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朝代,自秦孝公起至秦统一的百余年间,由于采用和沿袭了商鞅变法图强的主张,日益富强壮大。随着疆土的不断扩大,秦政府愈发加强对地方各郡、县、道的管理。颁布命令、下发各类文书,成为秦诸多管理手段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本文现仅就秦简中秦下行文书管理制度问题做一阐述。
一、 秦下行文书及其特点。
秦简中所见秦下行文书种类主要有:命书、律书、赦书、语书和辟书等。
命书早在西周初年就已产生。周代实行分封制,天子用命书册封诸侯。成康时代的周公 铭文,即是天子赏赐邢侯的册命之书,宜侯 也是西周天子锡命虎侯的册书。《尚书·文侯之命》序注云:“平王立而东迁洛也,晋文侯迎送安定之故,赐命焉。”至于春秋时周天子册命齐桓、晋文为“侯伯”事,更明裁于《左传》。可见,命书从西周到春秋,主要是天子用于册封赏赐臣下的。到了战国时期,从秦命书的使用范围来看,已不仅用于册封赏赐之事,凡君主向各地、各级政府发布禁令皆使用命书。秦简《为吏之道》云:“命书时会”,即是其证。甚至,秦制器物也待命书下发后才可施工,对无命书而擅自制造器物者,要施以惩罚。秦简《秦律杂抄》云:“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是处罚私制器物者的律令之一。不但对违背命书者要加以惩处,对阳奉阴违以及在宣读命书时居傲无礼,不离席站立倾听者,也要惩处。秦简《秦律杂抄》云:“伪听命书,废弗行,耐为候,不避席立,赀二甲,废。”耐,是刑法之一。前一废字是说废命书不执行,后一废字为撤销职务永不叙用。这说明秦代的命书具有权大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秦简中有秦制定的18种律令文书。《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郑人铸刑书。”晋“以铸刑鼎,著范宣于所当刑书。”①刑或刑书,均为律法文书,是国家巩固政权,约束百官万民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准则。秦的律书全面系统,内容广泛。秦简中记载着一些对违犯律书和执法不严者惩处的事例。如秦简《田律》云:“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除吏律》云:“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语书》云:“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动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律令说明,即使是“上造以上”有爵位者,违犯律书也要处罪。可见,秦律书具有强大的制约力,一经颁发,官吏百姓必须人人遵守。秦制定律书十分严肃,“将发令,索其政,毋发可异使烦请。令数 环,百姓格摇贰乃难请。”②所谓“索其政”,就是事先要调查研究,以免内容歧异,使官吏百姓反复请问,产生疑惑,降低律令的实施力度。
赦书也是秦的产物。早在周代天子为布德万民即实行赦免制度。这种制度,应是氏族社会民主制度的遗风。《尚书·舜典》云:“眚灾肆赦。”孔注曰,“眚,过;灾,害,肆,缓;……过而有害当缓赦之。”缓赦即为赦免。进入国家以后,统治者继承了这种传统。《易·解卦象传》云:“解,君子以赦过有罪。”孔疏曰:“赦谓放免,过谓误失;有谓宽宥,罪为故犯。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义也。”《易·中孚象传》:“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说明周代存在对犯有轻重不等罪过的人实行赦免的制度。据《周礼·秋宫·司刺》,“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鱻愚。”明确地指出了被赦免的对象,是老、幼、愚鱻者3种人,并由天子亲自颁发赦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所谓“八辟”,即“八议”,就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8种人实行减免刑罚的8项条件。“八辟”由小司寇掌管,但事实上贵族犯罪赦与不赦,减刑到什么程度,大权仍操于天子之手。小司寇不过是赞助天子来完成这项工作而已。秦简虽未见赦书例文,但从制定有重新任用被赦免人员的规定和其他记载看,战国时秦仍保留赦免制度。如《内史杂》云:“令赦交毋从事官府”。即不允许被赦免的犯罪史官在官府从事文书工作。先秦史官是撰写各类文书档案的,这是国家文书档案管理中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而犯过罪的史官信任度降低,所以,国家不再委以文书工作。再如《封诊式》“有鞫”“覆”“告臣”爱书中的“何罪赦”;《法律答问》中“群盗赦为庶人”;《语书》中的“毋罪无罪,无罪可赦”等。赦,均为赦免之意。由上可见,赦书具有强大的威德和影响力。
语书是古代以教诫为目的而形成的一种文书。《国语·鲁语下》云:“季康子问于公父文伯之母曰:‘主亦有以语肥也。’”注曰:“语,教戒之也。”秦为巩固政权,保证律今实施,也制发语书。秦简中即有秦始皇时期南郡最高长官下发给所辖各县、道的《语书》。其内容正居于为保证律令贯彻实施而劝诫吏民遵律守法、破除淫俗之类。如其文云:“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今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影之民不止,是即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僻淫形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又云:“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今、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僻主之明法也,而善匿邪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智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从中可以看出,秦律书的贯彻施行并非是一帆风顺的。不但秦民“乡俗之心不变”,“犯法为间私者不止”,而且官吏也“明僻主之明法也,而善匿邪僻之民“。秦政府为贯彻新律法,首先从吏治抓起,整肃官吏中“不忠、不智、不廉”之风,要求官吏忠于职守,敢于和“乡俗”、“邪僻”斗争,积极推行秦法。可以说,语书充分体现秦以法治国的统治思想,完全起到律令的辅助作用。
