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制主义王权概念的由来
中国古代本来不用专制形容统治者或者政权体系。“专制”二字是用来形容臣下或地位低下的人对上级的控制和做事独断等。如《汉书·袁盎传》:“大臣专制”;《春秋繁露·天地之行》:“为人臣者,……委身致命,事无专制,所以为忠也”。所以即使号称中国启蒙思想家的黄宗羲,也没有说古代的君主制是专制制度,他只是从中国传统上主、客之分来批评君主制,说本来应该是天下为主、君为客,结果中国历史上却变成天下为客、君为主,君主把天下人之天下变成一家一姓之天下,他们是独夫民贼。用专制主义来形容中国的君主制,是从西方的“东方专制主义”那里来的,始作俑者是日本人。日本比中国早学习西方,他们在翻译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时,就把他所说的despotism译成专制政体,并且把这种专制政体归结于东方国家。日本那时已经逐渐从尊敬中国文化发展到贬低中国,所以中国的政体当然是西方人所说的落后的专制政体了。从日本人那里,中国知识分子如梁启超等接受了专制说,而且无论是革命派还是改良派,都承认中国数千年来的政体是专制主义,经过夏曾佑、周予同等人在中学教科书上的传播,中国的专制主义就又成为当时民众的普遍认识。1939年出版的毛泽东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说“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更成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对中国古代政体的共识。【1】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中,虽然主要方面不在专制政体,但认为中国数千年来乃专制政体可以说是当时一致的看法。【2】解放后,“中国自秦始皇起便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认识,【3】这样专制的恶名似乎就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的专利了。
改革开放以后,对中国古代社会的专制主义有了许多的研究。例如白钢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认为中国皇帝制度的基本精神便是专制主义,有五大特点:1.皇帝神格化,是上帝在人间的化身,人变成神来统治。2.家天下,即皇帝把江山变成他一人的产业,皇帝是全国的大家长,可以专断地处置一切问题,即“朕即国家”。3.宗法性,即皇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4.皇帝就是法律。5.在不断重建封建等级基础上的高度集权,指每一个封建王朝破坏了前王朝的封建等级,但又建立其自己的封建等级,在此基础上进行统治。【4】不过这几点内容似乎不太准确,推敲一下便问题不少。如:1.中国的皇帝大概没有变成神。皇帝一般被称为天子,是天之子。中国人的天不是神,而是自然,只有古代埃及的法老被认为是神。【5】2.家天下的意思原来是指建立了皇位的父子继承制,后来演变成为指皇帝把原来属于天下人的天下变成他一人的天下,以皇帝的大私为天下之公,还可以说皇帝把江山变成他的产业。但是这和皇帝可以专断地处置全国一切问题是两个概念,后者说的是皇帝的权力大小,而不是皇帝是否可以把全国当作他的产业。3.皇帝就是法律的提法也不够明确,应该说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至于皇帝的意志是否是法律,我认为还是大有问题的。这些在下面要讨论。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皇帝一度还不是那么专制,他的权力仍然受到限制。如何兹全先生说,秦汉时期,皇帝大权还有些制约,受到天的约束,受到臣下的约束,有氏族部落长的传统,只可以勉强说是集权的,还不是专制主义或绝对皇权。明清的皇帝,才是专制主义和绝对皇权。【6】
祝总斌则指出,中国的君主的权力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他要按照通行的具体政治制度行使权力,另一种是他可以不受制度、法律的约束而行使权力。但是前一种情况在封建王朝中是多数。而按照通行的制度行使君主权力,就要受到既有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社会舆论等的限制,而这种限制是越来越多。所以我国封建君主的专制权力,不是越来越加强,而是越来越削弱。【7】
陈启云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士族势力、农村地方势力、传统儒学都对君权有所约束。汉代地方势力尤其强大。他特别指出,秦始皇虽然独断专行,但他的统治十分脆弱。如张良遣壮士锥击始皇于博浪沙,大索天下而不可得;他重金购求魏名士张耳、陈余也得不到;楚国的项梁、项籍一直在秦始皇的统治下从事反对秦的活动,终成亡秦重要因素。【8】
二、中国王(皇)权专制主义的内容
中国本来没有专制主义的提法,是西方人创造出东方专制主义,然后中国的一些学者人云亦云,大谈中国的专制主义。可是我们还没有一个关于中国专制主义的明确定义。我想我们可以根据上一章提到的西方对东方专制主义的描述,来分析中国有没有这样的专制主义。其内容就是:1.人民皆是奴隶;2.人民没有私有财产;3.国王的意志就是法律。
人民都是奴隶 黑格尔的名言是东方只有一个人是自由的,所以是专制政体,希腊、罗马有些人是自由的(因为存在奴隶制),而日耳曼世界才是全体自由的。【9】以后就演绎为东方尽人皆是奴隶,人不成其为人,在大家长面前,普通人和奴隶没有区别等提法,一直到魏特夫说的在水利社会(东方专制主义统治下的社会)下人处于全面的恐怖、全面的屈从、全面的孤独。
奴隶制在希腊、罗马时曾经盛极一时,特别是在罗马,奴隶制被法典化,取得了严格的法律的表述。这一奴隶制的毒刺在西方长期存在影响。亚里士多德是奴隶制的辩护士,主张人天生就有一部分是当奴隶的。罗马法的原则是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即没有中间状态的等级(当然,实际上罗马也有许多中间等级的人存在)、具有半自由或几分之几的自由等。到了西欧中世纪,罗马的奴隶制虽然灭亡了,可是农奴制却继承了罗马奴隶制的法权形态,当时流行的原则仍然是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在后来的拥护王权和反对王权的思想斗争中,拥护王权的一派,主要论点之一就是王权起源于征服,而征服的结果就是臣民沦为帝王的奴隶。还有一派王权的拥护者主张王权源于父权,而罗马的家父权也是对于家内的妻儿子女以至奴隶,都有生杀予夺之权。 ,
