区王陵区那样集中在某一片区域的。只是,有的家族或宗族只从事某一种手工业,也有的则在主要从事某一手工业的同时,也兼营其他种类的手工业,当然,由于家族内口粮、日用品的需求,这些家族或宗族在从事某种专门化的手工业生产的同时,每每也兼营农业、渔猎、纺织等生产,所以,在有些手工业作坊遗址中也出土农业、渔业和纺织等生产工具。这种大杂居小族居决定了殷都手工业作坊分布的分散性。
除了族居的世工世族的手工业作坊遗址,殷墟还发现许多其他的族居族葬遗址。如位于小屯村西约2公里的白家坟遗址,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既发现有较集中的墓葬,也发现多座夯土房基、数十个窖穴、灰坑和水井,在一处夯土建筑基址下发现长约16米的陶排水管道(53)。有学者认为殷墟西区第七区、第一区的墓葬靠近白家坟遗址,它们与白家坟遗址属于一个族邑,其墓葬中出土的“共”、“告宁”、“子韦”、“克”等族氏徽号和带墓道的大墓、车马葬等表明这是殷墟中一些重要的望族(54),其族属可能包含有“共”、“告宁”、“子韦”、“克”等多个族氏贵族。
位于小屯之南的苗圃南地,曾发现分布有商代灰土层、灰坑和50余座墓葬。在其中的M47、M58和M67墓葬中都出土“”这样的族氏徽铭(55)。这群墓葬既然仅出这一种徽铭,说明苗圃南地这片墓地是“”族的墓地。
位于殷墟西南的郭庄村北,1986~1987年发掘殷代墓葬167座,有9座墓出土青铜礼器。这片墓地中出土族氏徽铭七种,有“羊”、“单”、“光”等(56)。“羊”族氏徽铭在梯家口村西殷代墓地中曾有发现(57),“光”族氏徽铭在范家庄村南殷代墓地也有发现,以前著录也有记载(58)。“羊”、“单”、“光”等多种族氏徽铭在郭庄村北的发现,说明这一带至少是几个不同族氏的族葬地。
位于苗圃之东的郭家庄,1982年~1992年发掘出191座商代墓葬,出土有“亚址”、“亚胡址”、“亚胡止”、“中”、“”、“兄册”、“作册兄”、“鄉宁”等族氏徽铭(59),可见郭家庄村也属于多个族氏的族葬之地。
位于小屯村南约2公里处的北徐家桥村北、刘家庄村北和村南也是贵族族居地。1992年、1996年,在北徐家桥村北发掘出殷代墓葬70余座,发现殷代夯土房基3座,其中F1和F2夯土建筑面积均在30平方米以上(60);2001~2002年,在北徐家桥村北又发现和发掘出一处规模宏大、分布密集、建筑形式独特的四合院式建筑基址群(61)。在这一建筑群体的周边也发现有商代建筑基址的分布,表现出共处的紧密关系。像徐家桥村北这样大型的夯土建筑基址的规格和建筑群的规模,表明这一带所居族氏的地位与实力都较高,其族众的人口数量也当不少。
刘家庄村北遗址发现有房基、窖穴、灰坑、水井、道路、墓葬,其中发掘的殷代墓葬达195座(62)。在出土的铜礼器16件中,有4件铸有“举父癸”三字,“举”是族氏徽铭,“举”字在过去的著录中记载颇多(63),说明“举”在当时是一个大族,刘家庄村北的这些发现表明,这一带是“举”族的居族葬地之一。
在刘家庄村南发现有殷代墓葬62座(64),出土的铜器中有“息”(65) “史”、“夕”三个族氏徽铭,结合这里发现的一处殷代夯土基址,说明刘家庄村南有可能是三个族氏的族葬族居之地。
在刘家庄、徐家桥东南方向的梯家口村西,殷代文化遗迹分布有灰层、灰坑、窖穴等,1985年以来发掘殷代墓葬近30座(66),出土的铜器族氏徽铭有“羊箙”,这说明梯家口村西是“羊箙”之家族族居族葬之地。
