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文书研究班
中国古代史学界近代以来发展出简帛学、敦煌学、徽学以及黑城学等新学问,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出土或传世的文书,包括简牍文书、敦煌吐鲁番文书、黑水城文书、徽州文书,时代涵盖战国秦汉直至明清。虽然上述学问研究的对象多是文书,但迄今中国却并没有形成和建立起自己的“古文书学”。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这些文书研究是随着出土或传世文书的不断发现而逐步扩大兴盛、却又各自为界的,所以只有在这些文书的数量足够庞大、研究足够深入、积累足够厚重、交流足够频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建立“中国古文书学”。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跨断代的“古文书研究班”成立已经两年,举办了22次文书研读,各断代文书研究者进行了充分交流,建立“中国古文书学”的时机业已成熟,于是2012年6月,在历史所主办、“古文书研究班”承办的“中国古文书学研讨会”上,与会学者正式提出了创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古文书学”的建议。
关于“古文书”的定义与研究内容,国内外学者一直有不同的解释。在古文书学发达的日本学界,曾给古文书下了一个很狭义的定义:古文书是文献中的一部分,是向特定对象传达意愿的产物。即甲向特定对象的乙,为表明甲的意愿而制作的一种表示手段。“向特定者表示意愿”是古文书的本质,与那些只表示单方意愿的产物如一般的著述、编纂物、备忘录、日记等不同。后来,日本学者又将虽无授受关系,但用于对证、核查意义上的帐簿、证书等也包括到“古文书”的范畴中来。关于古文书的研究内容,日本古文书学界将其分为“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前者即所谓“物质史料”,包括文书的材料、形状、字形、花押、印章等。后者即所谓“文献史料”,包括样式(书式)、文章内容、文体、用语等。可以说,日本古文书学界形成了一整套的古文书学理论,这是建立中国古文书学的重要参照。
不过,在中国,由于古文书史料延续时代长,载体不一,各断代文书也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关于其概念、定义,以及与文献学、档案学的关系等,都还需认真讨论。为此,特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各断代文书的研究者,就本断代文书与“古文书学”的关系、研究状况,以及其他问题发表意见,以为抛砖引玉,希望能有更多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共同推进“中国古文书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
先秦文书与“古文书学”
徐义华
就先秦的资料而言,从文书学角度加以审视和考察,尚是一个新的视角。虽然通论性的文书学著作对先秦文书做过论述,但从文书学视角来作专门研究的则很少见。
从概念上看,文书更关注意向传达,从作用上看,文书更侧重发挥人群组织和社会管理作用。与文献相比,文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文字发明的意义即是在记录语言,所以语言的传达意向和在社会组织和管理中的功能也被文字所继承。而文字发明的一个重要动力,即是适应社会组织的管理和需要。所以,先秦文献中必然存在部分古文书。
先秦文书分散在各种资料中,主要有典籍、甲骨文、金文、简帛、盟书等。
先秦典籍中记录有古代文书,如《尚书》有典、谟、训、誓、诰、命等类,许多都是古代法律、文告的集合,本质上都是国家公文书。刘勰即言“诏策奏章,则《书》发其源”,是一种很正确的认识。《左传》中也有大量关于盟誓史事的记录,部分记载了当时的盟辞,这些盟辞当在古文书之列。
甲骨卜辞记录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具有文书的完整性。完整的甲骨卜辞可分为叙辞、命辞、占辞、验辞四个部分,叙辞记录占卜时间和卜者,命辞记录所要卜问的事情,占辞判断吉凶,验辞记录应验的事情。这种记录是忠实于当时实际情况的,如卜辞中有:
丁囗卜,共,贞:勿御子 ?王占曰:吉, 无(祸)。 《合集》3187
