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宋史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发表论文约600余篇,出版的研究著作和论文集约50余种。现将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政治史
政治:
专著有顾宏义《宋初政治研究:以皇位授受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平田茂树著,林松涛、朱刚等译《宋代政治结构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陈长征《唐宋地方政治体制转型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等。
宋太祖誓约是本年度的一个热点,刘浦江《祖宗之法:再论宋太祖誓约及誓碑》(《文史》3辑)、张希清《再论宋太祖誓约:“不诛大臣、言官”》(《宋学研究集刊》2辑,浙江大学出版社)、杨海文《“宋太祖誓碑”的文献地图》(《学术月刊》l0期)对此进行了讨论。李真真《宋人“党”观念探析》(《北华大学学报》2期)认为,北宋党争与其他朝代有着诸多不同之处,这与宋人党观念的变化存在密切的联系。起初,这一说法的提出只是为消除君王心中对于君子结党的芥蒂,但后来却成为熙宁以后党争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最终难逃被历史否定的命运。夜对,指的是宋代君主在夜间于宫城中,召见某些文臣,与自己讨论各方面事务的活动。王化雨《宋朝的君臣夜对》(《四川大学学报》3期)认为,夜对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君臣交流场合,君臣双方都利用夜对来实现自己的意图。
南宋政治史是另一个热点领域。崔英超《论南宋孝宗朝“无恢复之臣”的原因——从主战派宰相性格谈起》(《历史教学》4期)、《南宋权臣政治的断裂——论宋孝宗的用相方略》I(《暨南学报》4期)探讨了宋孝宗朝的一些政治现象。史浩与张浚之争是宋孝宗即位之初的重要政治事件,夏令伟《南宋史浩与张浚之争析论》(《四川师大学报》4期)从国是之争、职权之争、处事之争三个方面,对史、张之争的内涵与本质予以论析。吴业国、张其凡《南宋中兴的历史分析》(《浙江学刊》2期)讨论了赵宋中兴的内涵、宋代君臣的中兴情结、中兴的历史过程与中兴王朝的特征等问题。刘斌《南宋中央低级京朝官政治过程考察——以六部监门官为视角》(《求索》5期)论述了南宋六部监门官的设置选任、职权作用及仕途发展。何玉红《地方权威与中央控制:论郑刚中之死》(《社会科学战线》3期)认为,郑刚中担任四川宣抚副使期间,集军事权、行政权、财政权于一身,导致地方权力增大,与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国策相违背,从而遭到打击,郑刚中之死,隐含着南宋中央与地方互动关系的真实内容。吴业国《南宋“县阙无人愿就”辨正》(《史学集刊》3期)结合秦桧时期南宋政治的特征,对南宋县级行政中严重的“县阙”现象加以辨析,探讨了县在南宋地方行政中的地位和特征。
军事:
专著有陈峰《宋代军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张明《宋代军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陈世松等《宋元战争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等。论文有:陈瑞青《从黑水城宋代文献看两宋之际宋夏关系》(《江汉论坛》l0期)指出,俄藏黑水城《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有关宣和七年至靖康元年都延路策应环庆路军马文书在20件左右,反映了北宋末年为应对西夏军事入侵,北宋军队在陕西的调动、布防情况,对于研究这一时期的宋夏关系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俄藏黑水城“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有多件反映两宋之际西北地区基层蕃官、蕃兵的文书,陈瑞青《黑水城文献所见宋代蕃兵制度的新变化》(《民族研究》3期》)探讨了“置将法”实行后系“将”弓箭手职能、地位的演变,以及“保甲制”下弓箭手出战形式的变化。