在殷墟小屯村西南约4公里的东八里庄村东,1991年以来发现有商代道路、灰坑和5座殷墓,墓中出土的一件铜爵上铸有“己”。“”是族氏徽铭,过去著录中也很多,近年在殷墟苗圃南地、戚家庄村东地等墓地中,均发现有“”族氏徽铭,这一方面说明“”族在殷墟的居地不止一处,另一方面说明东八里庄村东的这片墓地只是居住在这里的“”的一个家族的墓地。2001年春,八里庄村北发掘了一处晚商遗址,发现有商代大型灰坑、20余座商代墓葬(其中有4座保存完好的商代贵族墓葬),还有1座房基面达100多平方米的较大型的夯土建筑基址(67),应为当地贵族的居所。与东八里庄村东的墓地联系在一起,这一带的居址与墓地,很可能即为“”族中一个家族的族居族葬之地,其族人中有贵族、亦有平民。
在八里庄之北、位于殷墟西南的戚家庄村东遗址,1982~1984年发现殷代墓葬197座,墓地中出土的铜器有43件带有铭文,分属于9种不同的铭文,包括“爰”、“宁箙”、“钺箙”等。这一带除分布较密集的墓葬外,还有殷代的灰土层、灰坑窖穴等遗迹,说明这一带在殷商晚期,人口比较稠密,由所发现的“宁箙”、“钺箙”、“爰”等族氏徽铭可以判断,戚家庄村东这一带是“宁箙”、“钺箙”、“爰”等族氏族居族葬之地(68)。
位于殷墟西北边缘的范家庄村南,1997年发现殷墓11座,分布比较集中。还发现商代灰土层、灰坑、窖穴等遗迹。墓中出土的铜器上有“光”字族氏徽铭(69)。“光”的族氏徽铭在以前著录的殷墟铜器中就有记载(70),1987年在殷墟郭家村北殷代墓地中也发现带有“光”族氏徽铭的铜器(71),范家庄村南的“光”族墓地,属于殷墟文化第二期,郭家村北“光”族墓地属殷墟文化第四期。这两处家族墓地的族属被认为是有联系的,仅就范家庄村南遗址而言,它也是一个家族的族居族葬之地。
位于洹河南岸、高楼庄村北的后冈遗址,经多年的发掘可以看出这里的100余座殷墓,也是按照“族葬”的形式,分片分群作有序的分布,亦即也是按照族的形态出现的。其中带墓道的大墓有6座,还有2座人祭坑。依据几座带墓道大墓的形制和规模、戍嗣子鼎铭文的内容等现象,研究者认为大墓的墓主人是王室贵族,圆坑的主祭者可能是这几座带墓道的大墓墓主的后代(72)。若这里的墓葬属于王族中的一部分,那么,它反映了王族也会逐渐产生一些小的分支。
总括上述殷墟的布局的特点,第一,殷墟有一个中心,它就是宫殿宗庙区和王陵区,它在殷墟布局中处于中心的地位。近年在宫殿区内发现有池苑水系部分(73),说明这里除宗庙宫殿之外,也有池苑水榭,这是为满足王室生活多方面需求所致。这里的池苑水榭的布局之所以不像偃师商城那样很规整地分布在宫室的北边,显然是为了适应近旁的洹河及其蜿蜒流淌的地理环境,它反映出殷人因地制宜的规划意识。
第二,在宫殿区和其附近安排有王室和贵族墓葬,是殷墟布局的另一特点。例如,在小屯村西北分布有妇好墓和出土有“子渔”、 “侯”(征侯)等五种铭文的18号墓,以及出土有“韋”字铭文的17号贵族墓等;在小屯村西、今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站内也发现有带两条墓道的大墓;在小屯村南的花园庄村东发现铸有“亚长”族氏徽铭的54号贵族墓;在小屯东南边的后冈墓葬群中,其最高身份者也应是王室贵族。
第三,宫殿区既有宫室又有墓葬的这种布局也影响了殷墟其他地方的贵族和族众,所以,我们看到,在殷墟凡是有墓葬集聚的地方,每每即有居址发现,有的还是居址、墓葬和手工业作坊集于一个遗址之中,从而形成了殷墟各个族的族居与族葬密不可分的特点,亦即除部分单独的“族墓地”外,殷墟的族居族葬每每是墓地就居地而形成的族居族葬。可以说除了王陵因在国人中有其特殊的政治、宗教缘由而单独辟为王陵区外,上至王室贵族,下到其他贵族和普通族众,就一般而言,都是墓葬就居所而埋。