中国历史上也存在过奴隶制,但是奴隶制在古代中国的法权形态却没有罗马奴隶制的法权形态那样严酷。秦律已经规定,主人不能擅杀奴隶,而应该先告官。汉代明确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后汉书·光武帝纪》)。中国古代也把入分为良、贱二等。良人是平民百姓,是政府户籍管理下的平民,也称“编户齐民”。编户大部分是小自耕农,也有部分庶族地主,即不是贵族地主。从法律规定上说,中国古代的良、贱之别也是严格的。良人,按照今天的说法,大致上可以说是全权公民,他具有全权公民的权利能力,当然是那个时代的权利能力。例如他有财产权,“良人部曲,合有资财”(《唐律疏议·卷第二十》,“贼盗”)。至于在财产权中最重要的土地财产,我们将在下面讨论。他有婚姻权,“人各有耦,色类须同”(《唐律疏议·卷第十四》,“户婚”);而且还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唐律疏议·卷第十四》,“户婚”)。他有受教育和充任官吏的权利:隋唐形成的科举制度形式上保证良人通过科举考试都可以成为国家官吏。他有诉讼权。中国法家一直提倡“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当然,实际上官僚、贵族都受到议、请、减、赎、官当等的照顾,和一般百姓不同。不过流传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话,还是反映了有一种法律上的平等观念存在。他还有当兵的权利。中国历史上不管是征兵制还是募兵制,基本上兵士都是由小农构成,这和西欧诸国封建时代只有贵族才有当兵作战的权利是很不相同的。汉代兵士的地位很高,他们入卫京师,丞相一定躬自到都亭迎接慰劳。卫士服役期满还乡,要举行盛大的欢送仪式,皇帝亲临,百官聚会,赐酒食陈百戏,还要征询服役期间待遇和对时政的意见。兵士有军功可以拜爵、升迁,直至将相。【10】晋以后家兵成立,兵士的身份卑微化。唐代起初实行府兵,仍然是征兵制,后来被募兵制取代,兵士的地位又下降。【11】宋代重文轻武,大行募兵之法,招募地方无赖充数,军队的社会地位和战斗力日益下降。由于招募成为制度,所以军费大涨,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明朝实行军户,世代沿袭,不能变更,类似土耳其的雅尼查里制,但是并不给士兵雅尼查里那样的好待遇。清代八旗、绿营分立,防闲满汉,当西方军队已然改革之时,仍然不思进取,当然只能不任战斗。不过,无论如何,中国历史上的农民有当兵的权利,所以也有起来造反的方便。这也可以说是西方所说的人民的反抗权的反映吧。
人民是否有财产权利 中国古代人民有私有财产,而且有巩固的财产权利,现在已经为许多学者承认。无论在事实状况、一般观念和法律规定上,私有财产权利在中国古代都是巩固存在的。如《孟子·万章下》载,“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宋会要辑稿·食货》载,“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日知录》认为官田是国家所有,而民田是民自有之田等。【12】还有前面引过的《唐律疏议》中的“良人部曲,合有资财”,都是明确的证明。但是也还有许多学者相信“东方专制主义”的学说,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私有财产,特别是没有土地私有财产,而相信在古代东方,国王或皇帝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所以还需要略加说明。 首先要指出的是,讨论这个问题,既然是财产权利,就要深入当时的法律体系,更要研究当时的经济事实。要从二者的结合上了解这一问题。
一般说中国古代全国土地归国王所有的证据,就是时常引用的《诗·小雅·北山》中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后来这一诗句为《左传》、《荀子》和《史记》等一再引用,更增加了其权威性,成为土地国有的强有力的证明。有人指出,这句诗是大夫抱怨劳逸不均之作,后面还有“膂力方刚,经营四方”,说明西周当时还在扩张领土,哪里可能有天下呢?【13】《左传》中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前面引的“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正好说明天子经营其封略之内的土地,诸侯管理他自己的封土,天子和诸侯的土地是分开的。所以下面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君土只是天子的封略之内的土地,而不是天下的土地。当然,还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都是当时的诗篇,并不是法律条文,连习惯也说不上,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曾经指出过,不但东方有土地国有制,古代西方也有土地国有制。有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兰克的土地属于国王,英国因为经过诺曼征服,所以国王一直被认为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14】可笑的是,“东方专制主义”论者只看到东方的土地国有制,却看不到西方的土地国有制。
在原始社会,还没有私有财产存在,但人类由流动转向定居时,各部落逐渐形成固定的活动范围,其他部落不得侵入,土地成为集体财产。国家产生以后,私有财产出现。但是土地成为私有财产的过程比较缓慢,土地公有的观念及其残余形态曾经长期存在,虽然各国的表现形式不同。
