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家庭发展到战国时期,具有了小农经济的意义。战争、变法、宗法观念等因素都促成了农业家庭向较高阶段的转化。同时,在转化过程中,家庭内部的一些表现:男女分工的相对固化、家庭意识的强烈、手工业者和士等析出家庭等既与外部因素共同影响农业家庭的转化,又是小农经济形成的重要表现。
一、农业家庭向小农经济模式转化的主导因素
(一)频繁的战争打破农业家庭的稳定结构
西周、春秋时期,征兵范围如若无特殊情况,一般都是士以上的阶层,农业家庭的成员是没有资格当兵的。加之当时战争数量不多,规模也不是很大,所以贵族里面选拔兵士完全应付得了。那些“修我戈矛,与子同仇”的赳赳武夫在战争和服役期间,表现出英勇的烈士气概和无畏精神。到春秋末期,能征善战的“武夫”“伯”已经无法满足频繁战争的需要,兵源补给自然落到了农业家庭的壮丁身上。服兵役与服官役均可抵消他们的土地劳役:“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1]
战争对农业家庭和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是很大的,《墨子·非攻》载:“且大人惟毋兴师以攻伐邻国,久者终年,速者数月,男女久不相见,此所以寡人之道也。与居处不安,饮食不时,作疾病死者,……攻城野战死者,不可胜数。”从时人的反战情绪和具体的战争情况来看,战争造成的后果是:男女不相见,农业家庭寡人口;战场上死者不可胜数,壮年劳动力亏损;田园荒芜,粮食生产遭到破坏。由于古籍记载多言政治、军事,少言社会生活,所以我们无法从战争记载中直接看到有关破家败户怎样恢复生产的情况,但是,各国战后出台的一些奖励生育和振恤孤寡的策略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当时农业家庭情况的渠道。春秋争霸,吴国大败越国,越国谋士提出休养生息的政策:“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子,公与之饩。……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官其子”[2],其中核心问题就是鼓励繁衍人口。可见,战争破坏了当时农业家庭的稳定结构。
(二)变法运动促进农业家庭的整合
各国从春秋时期开始,就逐渐开展了变法运动。推行县制、分配土地、按户纳税使农业家庭真正具有了小农经济的意义,“特别是变法之后,庶人多以个体农民的形象出现于社会生活舞台”[3]所以此时能够给国家提供赋税、兵源,能够为国家提供劳动力的家庭组织便成为各国统治者青睐的对象,招徕、争夺农业家庭也成为变法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1.分田——有恒产者有恒心
到“春秋晚期之后,承担实物地租的小型农民家庭已经普遍的成为了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推行授田制已经成为可能。”[4]战国时期,统治者已经发现了分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国家计户授田,设立严密的户籍,建立严密的田界系统,开阡陌封疆再根据授田额决定剥削量”[5]《孟子·滕文公上》载:“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这里的恒产主要是指田地,分得了田地,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6]
2.出现“庸耕”现象
春秋、战国时期的庸耕情况是否已经大为流行?限于材料,并不十分清楚,但是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庸耕者多来自贫困的农业家庭。“人有年老而自养者,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庸未返”。[7]庸耕者一般是失去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农民,他们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样的庸耕者家庭流动性较大。相对于有足够土地,安居乐业的农业家庭而言,他们更容易迁徙,成为战国时期各国“徕民”的对象。
3.分户——农业家庭数量增多
国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加速大家庭的分解:“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8]分家使个体家庭开始具有真正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可以冲破血缘关系的羁绊,从家族中独立出来,这样既增加了农业家庭的数量,又扩大了国家的纳税主体,使个体农业家庭的活力和地位进一步彰显。
4.徕民——农业家庭异域发展变为可能
由于战争等原因,各地荒芜了一批土地,为尽快恢复生产,有的国家就制定了引进劳动人口的策略,即徕民。其中,秦国在这一方面的做法尤为突出,《商君书·徕民》篇记载:“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余也必。……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日本学者平中苓次认为“新到秦国的移民,他们开垦出来的土地不再受到封建采邑的束缚,这些自由小民拥有他们正在耕种的农田”。[9]土地分到个人手里,自然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恢复生产。
5.编户——加强农业家庭管理
