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县的长官称“县令”,不仅为传世文献所记载,也为简牍等考古资料所证实。传统说法不宜轻易否定。
据《史记·秦本纪》载,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于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1]此后《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均将县令、长的设置称为“秦官”或“秦制”。[2]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后,我们知道秦县长官又称“啬夫”。[3]尽管如此,“县令”作为秦制仍然为学术界所采信。然而,自从里耶秦简出土以来,“县令”一称是否属于秦制开始受到质疑。里耶秦简整理者指出,据现有的简牍文字,县一级未见有令、长,只有守、丞,“守丞”之“守”也不一定如我们理解的是“试”或“代理”之意。[4]在此基础上,杨宗兵先生否定了秦代县之长官称为“县令、长”这一传统说法,认为“县令、长”之名可能是司马迁、班固根据汉初职官制度情况向前逆推秦代官制而致,秦时县一级的官长“守”、“丞”或“守丞”即行“县令、长”之实,却无“县令、长”之名。[5]关于秦简“守丞”之“守”的真实含义,笔者也认为值得进一步讨论,本文旨在说明,即使里耶秦简中的“守”确如论者所言,是“官长”的泛称,也不能因此否定“县令”确为秦制这一事实。
尽管论者质疑《史记》所述秦县制的可靠性,本文还是从《史记》的有关记载说起。《史记》中除了《秦本纪》和《商君列传》而外,还有多处提到“县令”。
《史记·高祖本纪》有两处提到“沛令”,一处是“单父人吕公善沛令,避仇从之客,因家沛焉”,沛中豪桀吏前往拜贺,刘邦因此得到吕公的赏识,并得以娶吕公之女为妻,此时应该是秦始皇统治时期;另一处是秦末农民起义爆发后,“诸郡县皆多杀其长吏以应陈涉。沛令恐,欲以沛应涉”,旋欲反悔,为沛中父老子弟杀死,刘邦被推举为“沛公”。[6]“沛公”之称既非秦制,也非汉制,刘邦为何称“沛公”,《史记》没有说明,估计应该有与秦制相区别的含义。《史记》既然能够记录这一变化,却不知秦制的实际情况,恐怕是说不通的。
《史记·陈涉世家》大泽乡起义之后,向陈进发,在攻打陈时,“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7]这段记载中既提到令,又提到丞,足以证明县令的存在,且表明令、丞是两职而不是同一职。
此外,《史记·田儋列传》中又提到“狄令”,“田儋详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8]《史记·陈涉世家》中也提到这一事件,同样称“狄令”。[9]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职官名称赖《史记》保存下来的不在少数,[10]《史记》并未根据汉制逆推其他列国官制,为何单独以汉制逆推秦国和秦朝?况且《史记》中提到秦之“县令”又不止一处,难道都是根据汉初职官制度逆推秦代官制的结果吗?
根据《史记·太史公自序》可知,司马迁出身于一个世代仕宦于秦、汉的家庭,且父子两代同为汉太史令,去秦亡不足百年,在这种情况下,说《史记》的作者对秦朝的县制不甚明了,并不是很有说服力。当然,《史记》的记载也有疏漏之处,有鉴于此,解决问题的办法自然是去找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不能只在《史记》里兜圈子。
下面,让我们把眼光投向秦汉简牍。简牍资料中保存了大量秦代法令和地方行政文书,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够从中找到秦代县令的确切证据,争议自然消除。尽管杨先生声称“笔者遍查现已出土或传世的秦出土文献……迄今未发现有‘县令、长’的记载”,然而,笔者仔细翻检有关资料,还是发现了若干条秦县长官称“令”的直接证据。
睡虎地秦简《语书》是南郡守腾于秦王政廿年(公元前227年)向本郡各县、道发布的文告,开头一句是“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而文告中提到县、道长官时均曰“令、丞”,如“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11]如果说此处的“县官”只是官府的泛称而不是实指,那么请看下面两条:[12]
《秦律十八种·效律》: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效律》: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这两条律文有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官啬夫是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等各种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之总称。[13]第一条中的“仓啬夫”即第二条中的“官啬夫”,而第一条中的“县啬夫”即第二条中的“县令”。由此可证,《语书》中的“令、丞”就是指县令、县丞无疑。尤其是,第二条中两次提到“县令”,无可辩驳地证明,秦代县之长官的确有“县令”一称。
如果说睡虎地秦简中只有一条简文明确提到“县令”,系孤证,那么,再让我们看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保存了几例属于秦代的案例,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约在秦始皇廿七年(前220年)前后,攸县利乡有“反盗”,令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