贞人在命辞中尊称 为子 ,而商王在占辞中则直呼其名,这条卜辞不只是对占卜事件的简单记载,而且包含了当时占卜者和占断的口气,即是直接引用的“实录”。有学者认为商代贞人有用于备忘的笔记,记录当时的占卜事项,等占卜应验后,根据记录契刻于甲骨。虽然卜辞交流的对象表面上是神灵,实际上代替神灵做出决断的却是商王,在现实社会管理中起到上报与核准的文书作用。卜辞记录的部分目的也在于核查,以表明商王决策的正确性。从其目的性与备核查性而言,部分甲骨文具有文书的性质。
金文的内容十分复杂,但其中有相当部分可以当作文书加以研究。金文中有关法律、册命、赏赐等的记载很多,其中许多记录可视作文书,如《毛公鼎》铭文即是周王对毛公的长篇告诫以及赏赐记录;《琱生簋》、《琱生尊》等,则完整记录了召公家族的分家过程,它们都具有文书性质。另有许多虽然并非文书原件,却包含了原文书中的最重要内容。战国以后,随着国家工商业的发展,大量兵器、礼器等铜器上开始记录制造者、监工、管理者等内容,是很标准的文书。
战国简牍近年来发现较多,其中包括许多文书,如《包山楚简》中的法律文书等。可参考秦汉简帛学的论述,兹不赘述。
盟誓是先秦时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盟书是当时重要的文书种类之一。就目前的发现而言,以《侯马盟书》、《温县盟书》最为重要。《侯马盟书》大致分宗盟、委质、纳室、诅咒、卜筮及其他六类,主要是晋国赵氏宗族的盟誓记录。《温县盟书》则是晋国韩氏宗族的盟誓亡灵。
从文书属性看,先秦文书有公文书和私文书之分,如甲骨文中即有王卜辞和子卜辞之分,一是商王机构的记录,一是贵族占卜机构的记录。金文亦然,既有如数量众多的《毛公鼎》这样的册命、赏赐记录,也有许多如《无匹壶》一样的家族内部嘱托。先秦时期发达的副本制度也值得注意。从古代文献及《周礼》等著作看,先秦时期已经有成熟发达的文书副本制度,使文书在社会组织和管理中发挥了更有效的作用。
先秦文书具有两个特点:一、分散性。先秦文书具有强烈的实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文书的实用性减弱时,其保留的必要性也随之减弱,大量丧失。加之先秦距今时代久远,留存下来的文书较少,更多是分散在各种典籍和铭文中。二、强烈的政治性。公文书不论,就是私文书也具有强烈的政治性。由于先秦文书具有强烈政治性特点,使之成为后世取法的典型,所以成为通用型文献,部分地掩盖了其文书的特性。
以往的研究,当学者研究诸如先秦法律、赏赐等具体制度时,会将资料定义为文书,但在总体研究中,很少有学者从文书的角度出发进行审视。“中国古文书学”的提出和创建,无疑为先秦文献和史料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考的基点。
简牍文书的分类与研究
邬文玲
自20世纪初以来,我国出土简帛的总数已达30余万件,通常将其分为简帛典籍和简牍文书两大类,其中简牍文书所占比例大约为百分之八十左右,年代涵盖战国、秦、两汉及三国魏晋时期,内容涉及官府行政文书、律令、簿籍、案录、符券、检楬等公文书,以及书信、遗嘱、遣册等私文书。公私简牍文书在当时的国家行政活动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且绝大多数未见于传世文献,是不可替代的第一手资料,具有极其特殊的史料价值。
狭义的简牍文书通常指公文书。由于简牍文书在不同的行政行为和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具有不同的形式,因此人们便可依据不同的形式特征对之进行分类研究,以发挥其应有的史料价值。对简牍文书分类的过程也是对简牍文书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简牍基础研究的重要部分,二十世纪初以来,产生过不尽相同的分类法,迄今仍在摸索中,远未结束。
简牍的分类工作,从王国维就开始了。在《流沙坠简》中,王国维首先根据简牍内容,将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小学术数方技书,包含《仓颉》、《急就》、《历谱》、《算术》、《阴阳》、《占术》、《相马经》、《兽医方》等典籍。第二类屯戍丛残,其下又细分为簿书、烽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等小类。第三类简牍遗文,包含各式书信。在各类之下,均按照内容、出土地点、字体等对简牍进行分类排列,并逐一作了考释。王国维的简牍整理方法,为后来的册书分类和复原开启了先河。