国家产生以后,国王作为统治者,成为国家的代表。他对其管辖下的土地,会具有不同的权力,一般是把过去氏族成员对氏族长老的志愿献纳,转化成为强制征收的贡赋。他还可以把有人居住或无人居住的土地以不同条件分赐给其下属官僚、贵族,可以把空闲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也可以谋取山林、水源、矿产的收益,还可以根据不同条件没收或收回私人的土地。这些权力,在各个国家、各个时代表现不同,但是从今天的法律观点来看,像是一种统治权,而不是财产权。首先,它的权利客体范围往往不明确,不知道是指一国的全部领土还是全部耕地,还是部分耕地;君主封赐土地,究竟赐的是土地,还是土地上的某种权力,也引起疑问。因为如果君主对土地并无所有权,他如何能把不属于他的土地赐给别人呢?如伊斯兰教国家的君主所封赐给封建主的军功田,受地者只能按照政府规定的税额向其上的农民征税,不得更改税率,就明显不像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封赐。其次,在古代,土地上面往往重叠着各种不同的私人或团体的权利。西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最为明显,因为土地层层封受,每一块土地上往往有三四个封建主,依封建原则享有不同权利,而在这封建等级之下,还有耕种土地的农民,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也受到地方习惯法的保护。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甚为发展,但是分配给农民的口分田,上面也重叠着国家的权利。西欧一般认为封建时代土地是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的,也就是说,当时土地私有并未发展,没有达到排他的所有权。当时的土地财产上面,还附着有各种不同的政治的、社会的附属物,而没有采取纯经济的形态。再次,从经济收益上考察,则古代各国,大都有属于君主的王田、皇庄等,其经济收益全部归君主。而各国也大都向私家地主和农民征收各种捐税,只是西欧各国中古时代土地税并不分明,因为分封土地使得君主对土地的税收直接落到封建主身上,采取的是封建协助金、继承金等形式,而这种捐纳常常遭到封建主的反抗。【15】
总之,中古时代的各国存在的土地国有制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只是一种附着在土地上的政治附属物。它往往表现为国王(国家)对境内土地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但这并不能排除私人的土地财产权利。
中国古代私有财产的权利十分发达,汉唐律令中对土地权利、名分有清楚的规定。汉代的私田、民田或称为“名田”,而土地所有权或称为“名有”。这里,首先,名有表示所有权,“名”即是“占”,即所有权就意味着一种牢固的事实上的占有。罗马法中的占有可以和所有分离,而汉代的名有表示占有和所有的密切结合,所有与占有不能分离。其次,“名”即是“占”,而占的土地要自行统计呈报并登记于国家簿书。因此,“名有”是官府法律规定的以簿账登记形式承认的合法占有,通过著簿而确定是否符合所应该占有的等级以及确定它是否享有免税特权和具有纳税义务,也表示当时的所有权呈现身份等级色彩。再次,名有的土地可以买卖。允许买卖是汉代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标志。唐代继承了汉代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但因从北魏到唐中期实行均田制,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加强。分给农民的口分田不许买卖;永业田可以继承,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买卖。因为均田制并不是如法律规定的那样对农民重新分配土地,大体上只是把农民现有土地予以登记。口分田、永业田一般有子孙者都可继承,而买卖也可找到各种借口,突破法律的限制。唐代法律将口分、永业皆作私田看待,保护其产权。【16】
到了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关于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更为具体,土地私有权进一步发展。宋代“田制不立”,土地买卖更为频繁自由,国家按土地大小划分户等,有土地财产者为主户,无土地者为客户。土地所有者被称为“业主”,也称“地主”、“田主”,国家法律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如规定不但子孙可以继承遗产,而且女儿也可以继承,“诸子均分,女得其半”;财产也可以遗嘱继承,只是立遗嘱人不得剥夺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17】
说东方专制主义下没有私有财产,一切财产都属于君主,君主可以任意没收个人的财产,与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合。如宋代规定,发生经济或政治犯罪,其土地要被没收入官;因交易违法或漏税者,田产没官;因户绝(即没有男性继承人),田产也要没官——可是因为妇女也可部分继承、允许收养立继等,实际上这方面的没收是很少的。而宋代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很多,如“罪人财产,自有应籍没法”,如果“州县彻用私意,违法拘籍,以资妄用……许人越诉”。【18】在西方中世纪,封建主如果违反封建法的规定,犯重罪或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其土地也要被没收。而封臣如果死后没有继承人,其封土也收回归领主。
国王、皇帝和法律 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讨论。
