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武威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规定给70岁以上的老人授王杖,使其享受种种优惠,并严惩抗令不遵者;而且颁赐王杖不分穷、富、男、女,这充分体现了汉代的养老、敬老制度,也给今人以深刻的启发。
1959年9月至11月,甘肃省博物馆在武威市新华乡缠山村磨嘴子高地发掘了31座汉墓,出土了木简10枚,鸠杖13根。其中18号墓出土了鸠杖二根,一根为长1.94米的木杆,直径4厘米;一根残长40厘米,杆端各镶一木鸠。鸠杖上缠有木简十支,简长约23~24厘米,其简文曰([]内字为笔者臆补):
《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汉成帝时)九月甲辰下。
《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汉宣帝时),朕甚衰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但)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明在兰台石室之中。王杖不鲜明,得更缮治之。河平元年(汉成帝时,-28),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颊]部游缴吴赏,使从者殴击。先用诉地太守,上谳廷尉,报:罪名明白,赏当弃市——兰台令第三十三,御史令第四十三。尚书令灭受在金。
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汉明帝时,公元72年68岁)受王杖。
是为《王杖十简》,参阅前贤争议,拙译文为:
《皇帝诰命》诏令御史说:年龄70岁以上接受王杖的人,与年薪600石米的官员享受同等待遇,进官府不拜,犯了徒刑2~4年的耐罪及以上,也无须以二尺板牍告劾。有敢征召侵辱他的,类同大逆不道。建始二年(-31)九月甲辰日颁下。
《皇帝诰命》诏令丞相、御史说:高祖皇帝以来,到本始二年(-72)今日,朕非常哀怜老小:高年龄的人,应赐给他们王杖,杖上有鸠鸟,使百姓老远就能望见它,知道和符节一样尊贵。有敢狂妄辱骂殴打王杖主人的,如同大逆不道。持王杖可出入官府,符节但行驰道之旁道无妨。王杖权益可以转卖,转买者免除赋税,一切征发均不参与,如同中原郡县的蠲(juān)免制度:有非亲生子女养赡老人的,能长久不懈,可免除赋役。此令已收藏于兰台石室之中。王杖不鲜明华丽的,可重新修制。
臣谨按:大汉成皇帝河平元年(-28),荆州刺吏部汝南郡西陵县昌里乡,有先辈年70岁,接受了王杖。颊亭部所游缴官吴赏,指使随从殴打先辈。先辈向太守告发,太守上报廷尉。皇帝御批:罪名明白,吴赏应当斩首示众——“《制》诏丞相御史”为兰台令第三十三号文,“报斩吴赏”为御史令第四十三号文。尚书令“灭”承旨归档于《金布令》之中。
后嗣谨记:孝平皇帝元始5年(公元5年),伯父生,永平15年(汉明帝时,公元72年,68岁)受赐王杖。
拙意自作发明者有六:
①官廷“不趋”,译为不拜,败、拜谐音,皇室有忌讳“败”者,即以不趋代不拜。
② “至本”、“二年”间脱一“始”字。下文《王杖诏书令》第9号简中有“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字样,可释疑。
③“节、第”二字简影不佳,今据《王杖诏书令》简11“节第行驰道中”改之。
④ “臣谨按”一段,因考简影“河平元年,汝南西陵县昌里”等字突然变小,愚以为是尚书令的案例札记。皇帝不会说得如此琐细,且不会称“先”。先字旧释人名,愚释先辈,与《包山楚简》217段“致祷楚先老僮、祝融”类同。“颊”字简影偏旁类“英”字,愚以为这是古代莢字的简化字荚,后人再省去草字头则组成今之颊字。“报”字为皇帝批示的简称,古史中常有“留中不报”之语,言皇帝收了折子,不置可否,如石沉大海。
⑤ “罪名明白,赏当弃市”应当是皇帝的批复,故作者另起一简书写;然而“罪名”二字不算吉祥,便仍留在原简末尾,以“明白”二字写在简首。
⑥ “幼伯”旧译人名,愚以为父母师长为孩子起名,不会称之为伯;后人为长者起绰号,不会称之为幼;应当是子嗣称呼长辈加了个年龄定语——年幼的伯父。
⑦ 政策性诏书一般收在兰台令中,批复案例的诏令一般收在御史令中。所以有以上的诏令编号设定。下文《王杖诏书令》第一简的政策性诏书也是兰台令编号,可为证。以上十简的撰人应当是王杖主的子嗣——为了标榜死者生前的荣耀,便以鸠杖陪葬,并予以文字说明:先抄录皇帝诏令和尚书令所记案例,然后说明王杖主的生年和受王杖之年。其文辞朴实无华,简约含混,表现了汉代官方语言的口语化倾向和行话色彩。这些文辞在当时流行易懂,在今天却古奥难训,幸而有其他文献出土佐证。
1981年,政府又征集到磨嘴子出土的《王杖诏书令》木简26支,简背有编号,表示原有27简,缺一简。这些简文次序明确,内容大致完整,为《王杖十简》的排序提供了依据,为汉代的养老敬老制度勾勒了清晰的轮廓,今据简影,直录第1至11简文如下: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 (hùn,借为髡,kūn,刑)。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宾(借为膑,刑)。市毋租,比山东复:人有养谨者,扶持明,著令——兰台令第四十二——孤、独、盲、珠孺(侏儒),不属律人,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击。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夫妻俱毋(无),子男为独。买田勿租,市毋赋,与归义(归义军,以敦煌为中心的藩镇)同;沽酒醪(lào,浊酒)列肆。