汪天顺《关于宋仁宗时期弓箭手田的几个问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3期)考察了宋仁宗时期的弓箭手田数、人数及其相关问题。金勇强《气候变化对宋夏战事的影响述论》(《宁夏社会科学》l期)根据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成果,利用石笋、孢粉、树轮记录对唐宋时期西北中东部气温序列进行了重建,并推论出宋夏战事与气温波动存在负相关关系,与水旱灾害次数和水旱指数呈正相关关系。王云裳《宋太祖任边帅“皆富于财”的怀柔政策及影响》(《浙江师大学报》l期)认为,宋太祖任边帅“皆富于财”的怀柔政策与其收取兵权的措施相辅相成,对宋初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及巩固新生的宋政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助长了军队经营之风。何玉红《南宋川陕军事戍防体系考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4期)论述了南宋Jll陕军事戍防体系的具体表现,认为其形成以及将“天险”与“人谋”紧密结合的特点,增强了防区的防御功能,为川陕边防的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杨玮燕《宋辽对峙时期河北路水运的开发》(《文博》5期)对河北路的地理条件、河流状况、宋初三朝在水运方面的具体开发进行分析,考察了北宋在对辽战争中的军粮运输条件。
官制:
专著有宋靖《唐宋中书舍人研究》(黑龙江大学出版社)、赵冬梅《文武之间:北宋武选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姚建根《宋朝制置使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官性根《宋代成都府政研究》(巴蜀书社)等。论文有:李昌宪《略论北宋前期官制中的比品和序班》(《中山大学学报》6期)指出,为了整顿自唐中后期以来混乱的职官制度,适应使职差遣制度出现后的新形势,宋朝前期,权宜地但又是务实地应用比品、序班等手段,在百余年的不断调整中,逐步建立起了职官制度的新秩序。各类官职则以比品、序班来确定其实际的政治地位,其详则见于《宋史·职官八》的《建隆以后合班之制》。徐红《北宋初期拜相制释读》(《中国典籍与文化》4期)指出北宋初期拜相制一般可分为四个部分,作为公牍骈文,具有对仗工整等特点,并揭示了其中所隐含的政治意义。吴业国《讲议司与北宋晚期政局》(《四川师大学学报》I期)论述了讲议司前后两次设置的背景、构成、职责,及其对北宋晚期政局的影响。王晓龙、贾秋莹《宋代路级机构财政职能考论——基于提点刑狱司的研究》(《山西师大学报》5期)从收人、支出、管理三个方面对宋代提点刑狱司的财政职能进行了考论。李国强《北宋熙宁年间政府机构改革述论》(《中华文史论丛》3期)指出,熙宁二年王安石执政,对中央及地方政府机构多有改革,中书的改造,主要通过设立编修中书条例司和中书检正官;地方的改革,重点在察访司的设置,通过检正官一总于中书。田志光《北宋前期宰相官衔再探》(《史林》l期)认为,北宋初至神宗元丰改革官制以前,宋朝中央政府(中书门下)一直以他官(本官阶)加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任;门下省之长官“侍中”只是宰相进官加恩的一种兼官,北宋前期并未出现直接以“侍中”拜相而不以“同平章事”系衔的情况。王晓龙《论宋代提点刑狱司在地方“三农”事务中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期)认为,宋代提点刑狱司逐渐兼领劝农司、河渠修造、保甲司等机构,因而在地方农业发展、农民生活保障、农村基层社会控制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赵冬梅《从方镇牧伯到武臣阶秩——唐宋职位符号品位化的个案研究》(《文史哲》5期)认为,晚唐五代,节度使、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和刺史等“牧伯”,至宋代演变为纯粹的武官品位,五代宋初中央军事优势的重建,“兵权宜分”的政治理念,是牧伯品位化转型的背景和主要的推动力,牧伯的品位化,发挥了使武官进一步分化为“武选”和“军职”两大不同群体的作用,从而强化了皇权对兵权的控制。