由于居住是某种程度的聚族而居,故墓葬也处于不同层次的聚族而葬。对于这种聚族而居,有学者称之为“殷墟‘大邑商’”中的“族邑”,并绘出了一幅“殷墟‘大邑商’族邑分布示意图”(74)。笔者以为其主导思想是对的,但鉴于这些聚族而居的族与族的居地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划的标志,所以,是否将之称之为一个个“族邑”,还可进一步斟酌。实际上,殷墟的族居形态属于在王权支配下的大杂居中的小族居,即就整个殷墟这个大单元而言,各个族是混杂的,而就各个族这种小单元而言,是以族聚居的。依据甲骨文,殷人自己将殷都称之为“大邑商”或“王邑”或“兹邑”等等,但对于“王邑”即“大邑商”中的小族居,可否再称为“邑”,在甲骨文中还得不到说明。实际上,甲骨文既然将殷都已称为“兹邑”,是无法在“兹邑”之下再划分出邑的。自殷墟西区族墓地的发掘报告发表以来,学者们在发掘报告所揭示的现象及其对“族墓地”研究的基础上,对殷墟聚族而葬及其所反映的血缘组织的状况,陆续发表了许多见解(75),从而也就推进了有关商代社会族的形态及其组织结构研究的深入,这样,指出殷墟布局上的族居特点,并把这一特点与聚族而葬联系起来,应该说是敏锐的,也是很有见地的。但族居与族邑还是有区别的,对于“大邑商”中的各个族居点,笔者以为不称其为“族邑”而仅称之为“族居”,将更有利于说明这种大杂居中小族居的性质与特点。
第四,由于武丁移都于洹南时是紧临小屯一带的洹水而建,受这一自然地理的地形条件的影响,再加上殷人聚族而居的特点,致使小屯宫殿区亦即晚商王都中心区的布局与偃师商城、郑州商城以及洹北商城不同。在小屯一带,我们看不到宫殿区内的中轴线在何处,或者说这里的中轴线不那么明显;也看不到以纵横大道来区划城市的规划设计。诚然,殷墟各族内部和各个族居点之间无疑存在着供人行走和马车驰骋的大小道路,但它们很可能是依据需要,并且是因地制宜,照顾当时的地形地貌修筑或形成的。
第五,殷都有专门的王陵区,但诸如妇好等王室成员却不埋在王陵区,而埋在宫殿区,可见殷墟的王陵区在埋殷王这个问题上,是有其特殊意义的。诚如学者所指出,在西北冈开辟作为专门埋葬和祭祀的王陵区,是因为王陵区属于当时都城内唯一的最重要的集聚臣民参与国家祀典的公共场所。这种公共场所的设立,无疑是在灌输和强化王权意识、炫耀国力国威,它是凝聚诸侯和臣民向心力的重要手段(76)。尚需补充的是,商代的王与王室的其他成员,无论是活着还是死后,他们在国家中的作用与地位是有本质差别的。无论是在甲骨文中,还是在文献中,商王都有“余一人”的称呼,卜辞“癸丑卜,王曰贞,翌甲寅乞自上甲衣至于后,余一人亡祸?兹一品祀。在九月。……”(《英藏》1923),说其祸被认为是集于余一人即王之身上的,这正说明殷王统治的世界是由王一人来体现的(77)。王活着的时候,既是世俗王权的执掌者,也是神与人之间的中介;王死成为神灵,他既是商的王室王族的祖先神,也是整个商族的祖先神,还是整个王国的帝之外的最高神(78),而且在卜辞中,是看不到对帝举行祭祀的,从接受祭祀的角度来讲,殷人所祀的最高神就是死后的商王。