1.礼与法。讨论中国的法律史,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礼与法的关系问题。一般都主张中国“以礼入法”,导致法律儒家化,“以经义决狱”,是法律落后的表现。当然也有许多其他的看法,如叶孝信主张,礼与刑是中国原来的两大法律部门,礼主要是民法,刑法则是对犯罪行为和判决的规定。后来商鞅改法为律,律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专用名称。【19】马小红则认为,中国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她对礼作了较详细的解读,指出礼最初是祭祀仪式,经过长期的演变。现今流传的儒家经典三礼成书约在战国时期,内容包罗万象,包括自然演化和人类发展的根本大法,可以说是中国的习惯法、自然法、宪法,也是民法和行政法。正如《礼记·曲礼上》所说的,“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所以中国的法律必须体现礼义的精神,不能违背。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时,已经指
出西文的法在中文可以翻译为理、礼、法、制四种意思。【20】
我曾经指出过,如果把礼作为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中国法律一样也有王大于法还是法大于王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政治原则来说,皇帝也是要服从礼的,所以皇帝并不大于法律。而且即使从后来形成的法律来讲,一样也有皇帝在必要的条件下应该服从法律的规定问题。如汉代张释之所说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即皇帝也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只是皇帝有越过法律、独断专行的权力。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2.法律的制定。东方专制主义论者有一个有名的论点,就是在东方国家,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或者如孟德斯鸠更直截了当地说,东方国家没有法律,全凭君主一己的意志进行统治。这些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古代的君主国家,无论东方或西方,都没有现代的三权分立观念。即使统治机构发达的东方国家,例如中国,虽然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有众多的统治部门,但也是行政权统揽一切的。至于西方国家的统治机构,那就更是分裂割据、各自为政。专门的立法机构的建立,那是近代以后的事。
在古代,无论东方和西方,皇帝、国王下达诏、敕、谕令等制定法律之事所在多有。虽然如此,我们并不能说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我们知道,法律的建立是有了国家以后的事。法律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命令人如何作为和不作为。所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可以成立的,说法律是君主个人的意志就不免是错误了。实际上,法律的制定是整个统治阶级的事,统治阶级当然要关心它的正确与否,即它是否可以保证统治阶级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许多是由皇帝亲自主持,选择一些通晓法律的人士、大臣来制定,然后由皇帝颁行,并不是皇帝一个人说了算的。这正如著名的罗马法,即《民法大全》,也是由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由许多通晓法律的学者,如特里保尼安等共同编纂而成的。著名的唐律,也是由唐太宗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和许多学士、法官共同修订而成,后在高宗时又加修订,才成为著名的《永徽律》。这就是《唐律疏义》保存下来的中国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法律,它和《民法大全》时代大致相同。
根据以上的叙述,我们知道,中国史学界并没有关于专制主义的一个明确定义,一般只是笼统地说皇帝权力无限,皇帝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为所欲为,是一种经验性的描述。所以我们只好把东方主义中的专制主义定义来和中国的皇权进行比较,结果证明西方的定义在中国完全不能成立。
三、专制主义的相关问题
公天下与私天下 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公天下与私天下的讨论。一般认为,公天下与私天下是指王位继承而言的,公天下就是把天下传给贤能之人,而私天下就是把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实行家族继承制。
中国历史上的公天下的原理一般认为来自《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有人引用日本人的意见,认为“天下为公”没有现代的民主共和思想,并没有大总统公选的意味。【21】当然不能拿古代人的思想来和现代胡乱比附,可是这里的大同、小康,却是当时人对前阶级社会和阶级社会的朦胧描述。大同之世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所以可能还是氏族、宗族聚居的;货不必藏于己,所以没有私有财产:出力不必为己,所以是集体劳动。那么选贤与能,就有了推举部落长老、军事首领的意味,是一种原始民主。这时的社会,应该是氏族社会时期,阶级、国家还都没有产生。到了小康之世,虽然是禹汤文武这些贤明的君主时代,但那时已经是人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家庭、私有制成立,建立起高耸的城墙,国家、君臣这些制度都出现了,所以谋用由是作,而兵由之起,战争也出现了。这就是家天下的时代。在那么遥远的古代,对社会变迁能有如此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是我国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光辉顶点。