丁建军《宋徽宗朝的官员考核述论》(《河北大学学报》5期)分别考察了宋徽宗朝对于六部郎官、州县官员、诸州学教授、诸路监司的考核,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吴业国《宋代州县监察行政考论》《江西社会科学》2期)从州级的监察职责角度,对州县之间的监察行政进行考察,进而探讨了宋代州、县二级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和关系。贾芳芳《宋代中央监控地方的制度及其影响》(《重庆文理学院学报》3期)认为,宋代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控制,首先就体现在对地方官员控制与管理和等级授职体制的加强,中央将大小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抓住,并通过各项监控制度和措施,将地方官员的升迁降黜牢牢掌握。董文静《南宋台谏取代执政政治模式的形成——以董德元为线索的考察》(《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期)以董德元的个人仕宦历程入手,考察南宋时期的台谏群体,认为南宋时期“执政免,即以台谏代之”这种特有的政治模式形成背后,是两宋宰执群体来源的变异,以及南宋时期台谏文书制度的变化。朱德明《南宋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研究》(《史林》l期)论述了南宋时期纯属医政机构的翰林医官院、尚药局、御药院、太平惠民局、惠民和剂局、惠民(药)局、施药局及其他保健慈善医药机构的概况。
科举:
张希清《唐宋进士科取舍依据的演变》(《文史哲》4期)指出,从隋唐五代到北宋初期,进士科取舍的依据经历了从“公荐”、“公卷”加“程文”到“禁公荐”、“罢公卷”、“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是通过对朝臣“请托”、知举官徇私滥取“重行朝典”和完备以封弥(糊名)、誊录为代表的一整套贡举考试制度来完成的。周佳《从授官到应举——以北宋宗室召试制度为中心》(《中国史研究》1期)认为,宗室召试始于仁宗朝,至仁宗朝后期基本定型,学习优秀的宗子通过召试获得官阶迁转奖励,这刺激了宗子的文化学习,也反映出宗子争取考试权利以寻求个人出路的努力和要求。祝尚书《论科举与文学关系的层级结构——以宋代科举为例》(《华南师大学报》l期)认为,以宋代科举为例,科举与文学的关系大体上分为科举考试和科举制度两个层面,前者对文学主要是促退的,后者主要是促进的,层级结构的划分,或可揭示事实真相,避免认识的片面性,以求在科举与文学关系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祁琛云《同年关系与北宋“庆历同年党”事件》(《西南大学学报》2期)认为,在“庆历同年党”事件中,吕夷简利用宋庠等人密切的同年关系及仁宗对朋党行为的忌讳心理,将宋庠与几位同年的私交关系指为朋比结党,从而以同年结党的名义将他们逐出朝廷。
法制:
专著有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张利《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河北人民出版社),郑颖慧《宋代商业法制研究:基于法律思想视角》(法律出版社),[美]马伯良著,杨昂、胡雯姬译《宋代的法律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论文有:谢波《南宋的归明人法制——以(庆元条法事类·蛮夷门)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3期)认为《庆元条法事类·蛮夷门》可以说是南宋民族法规的汇编,对其中的归明人法作了论析,借以探讨南宋的民族法制。邢铁《南宋女儿继承权考察——(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再解读》(《中国史研究》l期)通过一个案例的解读,纠正了南宋时期江南地区女儿与男子享有“近乎于平等”的继承权的误解,分析了论者误读这个案例的原因——把审理者因同情而多给孤女的份额,简单地等同于女儿家产继承权的扩大。谢波《宋代法律形式“申明”考析》(《史学月刊》7期)指出,宋代的“申明”是一种新兴的法律形式,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解释,而是根据不同类型有不同的内容。