劳榦在对居延汉简进行分类时,参照《流沙坠简》的分类方法,并有所改进。他首先按照简牍的“种类”(即书写样式),将其分为文书、簿录、信札、经籍、杂类等五大类,然后在各大类之下,按照“性质”(即内容)再分出若干小类。比如文书类中又析出书檄、封检、符券、刑讼等小类,簿录类中又细分出钱谷、烽燧、戍役、疾病死伤、器物、车马、酒食、名籍、资籍、簿检、计簿等小类。从总体上看,劳榦的分类和研究主要是依据简牍记载的内容进行的。但这种研究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大部分简牍是残断零散的,而单枚简牍记载的信息非常有限,无法将其作为史料来加以利用。为克服这一缺陷,日本学者率先明确提出了“简牍集成”和“册书复原”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主张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将简牍分成若干组,一组一组地加以研究利用,而不是一枚一枚地单独使用。根据这一理路,日本学者研究指出,许多原本看似零散的簿籍,实际上是行政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进行集成和复原研究。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文书集成”和“册书复原”研究方法。
所谓简牍集成研究方法,就是指把散乱的简牍中有关的简集中起来,发现并探讨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最早运用简牍集成研究方法的是日本学者森鹿三。他写的《关于啬夫王光》,就是最早进行这方面尝试的文章。其主要利用“居延汉简”的人名索引收集有关王光这个人的4枚简牍,证实王光是关啬夫,大概是甘露元年前后的人物。后来他广泛收集汉简中有关令史弘的木简,写了《关于令史弘的文书》一文,详细考察令史弘的姓名、籍贯、爵位、官职升迁、主要职责等相关信息,推知令史弘大约生活在甘露年间及其前后。他还以简牍的记载样式、笔迹等为线索,尝试复原簿籍文书。
简牍集成研究方法被许多人接受,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鲁惟一继承并发展了森鹿三的简牍集成方法,完成了巨著《汉代行政记录》。他在研究中导入考古学的视角,在简牍的同一书写格式这一基准上,又引进了同一笔迹这一要素,在簿籍、文书的册书复原上作出了很大的成就,共复原43种册书。
永田英正在鲁惟一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内对居延汉简进行了网罗集成,撰成《居延汉简集成》一书,以居延汉简中的簿籍简牍为对象,以不同的书式为基准,以出土地点为单位,将同形同种的简牍作了归类集成,并针对各类简牍的书式、内容以及使用方法等进行了考察。
李天虹在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的基础上,对已发表的居延汉简包括旧简和新简中的簿籍文书进行分类整理辑录,共辑录簿籍135种,并广泛利用已有研究成果,用按语的方式对西北汉代边塞的簿籍制度和相关的历史问题进行探讨。
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在检讨前人分类的基础上,对秦汉简牍文书重新作了分类辑解。他按照各类简牍文书自身的特征及功能差异,将迄今所见秦汉简牍文书分为书檄、律令、簿籍、录课、符券、检楬六大类。每一大类下又按二至三个层次划分小类。每一文种的命名尽可能应用其原有的称谓,只有未见原称谓者才另起名。每一类文书都挑选尽可能多的完整或较完整的简文为例,以揭示其基本格式及规律。
当然,同一类文书,又可从不同角度划分文种,如按发文者划分(皇帝文书、官府文书等),按事类划分(除及遣书、调书等),按行文方向划分(如上书、诸府往来书等),按传递方向划分(如南书、北书等),按简牍外形划分(如扁书、板檄等),按稿本形态划分(如定簿、别书等),按文书期限划分(如恒书、月食簿等)等等。
在册书复原方面贡献卓著的学者,有大庭脩、谢桂华等人。大庭脩《关于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一文,通过详细考证简牍的内容、形制、笔迹、出土地等,反复比较遴选,发现出自地湾的8枚相关居延简能够连缀成首尾一贯的完整诏书,从而成功复原了元康五年诏书册,并以此为基本史料对汉代的御史大夫进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汉代诏书传达的实例。大庭脩多年致力于册书复原的研究工作,明确提出了复原册书的四大操作原则,即:出土地同一、笔迹同一、材料同一、内容关联。
谢桂华是散简册书复原领域的代表人物,复原了多件册书,比如居延汉简“建平五年十二月官吏卒廪名籍”等。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他通过研究发现,1903年至1931年从破城子旧出的和1973年至1974年新出的两批居延汉简中,有一部分断简是可以进行缀合和复原成册书的。他复原的“吏受奉名籍”残册,即是新、旧居延汉简册书复原的一个具体实例。他还结合新、旧居延汉简复原了“王莽制诏”残册、“甲渠鄣候谊不留难变事爰书”残册、“元康四年赐给民爵名籍” 残册等。谢桂华的散简册书复原研究,尤其是打破出土时间的限制,将出土地点相同的新、旧居延汉简结合起来进行册书复原,极大地推动和拓展了这一领域的研究。