辟书是国家出于政治、军事等斗争形势的需要,特殊征召某些官吏、将士时颁发的文书。为保证被征召者准时到达,秦特制定《行书律》。其律云:“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迫之。”辟,即辟书,也即征召文书。是说征召文书命其迅速报到,而被征召人未按时报到或不来者,就要进行追究。从中可看出,秦经常颁发辟书。同时,说出了辟书的特点犹如律令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无论被证召人有何原因,都必须准时前来应征。
二、秦下行文书的有效期限与传递时间。
在秦的下行文书中,依据内容需要有的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如《法律答问》云:“会赦未论,又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是说遇到天子颁布赦令没有被问罪,又逃亡,赦令期限过后被捕获,就要处以耐刑。《法律答问》又云:“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何也?毋论。”如果在赦令颁布前盗钱,赦令颁布后的有效期内所盗之钱全部用完而被捉拿,也不予论处。《田律》云:“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腼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卵…,毋□□□□□□毒鱼鳖,置硃网,到七月而纵之。”律令规定:春季不可砍伐木材、堵塞水流、焚草作肥,采摘和捕杀尚未成熟的野生植物和动物,到七月解除禁令后方可从事。此律令实施期限的规定,既保护了野生资源,又达到了充分利用野生资源的目的。再如前述辟书所规定的要求被征召者按时到达,也是指文书的有效期。关于文书有效期限的限定,并未降低和减少文书的作用和效用,反而更加大了文书在有效期限内的实施力度,进而使文书的法律效力愈发充分地显示出来。
秦对文书的传递时间也有严格要求。时间性是文书员基本的属性之一。有效期即是文书充分作用的时间,而对规定了有效期限的文书来说快速传递则更为重要。如果赦书在赦期结束才至,它自然就失去效用;如果禁令在任意捕杀毁害野生动植物之后颁布,野生资源的损失就会无法挽回,所以,案极其重视文书的传递时间。规定“行命书及书署急者”③应立即送达;“不急者”④也须当天送到,不得延误;“留者”⑤,即滞留文书者,要严加惩处。秦能以法律形式保障文书迅速下达,这种工作效率在它蚕灭六国统一华夏的过程中自然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秦下行文书的传送与传阅方法。
秦下行文书的传递,有方便快捷的传送方法:一是“以次传”⑥;二是“以邮行”⑦”。“以次传”是在政府中按郡、县、道的次序逐级下发,不得迟误;“以邮行”是通过政府设立的邮舍逐程送达。距离较近的郡、县,可由人徒步“次传”之;距离较远的郡、县可由邮舍中的邮车、传马“邮行”之。“驾传马“⑧为驾邮车用的马。每驾邮车一般“皆八马”⑨驾驶。负责传递文书的多为御史属下的卒人和“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⑩等人,而“隶臣妄老弱及不可诚仁者”11则不准委派去递送文书。
有些下行文书,为尽快使官民了解,泰国采用了多种方法传阅:(1)公布法。公布法是供百姓阅读的最佳方法。秦南郡最高长官腾就“…法律令、田令及为问私方而下之,令吏”12公布其令;又令他人另抄一份在“江陵”13公布。(2)抄录法。下发的律令传递到各县后,县令即命都官到官府抄“写其官之用律”14。抄写的目的:一是尽快参照律令执行;二是为保存起来作日后依法办事的凭据。(3)宣读法。直接向受书者宣读,命书多采用此法。由此,秦才制定在朝廷宣读命书时受书者应遵守的一些礼仪规定。在案简所见的上述几种传阅方法中,公布法具有传阅时间短,阅读范围广的优点,所以,周代时就多在“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15即在年初公布法律条令,使百姓尽早悉知。
综合上述,秦的下行文书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又有机制健全的传递制度,这就大大加强了秦代政府工作的效率。秦所以剪灭诸侯,廓清宇内,建成统一的中华大帝国,当然归功于秦王的英武、臣士的智谋与民心所向,但是,它行政办事机构效率之高、下行文书的传递之快也不能不是一个重要方面。同时,秦的文书下行制度也为后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做出了贡献。对此,我们不能不给予充分的研究。
①《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212《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l页、第15页。
③④③⑩《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3页。
⑧⑦13《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页。
⑧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7页。
1114《睡虎地秦墓竹简》,第l04页。
15《周礼‘天官家宰》。
(作者:孙瑞,吉林大学历史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