许倬云先生认为“《孟子》和《苟子》等古代文献都认为每个农户的标准土地拥有量是100亩,每个这样的农户被认为包括有年迈的父母,一对夫妇和四个小孩,即一家八口……这里明确暗示了一种规模不超过主干家庭的小农户内部进行的小规模的农作形式”。[10]也就是说,这种规范化的农业家庭模式已经在战国时期得到确立,个体生产的小农经济经营方式在此时具有了实际意义。
(三)贵族宗法制度下移,等级性减弱,形成新的农业家庭
吴荣曾先生认为“由于士是贵族中的末等,故除长子继承外,其余诸子就排除在贵族行列之外……只有以子弟充任仆役之任。”[11]所谓士有隶子弟,就是最早一批从士阶层分化出的以农为生的人。“士下层已以务农为生,此即所谓的士食田。”[12]《管子·霸言》中问“士之身耕者几何家?”就是有的士已经转化成“身耕者”的例子。士阶层从事农业生产,壮大了农业家庭的队伍。同时,他们之中那些仍旧握有土地,具有优越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的人,在生产中逐渐又与土地进行分离,变成以收取地租为生的地主阶级,或者在有一定田产的基础上从事商业、手工业等其他活动。
二、农业家庭演化发展的表现
(一)农业家庭中男女分工的相对固化
农业家庭的男女分工,起初并不是固定化的,这一点已有学者指出了。简单认为“男耕女织”是自古有之,顺理成章的小农经济模式是不正确的。至少在春秋以前,农业家庭的男女分工尚属于不确定的状态。“妇女常常担任采集植物的工作,黍稷之类农产和妇女的关系也比较深。反之,男子和狩猎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最初的男女分工并不是‘男耕女织’而是‘男猎女耕”’。[13]通过考古资料和春秋之前的典籍记载,我们觉得,即使说那时期的男女分工是“男猎女采”或“男女共耕”也不会过分。
1.男与田猎、耕作的结合较早
甲骨文中“男”字从力从田,力为古“耒”形,反映了男子是当时的主要劳动力。《说文解字》:“男,丈夫也,从田从力,言男用力于田也。”男子在早期就与田、猎形成固定化的联系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2.战国时期,家庭女子的纺织行为变成女子代表性、固定性的劳动之一
以《诗经》为例,里面提到的女性劳动有:采集植物茎叶用于食用、祭祀、纺织、养蚕,浣衣,田间送饭(劳作),饲养家禽牲畜,捡拾滞穗等。家庭内自给自足的纺织活动并未凸显其重要的经济地位。所以,把“男耕女织”当成固有的分工方式来研究农业家庭的经济状况,是不恰当的。女子与纺织的结合,有一个过程。
春秋以前,女子与纺织的关系并不明确,只是男女劳动分工逐渐的明确。“在原始公社的晚期……考古发现仰韶文化及其以后的一些个体家庭住房的遗址中,同时出土了石斧、纺轮等耕织工具”[14]此发掘材料只能证明这个时期有的家庭有自己独立的生产工具,并不能得出耕织工具分属于男女的结论。同时,“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时代裴李岗文化的墓葬中,随葬物的组合分别为斧、镰、铲等农工具和磨盘、石磨棒等谷物加工工具。据对若干墓葬的人骨分析,前者墓主是男性,后者墓主为女性”。[15]显然,此中女子从事的是谷物加工的工作,并无纺织的迹象。所以,女子和纺织的结合在那时尚属于偶然、有条件的结合。
新石器中晚期的湖南划城岗遗址显示出女子与纺织结合的一点端倪。“划城岗墓地……M88,因墓坑较短,推测葬式为屈肢葬,随葬纺轮与陶环,没有石钺,估计墓主人系夫人,地位虽高,但无实权,还须屈肢以显男尊女卑。”[16]如若确定此为女性墓,并发现纺轮,则可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女子与纺织的结合。可惜,此报告乃是以屈肢和纺轮为前提,反推此墓主“估计系夫人”。所以,我们不能武断的认为这是女子与纺织结合的一大实证,只能说墓中随葬品的风格不同可能昭示着劳动分工的逐步明确。
春秋时期,女子和纺织的结合有了新的发展,二者的结合才具有小农经济的内涵。因为在之前,除女工外,纺织不是家庭女子的固定工作;“织”没有抽象出能代表女性生产的普遍意义。《诗经·斯干》载:“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瓦,《毛传》:“纺砖也。”于省吾认为,《毛传》“纺砖”本当作纺专,砖为后人所改。纺砖即纺团,“即今考古所发现的‘纺轮”’[17]。春秋早期女子与纺织结合的观念已经从小孩出生所赠之物可见一斑了。
战国时期,把女织和男耕并提,显示出女织在小农家庭中具有了重要的经济地位。《墨子》载:“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织红,多治麻丝葛绪捆布縿,此其分事也……农夫不暇稼穑,妇人不暇纺绩织红,则是国家失卒,而百姓易务也。”女子和纺织结合,具有了独立的经济地位,这在以前是不曾有过的现象。女子纺织,“此其分事也”;不暇纺织,是“百姓易务”的表现;纺织的动机是“为强必富”。纺织成为了女子固定性和代表性的劳动之一。
3.男耕女织结合,一同构成紧密的个体经济
西周、春秋时期,典籍中对男女单独劳动的记载较多,而对已经形成的个体农业家庭中的“夫妇并作”的记载几乎没有。“男耕”、“女织”在生产资料公有的情况下,“‘农忙务农,农闲务工’这种分工是不彻底的,而且管理的含义也多于经济的含义”[18]。夫妇虽属家庭,但他们的劳动却是被抽离出家庭,变为贵族支配的劳动。“男耕和女织在实际生产中尚属二元化劳动,没有结合成为一元的家庭经济形态。”[19]到战国时期,这种与土地紧密结合的农业家庭形态得到了有利条件的推动,即井田制度瓦解、贵族领主制和宗法制度的转型、土地私有化进程加快、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等,在各国获得一定的发展。“一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为之寒者。”[20]这种耕织结合的经济模式是农业家庭朝向小农经济发展的最终状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就是“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21]男子出产的粟米、女子出产的布缕以及国家规定的劳役都实实在在地附着到农业家庭中来,此时的农业家庭的独立性才算得到完美的诠释。具有小农经济意义的家庭,即“农民家庭承担了基本经济单位的职能,自主进行经济决策,配置经济资源,利用家庭劳动开展生产(不排除少量雇工)占有租税负担之外的劳动成果,其成员共同消费”[22]已经成长起来。