由于殷王所统治的世界是由王一人来体现的,对先王的祭祀也就绝非仅仅是商的王室的事情,而是整个王国的大事,这样,王陵当然就会成为集聚臣民参与国家祀典的公共场所,从而在王陵使用大量的人牲举行祭祀时,也绝不能看成这是所谓专制君主的残暴所致,而是一种宗教需求所驱使,在当时人看来,通过大规模地祭祀,使先王的神力得到加强,使祖神的需求得到满足,这对整个王国都是一种福音,所以,将死去的王集中埋在一处――我们今天称之为王陵区的地方,并经常举行国家级别的、由众多族氏乃至四方侯伯参加的祭典,这是当时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所使然。而王室的其他成员因不具备像王那样的特殊作用,故按照当时族居族葬的习俗,可以埋葬在宫殿区内或其附近。
四、安阳殷都的族氏结构
殷墟的居址、作坊和墓地每每反映出聚族而居、聚族而葬的特点,那么,其族居族葬的形态主要是“宗族”式还是“家族”式?也就是说,其族居族葬的族氏结构遵循的是由若干个同宗的诸家族组成一个个宗族?还是一些并不同宗的家族也可以聚集在一地?
1979年,考古所安阳工作队将殷墟西区已发掘的939座集中分片分布的墓葬资料发表后,包括发掘报告的撰写者在内,许多学者试图通过对于殷墟墓地的分区分群与分组,来说明当时的亲族组织结构。例如,发掘报告根据墓葬的分片集中以及墓向、葬式、陶器组合等情况,将殷墟西区墓葬划分为八个墓区,并在“结语”中提出,“这八个不同墓区就是八个不同‘族’的墓地”,这种以族为单位的公共墓地,就是《周礼·地官·司徒》所说的“族坟墓”;八个墓区中的小墓群就是《周礼·春官·宗伯》所说的“私地域”,即“一个氏族中的家族‘私地域’”;这样,“殷墟西区这片大墓地的各个墓区可能是属于宗氏一级组织,而每个墓区中的各个墓群可能是属于分族的”,也就是说殷墟西区墓地中的“墓区”与“墓群”的关系即是《左传》定公四年所说的殷遗民中“宗氏”与“分族”的关系(79)。
在上述殷墟西区墓葬分区的基础上,葛英会先生撰文,对包括殷墟西区在内,含有大司空村南地、后岗南地的墓葬都进一步作了具体的分区与分组的划分,认为“墓区之间、组群之间在器物组合上的显著差异,说明各区、各组群所代表的是不同族团,区与组的划分似应反映着族团的不同等级”。(80)此后,朱凤瀚(81)、唐际根(82)、韩建业(83)诸位,也根据墓地内墓葬之间的疏密程度和随葬器物的组合情况,或者是对殷墟西区各区墓地或者是对八区中的某一区墓地,也作过具体的分群或分组的划分。现在的问题是,第一,虽然每一位划分者在进行划分时都考虑了墓葬分布相互间的距离远近疏密和葬俗特征,但诸位所划分出的组群都由哪些墓组成,却互有差异,难以取得一致。第二,对于所划分出的墓区、墓群、墓组与族组织级别层次如何对应,亦是诸说互有不同。如殷墟西区墓葬的发掘报告提出八个墓区的“各个墓区可能是属于宗氏一级组织,而每个墓区中的各个墓群可能是属于分族的”。朱凤瀚先生则认为殷墟西区的“一个墓地内并不仅是单纯的一个族的墓地”,并说这种“宗氏”(八大墓区)与“分族”(各墓区中的墓群)的二级亲族组织的划分过于简单,而提出墓区三级亲属组织即“大群”、“群”(宗族)、“组”(主干或直系家族)的划分(84)。其他学者也都有自己的不同级别的亲族组织的划分。
