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汉时期的"文法吏",已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侧面加以探讨。这里主要想通过对"文法吏"的分析,以期对秦汉法律与吏治的关系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文法吏"是战国以来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一种官僚类刑,其主要特点就是尊奉主上、晓习法律并善于合乎法律规范地处理纷繁复杂的公文和具体事务。韩非子认为:"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主张"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商鞅变法,在秦国所推行的正是这样的政策。由于"文法吏"是官僚制度下所不可缺少的官僚群体,因此汉代虽然极力批评秦以"法术"治国的种种弊端,却无法把"文法吏"从官僚队伍中清除出去。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虽然在汉武帝时已开始尊崇儒术,但"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东汉光武帝"既以吏事自婴,(明帝)尤任文法"。
汉代称"文法吏"为"文史法律之吏"或简称"文吏",是与儒生相对而称的。"文吏"与儒生的区别,可以从《汉书·兒宽传》中的下面一段话体现出来:
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为不习事,不署曹。
这里的"文史法律之吏"向我们透露了关于"文法吏"的更多信息。颜师古注:"史谓善史书者。"何谓"史书"?应劭认为史书即大篆,于豪亮认为史书就是汉代通行的隶书,日本学者富谷至在其《史书考》一文中认为"史书"与汉代《尉律》试学童的"六体"或"八体"有关。以上三说虽各不相同,但都认为"史书"与字体有关。我认为"史书"是一种书面表达能力,与字体无关,试论证如下。
《汉书·元帝纪》"赞曰"称元帝"多材艺,善史书,鼓琴瑟,吹洞箫,自度曲,被歌声,分刌节度,穷极幼眇";《汉书·外戚传下》称孝成许皇后"聪慧,善史书",我们不能由此判断"史书"是书面表达能力抑或字体,但即使是指字体,也不会是当时通行的隶书。因为当时有文化的人都能写隶书,史家又何必仅仅给寥寥数人大书一笔"善史书"呢?于豪亮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汉书·王尊传》云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尊窃学问,能史书,年十二,求为狱小吏"。"史书"若为当时通行的隶书,"能书会计"是为吏的最起码条件,班固根本不必为王尊特书一笔"能史书";若以为"史书"即"六体"或大篆,这些字体当时已不通行,"狱小吏"似不必学习;而记录口供、书写判词,却是狱吏必须熟悉的,如《史记·酷吏列传·张汤》:
张汤者,杜人也。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张汤父见张汤有治狱才能,"遂使书狱",与张汤是否会写大篆或其它某种字体无关。又《汉书·严延年传》:
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内之。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案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
(延年)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
这两段文字非常有助于我们了解"史书"的含义。师古注曰:"以文内之","饰文而入之为罪";"诡,违正理而杀也";"致,至密也。言其文案整密也"。总之,不论是"曲文以出之"还是"以文内之",严延年都能做到"文致不可得反",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他能"巧为狱文,善史书"。如果"史书"是指字体,那么这种字体不论如何奇妙,也不致于"奏可论死,奄忽如神"而且又不能翻案("文致不可得反")的。《汉书·贡禹传》:
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
"便巧史书"可以欺上瞒下,说明"史书"涉及语言的书面表达方式而绝非字的形体。又如《后汉书·左雄列传》左雄上言,请"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可见"笺奏"之于文吏之重要。
唐代吏部"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辨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此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擿隐伏,皆可以此觇之"。唐代的"判",就相当于汉代的"笺奏",其重要性历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从唐代的情况来反观汉代,也有助于理解汉代的"史书"是指官吏的书面表达能力而不是书法水平。
另外,先秦典籍也为我们理解"史书"的含义提供了有力的线索。如《仪礼·聘礼》:
辞无常,孙而说。辞多则史,少则不达。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
郑玄注:"孙,顺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辞,辞必顺且说。"贾公彦疏:"受命谓受君命。聘于邻国,不受宾主对答之辞。必不受辞者,以其口及则言辞无定准,以辞无常,故不受之也。"据此,则"史"与"不达"都是"言辞无定准"的结果。《论语·雍也》孔子曰: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刘宝楠《论语正义》注:"《仪礼·聘记》云:辞多则史。注:史谓策祝,亦言史官辞多文也。是史有二,此注浑言未晰,莫晓其所主。策祝文胜质,则礼所讥失其义陈其数是也;史官文胜质,则当时记载,或讥为浮夸者是也。"又引邢昺疏:"包曰:史者,文多而质少。"在这里,"文"与"质"相对,"文"多"质"少即表现为"史",即表现为"浮夸",因此,"史"可以理解为过分文饰而掩盖了其本来面目。结合汉代有关材料,我们认为,"善史书"实际上是一种书面表达能力,而"文法吏"是应该具备这种能力的。