(二)家庭意识的强烈
西周、春秋前期,整个社会还是能够保证对天、大人、圣人之言的虔敬与崇拜;还能够对王于兴师表现出慷慨激昂、视死如归的斗志;还能够堂皇的认为“封土之略,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23]。至春秋末,战国始,社会风气为之大变,上下阶层都涌动着思想的革新,农业家庭的意识也随着社会思想的改变而改变,更多体现出一种自我的意识和家庭的观念。
1.农业家庭产生自我意识,对王权和无偿的剥削等产生了怀疑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击壤歌》)[24]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老子》第七十五章)
2.小国寡民,隐逸思想出现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八十章》)
3.追求圣王时代的“与民同耕”,践行农家思想
陈良之徒陈相,与其弟辛,负耒耜而自宋之滕,日:“闻君行圣人之政,是亦圣人也,愿为圣人氓。”陈相见许行而大悦,尽弃其学而学。(《孟子·许行》)
4.积累私财,家庭内部出现的利己主义
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日:“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其子所以反者,倍所以嫁。其父不自罪于教子非也,而自知。(《韩非子·说林上》)
5.财富的重要性加强,在维系家庭成员关系中起到“风向标”的作用
好财货,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孟子·娄离下》)
贫穷则父母不子,富贵则亲戚畏惧。(《战国策·秦策》)
秦之野人,以小利之故,弟兄相狱,亲戚相忍。(《吕氏春秋·高义》)
(三)手工业者、士等析出农业家庭
1.这里所说的手工业者,主要是指与农业家庭紧密联系的小生产者,他们以农业家庭为依托,通过自己的头脑和手艺,进行互通有无的生产,贩卖等活动。这批小生产者主要来自破落的官营手工作坊、无田的流动农业家庭、家有土地,但无饶财的普通农户。他们“这种独立手工业者的出现,并不曾破坏农民的自足经济,相反的,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业,反而是封建社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25]
北郭者,尽屦缕之氓也,以唐园为本利。(《管子·轻重甲》)
彼(陈仲子)身织屦,妻辟瓤以易之(居室、食粟)也。(《孟子·滕文公下》)
鲁人身善织屦,妻善织缟,而欲徙于越。(《韩非子·说林上》)
这种手工业者,大率以夫妇二人为基本生产者,从事未脱离农业劳动的生活用品生产,以此可以易“居室、食粟”并且可以“徙于越”,充分显示了此时个体家庭自主经营的经济进一步实现。
2.社会严格的等级制度被打破,“有的士则出身贫寒,如出自农家或手工业者,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自己的身份,上升到‘士’群体中”[26],社会上出现弃农从士的现象:
士之身耕者几何家?……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身何事?(《管子·问篇》)
使天下学士不反其本,妄作孝悌而侥幸于诸侯富贵也,子之罪大极重。(《庄子·盗跖》)
(宁越)中牟之鄙人也,苦耕稼之劳,谓其友日:何为而可以免其苦也?其友日:“莫如学……十五岁而周威王师之。”(《吕氏春秋·博志》)
这种情况虽然引起很多重农思想家的反感。但是客观来讲,国家还是希望有一批社会底层的士崛起,服务于新兴的统治集团,给国家带来活力。所以,鲜有诸侯国有“禁士”之举。有相当一部分“从士者”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贫困,跻身高层。《战国策·秦策》载苏秦的出身是“特穷巷掘门,桑户倦枢之土耳”。另有东周之鄙人,“归耕于周之土地,耕而食之,织而衣之”[27],体现出这部分人相对灵活自由的一方面。
小手工业者、士等析出农业家庭,从事实上证明了此时农业家庭的转型基本结束,农业家庭以其独立的姿态面对社会的变化;灵活自主的经营自己的经济;坦然大方的彰显自己的价值观念。至此,这种小农经济形态的农业家庭不仅在形式上,更主要的是在内容上得到了基本实现。
注释:
作者信息:徐铭,男,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中国古代史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先秦史、思想史;李亚光,女,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历史系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先秦史、农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