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希圣先生:
惠书敬悉。承详篇指示,甚感甚慰!惟弟尚略有愚见,特写在下面,如果先生能牺牲一点宝贵的光阴来读一下,是我所感激的!如果能再加以指教,尤其幸甚!
我始终以为认定封建制度崩溃于春秋战国时代说,是可讨论的,自从先生的大作发表以后,许多入跟着先生主张此说,即许多日本入也都附从着,但我却以为不妥。我认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崩溃,开始于十九世纪中叶,即国际帝国主义侵入以后,可是一直到现在,封建势力还是占着强大的优势。
要证明这点,需要列举理论与事实,那是可以写成一部专书,此间详论,在所不能。但可以大略的说一点。先生以为封建制度崩溃于春秋战国时代说的最大根据,即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封建诸侯的衰落,君主集权国家的建立,但我以为这些都不足以作为封建制度崩溃的说明。理由是:
第一,商业资本本身不是一种生产资本,不能成为某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基础,换句话说,它不能和封建制度或资本主义制度对立起来。所以商业资本的发展,不能作为封建制度崩溃的说明。而且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商业资本究竟发展到何种程度,我认为始终是一个疑问——据我的意见不致如先生所说的那样较高程度。
第二,封建诸侯在形式上虽然消灭于秦之统一时代,但在实质上,无论在汉在晋,在唐宋在元明,乃至在满清,封建诸侯实质还是存在的,在清朝,中央的税收并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封建割据的事迹是很显然的,在清朝以前,自然更不用说。因此,
第三,所谓君主集权的统一国家,也不过是形式上的,而在实质上,无论在汉在唐,乃至明清,他们的统一,与周武王的统一,也相差不远。
至于先生以为春秋战国时代,贵族开始崩溃,地主士大夫阶级代之而起。但我以为所谓贵族,事实上就是封建地主,决不能把它和封建地主对立起来。
在大作中的某一部分,先生把士大夫官僚地主划分成三个不同的而又相互交错的社会阶级,关于这点.我以为也可加以讨论。
我认为士大夫不过是封建地主的附庸,决不能成第一个独立的社会阶级。
根据社会科学分析与估计,则关于中国社会之封建性问题,可得如下结论:
(1)中国封建制度破坏于十九世纪中叶以降;
(2)但在现时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封建残余占优势;
(3)因而现时的中国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彻底地破坏封建势力;
(4)封建制度之主要根源。在于农民附着于土地,而地主得从独立生产者(农民)身上榨取剩余价值;所以彻底破坏封建势力的主要方法,是土地革命。
这也就是我的见解。
另外还可以举一个例子出来,即自然经济的优势,是封建制度的特征,而中国在汉以降,自然经济依然占着优势。
我认为目前最切要急待解决的问题,本不是封建与非封建之争,诚如先生之所言。我认为我们目前应该认识及急待解答的是下列各问题:
(1)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作用,与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相互关系;
(2)军阀制度的社会基础;
(3)中国产业何以落后?它的前途如何?
(4)农村中的阶级分化现状的分析;
(5)产业工人的实力估计及其作用的测量;
(6)农民与产业工人的关系;
(7)店员及手工业工人与产业工人的关系;
(8)农村扰乱的根源及其前途;
(9)……
等等这些问题(上面是随手写来,毫无系统)。我觉得中国的出版界还很少讨论就此问题,可是这些都是我们目前所需要知道的。(下略)
朱其华
一九三一,一,二三,南京
二
其华先生富于编著。我读他的编著是从一九二九年起;见他的面却是最近的事情。我和他通信只一次,信的内容是很老实直率不客气的。这是他的回信。
这封信指出最切要的问题八九个来。我以为这八九个问题不能解决,则徒说中国社会封建非封建是空洞无实益的。
我愿意读者大家来解决这八九个问题。
我在这儿约略提出我就于这几个问题研究方法的一般见解。
(1)我以为把督府督军与封建诸侯认成二样的东西,在历史学上似乎是不可以的。不独督府督军与封建诸侯不同,即汉以后的封君封家——诸侯王舆封建领主也不可混淆不辨。封建领主是吃农户的地租与劳役而对于农户有经济剥削权同时有政治支配权的阶级.汉代以降的封君封家却是吃地主农夫的赋税的阶级。例如汉代的诸侯王,食一万户乃至二千户,每户年纳二百文的赋税。他在封邑之内可以名田,在封外名田是有罚的.这是说封君虽可以私有土地于其封邑之内。却是收税户的税而生存的。地税和地租不问,则封君与地主有异。封君与地主不同如此。至于汉末的州牧以至近来的督府更显然是收税的权力。他们尽可在治下或故乡名田到千千万万亩,但他们仍然是生存于收税上的权力。税与租不同,则督府与地主有异。虽然这是微小的差异,历史家却忽视不过这微小的差异。
(2)商业资本的发达程度是历代不同的。这是由于历代的生产力不同。南宋之初(公元一一二七年以后)比之于西汉之初(公元一百年以前)。农业生产力几乎大了十倍。(最近拙著中国家族与婚姻之发达一文将载《满铁支那月志》,有大略的说明。)商业资本的势力也可以有十倍的增加。开发的地面愈到后代愈广。则交换经济当然也愈到后代愈为发达;再加上十倍上下的生产力增加程度,则交换经济的发达当然更大。战国时代的初期商业资本,对于原始的封建制度已有分解的效用。封建的生产巳渐进于商品生产。商品生产促进商业资本的发达。商业资本又扩大商品生产。如是前进,封建的生产途难于立足。商业资本固然没有转变新社会形式的作用,却有分解旧社会形式的作用。
(3)封建的生产制分解到如何程度,依时代而不同,亦依地域而各异。在两汉以前,长江流域生产较黄河流域为落后。三国以后,黄河流域生产又远在长江流域的后头。所以六国贵族的破坏,楚为最后;而南北朝时代及元代,黄河流域乃有封建制度之再兴。
(4)商业资本发达程度既历代不同,中央集权的程度也历代有异。汉代的太守差不多是方面王。唐代的刺史却没有多大的权力。汉代的地方官到中央来做丞相,算不得一回事;唐代的地方官调到中央,成为最高的光荣。
(5)后汉的州牧,唐代的藩镇,清末的督府,民国的督军,与后汉初期中期的太守,唐代初期中期的刺史,清代初期中叶的督府是应当稍加分别的。详言之,清代末叶的督府的权力比清初及中叶的督府的权力大些。后汉末年的州牧完全是后汉末年发生的。在平时中央权力很大。经过一次农民战争或大变乱以后,地方权力才异军特起。
(6)春秋以前的贵族,战国到前汉的封君与士,后汉至唐代的士族,宋代以来的士人,现代的知识分子,其间都各有差异,并且差异是源于经济的变迁,尤其是土地制度的变迁.强把这些混为一谈是不应当而且是不可能的。
(7)统治者与支配者在春秋以前是同一的。战国以后逐渐分为二。因之有官僚制度。唐代以降,官僚己不用耕田做俸禄了。唐以真前及唐以后的官僚性质因之又颇有差异。如此等类的细微或重大差别,使我们不容易随意下一个塞洞的名词,而抹杀一切具体的现象.如果我们要重视历史的事实,便不能忽去这些巨细的差别。
先定结论而后去求前提,远不如大小前提既定之后再定结论。这是我们今日应取的态度。
陶希圣
一九三一,一,三一,上海
原载《读书杂志》创刊号,193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