虽说上述每位论者对于墓群与墓组之间究竟应对应什么样的亲族组织,确实有着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级别的划分,但大多数论者想说明的还是由若干个同宗的家族构成某一宗族的问题。然而,我们若将墓区的分群、分组与出土的族氏徽铭对照起来看,很难得出同一墓区或某一“大群”即为同一宗氏(宗族)的结论,而同一宗族之人却可以葬在不同的居址不同的墓地之中。例如,殷墟西区第三墓区出土的族氏徽铭达15种之多,其中位于东南角的一组11座墓(M674、675、676、677、687、688、689、690、694、695、697)中的M697出土了一件带有“丙”这样的族氏徽铭的铜器。然而考察“丙”这一族氏徽铭,我们说出土这一族氏徽记铭文最多的是在山西灵石旌介的商墓。山西灵石旌介商墓的出土物中,在铸有族氏徽记铭文的42件铜器中,“丙”形徽铭竟有34件(85),所以“丙”这一国族的本家即宗族在山西灵石旌介,而居住在殷墟,死后葬于殷墟西区墓地者则是丙国在商王朝为官者及其家族。换言之,我们很难说M697出土的“丙”这个徽铭与该墓区出土的其他14个族氏徽铭属于同一个宗族,也就是说,我们仅仅可以将位于第三墓区东南角的M674-M697这十一座墓看成是族氏徽铭为“丙”的一个家族墓地,但这一家族与同一墓区(第三墓区)乃至邻近的第二墓区的其他家族不属于同一宗族。
丙的本家即宗族不在殷墟,还可以从甲骨文中得到证明。如前所述,甲骨刻辞中有“丙邑”(《合集》4475),即为丙国之都邑。在卜辞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到“王令丙”(《合集》2478),而且也有“妇丙来”(《合集》18911反)的记录。妇丙之称已表明丙族与商王朝有婚姻关系,而“妇丙来”则进一步说明,从殷都的角度讲,妇丙之丙族是外来者。至于丙国丙族在王朝为官的情形,我们在下一节再作进一步的论述。
再如,位于第三墓区西北方向的M699出土有“中”族氏徽铭,而第六墓区的M1080也出土有“大中”族氏徽铭,“大中”是“大”与“中”相组合的复合型徽铭,这种复合型徽铭,有的反映了家族与宗族之间的衍生、分支之类的关系(86),有的反映的可能是短暂的联合关系(87),但这里一个位于第三墓区,另一个位于第六墓区,第三墓区与第六墓区之间还相隔第四墓区,如果说“中”与“大中”属于同一个宗族的两个家族的话,那么它们是被分隔在两个墓区的。
还有,第四墓区M1116出土有“朿”族氏徽铭,第八墓区M271也出土有“朿乙”族氏徽铭,这也是同一宗族的两个家族被分隔在不同的墓区中。同样是“告宁”族氏徽铭,在第四墓区的M1118出土有两例,在第七墓区的M907出土有一例。位于第七墓区南区西部的M907墓葬除出土“告宁”外,又出土有“共”、“曰辛共”和“亚共”;而位于第七墓区北区的M93墓葬也出土有“共”和“亚共”,第七墓区的南北两区相距100余米。
与“宁”相关联的族氏徽铭,除殷墟西区外,殷墟南区的刘家庄北的M2墓葬出土有“宁”字族氏徽铭的觚1件、有“宁父乙”族氏徽铭的爵1件,刘家庄北M1墓葬出土有“宁”字族氏徽铭的觚1件(88);在殷墟西南方向的戚家庄东M63墓葬出土有带有“宁箙”的铜簋1件、铜斝1件、铜觚2件、铜爵2件、铜卣1件,达7件之多(89)。这里,“箙”原本是官名,因为在甲骨文中即有“多箙”和“左多箙”,研究者将之列入商代的武官之一种(90)。“宁箙”族氏徽铭的出现,是由于“宁”族中某一家族长期担任“箙”的官职,因“以官为氏”,故署名为“宁箙”,“宁箙”即成为这一家族的徽铭,但它与单书为“宁”者属于同一宗族是没有问题的。而殷墟南区的刘家庄与殷墟西南区的戚家庄相距有2.5公里,与殷墟西区的第四墓区相距有3公里,这也属于同一宗族的不同家族可以族居族葬在殷墟的不同的地方的又一事例。
