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我们澄清和获得关于灾害概念最基本的共识后,方可继续灾害的特征及其结果等方面的研究。
美国灾害社会科学研究的先行者Enrico L. Quarantelli曾说:“只有在我们澄清和获得关于灾害概念最基本的共识后,方可继续灾害的特征及其结果等方面的研究。”他主编的两本同名著作《什么是灾害?》(What Is a Disaster?)(1998、2005年版)探讨灾害的概念与研究脉络,由此开启了社会科学对灾害社会属性的研究。
事件—功能主义学说:灾害是对社会常规的破坏 美国学者Charles E. Fritz对灾害的定义被视为经典,影响了后来的学者对于灾害的思考与研究范式。他认为“灾害是一个具有时间、空间特征的事件,对社会或其他社会系统造成威胁和实质损失,从而造成社会失序、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支持系统的功能中断”。Kathleen Tierney将此类灾害定义归纳为“事件导向”(event-orient)或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的灾害认识。
经典定义影响延续至今,基于功能主义导向的灾害社会学研究由此开创了灾害社会科学。此后的研究者们更多地聚焦灾害的社会影响,灾害被当做是一个事件(event)对社会系统造成影响,而这一事件则被限定于“时间—空间”范围内,即认为它是瞬间的、突发的、外部的,而造成的影响存在于社会内部,就整体社会系统而言,它经历了一个“稳定—中断—调整—恢复”的循环过程。Robert A. Stallings使用例外(exception)、突破常规来形容灾害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并认为“灾害是对社会常规的破坏”。经典灾害社会学认为灾害事件首先带来的是死亡和损失,进而造成社会、政治、经济的中断(disruption)。
危险源分析视角:灾害的发生是人类的脆弱性表现 危险源分析视角认为极端事件只是灾害发生原因光谱上的一部分且不是最后一环,并强调关注灾害发生的原因,从危险源的分析角度来理解灾害。尽管还关注社会结果相关议题,但真正关注的却是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作用的过程。灾害被认为是危险源与社会背景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由于社会系统的失败而造成社会成员的脆弱性表现。
Susan Cutter、Phil O’keefe、 Ben Wisner认为灾害是“易于遭受伤害的人群与极端自然事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再被认为是一个突发事件,灾害的发生其实是人类面对环境威胁和极端事件的脆弱性表现”。David Alexander同样认为灾害不能仅仅被视为是事件,而是一种“动态社会结果”。灾害是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灾害发生原因具有社会性质(social in nature),人类活动可以被视为是造成灾害的重要原因。那么,灾害发生不仅仅是极端事件的作用,而且是脆弱性的结果。灾害的后果可以通过人类自身行为调整来消减。
基于危险源分析视角的灾害认知,改变了以结果为导向的灾害认知并转向了灾害社会原因层面的因素分析,特别是对脆弱性(vulnerability)与恢复力(resilience)的考察,完善了传统的灾害定义和研究,让灾害的认知和管理不再被动,而赋予灾害的“可管理性”内涵,灾害不再是纯自然行为(act of nature)或上帝的行为(act of god),同时也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原因(act of human system)。由此,灾害认识从“天灾”层面转向了“人灾”层面。
社会建构主义观点:灾害是组织“观点制造”的过程 持社会建构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灾害概念的定义与使用、灾害发生的原因、灾害的结果、减灾手段等都是组织“观点制造”(claims-making)的过程。灾害不是自然界将发生或发生的灾害结果(死亡、损失、失序),而是组织关于灾害及其结果的建构产物。
Robert A. Stallings研究地震与科技组织关系时发现,地震强度、威胁、管理策略方面是由工程师、地理学家、地震专家、私部门、政府组成的小团体所确定,地震问题的社会认知不是一般大众的认知结果而是由利益团体所建构,这个过程被称为“地震制造”(earthquake establishment)。当然,这种观点并不否认灾害的发生,而是认为利益团体决定了灾害问题是否应纳入到公共议程以及应该采用何种应对方式。正如Kai Erikson认为发生灾害损失和原因是“被社会定义的”, Grey Kasperson和Thomas E. Drabek进一步指出灾害定义的必要构成是历史情形、社会对于灾害认知与实际社会后果的结合产物。Kathleen Tierney曾经在分析风险的时候提出了风险客体的概念,它包含事件、事件可能性、事件特征、事件影响与损失、事件原因,风险客体是一个社会建构的产物。社会建构主义的观点是将灾害的危险源、发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结果均视为利益相关者、文化、媒体、科技团体等共同建构。当然,建构主义的灾害观并没有否认灾害的客观存在,而是将灾害从被视为“社会之外的”拉回到了社会与组织建构层面理解。
风险社会理论范式:灾害是人类自身制造出来的风险
由欧洲兴起的风险社会理论范式对灾害研究的贡献巨大,而欧洲传统主要关注的是科技灾难。Ulrich Beck定义当代西方社会为“风险社会”,其重要特征就是风险不再是过去可计算的风险(risk),而是具有大量的不可计算威胁(threats)。面对众多未知风险,如核能、化学、转基因风险,正式组织却因为自身或客观原因无能为力或让事情变得更糟,即把威胁转化为风险。与经典灾害定义所认为的灾害的发生是外在的认识不同,Ulrich Beck认为科技灾害是内生的,同时认为科技灾害是现代社会的产物。Anthony Giddens将风险分为外部风险和被制造出来的风险,与过去以自然风险为代表的外部风险相比,风险更加具有人化特征,人类自身制造出来的风险越来越占据主要地位。风险社会理论对灾害发生原因的分析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扩展了人们关于灾害的危险源认识。
以Uri Rothental、Charles Hermann、Louise K. Comfort等为代表的基于组织视角的危机研究将现代社会不断增加的不确定性置于组织层面考察,强调灾害与不确定性密切相关。这些学者大多是来自组织、政治与公共政策学科,强调现代社会的复杂、不确定性以及沟通困境对于组织的意义。这种认识范式也受到了传统灾害认识的批评,认为这种灾害认知范式并没有给灾害认识与研究领域带来新的彻底变化,他们所强调的组织危机,前人已经关注到了,并且这种范式忽略了“如人员损失、社会与政治失序”等方面。
政治经济学理论:灾害是社会政治的“正常”结果 作为挑战经典灾害认识范式的重要理论,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在挑战灾害发生原因外生论的同时,也加强了灾害发生原因中的社会与自然互动过程的说服力。在环境政策的研究中,此学派分析认为灾害受害者是精英政治力量和世界资本体系的作用结果。从全球看,所谓非发达国家容易遭到极端环境事件的影响是由于他们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附属性与边缘性角色而造成的。Kathleen Tierney认为,在美国社会中发展的需求推动了土地使用和经济增长,这同时扩大了灾害的损失。Kenneth Hewit指出,相较于以往将灾害当做是社会系统应对极端事件的失败,更应该将其看做是作为社会政治的“正常”结果,即风险在优势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分配的结果。
Robert C. Bolin认为,灾害研究应该将灾害及其影响视为政治经济力量的结果,它与环境和人群的灾害脆弱性有关。“压力—释放模型”(Pressure and Release)是灾害的政治经济学应用最广的分析模型,模型中将群体的经济能力、政治能力、社会资源等维度都纳入到体系中来考察人群的灾害脆弱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不再将社会仅看成一个整体系统,而是异质要素网络。那么,理解灾害应基于不同个人与群体之间的资源与权利的非公平分配,性别、种族、阶层等个人和群体特征直接影响着政治力量和资源的可得性,进而影响着群体的预防和抵抗灾害能力。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