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为研究楚汉法统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历谱“新降为汉”之“汉”是指刘邦刚刚建立的汉王朝,而非公元前206—前202年间的汉王国;《奏谳书》“楚时去亡,降为汉”之“楚”,不应仅限于“楚汉战争之楚”,还应包括陈胜“张楚”之楚、楚怀王“义帝”之楚;“楚时去亡,降为汉”反映了汉王朝建立之初官方和民间对汉王朝法统的看法,并对西汉文景至武帝时期汉人对楚汉法统关系的认识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张家山汉简1983年发现,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①予以正式公布,为研究西汉初年刘邦至吕后二十余年间汉初历史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张家山汉简正式公布前学术界有关楚汉法统关系问题的研究,代表性论文有田余庆《说张楚》(《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该文指出文景至武帝时期汉人在观念上尊重张楚法统,但囿于资料未能论及楚汉交替之际时人对楚汉法统关系的看法及其历史影响。张家山汉简的整理公布,使这一研究成为可能。本文拟就张家山汉简中所反映的楚汉法统关系问题予以研究。
一、历谱“新降为汉”考
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竹简《历谱》,详细记录了汉高祖五年四月至吕后二年后九月十七年间各月朔日干支,其中在汉高祖五年“四月辛卯”和惠帝元年“八月癸酉”条下还分别附有一段记事文字,内容为:
新降为汉。九月(简2);
六月病免。(简10)
按:汉高祖刘邦五年十二月联合各诸侯王围困项羽于垓下,项羽乌江自刎,楚灭。二月(汉初以十月为岁首,同年二月在十月之后),刘邦受各路诸侯王拥戴,在定陶即皇帝位,正式建立汉王朝。历谱高祖五年四月条下“新降为汉”记事表明,南郡归降汉王朝当在高祖刘邦定陶称帝一月后不久,即历谱所记的“四月”。该历谱所记以汉高祖五年四月为始,一方面反映汉王朝的建立,是一次重要的王朝变革和重大的历史事件,另一方面也反映墓主本人自己亲身经历了这场历史变革,也就是在这一年,墓主降于汉廷,接受汉廷领导,又因这场变革在南郡有可能发生在四月,故墓主所记历谱才有可能始自四月。因为刘邦二月定陶称帝后不久,西都洛阳(五月)迁至长安(六月),南郡四月归并汉王朝领导也是有可能的。故高祖五年“四月辛卯”条下“新降为汉”之“汉”应是指刚刚成立的西汉王朝,而非公元前206—前202年间的、偏居巴蜀汉中之地的汉王国。
惠帝元年“八月癸酉”条下同时记有“六月病免”字样,表明墓主生前乃系汉王朝南郡治下的一名官吏。汉朝法律规定,官吏“病满三月免”。墓主高祖五年四月“新降为汉”,惠帝元年六月“病免”,说明墓主在汉高祖五年汉王朝建立至惠帝即位期间一直在南郡为官,之后便因病去职闲居在家,直至吕后二年后九月(历谱最晚记至吕后二年后九月,推断墓主去世当在此后不久)。不过,“新降为汉”一语同时也反映出墓主不惟汉初刘邦在位时一直为官,即或楚汉之争及秦王朝时亦可能为官。M247号墓墓主棺中随葬有墓主所用的鸠杖,历谱惠帝元年,即前194年条下记“病免”,知墓主此时年事已长,他死在吕后时或更晚一点的时间,年纪自已老迈,因此,二者是相合的(参见江陵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伍七十五,皆受杖”(简355)亦可为证。否则,墓主不会在楚汉交替之际,那么庄严地记了一笔“新降为汉”,关注这一政权交替变革。由此可以推知墓主应是经历了秦、楚和汉王国(公元前206—前202)及汉初历史的一名人物,与刘邦、萧何属同时代人,同为秦末至汉初历史的见证人。“六月病免”记载和墓主所存吕后“二年律令”,客观上反映了墓主对汉王朝政权的认同,反映了墓主的政治态度。因此,历谱所记这段文字从另一个侧面又佐证了“新降为汉”之“汉”只有可能是“汉王朝”,而非楚汉之争期间的“汉王国”。
二、《奏谳书》“楚时去亡,降为汉”辨
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竹简《奏谳书》主要是汉初议罪案例的汇编,提及“楚时去亡,降为汉”的共有二则案例:
其一: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骜敢谳之。三月己巳大夫辞曰:六年二月中买婢媚士伍点所,贾钱万六千,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当为婢。·媚曰: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卖所,自当不当复受婢,即去亡,它如。·点曰:媚故点婢,楚时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数,即占数,卖所,它如、媚。·诘媚:媚故点婢,虽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占数媚,媚复为婢,卖媚当也。去亡,何解?·媚曰:楚时亡,点乃以为汉,复婢,卖媚,自当不当复为婢,即去亡,毋它解。·问媚:年岁,它如辞。·鞫之:媚故点婢,楚时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占数,复婢,卖所,媚去亡,年岁,得皆审。·疑媚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如发。·吏当:黥媚颜,畀,或曰当为庶人。(简8—16)