"文法吏"在汉代往往被蔑称为"刀笔吏"、"俗吏"。刀笔为"治簿书"的工具,称"文法吏"为"刀笔吏",旨在批评他们只知依成法行事而不晓"大体"。汲黯就曾骂张汤:"天下谓刀笔吏不可以为公卿,果然。"称他们为"俗吏"的原因也大体如此。《汉书·贾谊传》称:
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同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
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曰:"刀笔以治文书,筐箧以贮财币,言俗吏所务在科条、征敛也。"《汉书·王吉传》也说:
今俗吏所以牧民者,非有礼义科指可世世通行者也,独设刑法以守之,其欲治者,不知所由。
总之,由于汉代的"文法吏"不通"经术",也不承担教化的责任,只是奉令行事,因而在儒生及通"经术"的官僚眼里,便成为"俗吏"了。
秦汉时期常常以"文无害"一语来评价文法吏,实则"文"与"无害"是评价的两个方面。首先,"文"并不仅仅指通晓法令,而更重在执法是否平和。以居延汉简为例:
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
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虽然两人都"洽官民颇知律令",却有"文"、"武"之别,可见仅仅通晓律令是不足以称之为"文"的。《汉书·何并传》:
并下车,求勇猛晓文法吏且十人,使文吏治三人狱,武吏行捕之,各有所部。
可见"文"更强调执法的能力与效果。执法平和则称为"文",如《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
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
而用法刻深则称为"文深"或"文恶",如《史记·酷吏列传·赵禹》:
(赵禹)以佐史补中都官,用廉为令史,事太尉亚夫。亚夫为丞相,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
"文深",《史记索隐》引《汉书音义》曰:"禹持文法深刻。"同篇《周阳由列传》称"司马安之文恶",《索隐》引《汉书音义》曰:"以文法伤害人。""文深"是不可能"生者不怨,死者不恨"的。
其次,我们再看"无害"。古今关于"无害"的解释,也有很多歧见,兹不赘引。王充《论衡·程材》中说:
非文吏忧不除,非文吏患不救,是以选举取常,故案吏取无害。儒生无阀阅,所能不能任剧,故陋于选举,佚于朝廷。
这是说文吏有很强的办理公务的能力,能够胜任上司交给的任务,这应该是"无害"的一个方面,而儒生则缺乏这种能力。
杨树达认为:
文毋害是一事,盖言能为文书无疵病。
这样解释对以下两条史料而言并不稳妥:减宣"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大厩丞。官事辨,稍迁至御史及中丞";杜周为廷尉史,"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从减宣、杜周的例子看,"无害"并不仅指文书,杨树达的解释并不全面,而且他将"文"与"毋(无)害"当作"一事"也不够准确。王充《论衡·程材》认为:
从农论田田夫胜,从商讲贾贾人贤。今从朝廷谓之,文吏,朝廷之人也,幼为干吏,以朝廷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书为农业,犹家人子弟,生长宅中,其知曲折,愈于宾客也。
也就是说,文吏自幼在官府听差,耳染目濡,因而熟悉官事,能够"巧习无害"--"官事"并不仅限于簿书,因此"无害"还含有官吏在职事上比较严谨而"无疵病"的意思。
王先谦认为"文毋害犹言文吏之最能者耳"。但是《史记·酷吏列传》中的"能"与"无害"意义并不相同,那些"上以为能"者都是敢击断、尚杀伐的人,如张汤"治陈皇后蛊狱,深竟党与,于是上以为能";义纵"捕案太后外孙脩成君子仲,上以为能";君齐"所斩伐不避贵戚……声甚于宁成,上以为能";杨仆"治放尹齐,以为敢挚行……天子以为能",等等。"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而行法刻深的赵禹却以"无害"见称。可见"无害"未必指吏之"最能"者,而是指任职认真负责、少出差错之人。《后汉书·百官志五》"州郡"条:"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在这种情况下,把"无害吏"理解为奉职认真负责之吏似乎比"吏之最能者"更为合理。尽管如前所述,"无害吏"中也有赵禹这样的酷吏,但"能吏"更注重于强调官吏的"文深"或"文恶"方面。《墨子·号令》:
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令将卫。
"能吏"自然是可任事者,如果"无害"系指"吏之最能者",那么"无害可任事"似语义重复。况且选择葆宫之卫士,具备忠实可靠、认真负责、又有办事能力等条件已足能胜任,"吏之最能者"恐不必要,因为还有负责守城、指挥作战等更重要的工作需要他们。
将"无害"上述诸义综合起来,我认为,"无害"是指官吏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处理公文及办理公务时处事干练,认真负责,不出差错。
《论衡·谢短》云:"文吏自谓知官事,晓簿书……"说明"知官事,晓簿书"是文法吏的特长之所在。王充在本篇中曾这样批评儒生和文吏:
夫儒生能说一经,自谓通大道,以骄文吏;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以戏儒生。
王充认为,儒生坐守章句,不通古今,不可谓"通大道";同样,文吏只知"案狱考事,移书下记"而不晓"吏道",也不足以称"文无害"。王充的批评正好从反面证明,当时对"文法吏"的要求正是在"案狱考事,移书下记"方面。只要熟悉本职工作,办事能力强,同时又执法平和,职事无误就达到了"文无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