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是中国数千年来的治国理想,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实现这样一个社会,是通过社会主义“仁政”,还是根除两千年儒家思想积弊,建立一个法家原则构筑的新社会。
儒家将“仁”提到了政治思想的核心地位,以周为政治典范,将家庭伦理道德硬性地扩展到了整个社会。汉元帝(公元前48年继位)以来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这样作的结果就是政治的腐化和家庭(精英)内部的残酷屠杀。即使是象李世民那样的“贤君”也是靠杀了自己两个亲兄弟才坐上皇位的。 又由于政治结构是垂直的,而不是象家庭结构那样扁平化,它需要一种等级秩序,“势”来支撑,在中国历史上农民革命过程中领袖为了造“势”,在马上得天下开始儒家教化后不得不杀掉自己生死与共的同志——不是最高领袖愿意杀人,而是势使之然!
中国伟大的智慧典籍《黄帝阴符经》说,天之无恩而大恩生,天之至私用之至公。说教和眼泪不能根本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复杂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施“仁政”的结果总是最大的“不仁”,越是讲“仁政”的时代,中国社会就越腐败、国力就越弱。大家想一想,宋以后就不用说了,当时儒家已经确立了自己的神圣地位;从秦到唐,中国最强大,吏治最清的时候总是人们离“仁政”最远的时候——正是儒弱的元帝丧送了大汉王朝!
在中国历史上,有哪个时代国力曾经如此强大过,有哪个时代曾经作到路不拾遗,又有哪个时代的的官吏如此廉洁,是秦国,是象今天这样拥有大量国有经济,一百多年施行法家的大秦帝国!
然而贾谊的一篇《过秦论》似乎判了秦帝国政经模式的死刑,秦帝国灭亡的原因真是贾宜所说的“仁义不施”吗?不是啊,是因为过度膨胀的财政政策和精英集团的极度腐败;现代考古为我们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汉政就是与秦政为蓝本的,那汉为什么没有“二世而亡”呢,是因为汉初实行了紧缩的财政政策!精英集团还能积极进取!
再说秦国是“二世而亡”吗?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就是130多年。按自己的意愿肆无忌惮地剪接历史是儒家最典型的宣传手法,骗了一代又一代中国政治精英。举列来说吧,孟子对《尚书·武成》所记周武王伐纣时“血流漂杵”产生怀疑,认为以至仁伐至不仁,不应如此。并说“尽信书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册而已。” (《孟子·尽心下》)然而在国家“夏商周断代工程”工程中,科学家运用碳14测年技术和国际天文学界最先进的计算软件推演得出的结论却是:《尚书·武成》详细记载的武王灭商时的天象是真实的,将《武成》的日期转换为现代历法就是:
公元前1047年11月27日,庚午日。凌晨时,月亮位置在东南方称为房四星座的正中。此时武王大军在周的镐京集结,备战。
12月20日,癸巳日。反商大军出征,日夜兼程,向东方进发。
公元前1046年1月14日,戊午日。周人的大军到盟津与其它的反商同盟军汇合。准备战斗。
1月20日,甲子日。子夜岁星当顶。天明后反商大军在商都之郊的牧野与商军决战,一日之内,商军土崩瓦解。
3月12日,乙卯日。武王回到沣镐,到祖庙祭告周人先王先公,庆祝胜利。
《尚书·武成》并不象象孟子所认为的那样不值得信赖。违背了自己的先验理念就说历史是不真实的,看来“尽信书不如无书”这句话似乎最适合《孟子》一书。
儒家对中国人的精神影响是如此之深,中国的政治家很难逃出儒家思维模式。毛泽东是一位伟大的战略家,他受儒家思想影响太大,以至于他认为通过教育运动能够让“六亿神州尽舜尧”。毛泽东同志喜欢读史,我们从他的批注中能看到儒家在他心中抹不掉的心迹。他读《南史·韦睿传》,读到勇将韦睿“性慈爱,抚孤兄子过于己子,历官所得禄赐,皆散之亲故,家无余财”时,写了这样一句批注:“仁者必有勇。”当他看到《旧唐书·朱敬则传》中朱敬则上书武则天,以秦朝苛政致亡的教训说明必须禁绝“告密罗织之徒”时,毛夸赞朱是“政治家、历史家。”还直接引用贾谊《过秦论》中的话说:“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文化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总结了自己失败的教训,面对党内不断壮大的官僚集团开始“崇法批儒”,但时间已经不给他机会了——将一个两千年的治国理念扫除干净不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能完成的!
