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里耶秦简中“金布”一词指秦代的一级国家机构,同时又是职官名称。“金布”职责之一是为国家及私人追讨欠债。这一职责亦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简以及居延汉简等简牍。同时,“金布”还负责国家废旧物资的变卖处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损害公物的赔偿等。这些职能都散见于《周礼》。但相比之下,《周礼》的记载显得相对原始、粗糙。也就是说,秦简“金布”的职能继承了先秦古制,更加系统、完善。
《文物》2003年第1期发表了湖南里耶秦简的部分释文,其中提到了“金布”这样一个官府机构[1]。此前,根据《汉书》、《晋书》及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等材料记载,我们只知道“金布”是一项法律的名称[2]。现在看来,“《金布律》”当得名于“金布”这样一个管理金钱财物的机构,律条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当然也就和“金布”这个机构的职能有关。我们发现,“金布”的部分职能与《周礼》中的一些制度颇有相似之处。李学勤先生曾经指出,《周礼》中的许多内容明显早于秦汉律,两者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3]。受此启发,笔者试着对里耶秦简“金布”与《周礼》相关制度的关系作一探讨。请学界师长指正。
一
里耶秦简中提到“金布”这一机构的有:
J1⑧156:四月丙午朔癸丑,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书到言,署金布发。它如律令。欣手。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
J1⑨1正面:……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限于篇幅,我们与此没有摘录其它与此相关的简文。但从上下文看,秦简此处的“金布”是一个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追讨债务。
“金布”这一机构名称的来源与《周礼》中的“泉府”很相似。
“金布”中的“金”和“布” 都是战国时期秦国货币的名称。云梦秦简《金布律》中有:“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入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可为证明。《周礼》“泉府”的“泉”也是周代货币的名称。《国语·周语》:“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韦昭注:“古曰泉,后转曰钱。”段玉裁云:“《外府》注云:‘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于水泉,其流行无不遍。’《说文·贝部》曰:‘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而行钱。’据许语,钱即泉,秦时易名钱也。……”徐养原:“泉钱同声,古盖通用,秦为废贝之始,非名钱之始也。”孙诒让:“徐说是也。”[4]
需要注意的是,《周礼》中的货币也称为“布”。但这个“布”指的是金属铸币,不是布帛之布。《周礼·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供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郑玄注:“布,泉也。布读为宣布之布。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于水泉,其流行无不遍。”段玉裁说:“布字枲织为本义,宣布为引申之义。”孙诒让说:“凡圆法铸造及赋入之泉此官总掌其入出之事,与泉府为官联也。”[5]《周礼·地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郑玄注:“金铜无凶年,因物贵,大铸泉以饶民。”[6]《周礼·地官·载师》:“凡宅不毛者,出里布。”郑司农注:“里布者,布参印书,广二寸,长二尺,以为币,贸易物。”又说:“或曰:布,泉也。”“里布”之“布”是否一定指货币,本身就值得探讨。但综合《周礼》各处相关记载及学者注释来看,其中作为货币的“布”指金属铸币当无疑问。这与秦律有所不同。
“金布”与“泉府”都负责对市场税收所得货币的管理。
秦简“金布”的职能之一是负责货币的收藏和管理,尤其是对工商业税收的管理。云梦
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钱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这里虽没有说明“受钱”的来源,但在张家山汉简《金布律》却比较明白:“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三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毋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一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诸为私(鹵)盐,煮济、汉,及为私井盐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 (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可见,“金布”所收藏货币的很大一部分或主要部分来源于工商业税收。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这部分内容见于《秦律十八种·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金布”负责市场税收货币的管理,这项工作不论是列入《金布律》还是列入《关市律》,都由“金布”负责。在云梦秦律和张家山汉律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分属于不同的律条,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周礼》“泉府”也主要是负责对工商税收货币的管理。《周礼·地官·廛人》:“掌敛市[之]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我们知道,在先秦时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市场是货币流通最为集中的地方。“泉府”在《周礼》中是“司市”的属官,它负责掌管市场货币税收的管理,应是当时国家财政机构中一个主要的货币管理机构。
“金布”和“泉府”都参与市场具体运行的管理。