中国历史上的公天下和私天下问题,是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上长期争论的问题。秦始皇初定天下,据《说苑·至公》,始皇召集群臣而议曰:“古者五帝禅贤,三王世继,孰是?”有一个鲍白令之对答说:“天下官则禅贤是也,天下家则世继是也,故五帝以天下为官,三王以天下为家。”秦始皇认为自己是德出于五帝,所以要实行官天下,询问谁可以代替他。鲍白令之说你秦始皇行的是桀纣之道,哪里能德比五帝呢?最后当然秦始皇没有禅位。这也可能是一个故事,不过刘向所记,却反映了就是“千古一帝”的秦始皇,也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汉书·盖宽饶传》记载说:“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若四时之运,功成者去。不得其人,则不居其位。”汉高祖在初当皇帝时也说,“吾闻帝,贤者有也。……吾不敢当帝位”(《史记·高沮本纪》)。即秦汉时期,认为天下只有贤能的人才能进行统治,这叫官天下;如果把天下传给儿子,就是家天下。官天下,它的意思也就是公天下。
公天下和私天下的问题,也和封建、郡县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在讨论封建与郡县的优、劣时,一般认为封建就是公天下,因为把天下分封给贤能之人分别统治,而郡县就是私天下,因为把天下由一家一姓来统治。唐柳宗元著《封建论》,主张郡县制而反对封建,他声明“封建非圣人(指文、武、周公等——笔者注)意也”,而是时势的产物,“势也”。从公、私的角度看,则秦实行郡县制是一种变革,“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公天下之端自秦始”,把郡县也说成是公天下了。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在《封建考六》中提出,无论封建郡县,都是分土治人,分不出公和私来。然而一定要有公天下之心,才可以实行封建,否则莫如郡县;无公天下之心而行封建,就是让人作乱。到了明末清初,我国的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君主制的弊病,对封建、郡县作了新的思考和阐释。如顾炎武以为,封建有弊病而变为郡县,现在郡县制弊病太多,也应该改变。“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他认为现在的君主集权太厉害,但是也不能改行封建制,而是要“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使地方守令有自己的权力,这被称之为“地方自治论”。【22】王夫之认为天下为公,君为私,“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读通鉴论》,卷十七)。顾炎武更进一步发挥说,有亡国,有亡天下,易姓改号(国号)谓之亡国,道德沦丧谓之亡天下。【23】黄宗羲对君主专制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指出君主“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使天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他主张以天下为主,君为客(《明夷待访录·原君》)。“天下之治也,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明夷待访录·原臣》)。黄宗羲具有近代民主思想的萌芽,【2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对公、私重新进行了阐述。
公天下论是讨论君主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它的重要内容就是天下者乃天下人的天下,而不是君主一人的天下。如《吕氏春秋·贵公》:“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宋儒更主张“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所私有”。【25】所以“君位乃天下之公器”,这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共识。如果你这个君主治理得不好,那么天会把天下交给另外的人来管理,人民也可以起来推翻你的统治,甚至可以把你杀掉。“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中国没有天下属于一人一家一姓之主张,所以改朝换代是合法的,所以中国历史上存在着“造反有理”的根深蒂固的思想。
当然,公天下论并没有否定君主制,没有要用共和制来取代君主制。这是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不能超越历史现实去要求我国的思想家。要知道,西欧的启蒙派也没有否定君主制。伏尔泰主张的是君主立宪制;以主张三权分立闻名的孟德斯鸠也认为君主制是三种政体之一,其优点是“国家比较长久,政制比较巩固,进行统治的人们比较安全”【26】。
中国的历代王朝大都是父子继承制,从秦以来也一直是郡县制,应该说是家天下,即虽然公天下的理论并未被否定,可是实际上实行的是家天下。
君臣关系东方专制主义论者还有一个明显的论点,就是认为古代东方国家的君臣关系是一种主奴关系,臣下都是天子、皇帝的奴才,唯皇帝之命是从。这也是简单化、情绪化的描述,而不是历史科学的分析。
应该注意的是,中国历史上有两种君臣关系:一种是我前面已经分析过的春秋时期的封建君臣关系,这种关系带有个人主从关系的色彩,用今天的话说是一种私法关系,这种臣被称为家臣,所谓“委质为臣,无有二心”,要“死君命”。这和西欧的封建君臣关系有些相像,例如我们在《罗兰之歌》中所看到的那样。当然这些都是理论上的,实际上无论中外,封建君臣之间都是争斗不断、战乱不已。另外一种可以说是公法上的君臣关系,这当然是一种上下级关系。君尊臣卑,臣应该按照君主的命令、要求行事。按照中国古代的政治原则,君臣之间应该遵守礼的规定,按照礼来办事。“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礼记·大学》);孟子则更表达了君臣之间的对等关系,“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孟子·离娄下》)。“故将大有为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欲有谋焉,则就之。其尊德乐道,不如是,不足与有为也”(《孟子·公孙丑下》)。即君臣之间是比较平等的。