何双全对新、旧居延汉简中可能是册书的简重新进行了全面的编联分类,他在《居延汉简研究》中指出:由于同一简册,通常由多枚简编联而成,可以用不同的木质来书写,所以不能以木质同一为基础来进行简册编联复原。应主要根据书写字体和内容以及编绳位置为重点。这样一来,居延汉简的编册工作便可将新简和旧简同时考虑,使两批简牍中的同册者编为一册。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簿籍简,亦可进行集成复原研究。侯旭东根据已经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中提供的“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对“广成乡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中的广成里部分进行了复原研究。
册书复原中比较困难的是简序的排定和复原,有些简册如“元康五年诏书册”可以依据简文所提供的时间进行排序,而大量簿籍简册虽然集成分类比较容易,但很难复原原有的简序。有些册书则需要根据简文内容的逻辑顺序来排定简序。虽然目前学界在册书复原方面取得了一些比较显著的进展,但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做。而且册书复原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简牍资料,因此册书复原的完成只是册书研究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在将来的简牍文书整理和研究中,册书的复原和研究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中国古文书学”
黄正建 陈丽萍
“敦煌吐鲁番文书”是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分别指敦煌文书与吐鲁番文书,下面分别来谈。
敦煌文书主要指20世纪初发现于敦煌莫高窟藏经洞(今编号为17窟)中的近6万件纸质文献。对这批文献的称呼,今天基本形成了三种说法,即敦煌遗书(方广锠等)、敦煌文献(池田温等)、敦煌文书(林聪明等)。着眼于它是敦煌遗存物者,称其为“敦煌遗书”;认为“文书”有特定含义者,遂以“敦煌文献”称之;指出“文献”太庞杂者,又觉“敦煌文书”最恰当。笔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藏以及我们个人所藏且书名涉及敦煌文献类的图书100种进行统计,结果是称“文献”者53种,称“文书”者37种,称“遗书”者10种。但其中又有不同:当将其与吐鲁番文书并称时,一般多称“文书”;对某一类对象专门研究时,会充分考虑对象性质,于是有“法制文书”、“经济文书”、“社会文书”、“契约文书”、“社邑文书”、“占卜文书”等;而总称则多用“文献”,如“英藏敦煌文献”、“法藏敦煌西域文献”、“俄藏敦煌文献”、“敦煌经部文献”等。
关于名称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但若求同存异的话,从以上统计和具体书名看,基本上总称或对象为典籍时,多用“文献”;其他非典籍或失传的零散逸文,多用“文书”。更有学者将以上三种称呼协调起来:总称为敦煌的遗留即“敦煌遗书”,其中包括“文献”和“文书”。
我们暂且称它们为“敦煌文献”。在这批文献中,大家约定俗成地称以下部分为“文书”(参郝春文《石室写经——敦煌遗书》):1、行政文书。包括诏敕、赦文、表状牒帖等。2、法律文书。包括律令格式等。其中如《律疏》残卷虽然有同名典籍存世,但一般称其为文书。3、经济文书。包括户籍、手实、差科簿、契约等。其中的“契约”也有的将其归入法律文书。4、社会文书。包括谱谍、书仪、社邑文书等。其中书仪虽亦可属于典籍,但因多数为存世书籍中所未见,故一般称其为文书。5、寺院文书。包括什物历、入破历、斋文等。虽然其中有的也可属于经济文书,但一般将其单归一类。6、杂文书。包括与游戏、占卜等相关的文书。其中占卜或亦可属于典籍。以上6类之外,还有人将不见于存世典籍的一些历史地理文献也称为文书。
这些“文书”与“古文书学”关系如何呢?如果按照最狭义的“文书”定义,即书式上必须同时具有发出者和接受者,才能称为“文书”,那么以上6种中,只有第一种的行政文书属于古文书学范畴。稍放宽一点,则第2类中的契约(含分家书、放妻书等)也可纳入。不过前面说过:中国古文书学的提出,是建立在各断代文书研究基础上的,应该适应各断代文书研究中约定俗成的一些划分和规则而有所扩大。就敦煌文献范围而言,似应将全部经济文书,以及法律文书、社会文书、寺院文书、杂文书都划入古文书学范围,包括上面提到的律疏、氏族谱、书仪、占卜等,而不包括其他史学、文学、哲学、宗教、医学、科技等文献。
