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10期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它对当时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经过商鞅变法,秦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几乎决定于有无爵位和爵位的高低。汉代军功爵制虽日渐轻滥,但在西汉初年却仍具有真实的价值;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对一般百姓已无实际意义,但在军队中仍具有一定的作用。[1](p51~72,p179~251)简牍材料显示,在秦汉的户口登记和断案治狱等官文书中,都有关于当事人有无爵位和爵位级别的详细记录。朱先生在《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1](p179~191)一文中,将秦代七级以下低爵者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当官为吏和乞庶子的特权。当官为吏必须有爵,无爵者不能当官。有爵者可役使无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因功得爵者,还可推荐一名庶子到军队和政府中为小吏。但无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罢官,也不能给低爵者做仆隶。二是赎罪和减免刑罚的特权。在秦律中,犯有同样罪行者,因有无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别,所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7](p180)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这在《商君书·境内》和《汉官旧仪》及睡虎地秦简中均有反映。三是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四是生活上的优待。有爵者在出差途中,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住宿、饮食服务标准和车马等交通便利;在其死后,也依其爵位高低确定丧葬礼仪和墓树多少。七级以下低爵者如此,七级以上高爵者所享有的特权自不待言。
汉代军功爵拥有的特权和优待虽不及秦代,但仍具有实际价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8]的出土,为我们认识汉初军功爵的价值,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新材料。朱先生从若干方面,论述了军功爵制在汉初的实际价值。[9][10]其经济价值主要表现在占有田宅、减免赋税和爵位卖钱、折价等方面。根据《二年律令》,汉初按六个等级授予田宅,第一至第四等级分别是侯爵(彻侯和关内侯)、卿爵(大庶长至左庶长)、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和小爵(不更至公士),第五级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第六级是犯有轻罪的司寇和隐官。不同等级者所受田宅的数量相差悬殊。侯爵和卿爵所受田宅数量庞大,其中关内侯最高可授田九十五顷、宅九十五(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只受宅一百零五);卿爵中最高的大庶长可受田、宅各九十顷、座,以下依次递减二顷、二宅,至最低的左庶长也可受田七十四顷、宅七十四。至大夫爵则数量骤减,最高的五大夫仅可授田廿五顷、宅廿五,大夫仅授田五顷、宅五;小爵所获田宅更少,分别只有四顷(宅)至一顷(宅)半。至于没有爵位的士伍、庶人等,只能各获一顷一宅,而司寇、隐官等轻刑犯人可各获半顷、半宅。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还表现在有爵者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减免赋税的特权,这在《二年律令》中都有具体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人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
——《田律》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户律》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田律》
一般百姓“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稾皆二石”,他们与“不租,不出顷刍稾”的卿以上爵位者和“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的卿以下爵位者的负担,显然有别。尤其是那些“卿以上”爵位者,占有大量田宅,但却不出田租、刍稾,足见在汉初军功爵仍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虽然汉代已出现官重爵轻的趋势,但有爵者仍然享有相应的官级待遇。就汉初与汉元帝时的官爵对比关系而言,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元帝时高爵与高官对比较细,低爵与低官对比较粗,而《二年律令》所记则恰恰相反。二是元帝时高爵地位高,中爵地位低,公乘以下就不再与官级对比;而《二年律令》所记汉初高爵地位相对低,中爵地位明显提高,公乘以下至公士分别可比六百石至佐史。这说明汉代军功爵虽日渐轻滥,但有爵者(特别是中高级爵位)仍然享有较高的政治待遇和地位。
汉初军功爵的政治价值还表现在爵位的可继承上。特别是作为彻侯、关内侯“后子”的嫡长子,可以继承其父的所有政治、经济特权,实际上是世袭制。其他如卿级爵(左庶长到大庶长)、大夫级爵(大夫到五大夫)和小爵(不更到公士)的嫡长子,均为降级继承(从降九级到降二级不等),其他众子所继承的爵位就相当低了。按照爵位降二级继承的原则,上造、公士的嫡长子已无爵位可继承,只能进入庶民阶层。
军功爵原本是对立有军功者的赏赐,即使非军功,除后宫嫔妃外,一般也仅限于授男子,故史书中屡见有诸如“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之类的记载。但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却明确规定“女子比其夫爵”。此外,另有四条关于对逃亡和犯罪的“上造、上造妻以上”和“公士、公士妻以上”如何减轻处罚的律文,足证汉初拥有军功爵者之妻,也可享有与其夫同等的待遇。丈夫死后,以寡妻立户者,可继承其夫的爵位,即所谓“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女子比其夫爵”是军功爵政治价值的又一体现。
根据《二年律令·钱律》可知,汉初军功爵也可赎罪免刑,而且“一级爵位竟可以免除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四至五年刑)、鬼薪、白粲(三岁刑)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一岁刑及刑徒之类)三人为庶人,如果被判为肉刑而未上报者,就不再行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10]
拥有爵位者不仅生前,在其死后也因有无爵位和爵位高低之别而有不同对待。如在政府赐予的丧葬费中,给卿级爵和五大夫以下爵者的棺椁钱就有明显差别,无爵者则只有少量棺钱。
军功爵的政治、经济价值,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关联的。如占有田宅和减免租赋,既是经济价值,也是获爵者政治地位的体现。其他如出差途中各传舍提供的食宿、车马服务,皇帝赐予酒食的数量,以及死者棺椁钱的多少等等都是如此。不过,军功爵制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仅限于西汉初期吕后当政及其以前.此后军功爵制逐渐轻滥,到西汉末期,除高爵外,所谓“民爵八级”只是一种荣誉。到东汉时,连学识渊博的王充也不知道“民爵八级”有何用处了。这些论述,使军功爵制在秦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具体显现出来,并进而折射出军功爵制兴衰存废的历史轨迹。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