位于殷墟刘家庄南的M63出土有2件“息”铭铜器,而息族铜器集中发现的地方是河南罗山县蟒张乡天湖村的晚商墓地。在前后三次发掘的20座晚商墓葬中,出土有铜器铭文的铜器共40件,其中有“息”字铭文的共26件,占全部有铭文铜器的65‰。出“息”铭文铜器墓有9座,占全部商代墓的41‰,特别是10座中型墓中有8座出土“息”铭铜器,占80‰(91)。学者多认为罗山县天湖墓地为息族墓地(92),应该没有什么疑问。在甲骨刻辞中有“妇息”(《合集》2354臼),也有“息伯”(《合集》20086)。息族有伯称,属于当时畿外侯伯之国;息妇的存在,表明息与商王朝存在婚姻关系,而刘家庄南M63出土的“息”铜器表明,息族人有在商王都为官者(93),所以,息族的本家在罗山天湖一带,在殷都充其量只是其一个家族而已。
此外,作为“韋”(韦)族中的族氏徽铭,我们可以看到小屯村北M17墓葬出土的一件青铜觚上铸有“韦”徽记铭文(94);殷墟西区墓地第一墓区M2508墓葬出土的一件铜鼎、一件爵和一件铜觚上,都铸有“子韦”徽记铭文(95);在梅园庄南地M92墓葬出土的青铜觚上,铸有“册韦”徽记铭文(96);在苗圃北地M54墓葬出土的青铜觚上,铸有“弓韦”徽记铭文(97)。在这些徽铭中,“子韦”表明殷墟西区墓地第一墓区附近有作为韦族宗子的墓葬,“册韦”表明梅园庄南地有被任命为 “册”即“作册”之职官的韦族家族,“弓韦”表明在苗圃北地有以管理弓箭为官职的韦族家族。这些都属于韦宗族中在朝廷任官者,他们为官于朝,自然也就居住在殷墟,但这也说明虽为同一宗族,并都在朝廷为官,却可以埋葬或居住在殷墟的不同地方。
有了上述的例证和分析,那么,我们对于前面曾举出的诸如苗圃北地遗址出土有“亚鬲”、“宁趾”、“”等徽铭;大司空村遗址出土有“洋”、“古”、“见”等徽铭;郭庄村北遗址出土有“羊”、“单”、“光”等徽铭;刘家庄村南遗址出土有“息”、“史”、“夕”徽铭;郭家庄遗址出土有“亚址”、“亚胡址”、“中”、“”、“兄册”、“作册兄”、“鄉宁”等徽铭;戚家庄村东遗址出土有“爰”、“宁箙”、“钺箙”等族氏徽铭,就可以作出进一步的推论,即首先它们反映出每一地都是由多个族氏所族居;其次,对于每一地的这些族氏所构成的关系,目前显然无法确定它们一定就是“宗氏”与“分族”的这种结构关系,从而也就不能排除有些遗址中的诸族氏虽聚为一地,相互之间实属不同的宗族。
这样,尽管由《左传》定公四年等文献材料,我们可以看到商代应该存在“宗氏”与“分族”这样的二级亲族组织结构;也尽管由殷墟各处墓地材料中诸墓葬的空间分布与排列组合,我们可以划分出墓群与墓组,而且这种同一片墓地中的墓群与墓组的组合中也不排除其中有的可能是“宗氏”与“分族”这样的二级亲族组织结构,但上述诸多例子也说明,在殷都中,同一宗族的诸家族是可以族居族葬在殷墟的不同的地方的,它反映出殷都的许多贵族和族尹有可能仅仅是以家族的形式聚族而居的。为此,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商代存在着“宗氏”与“分族”这样的宗族组织结构,但在晚商的殷都,实际的情况应该是既不排除有以宗族的形式进行族居族葬者,也大量存在着仅仅以家族的形式进行族居族葬者,这说明晚商王都族居族葬的基本单元是家族而非家族之上的宗族,换言之,在晚商王都,商的王族和一些强宗大族虽有可能是以宗族与家族相结合的结构而组织起来的,但王都内其他不同族属的族人们最初每每都是以家族的形式出现的这一现象,以及晚商王都族居的特点主要是以家族为单元而呈现出的大杂居小族居,它反映出王都内的地缘性即亲族组织的政治性要较其他地方发达一些,这说明商代亲族组织的血缘关系也是要为王权服务的,王都的这种族居特点,与商代的都鄙结构一样,都是与商王的统治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五、与邑制结构相联系的商王的统治方式