这样说来,“中国古文书学”中的敦煌文书是否可定义为:以未经编辑的原始公私文书为主,包括很小部分比较特殊的、约定俗成归为“文书”的典籍文献。
吐鲁番文书与敦煌文书有所不同。首先,它是出土的而非洞窟收藏的,从已公布者而言,以出自墓葬的为多,但也有相当数量出自寺院或石窟遗址。其次,它的数量无法确定,因为不断有新的出土,目前所知有1万余件(也有认为多达2万余件者)。吐鲁番文书自出土以来,研究者一般即径称其为“文书”。其中最大两宗综合性整理成果,分别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与《大谷文书集成》命名就说明了这一点;汇集世界各地所藏文书的目录以《吐鲁番文书总目》出版也是很好证明。因此,学者在研究论著中也多数称其为“文书”,极少数称其为“文献”。
吐鲁番文书中,就已发表者论,佛典和古籍相对比较少,最多的是官、私文书(参王素《敦煌吐鲁番文献》)。官文书包括敕、牒、状、符、贴、辞,以及告身、过所、公验、各类帐历、各类案卷等;私文书以契约最多,其他则有记帐、抄条、杂记、书牍等。当然、法律文书、医书、历书、书仪、占卜书等也都有一些。
因此,从吐鲁番文书的构成看,其中绝大部分都可以列入“古文书学”的研究范围,具体分类则与敦煌文书相似:以未经编辑的原始官私文书为主,可包括很小部分约定俗成归入“文书”的典籍例如法律文书、书仪文书、占卜文书等。
黑水城文书与古文书学
张国旺
黑水城文献,又有学者称之为“黑水城遗书”(白滨),俗称“黑水城文书”。本文所指黑水城文书是指黑水城出土的除典籍、佛经之外的行政文书、法律文书、经济文书和社会文书等。其最早发现于1908年。这一年俄国人科兹洛夫来到这里,盗掘了大量的文物文献,其中即有不少文书。次年他再次来到这里,收获颇丰。此后,英国人斯坦因、中国人黄文弻都发现有不同数量的黑水城文书。在1983、1984年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的大规模考古发掘中,发现4000余件黑水城文书。但是黑水城文献的发现却未能像敦煌文献那样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因此虽然在其发现之初即催生了一门国际性学问——西夏学,但其影响没有敦煌文献研究所催生的敦煌学影响深远。
黑水城文献发现之初之所以能催生出西夏学,主要是因为在科兹洛夫发现的这批文献中有绝大部分为西夏文典籍、佛经和官私文书。这批文献引起了包括俄国、日本学者在内的众多国际学者的注意,使黑水城文献的研究自发现之始便带有国际性。随着俄藏黑水城文献更多地介绍到国内,国内学界掀起了一股西夏学的浪潮。黑水城文献也成为西夏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黑水城文献的构成年代远非西夏一代,因此杜建录试图把所有黑水城文献置于“大西夏学”的框架之下,从而将西夏学的触角延伸至与党项和西夏的发展壮大与消亡有着密切关系的唐五代宋辽金元诸政权。
就目前看来,黑水城文献并非仅有西夏文献,其年代构成有唐、五代、宋、辽、夏、金、元等,中国藏黑水城文献更多是西夏灭亡很久以后的元代文献。所以无论是“西夏学”,还是“大西夏学”,都不足以涵盖以上各代的主体研究。此外,黑水城文献不仅有西夏文,还有汉、畏兀体蒙古文、八思巴文、藏文、亦思替非字等多种语言文字。就其汉文部分的文书构成来看,主要以元代为主。由此孙继民先生将黑水城文献的研究置于敦煌学视野之下,效仿敦煌学冠之以“黑城学”,以借用敦煌学已有的经验和理路研究黑水城文献。的确,敦煌文书与黑水城文书的相通性也决定了敦煌学研究方法对于黑水城文书研究的意义。
敦煌学的文献整理方法,主要包括文书的释录、校注、缀合、辨伪、定名和考释等。如今敦煌学者的介入已经显现出这一方法的功效,便利了更多学者认识和利用黑水城文献。但是黑水城文书的研究,如敦煌文书研究那样,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其中文书的准确定名决定着研究的走向。文书的定名历来是敦煌文书研究的难题。就黑水城文书研究而言也是如此。无论是何种文书,当有其文书运转制度和体系,且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只有了解当时文书运转体系,才能给予文书准确的定名,准确把握文书的性质和内涵,进而推动黑水城文书研究更加深入。故从文书学的视角探讨文书的材料、体式、用语、性质、内涵及史料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明清时代丰富的公私文书是中国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阿风