云梦秦简《金布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则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有买(卖)及买殹(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毋婴。”这两条是和市场管理有关的法律,一条是关于市场上货币流通的规定,一条是要求市场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既然这两条法律都以“金布”命名,相信“金布”这一机构必然参与其中有关事项的管理。
《周礼·地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这段话的大略意思是说,“泉府”有调节市场商品流通的职能,市场上某种商品滞销时,“泉府”就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货币将其原价收购,等到市场需求时再原价卖出。这与秦、汉律中“金布”关于市场货币流通的管理虽然不同,但二者都参与市场管理,则是一致的。
二
在负责追讨债务方面,“金布”与《周礼》“朝士”的职能有相似之处。
云梦秦简《金布律》:“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
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这条法律的大意是,百姓欠官府债务和被判处赀、
赎者住在另一县,应立刻发文书到所在县,由该县有关部门追讨。官府欠百姓债务而未偿
还的,(该百姓居住到它县后),也应发文书给其所在县,由该县偿还。目前所公布里耶秦
简的材料,很多是这方面的实际例证。例如J1⑨11正面: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谿里士五(伍)[不]采有赀馀钱八百五
十二,不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
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记,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以訾责其家,家贫弗能
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
署金布发,敢言之。……
这段文字记载的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阳陵县谿里士五名叫“不采”,欠官府赀钱,
其本人已到洞庭郡不知何县去戍守,阳陵司空腾向洞庭尉发索债文书,请求洞庭尉令“不采”
所在县负责追讨债务[7]。文书上写明,“署主责发”, 即要求文书到达目的地后,由具体负
责索债的官员开视。这封文书在发出之前,要先经过阳陵守丞的审阅,后者在看过之后作了
批示,表示同意,并将文书抄发。在其批示中明确要求由债务人所在县的“署金布”开视。
可见,“署主”就是“署金布”,“金布”是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
《周礼·秋官·朝士》:“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郑玄注:“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孙诒让《正义》:
然经不云地讼,有“属责”与上经“有责”及《小宰》“称责”文同 ,则义不得异,先郑义实不若后郑之长也。云“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者,盖谓此地傅即《小司徒》之“地比”也。《庐人》注云:“傅,近也。”谓比畔相近之地,使为佐证,以定其曲直也。云“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汉书·王莽传》颜注云:“属,委付也。”转责亦谓辗转相委付,故谓之属。贾疏云:“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主。”曾钊云:“属,讬也。属责者,谓远贾异方而死者,使伴侣之人收取其责,负者或赖不偿,因讼于官,则官必召其地相比近之民问是果与亡者为伴侣否,然后听而责负者偿之。”案:曾说亦通。云“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者,贾疏云:“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诒让案:抵冒者,《潜夫论·断讼篇》云:“借本治生,逃亡抵中。”《史记·孟尝君传》云:“离上抵负。”亦详《大史》疏。云“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之治”者,后郑亦以傅为傅近,而义与先郑异。贾疏云:“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则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8]
这一大段解释中,郑司农把“属”解释为“田地町畔相比属”,最没有道理。孙诒让已指出
其非。郑玄把“属责”解释为“转责使人归之”,最近事实。其他学者的解释与郑玄相近。
但所有这些解释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债务首先是由私人追索,发生纠纷后再上告,由官府
解决。二是把“地傅”解释为“其地相比近”的证人。对于这种经济上的来往,“其地相比
近”之人未必就清楚。对于第二点,孙诒让已指出其中的缺陷,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而是
做了一些勉强的补充。同时,学者们对于对于债务双方转相属债的种种解释都属于推测,得
不到更加坚实的证明。
从《周礼·地官·朝士》本文看,“凡属责者”,“属”的对象应该是“朝士”,即如秦简
所述,由官府代为索债。“地傅”应当指的是债务人所在地,“傅”当“附”解。就是说,凡追讨债务的,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官府负责追讨。这样解释,文从字顺。
三
在对国家废旧资产的处理及损伤公物的赔偿方面,秦简“金布”与《周礼》“职币”的
职能颇有相似之处。
云梦秦简《金布律》: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
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
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其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
为薪及盖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这条秦律的大致意思是,县、都官要在每年的七月份处理报废的官府物资,能卖的要卖掉,
无法变卖但可以作薪材或遮盖用的,就作为薪材或遮盖使用;没用的烧掉。律文虽然没有明
确提到县级政府在处理此项事务时,责令哪一级部门承办,但既然这条律令属于《金布律》,
我们认为应当是由“金布”承办。
云梦秦简《金布律》中虽然没有发现关于人为损伤公物赔偿的规定,但在秦律的其它条
文中却有发现。《秦律十八种·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