秦汉以降,士族大姓势力强大,他们组成朝廷中官吏的主要部分。所以魏晋南北朝王权一直比较软弱,有“王与马,共天下”的谚语,反映官吏并不是皇帝的奴仆。唐宋以降,官僚机构发展,形成对皇帝权力的限制,所以唐太宗说,“夫为人臣,当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所以共为治也”(《贞观政要·君道第一》)。宋代士大夫势力膨胀,官僚机关发达,一般认为当时相权很大,甚至有人以为相权超过皇权,有“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普遍认识。【27】即使到了明代,许多人以为是皇帝权力最膨胀的时期,也是专制主义最发达的时期,可是这时丘浚在其《大学衍义补》(这是上奏给皇帝供学习用的,并由明神宗作序)中专门有一章名为“敬大臣之礼”,引用一些传说中和历史上的君臣相敬的例子,说明必须重视大臣的作用。如他引用舜和其大臣皋陶互相作歌的故事,说“舜作歌而责难于臣,皋陶赓歌而责难于君。君臣之相责难者如此,有虞之治,兹所以为不可及也”。特别强调要尊重老成人(旧臣)的意见,因为他们有政治经验,如果把政治托付给他们,那么就可以“垂衣拱手,以仰其成”。
当然,从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原则来说,君臣关系并不是对等的,是不平等的。在丘浚在这一篇文章中就有“君尊如天,臣卑如地,其分至严”的话。这些话也可说在历史文献中俯拾即是。而明代形成的廷杖制度,更使发怒的皇帝可以责打臣下,甚至致死。我只是指出,君臣之间有尊卑上下之分,但是它不是一种主奴关系。最近阎步克从讨论“宦皇帝”制度出发,指出中国的贵族和西欧的贵族发展不同,后来中国的贵族变成皇帝的臣仆和奴才,【28】这也许和中国有落后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带来奴隶制残余有关。
如果按照政治制度来看,则我们可以说,是皇帝和其臣下共治天下。虽然皇帝有最后的决定权,有时可以推翻臣下的主张,但是一般情况下,是皇帝和臣下经过讨论、协商,形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由皇帝颁布执行。祝总斌曾经详细讨论过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包括决策、执行、监察与谏诤、吏胥作用、人事机制等,探讨其相互间的各种制衡作用。在中央决策方面,有君主和宰相之间的相互制衡,有君主、宰相、秘书咨询官员三者之间的制衡,还有官员可以封驳已经通过的决策,要求重新审议的制衡。而对已经决策、执行的行政命令,还有独立的监察和谏诤机关加以监督,以驳正违失。【29】当然,因为是君主制,有的皇帝可以摆脱种种限制,独断专行。“可是就历代王朝一般君主言,还是遵守远多于摆脱。”【30】即历史上大多数皇帝要受政治制度运行的约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皇位的传承 皇位的传承这个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从一个王朝内部来认识的,所以认为中国历史上的皇位实行的是父子继承制,一般应该是嫡长子制,或者以贤不以长,也偶有兄弟相承者。但是如果打破王朝的界限来看,则皇位的传承在中国历史上应该有三种主要的形式,即父子继承制、禅让制和暴力革命。父子继承制用不着讨论,我想要说的是,禅让制作为一种政权更迭形式,在中国历史上曾经不断实行过。但是,由于正统观念的影响,我们往往把禅让看作篡夺,认为它只是权臣、奸相以及无赖之徒的篡逆行为。其实禅让和篡夺很难分清。我们当然可以说禅让应该是让位者的主动、志愿行为,不是被迫的,在让位后他也得到优待。我国历史上的禅让,则大部分是让位者被迫退出,而且他本人或者他的后代受到残酷的对待。不过,君主制下,无论何种皇位的传承方式,都不可能是温情脉脉的,而只能是充满残酷的斗争。在父子继承制下,一样是骨肉相残。玄武门之变、烛影斧声,都是历史学家研究的题目。
禅让制的起源在传说中的尧舜禹时,这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代。根据《尚书》及其他古籍的记述,尧把帝位传给舜,舜把帝位传给禹,都没有把帝位传给自己的儿子。而且这样的传授也不是个人决定的,而是由“四岳”(可能是氏族长会议)等提出意见,经过考察,然后才传授的。这样的禅让制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一直被认为是统治权传承的一种典范,被讴歌颂扬,而且应该说在理论上有强大的影响。现在看来,禅让制就是原始社会末期部落领袖、军事首长的产生方式,被后人加以美化后成为政权更迭的形式。这从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的记载也可以看出来。司马迁不言禅让,他说的尧、舜、禹继位的过程是先征求四岳等的意见,然后让继位者摄行政事,加以考察。这时好像是一种双头政治。然后让位者死亡,群众不选择让位者的继承人而选择摄政者,于是摄政者才成为领袖。这就是原始社会末期产生领袖过程的曲折反映。
中国古代一直认为“君位乃天下之公器”,有德者才可以居之。尧舜禹被认为是圣人,其禅让行为一直是受歌颂的美德。禹把帝位传给儿子,成为家天下的开始。为了给禹这位圣人解围,像孟子就强词夺理地说“天予贤,则予贤;天予子,则予子”(《孟子·万章上》),把责任推到老天爷那里。夏、商、周三代,已经是小康之世。这三代的皇位是父子继承,可是每个朝代的传承却是革命。汤放桀,武王伐纣。后来禅让思想和行为并没有绝迹。春秋战国时代,政治、经济制度变化激烈,思想上也百家争鸣,围绕着禅让制度,各种政治思想派别激烈争论。儒家学派大致是肯定这种行动的,而法家从宣传君主制出发,就否认这一事实。“舜偪尧,禹倡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而天下誉之”(《韩非子·说疑》)。韩非子这么说是要证明君王的“威足以临天下,利足以盖世”,天下就会跟随你。可是当时禅让这一思潮还有相当影响,有一些君主也想效法。如燕王哙禅位于其相子之,自己返而为臣。厉行变革、胡服骑射的赵武灵王,因为不愿把王位传给嫡长子,于是采取禅让方式,自己退位而让位给次子(这是所谓内禅),结果引起内乱。秦孝公也想禅位给商鞅,当然没有实行。魏惠王也曾经想把王位让给惠施。