商代的政区既然可以划分为内服与外服即王畿与四土,商王对其的管理和支配,也有着王畿和四土的区别。在四土范围内,商王对这些远距离的侯伯方国的支配,主要是通过侯伯进行的间接性的支配,也就是说侯伯领地是由侯伯自己进行统治和管理的,商王的支配力是到不了诸侯方国的各类邑内的,商王主要是通过贡纳关系来控制这些附属国族的。但是,甲骨文中也有商王在附属国族即在外服之地垦田的记录。如 “戊辰卜,宾贞:令泳裒田于盖”(《合集》9476),“令众人入羌方裒田”(《合集》6), “令犬延族裒田于虎口”(《合集》9479),“令裒〔田〕于先侯。”(《合集》9486)等等。卜辞中所谓“裒田”即垦田、垦荒造田的意思(98)。依据这类卜辞,研究者指出“商王确实有权到王国范围内的任何地方――包括远近诸侯、方国,去垦辟土地”(99)。这一方面反映出这些附属国族对于其领地的主权是不完整的,商王国为“国上之国”,处于“天下”共主的地位;另一方面“农田开垦之后必定要留下人员管理,实际等于在他族内部形成了一个新的商属地”(100),对于这种“新的商属地”的支配与管理,则可以视为商王朝直接性的行为。
甲骨文中还可以看到一种“奠”(101)的行为方式,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商王将被商人战败的国族或其他臣服国族的一部或全部,安置在他所控制的地区内,这种“奠”是控制、役使异族人的方式(102)。也有认为“奠”与“设置”同义,“奠”这种行为方式与封建诸侯、拱卫王室的意义和作用是一样的(103)。在这里,不论所“奠”者是因战败臣服的附属国族还是设置诸侯,仅从商王对他们的支配而言,只能支配到这些国族的邦君或侯伯本人这一层面,而对其国族内部的具体族邑,是难以直接支配或控制的。
对于畿外的侯伯,商王还可以通过让他们担任朝中要职而使之成为朝臣,在卜辞中则称之为“多君”,如《史记·殷本纪》载商纣以西伯昌、九侯(一作鬼侯)、鄂侯为三公,就是明例(104)。他们既为朝臣,有时就需要居住在殷都,权力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商王对他们的调遣与支配,也就是对他们的邦国的间接统治。
在王畿的范围内,商王对各类居邑的支配,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在王都范围,例如殷墟范围内,大概多数情况下商王可以支配到其家族或宗族长这一层面;其二是在王都范围以外的地方,诸如滑县的“子韦”,以及位于王畿边缘外不远的地方,如新郑的“子郑”,商王大概只能通过子韦子郑这类王畿附近的望族来支配,这大概也是一种间接支配。
在考古发现方面,晚商时期河南辉县孟庄商城可以视为王畿内贵族一级的城邑,商王对它的支配应该是间接性的支配。前述“子韦”、“册韦”、“弓韦”、“典韦”的韦族,有可能就是《诗经·商颂·长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之韦,位于河南滑县。据甲骨文“戊寅卜,在韦师,人无异,其耤”(《合集》28064),可知韦族有自己的军队,有农田。作为韦族族长的子韦,其领地应该是由子韦自己支配和管理的,如果说商王对韦族领地内的邑落在理念上具有支配权的话,然其实际的支配却只能是通过子韦而进行的间接性支配。