其二: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余、丞骜敢谳之。五月庚戌,校长池曰:士伍军告池曰:大奴武亡,见池亭西,西行。池以告,与求盗视追捕武,武格斗,以剑伤视,视亦以剑伤武。·今武曰:故军奴,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不当为军奴,视捕武,诚格斗,以剑击伤视,它如池。·视曰:以军告,与池追捕武,武以剑格斗,击伤视,视恐弗胜,诚似剑击伤武而捕之,它如武。·军曰:武故军奴,楚时亡,见池亭西。以武当复为军奴,即告池所,曰武军奴,亡。告诚不审,它如池、武。·诘武:武虽不当受军奴,视以告捕武,武宜听视而后与吏辨是不当状,乃格斗,以剑伤视,是贼伤人也,何解?·武曰:自以非军亡奴,毋罪,视捕武,心恚,诚以剑伤视,吏以为即贼伤人,存吏当罪,毋解。·诘视:武非罪人也,视捕,以剑伤武,何解?视曰:军告武亡奴,亡奴罪当捕,以告捕武,武格斗伤视,视恐弗胜,诚以剑刺伤捕武,毋它解。·问武:士伍,军卅七岁,诊如辞。·鞫之:武不当复为军奴,□□□驽(奴)告池,池以告与视捕武,武格斗,以剑击伤视,视亦以剑刺伤捕武,审。·疑武、视罪,敢谳之,谒报,署狱如发。·吏当:黥武为城旦,除视。·延以闻,武当黥为城旦,除视。(简36—48)
上述二则案例中提及的“降为汉”之“汉”,我们认为应是汉高祖刘邦称帝后建立的汉王朝之“汉”。这由案例本身所反映的重大历史事实所证明的,两则案例均涉及到汉高祖五年五月诏,《汉书·高帝纪》五年五月诏曰: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高祖五年五月诏是西汉初年最重要的法令之一。汉高祖刘邦五年十二月击败项羽,同年二月即皇帝位,正式建立汉王朝,夏五月遣散军队,“兵皆罢归家”,同时发布五年五月诏,处理各种战后问题。其中,命令在战乱中聚集山泽的人各归本土、复故爵田宅及因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一律免为庶人的内容。从《奏谳书》这两则案例可以看出,汉高祖刘邦在称帝后的同年五月确实颁布了这一诏书,婢媚、奴武逃亡的理由,自述援据的都是高祖五年五月颁布的这一诏条,既然自己已经“降汉”,依律自占名籍为“庶人”、“民”,当不应再为“奴”、“婢”,反映下层人民对汉王朝建立的认可和接受,与历谱高祖五年四月条墓主所记“新降为汉”所反映的事实也是一致的。
既然“楚时去亡,降为汉”之“汉”所指已经辨明,那么“楚时去亡”之“楚”又作何解?我们首先从案例本身试作分析,婢媚一案“奏谳”廷尉请求“谒报”在汉高祖十一年八月,但事情起因却追溯至“六年二月”。鞫辞中言婢媚时年岁,媚自辩曰:“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卖所,自当不当复受婢,即去亡。”意即我婢媚原来是点的女婢,楚时我逃亡,如今汉王朝建立,令婢占数,免为庶人,点将我卖至处为婢,我个人认为不当,所以再次去亡。媚所言“楚”,依其意当在汉王朝建立之前。汉王朝建立之前楚有二:一是秦二世元年(前209)至汉王朝建立之前(前202)之“楚”,即陈胜“张楚”之楚、楚怀王“义帝”之楚、项羽“西楚霸王”之楚;二是战国七雄之“楚”(公元前223年秦灭楚)。两则案例均发生在南郡,江陵是楚郢都所在地,公元前278年即已被秦攻占并设南郡管理,此地属楚被秦所占距上述案例发生已百年有余,而媚仅岁,武也仅才卅七岁,故所言“楚时去亡”之“楚”,当为秦二世元年(前209)至汉王朝建立之前(前202)间之“楚”,而非战国七雄之“楚”。张家山汉简整理者注释“楚时去亡”之“楚”为“楚汉战争之楚”范围限定失之于窄,欠妥。
奴武、婢媚言“楚时去亡,降为汉”应是一种感情和历史事实的真实反映。南郡江陵原属战国七雄楚国故都郢地,秦将白起公元前278年拔郢,楚被迫东迁淮阳,《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言“南郡备警”②,当是秦国占领楚都后当地楚人激烈反抗所致。秦二世元年(前209),陈胜首事,建立“张楚”政权,之后项羽、刘邦又立楚国王族后裔楚怀王为帝,这使楚地人民看到希望,同时“天下苦秦久矣”③,自然对张楚、楚怀王之楚产生认同感。公元前206年,项羽自立西楚霸王,节制所封十九王,刘邦偏居巴蜀汉中为王,自然时人视项羽之楚为正统,只知秦灭楚兴,只是到了公元前202年,项羽兵败自杀,刘邦改“楚”立“汉”(汉王朝)号令全国,人们才又接受“汉”兴代“楚”事实。缘此,奴武、婢媚才有“楚时去亡,降为汉”之语。所以此处之“楚”笔者认为还应包括陈胜之“张楚”、楚怀王之楚,似不应仅限于楚汉战争之“楚”。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汉法律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中“楚时去亡,降为汉”之表述当也代表了汉王朝官方的思想,即“汉”(汉王朝)是代“楚”(公元前209—前202年间之楚)而立。刘邦原本楚人,秦时为沛县泗水亭长,常繇咸阳,观秦始皇,曾喟然叹息“大丈夫当如此矣”④。后响应“张楚”政权掀起反秦斗争,之后与项羽同受楚怀王之封,拥立楚怀王,为复怀王之约,与项羽争战四年。秦是暴政的代表,天下苦秦,刘邦自然不会标榜汉王朝是由秦而承继来的,相反自己与项羽争战是为了恢复楚法统即为义帝报仇,顺民心应民意。因此,可以看出,《奏谳书》中的这种“楚时去亡,降为汉”反映的不仅是王朝交替,更是汉初上下对汉王朝法统的基本看法和理解,即“汉”承继“楚”(前209—前202)而兴、而立。