马泓波《宋代地方官员在法律订立过程中的作用探析》(《历史教学》6期)指出,宋代的立法过程中除了中央的努力外,地方官员的作用也功不可没,他们在提议立法、为立法做资料准备、指出现行法的弊端、在新法试用期提出修改意见、在新法正式实施后发现问题再提出建议这五个立法环节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田志光《宋朝对大理寺审判的约束机制》(《云南社会科学》l期)认为,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常常受到皇帝、中枢机构(宰执)、权臣的制约与干预以及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等监察机构的监督与驳正,在这种“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政治环境中,大理寺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田志光《宋朝士大夫“以法治国”观论析》(《安徽师大学报》l期)指出,宋朝士大夫主张厉行法治,倡导“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统治、稳定秩序,并且在法治实践的诸多领域中自觉践履、身体力行,为宋朝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赵旭《宋代以“重禄法”治吏惩赃政策评析》(《史学集刊》l期)认为,实行“重禄法”以治吏惩贪,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吏的卖法弄权,由于熙宁改革的破产,重禄法难以广泛推行,重典治吏的思想则贯穿于宋王朝的始终。陈武强《从法制层面谈宋太祖对川贵、湖广边区的经略》(《广西社会科学》8期)认为宋太祖统一南方后,根据边区政治经济、民族情状和社会要求的变化等,及时损益制度,加强边区法制建设,诸多边区法令法规的先后制定和颁行,使宋在川贵、湖广民族边区的统治初步有了法制依据,并在制度上形成法律与民族政策互动统治的新格局。杨卉青《宋代契约中介“牙人”法律制度》(《河北大学学报》l期)指出,在契约关系的订立和履行中,宋代“牙人”参与契约关系的范围很广,人数很多,朝廷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规范牙人的活动,规范市场。
对外关系:
杨心珉、刘恒武《从浙东海交活动看两宋政权对高丽政策的转变与得失》(《江苏社会科学》2期)通过考察明州地区的海交活动,指出两宋政府因其所处的环境和实力的变化,对高丽政策发生了明确的转变,并形成了前后不同的政策内容。芦敏《宋与高丽官方交易物品杂考》(《信阳师范学院学报》3期)依据宋丽官方交聘史,对两国的官方交易物品进行分类解析,并探讨了其特征及意义。齐廉允《由“联合”到“拒入”:南宋初年高丽政策的转向》(《黄河科技大学学报》5期)指出,12世纪初,女真兴起,在东亚大陆构建起以金为中心的国际政治新秩序,促使国家实力凋落的南宋朝廷不得不调整对高丽政策,逐步放弃了对高丽的主动外交,不仅对高丽主动示好的外交行为不再热心,还多次拒绝高丽的入贡请求,一种防范的、封闭的、保守的高丽政策开始形成,并主导了其后百余年的宋、丽外交实践。肖全良《文人士子弃宋归夏现象解析》(《宁夏师范学院学报》l期)认为,文人士子弃宋归夏是导致宋朝边防情报泄露的重要途径,宋朝政府从制度层面做了一番调整,以期达到防范情报外泄、维护边疆地区安全与稳定的目的。
民族关系:
陈武强《北宋前中期吐蕃内附族账考》(《西藏大学学报》3期)指出,北宋前中期,河湟陇右地区许多吐蕃部落族帐内附后,得到了北宋政府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优待,促进了藏汉民族交往和西北边疆的开发。陈武强、格桑卓玛《简论北宋对西北缘边吐蕃熟户的政策》(《北方民族大学学报》6期)指出,吐蕃内属后,宋蕃民族关系发生了新变化,北宋政府根据边情和统治的需要,对缘边吐蕃熟户实行了许多绥怀优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封爵、给田免租、通贸易和恤刑等四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杨文、高小强《试论西夏政权对北宋经略河湟区域民族政策的影响》(《宁夏社会科学》i期)指出,西夏对北宋经略河湟民族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只能与河湟吐蕃政权结盟共抗西夏;北宋将招、买马的地点愈来愈倾向于河湟蕃族区域;为消除边患、经制西夏,对河湟吐蕃实施经略是大势所趋;西夏政权对北宋的威胁和河湟蕃族政权对北宋的严重依赖,使北宋“联蕃制夏”政策制定有一定的现实性。刘兴亮《宋代西北吐蕃联姻问题探析》(《西藏大学学报》2期)指出,两宋时期吐蕃各部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亦注意用联姻等方式来强化彼此以及与西夏、辽以及回鹘等民族政权之问的关系,其联姻关系在前期主要以六谷联盟内诸部为主,后期则主要围绕喃厮哕家族展开。