汉新禅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禅让制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当然王莽是以外戚的身份,处心积虑地夺取了汉室政权,所用手段并不高尚。但是他还是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矛盾,在摄政时施行过不少对民众、知识分子有利的事,所以得到许多人的拥护,有48万余人上书请求他接受封给的新野地方的土地,连大知识分子刘歆也因为他尊崇古文经,立古文经为官学而成为他的党羽。在取得政权后,王莽也进行过很多改革,有些是有针对性的,如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实行五均六管等。只是他的改革带有很大空想性质,想按照儒家经典所说执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后来发展成君主制的那种任心而为的倒行逆施,给人民带来灾难。因为他是一个失败者,所以历史上一直以汉室为正统,视王莽为篡逆。可是王莽确实是禅让制的坚决实行者,他后来也没有诛杀刘家后人,而是给予安置。顾颉刚先生指出,王莽受禅之后,中国历史上“凡是换朝代而出于同民族的,便没有不依照这个成例,行禅让的典礼的。所谓征诛,只供异民族的使用罢了”。【31】
确实,以后的汉魏晋南北朝直到唐宋朝代的传承,都采取了禅让的方式。像唐高祖李渊,当农民起义已经把隋朝的江山打得粉碎,他起来争夺天下的时候,还要立一个隋恭帝,然后再从恭帝手中接受帝位,履行禅让的手续。宋太祖赵匡胤,从孤儿寡母手中夺取天下,也要举行禅让仪式。但从宋刘裕取代东晋开始,就对被取代的皇帝甚至其亲属进行屠杀,这一习惯也延续很久。只有赵宋才厚待其取代的皇帝及亲属。【32】
四、关于专制主义政权的讨论
结合前面一章和本章的讨论,我们可以认为,首先应该放弃despotism和 absolutism的不同。世界历史上不存在“东方专制主义”,不存在帝王为所欲为、以人民为奴隶的专制主义,这一看法是欧洲中心主义的表现,是西方人在对东方不了解、歧视的情况下制造出来的。现在甚至许多西方学者也不再坚持这一看法了。
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专制主义在历史上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是君主制,君主制可以说就是个人独裁的政权。当然君主制在各个国家、各个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君主制就是君主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立法等。古代并没有现代那么发达的政治理论,从制度上也没有区分各种权力,所以从理论上说,君主(一般是一个人)个人可以决定一切大事,因此这种君主制应该是中央集权的。艾森斯塔得就把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作为一种政治体系类型来对待。他没有用专制一词,但他的中央集权官僚帝国包括的范围很广,波斯帝国、拜占庭帝国、中华帝国、希腊和罗马帝国、阿拉伯帝国等,【33】倒都是君主制的。其中就只是没有西欧的封建国家,因为这些封建国家不是中央集权的。
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下的君主统治权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可以专断地处理一切,所以可以说是专制主义的统治。但是那只是理论上的。西方的辞典说其统治权不受任何机构的制约,不受法律限制,只可以说理论上是这样。事实上,专制主义政权的权力,无论是在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绝不是无限的、绝对的,而是受到各种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习俗的限制、官僚机构的限制、贵族的限制、民众的限制等。安德森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可是因为他是一个西欧中心主义者,他错误地认为亚洲的专制君主权力是不受限制的。【34】所以,从制度上来讲,专制政权存在着有限与无限的两分。一方面,它是无限的,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君主可以为所欲为;但另一方面,它又是受到各种限制的。反映到关于专制主义的理论,也存在着有限与无限的争论。西欧的罗马传统与日耳曼传统,中国的礼与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都是如此。
西欧的君主制是神命王权,基督教的加冕、涂油礼使王权具有了神圣的性质,流传的国王触摸病人可以治病的习俗就说明国王的神性。所以国王的血统十分重要。在法国,废黜国王、弑君,那都是不可想象的。即使这一个王朝的血统绝嗣,那也必须找和他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来继位。英国曾经废黜过国王,但是形式上是先由国王退位,然后再由别人继位。而且像爱德华二世退位后,继位的就是他的儿子。所以可以说是一种禅让,而且是内禅。不过,和中国比较,西欧的王权在15世纪以前相当弱小,受到各种力量的限制较多,特别是受到教会的限制。西欧的教会一方面赋予国王神性,但另一方面,教权也和王权斗争,
对王权形成制约。从理论上和实际上,教会都是限制王权的强大力量。
中国的君主制可以说是天命王权。中国人对天的崇拜一直存在,但是并没有形成宗教。“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尚书·泰誓》),“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万物生焉”(《论语·阳货》),“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天是无所不能的创造者,可以给人吉凶祸福,从这方面来说它是神;但另一方面,客观事物自己运行,和天没有关系,从这方面来说天就是客观存在,不是神。皇帝被称为天子,当皇帝要受命于天。可是中国的阴阳五行说又主张有德者才可以成为天子。如果你的行为逆天违礼,就会受到天的谴责和警告;如果你还不改正,天就会把你的王位夺去,另给别人。所以改朝换代是正常的,天并不保证一个朝代一直存在下去。中国的天子实际上是人人都可以当的。这就是中国历史传统的反抗权,这也就是中国历史上为什么农民反抗、起义、革命比西欧多得多的原因之一。这也可以说是中国的一种民主传统。