尚书令臣咸再拜受诏。建始元年(汉成帝时,-32)九月甲寅下。
汝南太守谳廷尉吏:有殴辱受王杖主者,罪名明白。谳何!应论弃市。云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殴抴(yè,拖拉)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阳告之,即弃市。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者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卖市毋租,比山东复。
其文与《王杖十简》类同,皆先录当朝诰命,再录案例,再录前朝训令。拙译文如下:
《皇帝诰命》诏令御史说:年龄70岁以上,是人人尊敬的人;若不是主谋杀人、伤人,不许告劾;也不受连坐。年龄80岁以上,活的日子还能长久吗?年龄60以上,其子不受髡刑。女子年60以上,其子不受膑刑。王杖权益转让他人,他人也免租赋,以中原地方的法规:有赡养王杖主者,扶持供奉确凿,以诰令——兰台令第42优待:孤儿、盲人、侏儒,都不是法律严格管束的人,官吏不得征发赋役,狱讼期间不能打。应布告天下,使臣民明白我的旨意。夫妻皆亡,幼子为独,买田不拿租税,转让权益不征赋役,与归义军地方的办法一样。叫卖开店自由随便,均不收税。
尚书令臣下名咸,再次拜谢接受诰谕.建始元年( -32)九月甲寅日下达。
豫州刺吏部汝南郡太守请示廷尉:有殴辱持王杖老人的,罪证确凿。请示什么!应当斩首示众。司隶校尉部左冯翊云阳县白水亭亭长张熬,殴打王杖主,并指使驰道主管人王阳告劾,结果反被斩首。
高祖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72)今日,朕十分哀怜老人。高年的人赐给王杖,杖上有鸠鸟,使百姓远远就能望见,,与符节同效力。官民有敢詈骂殴辱他的,判大逆不道罪。持王杖能自由出入官府,在驰道中行走,做买卖或转让权益都免税,象中原地方一样蠲免。
26简《王杖诏书令》详尽地阐述了汉朝优待老人的政策和事例,包括建始元年、本始二年、元延三年(汉成帝时,-10)的诏令和汝南郡的王安世等人坐殴辱王杖主被杀的案例,解决了《王杖十简》孤证难考的问题,但出土地仍仅局限于磨嘴子一地。
1989年8月,甘肃省武威地区文物普查队清理发掘了武威县柏树乡下五畦村旱滩坡的汉墓,出土断残木简16枚,简长一般为21厘米左右,宽1厘米左右,每简11字至28字不等。今录主要敬老文辞如下:(前贤缀补之字用□号标之,拙人臆补之字以[]号标之)
1号简:《制》诏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告劾;
吏擅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弃市]。
译文:《皇帝诰命》诏令监察御史曰:有司奏报的七十岁以上者,与600石俸禄的官吏享受同等待遇。出入官府不拜,不许以二尺版牍告发弹劾;官吏擅自征召侵辱他们者属大逆不道罪,斩首示众。
11号简:长安乡啬(sè,,收赋官)夫田顺坐征召金里老人荣长,骂詈殴[击,劾大逆不道罪,弃市]。
译文:长安的乡官啬夫田顺,因征召金里村老人荣长赋役,至打骂侮辱,被讼告犯大逆不道罪,斩首于市。
根据同墓出土的其他简文有“建武九年“字样,可知这些木简成文的上限为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九年(43),根据专家的综合分析,这些汉简的入土年代约为东汉中晚期。这说明东汉仍用严法酷刑保护敬老、养老制度。这种制度在《后汉书·礼仪志》中也有所反映: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受之以王杖,餔(b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是月也,祀老人星于国都南效老人庙。
明帝永平二年(59)三月,上始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继也,老而辈小)于辟雍(学堂)。
西汉的传世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
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不伤体肤,《汉书·惠帝纪》)。
文帝时……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遨嬉戏如小儿状(《史记·律书》)。
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汉书·武帝纪》)。
(汉景帝后元)三年(-141)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者;鳏寡不属逮(未老)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未产)、师、侏儒、当鞠系者,颂(宽松)系之(《汉书·刑法志》)。
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牍相比照,可知两汉确有敬老、养老的法令制度。然而也有些学者认为王杖仅授予富绅官宦家,穷人则与之无缘。愚不以为然。
《王杖十简》出土时共发掘了31座汉墓,皆为土洞单、双室葬,共出土陶器、漆器、铜器、铁器、草编器计610件,钱币1199枚,木简10支,鸠杖十三根。这显然是平民的墓葬;而且鸠杖和墓的比数为42%,若按双人葬计算,起码有20%的汉朝子民为70 岁以上持王杖而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