再如卜辞中的“郑”即“子郑”,白川静先生称其为殷代的雄族(105),郑有自己的领地,商王有时占卜是否“步于郑”(《合集》7876),有时占卜“在郑”的年成怎么样(《合集》9769反、9770),子郑的领地应即春秋时期郑国所在地,亦即今天河南省的新郑。卜辞有郑向商王纳贡的记录,如“郑来三十”(《合集》9613反)、“郑入二十”(《合集》5096反)、“郑示十屯”(《合集》18654臼)等。由卜辞“庚寅卜,争贞:子郑唯令”(《合集》3195甲)可知,子郑是接受商王调遣的。作为族长的子郑可以受到王的调遣和命令,但商王不能直接深入到郑的内部去管理和支配郑地之民,所以“子郑唯令”正说明商王对畿内诸侯领地的支配也是通过其侯伯或族长进行的间接性支配。
关于安阳殷都范围内的贵族,我们之所以说商王可以直接支配到家族或宗族这一层面,是因为在王族之外,居住在殷都的异姓贵族,每每是其国族本家派往朝廷为官者者。由于他们为官于朝,当然要接受商王的直接支配和统治。如前述的韦族领地,商王对其实行的虽然是间接性支配,而对于韦族中那些居住在殷都内的“册韦”、“弓韦”等在朝为官者,则实行的是直接统治。再如前面所说的山西灵石旌介“丙”这一国族,其本家在山西灵石旌介,而居住在殷墟,死后葬于殷墟西区墓地者则是丙国在商王朝为官者及其家族。
说到丙国派遣人在王朝为官,从一些传世的丙国铜器铭文也可以得到印证。如《续殷文存》下18.2著录有一爵,“丙”下有一“亚”框,可以称之为“亚丙”,年代为殷墟文化第二、三期。此亚即《尚书·酒诰》“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之亚,它原本是内服即王畿内之职官,“亚”形徽记之所以与“丙”形徽记组合成复合型徽记,是因为古代有以官职为徽号的情况,这就是《左传》隐公八年众仲所说的“赐姓”、“命氏”,“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所以,“丙”下有“亚”框的这种带有“亚”符号的族氏徽记,就属于因官有世功而形成官族后将其族氏徽号铸在铜器上,以显示自己身世尊荣的又一例证。此外,丙族在商王朝还曾担任“作册”一职,如《丙木辛卣铭文》即写作:“丙木父辛册”(106)。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收录有在鼎和卣上铸有“丙”形徽铭的两篇长篇铭文(107),鼎铭记载作器者在某地受到商王赏赐贝而为父丁作器,卣铭记载作器者在廙地受到商王赏赐而为毓祖丁作器。这些都说明丙族首领接受商王职官封号,为王服务,受王赏赐,对于远在山西灵石旌介的丙国丙族本家而言,商王对他们实行的是间接统治,而对于居住在殷都任职的丙族的某一家族而言,商王对其实行的则是直接支配。
最近发现的殷墟花园庄54号墓是一座在朝为官的显赫贵族墓。墓内出土青铜器、玉器、陶器、石器、骨器、蚌器、竹器、象牙器、金箔、贝等各类器物共达570余件,其中有铜钺7件和大型卷头刀以及大量青铜戈、矛等兵器,并在所出的青铜礼器上,大多有铭文“亚长”二字。“亚”为武职官名,这与墓内随葬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