裴一璞、唐春生《宋代四川与少数民族市马交易考述》(《重庆师大学报》3期)指出,宋代在四Jll市马的民族繁多,马匹种类各异、良莠不齐,宋廷在四川设置完备的市马机构,并对贸易规格、流程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交易中虽间或有弊,但也在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陈武强《论北宋真宗、仁宗时期关于甘青蕃部的民族立法问题》(《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期)指出,宋真宗和仁宗时期,为对抗西夏,北宋政府在法律上制定了许多针对甘青蕃部诸族的民族法律法规,内容涉及行政、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赵永忠《宋朝对西南民族冲突的和断——以成都府路和梓州路为例的考察》(《贵州民族研究》1期)指出,宋朝对西南的成都府路、梓州路的民族冲突,主要采取和断的方法,并论述了和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析了和断的原因,及其对民族冲突的影响。该作者《宋朝对西南民族上层的官封——以成都府路和梓州路为例的考察》(《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7辑)指出,宋朝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的官封有直接任命和默认两种,具有虚职多于实职、官封与一定的物质给予相联系、对封官的世袭开始有了一些规定等特点,受到官封的少数民族上层拥有一定的特权,同时也要承担臣属宋朝和向宋朝纳贡等方面的义务。
礼制:
胡劲茵《北宋徽宗朝大晟乐制作与颁行考议》(《中山大学学报》2期)指出,北宋徽宗朝在崇宁元年至政和七年花费近十五年的时间,制作了一套从乐律理论到乐器制度都焕然一新的大晟乐,并通过行政手段有层次、有步骤地由朝廷推行到民间以及域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王美华《地方官社会教化实践与唐宋时期的礼制下移》(《辽宁大学学报》3期)认为,唐宋时期,通过地方官社会教化活动的不断展开,官方礼制渐趋由文本付诸实践,由朝廷推向民间,逐步实现了礼制的下移,更深层面的问题则是朝廷的统治力量渐趋下延到了基层社会民众之间。王美华《乡饮酒礼与唐宋地方社会》(《社会科学辑刊》4期)指出,由唐至宋,州县地方对乡饮酒礼的遵行有逐渐增强的趋势,其中有朝廷诏令不断督促的原因,更不能忽视地方官群体社会教化意识的增强以及地方士人群体的积极参与。吴业国《欧阳修(新五代史)与北宋忠节礼义的重建》(《河南大学学报》3期)指出,宋初惩五代礼崩乐坏之弊,大力加强礼制建设,其中忠节礼义是北宋礼制建设的核心,作为宋代士大夫代表的欧阳修,为之付出了自己的努力,以“春秋精神”褒贬五代历史,著成《新五代史》,并主张以儒家传统的礼治思想来整治天下。
文书:
曹家齐《北宋熙宁间地方行政一瞥——以杭、台-#1对日僧成寻之接待为中心的考察》(《江西社会科学》4期)认为,在宋代地方行政的日常事务处理中,不仅同时有多个机构和官员参与进来,而且完全以文书为行政运作手段,充分体现出宋朝政治制度中分工细致、多机构相互合作与牵制,并严格按照行政规则办事之特点。汪圣铎、冯红《旁:宋代的一种官文书》(《河北学刊》3期)指出,常见的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官吏军兵领取俸禄的请给旁,另一类旁则是完税凭证,是百姓纳税时,官府发给的完税凭证。方诚峰《“文字”的意义——论宋哲宗亲政时期的修史、编类章疏与看详诉理文字》(《北京大学学报》2期)认为,哲宗亲政以来针对士大夫“文字”的政治整顿,抓住了士大夫的要害所在,既达成了时人党同伐异的政治目的,更重塑了整个士大夫群体的面貌,深刻改变了北宋的士大夫政治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