明清古文书的整理与研究最早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开始的旧惯调查。当时为了了解台湾的民事习惯,台湾总督府组织了一批学者,依据近代法的原则,开始搜集、整理并研究清代台湾的契约文书。与此同时,清朝灭亡前后,经由罗振玉、张之洞等人的努力,保存在清朝宫廷的明清档案得以部分地保存下来,后来成为清代公文书的主要构成部分。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徽州文书以及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清水江文书等地方文书档案的发现,极大地丰富了明清公私文书的数量与内容,成为推动明清古文书研究走向深入的重要契机。
目前,明清古文书的主体包括明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公藏档案以及民间收藏的公私文书,数量大,存在形态多样,在界定明清古文书学的研究范围时,既要考虑明清古文书存在形态,又要严格区分典籍(特别是民间文献)与文书的界限,以免造成“古文书”概念的滥用。
在中国,与古文书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则是“档案”。“档案”一词是满语“档子”(dangse)与汉语“案卷”之“案”的结合。现代中国档案界有“文书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书的归宿”这种说法,也就是说档案与文书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时间性的继承转化关系,档案并不等同于文书,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古文书虽然与档案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来看,“古文书”一词更能反映出这些原始文件的特征。
在中国的档案学界,也有“历史文书”的说法,他们认为“鉴于我国学术界习惯称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民国时期为近现代,而这一时期的文书,仍滞留在古代向近现代过渡的阶段,所以我们不称清代以前的历代文书、清代文书为古文书,也不称民国文书为近现代文书,而笼统称之为历史文书”(裴燕生主编《历史文书•前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不过,“历史文书”的说法,一方面容易混淆古代文书与近现代文书的界限,另外一方面,他们所说的历史文书实际上主要是公文书,包括诏令文书、上奏文书、官府往来文书等。而对于土地买卖契约、诉讼文卷则泛称之凭证文书(雷荣光《清代文书纲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裴燕生主编《历史文书》),这种分类方法容易混淆公私文书的区别,不利于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古文书的特点。
关于民间收藏的公私文书,不同地区发现的文书分类方法稍有不同。徽州文书按其内容分为土地文书、赋役文书、商业文书、宗族文书、诉讼文书等(周绍泉《徽州文书的分类》,1992年)。而贵州清水江文书则根据山林经营的特点分为买卖契、租佃契、分合同契约等。依据文书内容进行分类是目前明清民间契约文书通行的分类方法。但由于明清民间收藏的文书内容十分庞杂,民间文书与民间文献存在着界限不清的情况,文书一词被滥用的情形也十分普遍。因此,十分有必要吸收以往中国历代古文书整理与研究的经验,重点推进明清地方官府档案与民间契约文书研究的系统化与理论化,这对于全面推动明清史研究以及中国古文书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通过以上考察,可以发现中国历代古文书虽然与文献、档案有着密切关系,但也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第一,它主要建立在新出史料研究的基础上,因此其研究范围与对象受现有研究状况的制约;第二,它同时具有古文书学的一般共性,即它是原始文献,或曰“第一手文献”。一般不包括典籍,以行政文书、法律文书、契约文书、帐簿文书、书信文书等为主;第三,它多以散件、簿册,即零散的状态存在,所以被称为“文书”而非“文献”。将古文书与一般的文献及档案区分开来,建立跨断代的中国古文书学,有助于正确认识古文书的史料价值,更好地研究新出史料,从而全面推动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已发表于《文汇报》2012年10月29日C版(11版),发表时有删节。
来源:唐史网 201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