儒家似乎有消融一切积极思想的能力。比如西方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很快就被儒家融化为一种不三不四的东西。“依法治国”提了很多年,也搞了许多法律条文,但就是没有一个法治社会。人们到处嚷中国人要诚信,到处搞法制教育,事实上西方法制在中国产生排异反应是必然的,就象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必然会产生排异反应一样。
为什么是这样呢?说中国人没有权利意识,只有义务意识,说中国人只有人治社会,没有以法治国的历史是解释不了这种现象的,问题的本质在于法律的政治经济基础方面。西方现代法律是最近五百年资产阶级不断推动的结果,其重要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就是商人的契约理念直接应用到政治领域的结果。自上个世纪初中国律法全盘西化开始,以西方法律治国的失败命运就注定了。
1904,沈家本“修订法律馆”开馆标志着中国法制全盘西化的开始。沈家本为了使中华法系与“国际接轨”,参照德、日、法等国法律全面修订了清朝律例,自此西方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律的发展,从清末的宪政改革一直到民国的“六法全书”都是这样。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又引入了前苏联的法学理论体系,这个体系是上个世纪30年代以维辛斯基的理论为指导建立起来的,维辛斯基是斯大林大清洗时期前苏联的高级检察官,曾积极参与了对一批前苏联高级领导人的残酷迫害,如布哈林、季诺维也夫,加米日涅夫、拉狄克等。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在中国儒化后很快蜕变为人治。我听一位在法律战线上工作多年的同志讲,文化大革命时一个干部强奸了一名妇女,公社革委会主任去请示县长如何处理,当时县长正在睡觉,被打扰了好梦的县长一怒之下就把那名干部枪毙了。
中国法家和西方法学相差两千年,他们有着诸多共同点,比如说他们都以法为治国之本,商鞅认为“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又说:“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商君书·画策》),只要“法任”就可以达到“国治”。而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也认为,人要遵守社会契约、服从法律,在国家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没有比法更高的权力;也因此,中国法家和西方法学都将法律沿伸到了公共生活的几乎所有层面,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三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也和今天的西方世界一样“莫不皆有法式”。再比如说二者都反对贵族特权,商鞅变法的一个革命性内容就是取消了贵族爵位的世袭制度,代之以军功授爵制。《史记·商君列传》云:“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近代西方法学思想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势力,更是强烈反对城堡里出身的封建贵族。在卢梭著名的小说《新爱洛绮丝》中,他对那些顽固的贵族冷嘲热讽道:“在一个国家里,贵族只不过是有害而无用的特权。你们如此夸耀的贵族头衔有什么令人尊敬的?你们贵族对祖国的光荣、人类的幸福有什么贡献?!你们是法律和自由的死敌。凡是在贵族阶级显赫不可一世的国家里,除去专制的暴力和对人民的压迫以外,还有什么?”