三、张家山汉简与楚汉法统关系简论
如果说张家山汉简历谱“新降为汉”、《奏谳书》“楚时去亡,降为汉”反映了楚汉交替之际时人对楚汉法统关系的基本看法的话,那么,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和《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则又为我们了解西汉文景至武帝时期汉人对楚汉法统关系的认识以及楚汉之际时人对楚汉法统关系看法的历史影响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马王堆汉墓帛书出土于长沙丞相侯利仓儿子墓中(编号为三号墓),其中被整理者定名为《五星占》⑤的帛书,根据实际观测记录了从秦始皇元年(前246)至汉文帝三年(前177)七十年间岁星(木星)、填星(土星)和太白(金星)在天空中运行的位置,在秦汉纪年之间赫然记有“张楚”政权。该墓安葬日期为汉文帝“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即公元前168年,属文景时期。侯利仓乃长沙王国丞相,该墓是其儿子之墓,说明时至文景后,汉王朝是继楚而来仍是时人共识,由陈胜建立的“张楚”政权是灭“秦”、开“汉”的中间环节。在张楚政权中成长壮大的刘邦是继“张楚”之楚、楚怀王之楚打败项羽而继任楚之正统,因这期间被封为“汉”王,故称帝立国号为汉,从而建立历史上一个新的皇朝——汉王朝⑥。
《史记·秦楚之际月表》系武帝时司马迁所撰,司马迁撰《史记》自称“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他的这个《月表》设置当是代表了他对秦、楚、汉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月表》所列始自秦二世元年(前209),迄于汉五年(前202),前后共八年,将这一历史时期命名为“秦楚之际”而仅将“汉王国”厕身其间,正反映了司马迁对这一历史过程演变的基本认识,即汉王朝是继秦、楚而来,“秦”与“汉王朝”之间尚存在着“楚”这一个历史时期和环节,“秦”由“楚”(刘邦、项羽所拥立之楚)灭,汉王朝的建立是在张楚政权建立后这一历史时期发展壮大而代楚建立汉王朝的。司马迁的这种思想不是空穴来风,而是自楚汉交替间至文景、武帝时期汉人一贯的看法和观点的反映,尽管司马迁标榜“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但在这一点上看来他并未成一家之言,而是承袭了汉初七十年间汉人对楚汉关系的这一基本看法和认识,即从法统上讲,刘邦建立的汉王朝是承继楚而来,秦汉时人普遍认为秦王朝、汉王朝之间应存在“楚”这样一个历史时段和政权。
另外,从《奏谳书》所载发生在南郡的这两则案例言“楚”、言“汉”而不言“秦”亦可看出楚汉法统关系之一斑。南郡属秦已久,但在媚、武言及“楚时去亡,降为汉”追述前事时,却常用“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故军奴,楚时去亡,降汉”,有“楚”之前当为“秦”,秦时媚、武有可能为奴、婢,这里用“故”代“秦”,继而述“楚”、述“汉”,反映楚汉交替之际,时人对暴秦的憎恶和秦为楚灭、汉继楚来的基本思想,这与汉朝建立后统治阶层口诛笔伐秦暴政也是一脉相承的。不过,应当承认的是,尽管从法统上讲汉继楚而来,但由张家山汉简汉律来看,汉王朝制度方面却是承袭秦制。由于不属该文讨论范围,留待另文专论。
注释:
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以下凡引张家山汉墓竹简,皆见本书)。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③《史记·高祖本纪》。
④《汉书·高帝纪》。
⑤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五星占〉附表释文》,《文物》1974年第11期。
⑥关于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五星占》附表中“张楚”年号,田余庆认为:“从汉墓张楚帛书论及汉初重张楚问题,不可忽视汉高祖刘邦对张楚的态度。高祖为陈胜而不为义帝置守冢,而且户数多,优于其它帝王,正是由于汉初特重张楚法统的缘故。”(参见田余庆:《说张楚》,《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