漆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
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效律》:“效公器赢、不备,以赍律论及赏(偿),毋赍者
乃直(值)之。”第一条律文是说,官府的甲兵上都有专门的印记,百姓借官府甲兵在归还
时,如果甲兵上无印记,就被没收,并且要重新赔偿所借甲兵。第二条律文是说,检查公家
器物,如有短缺,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秦简整理小组对“赍律”的注释是:“赍,通资字,
资财。《赍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9]《晋书·刑法志》在谈到秦汉时期的《金布律》时说:“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就是说,《金布律》中有赔偿“毁伤亡失县官财物”的规定和“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秦简所说的“赍律”是一个泛称,具体指的就是《金布律》。这一点还可以得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证实:“亡、毁、伤县官器财物,令以平贾(价)偿。入毁伤县官,贾(价)以减偿。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由此可见,对国有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及损伤公物的赔偿,确是秦汉《金布律》共有的内容。而这两项内容都散见于《周礼》。
《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八曰币余之赋”。孙诒让《周礼正义》:
王念孙云:“币余之赋,郑司农云‘百工之余’,《大府》注又云‘币余,使者有余
来还也’。二说不同。后郑则以为占卖国中之斥币。又《司书》‘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后郑云:‘亦受录余币而为之簿书,使之入于职币。币物当以时用之,久藏当朽蠹。’案:币余之币,非币帛也。用之不尽则有余,凡物皆然,不独币帛而已。币当读为敝,《说文》:‘敝,帗也。一曰败衣,从、。,败衣也,象衣败之形。’《急救章》‘敝囊橐不直钱’,颜注曰:‘者,残之帛也。敝,败衣也。’是敝为衣败残之名,残则余矣,因而凡物之残者皆谓之敝余。今时营造用物有余,价卖以还官,谓之回残是也。《职币》职曰:‘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者之余财。’后郑曰:‘币谓给公用之余。’是余财谓之币,较然甚明。职币,主余财之官也。敛凡用邦财者之币,谓收用邦财者之余也。司书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谓受其余财,使入于主余财之官。《泉府》‘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后郑曰‘纳,入也,入余于职币’是也。古敝字多通作币,《鲁语》‘不腆先君之币器’,即敝器。《管子·轻重甲篇》‘靡币之川’,《轻重乙篇》‘器以时靡币’,即靡敝也。《孔宙碑》‘彫币’,即彫敝也。《皇象碑》本《急救章》‘币’即敝也。字或作‘獘’《管子·小匡篇》‘戎车待游车之獘,戎士待臣妾之余’,《赵策》‘赵以七败之余,收破军之獘’,獘亦余也,合言之则獘余耳。先郑前一说以币余为百工之余,差为近之;后一说谓使者有余来还,则误以为币帛之余矣。后郑云‘币谓给公用之余’,已得其义;而又云‘占卖国中之斥币余币,当以时用之,久藏将朽蠹’,则亦误以为币帛之币。岂知币为敝之假借,读当如其本字乎!”案:王安石、王昭禹、易祓、薛氏、刘迎、陈友仁、方苞、江永、庄存与、沈梦兰,并据《职币》证此币余为式法所用之余币,而王说尤精,足证二郑之误[10]。
这一大段精密而繁复的考证,总的结论是“币余之赋”是指各级国家机构年度的财政结余。
这一结论似是而非。但按诸家说,“币”为“敝”之借字,“敝” 为残败之义。“币余”首先
强调的是“币”。那么,残败之物何以能成为“赋”?弄清楚这一点,要从《周礼》中的三
条材料入手。
第一条材料,《周礼·天官·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
者之余财。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孙诒让说:“此官掌《大宰》九职币余之赋,亦依式法,校计其财用有赢余者而敛之。”这就是说,“币余之赋”是由“职币”掌管。
第二条材料,《周礼·春官·巾车》载:“凡车之出入,……毁折,入赍于职币。”郑玄注:“计所伤败入其直。”杜子春注:“赍读为资,资谓财也。乘官车毁折者,入财以偿缮治之直。”贾公彦疏:“谓乘官车者,毁损有折坏其车,不堪乘用者,或全输价值入官,或计所损处酬其价值入官,皆入其资。”又说:“以此货物入于职币。职币主受给官物所用之余,此之财物亦授之。职币既得此物,还于冬官缮治之,故云以偿缮治之直也。”[11]这就是说,“币余之赋”中有一部分属于损伤公家财物的赔偿金。但郑玄等三位学者的注释都侧重一个方面,就是认为《巾车》这句话中的“毁折”指的是车辆被人为损坏,“资”是指缴纳的赔偿金。但另一方面,如果车辆由于使用年限过长,自行“毁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入赍于职币”该当如何解释呢?
第三条材料,《周礼·夏官·巫马》:“掌养疾马而乘治之,相医而药攻马疾,受财于校人。马死,则使其贾粥之,入其布于校人。”孙诒让说:“‘马死,则使其贾粥之’者,粥其皮骨等也。云‘入其布于校人’者,所以偿失马之费也。”就是说,马医为官府的马治病,没治好,马死了,要把死马的皮和骨头卖掉,把所卖的钱上缴。官府既然能如此注重对于毁损物资的变卖处理,那么,公家的车辆如果年久自行损折而不堪利用,有关部门完全有可能把破损的车辆卖掉,以增加收入。所以我们认为,“职币”所掌管的“币余之赋”也应当包括国家对于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
不论是损伤公物的赔偿金,还是对报废公物的变卖处理,都是针对已经损坏乃至不能再
被官府利用的国家物资而言的,这类物资就是“币余”,由此而得的资金,才是“币余之赋”的真正含义。不论《周礼》所描述的国家模式具有多大的现实性,但如果全国各部门机构对于报废物资都能变卖处理而上交资金于国库,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所以“币余之赋”在《周礼》中被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九大来源之一。
可以看出,秦简《金布律》中的这些规定在《周礼》的记述中,分散于不同的职能部门,
而且制度规定得十分粗略。但在秦律中,已经集中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规定之周密细致,远非《周礼》所及。就这此而言,《周礼》中的制度明显早于秦汉律,且与之有着渊源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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