共同点不能成为我们照搬西方法律的理由,你可以搬来西方的全部法律条文,但你却搬不来西方的资本主义成长的全部历史。中国法制全盘西化就如同将种子种在了岩石上,它是不会健康成长的;工业时代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引入西方法律诸多社会管理经验,但是全盘西化的结果却是引入的法律越多,离法治社会就越来越远。我们要作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法家和西方法理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法家和西方法理的哲学基础不同。中国法家侧重于主观目的性,而西方法理强调自然客观性 。在两千多年前战国争雄的时代,一个国家只有集中自己的全部国力图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家先驱们将国家富强放在第一位。法律不仅仅是社会安定的基础,更主要的它还是国家强盛的手段。《商君书·壹言》曰:“治国贵民壹;民壹则朴,朴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富者废之以爵,不淫;淫者废之以刑而务农。” 《商君书·农战篇》云:“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搏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国作壹一岁者,十岁强;作壹十岁者,百岁强;作壹百岁者,千岁强,千岁强者王。”
希腊也是西方法理精神的源头,毕达格拉斯认为数是世界的“始基”,数的比例关系构成宇宙的和谐系统,是贯穿整个宇宙和社会的普遍法则,因而也是法律的起源和依据。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它的运动规律叫“逻各斯”。它决定着界包括社会在内的万事万物的产生。由此法律也应有其客观必然性。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人定法与自然法两种,但人定法最终来自于自然法。人定法的内容变化不定,自然法则永恒不变。西方法理这种强调自然客观性的特点为罗马法学家所继承,并成为近代西方法理的基础。他们无情地抛开了僧侣们的神权和贵族们的特权,把法视为事物内在规律的体现。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孟德斯鸠就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中国法家和西方法理哲学基础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二者伦理取向的不同,前者主张“尚公”和人民“自治”,后者则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早期法家的先行者商鞅将公与私直接对立起来,认为“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这就要求“上开公利而塞私门,以致民力,私劳不显于国,私门不请于君。”(《商君书·壹言》)”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商鞅还认为民众都应遵守法律,以达到安定“自治”,他在《商君书·定分》中写道:“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又说:“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针对秦人尚武勇于私斗的民族特性,商鞅建立了连坐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它成为法家思想的支柱之中!
近代西方法律的价值取向直接代表自十五世纪以来逐步强大的欧洲资产阶级,他们在强调私有财产神圣性、不可侵犯的同时,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在欧洲政治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约翰·洛克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完全自由的,人们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及财产。但由于这种自由及平等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依照法律进行裁判的机构,人们就要相互订立社会契约,把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社会,进而组成政府。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后,仍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力,国家权力绝不能超越公益的范围。这里,洛克给与了自由最广大的空间,政府权力不过是自由领地里的一小块飞地而已!
中国法家和西方法理都是以法为处理公共事务的准绳,但二者的执法原则不同。中国法家主张以刑去刑,以赏兴功。而西方法理自柏拉图以来就强调正义、用正义女神的剑惩罚罪犯。为了形象说明这种区别,我们不防作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把执法原则比作一个天平,天平的一边放着法典的砝码,另一边放着人。在西方世界的天平盘里那个人是犯人,另一端是一种与罪相等的惩罚,这时天平处在一个平衡状态。中国法家的天平不是这样,天平盘里那个人可以是罪犯,也可以是为国立功的人,但中国法家的天平永远是不平衡的,因为中国法家主张轻罪重罚,法律除了惩罚罪犯还要教育别人,只有轻罪重罚才能作到这一点。奖赏也是这样,重赏才会激励国民为国家利益奋不顾身。商鞅在《商君书·壹言》写道:“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又说“夫民之从事死制也,以上之设荣名,置赏罚之明也。”
在中国漫长的儒家小农社会,法家被儒者凭空指斥为残酷法律的代名词,在中国进入工业社会以后,法家又被那些以西方法律为师的学者贴上了封建专制的标签。从睡虎地秦简中看不出秦孝公至秦始皇时代秦法是残暴的,相反我们却看到了法家反对贵族特权的西方法律特点。是法家,将中华文明西部一个蛮荒的部落最终铸造为历史的伟大创造者,是法家支撑起了人类古代历史中最强大的秦汉帝国;就象西欧必然要经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复兴一样,今天是我们恢复大汉文明的原精神,中华法系的本来——法家的时候了——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亦将因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