历史上确实也存在过不受限制的专制主义。在一个短时期内可以存在个人专制,那往往是某个统治者控制了一切权力,独断专行,为所欲为,别人都得服从。这应该被称为个人独裁,而不是政体的专制。所以我们举出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是个人的统治时期,如路易十四、彼得大帝、秦始皇、朱元璋等。如何区分个人独裁的专制主义和专制主义政体,仍然是历史科学的一大课题。
注释:
【1】详情请参见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主义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侯旭东正确地指出,不经研究而称中国历史上为专制政体乃是中国知识分子的“自我东方化”。
【2】那时进步的历史学家由于时代的局限,大都受了亚细亚生产方式、魏特夫的假马克思主义的很大影响,所以他们的著作,如冀朝鼎的《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王亚南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以及侯外庐的早期著作等,都肯定中国古代是专制主义的统治。
【3】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65,第30页。
【4】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第180—188页。
【5】富兰克弗特:《王权与神祗》,上海三联书店,2007,引言。
【6】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314—320页。
【7】祝总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三秦出版社,2006,第16—42页。
【8】陈启云:《在封建与大一统之间》,《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3期。
【9】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泽,商务印书馆,1963,第149页。
【1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第53—55页。
【11】参见张国刚:《唐代兵制的演变和中古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2】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转引自陈志英:《宋代物权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24页。
【13】陈启云:《在封建与大一统之间》,《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3期。
【14】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21—128页。
【15】参见姜伯勤:《中国土地国有问题》,载《亚欧封建经济形态比较研究》,第1~17页。
【16】姜伯勤:《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载《亚欧封建经济形态比较研究》,第50—52页。
【17】陈志英:《宋代物权关系研究》,第118—130页。
【18】同上书,第105—110、178—189页。
【19】叶孝信:《中国民法史》,h海人民出版社,1993,第2—3页。
【20】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69—87页。
【21】刘泽华等:《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280页。
【22】转引自侯外庐:《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史》,第246—247页。
【23】转引自刘泽华等:《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第305—306页。
【24】参见侯外庐:《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史》,第159—165页。
【25】转引自刘泽华等:《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第304页。
【2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56页。
【27】张其凡:《“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试析》,《暨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28】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第101—102页。
【29】祝总斌:《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载《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三秦出版社,2006。
【30】同上书,第19页。
【31】顾颉刚:《秦汉的方士与儒生》,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第65页。
【32】赵翼:《二十二史劄记》,331,中华书局,1984:王树民校证本,第531页。
【33】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当然,他所说的一些帝国是否 是中央集树艮有疑问。
【34】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第40—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