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尤陈俊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5月第一版,68.00元
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学界通说认为,正是在这种“无讼”理念的浸润下,中国古代社会塑造出“厌讼”“贱讼”乃至“耻讼”的法律意识。随着史料的不断发掘,中外学者认为至少宋代开始,就已经出现了“健讼之风”,甚至某些特定区域的“健讼”风气闻名遐迩,并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健讼社会”,“无讼”说遭受质疑。其中亦有调和分歧的“折中说”出现。尤陈俊《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一书并未将其束缚在中国古代社会“健讼”或“无讼”的无解命题的事实论证中,而是企图构建或复兴“瞿同祖范式”的研究方法,追问表层现象背后的深层理论问题。
这是一部运用“法律和社会研究的历史进路”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本书的目标并非还原中国古代“健讼之风”的历史现场,而是思考如何结合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提炼历史细节后面有关清代法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问题,推动对传统国家、社会与个人的深入认识。
“聚讼纷纭”一词,在中文语境中多指对某种问题争论不休,出现多种不同意见的局面。在本书中,既包括对中国古代“健讼”风气的不同认知,也是对清代文献中出现“健讼之风”话语的不同描述,这些都试图呈现话语的多元性表达及其背后蕴含的力量。
针对学界大多通过量化事实描述的方式论证中国古代社会“健讼”或“无讼”的研究方法,本书认为应当从这种衡量标准中抽离出来,将二者视为整体话语资源进行考量,发现新的理论视点。在这种整体性问题意识的指引下,本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导论与第一章通过厘清相关学术概念进行方法论反思,提出本书写作的理论关怀,即重构一种兼顾历史真实性与理论启发性的研究范式,走出纯粹追寻历史真实的考据视野,从社会科学理论中发现问题,寻获更具普适性的理论问题;其次,第二章与第三章分别通过阐释儒家道德观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并追问“厌讼”幻境下的“健讼”实相问题,来构造“健讼之风”话语的整体社会背景;复次,第四章与第五章借助“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这对概念,论证“讼费高昂”话语与“健讼之风”话语之间看似“悖论”的问题背后的理论逻辑,并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观察在清代讼费“高昂”背景下“健讼之风”盛行的成因,及其对“讼费高昂”话语一定程度的消解;最后,第六章至第九章充分利用“制度资源”与“话语资源”这对概念,来分别观察在“制度资源”的功能日渐低下引发正当性危机的时候,即使明知仅靠话语资源而不在制度资源层面进行实质性改革是无法真正解除危机的前提下,“话语资源”又是如何发挥弥补之功效的。
“什么是你的贡献?”任何一本学术著作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本书在重新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搜集大量历史资料,呈现出清代“健讼之风”话语更趋近真实的样貌。但更重要的,是本书努力进行的赓续“瞿同祖范式”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本书的学术贡献绝不仅是搜集并整理分析大量文献信息,而是研究法律社会史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即“一种话语,两对概念”。
本书的第一个理论贡献,是借鉴福柯的话语模型理论,将传统文献所呈现的“健讼之风”描述视为一种充斥着权力关系的话语,这种权力话语是不能直接被当做对历史的完全真实的反映的。本书进而追问构成上述话语的各种面向,具体包括哪些主体、基于何种目的对“健讼之风”进行了话语表达与传播,以及为强化话语的预期功能,又利用哪些其他话语与之配合,并采取了哪些针对性的实践行动以推进“健讼之风”话语的目标实现。本书从“话语-话语”与“话语-权力”的视角重新检视清代文献中的“健讼之风”现象,并认为这是被不断强化的“健讼之风”话语建构的对象,这种话语不仅发挥特定的话语控制功能(即主流意识形态关于诉讼的“正确”看法),同时也蕴含有关“正确”看法背后纠缠着的权力关系实现的各项条件。
本书的第二个理论贡献,是利用“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概念模型,来审视清代文献建构起来的“健讼之风”作为一种“表达性现实”,通过构建某种特定意识形态网络,从而影响行为人诉讼抉择的重要功能,譬如本书提到的“健讼之风”话语形成的表达性现实呈现出来的相关内容会成为清代官方采取其他相关行动的主要依据,这是话语“建构”的必然结果。这对概念最初是由黄宗智提出,希望借此呈现出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张力。但是,本书在认可清代文献中“健讼之风”话语书写的基础上,认为“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特别之处就在于,这种话语还对当事人行为的选择产生了某种“影响”,以及这种行为抉择会受到被建构的“表达性现实”话语的影响。清代“健讼之风”的表达性现实被建构以后,又会去影响话语体系中更多人的社会行为。清代官员群体之所以利用与客观性现实存在偏差的表达性现实作为其决策依据,是官方儒家意识形态价值偏向影响的必然结果。具体而言,行为人如何通过诉讼策略化解“讼费高昂”的表达性现实,是观察“健讼之风”话语体系的重要维度。本书指出,“健讼之风”与“讼费高昂”看似“悖论”的话语表达,却共同作用呈现出同样的表达性现实,即“讼费高昂”话语能够缓解“健讼之风”话语对官府理讼能力构成的压力。这包括涉讼费用对民众产生经济压力的客观性现实,也包括官员群体利用这种话语构建吏役贪腐、讼师贪利的政治符号,目的皆在于维持既定的意识形态、利益格局与权力结构。换言之,话语体系衍生出的表达性现实背后潜藏着复杂的权力诉求。
本书的第三个理论贡献,是通过对“制度资源”与“话语资源”概念模型的全面运用,以呈现“健讼之风”话语对清代官民诉讼行为与诉讼态度的“影响”问题。前者多是有关制度规定或制度性做法的实体性资源,后者多是具有象征意义的评价倾向性资源,这种“非实体性”的评价倾向有时能在“制度资源”出现危机时产生某种特殊功能的话语内容。具体而论,从制度资源的视角出发,简约型司法体制下官府理讼能力的“不作为”与州县官任期的“不增加”,导致清代官府能够利用的“制度资源”功能日益衰退并产生正当性危机。易言之,在官府理讼能力基本维持不变的情况下,诉讼规模却不断增加,造成在“制度资源”方面无法调适的功能性危机发生。这时,“健讼之风”的“话语资源”是缓解上述危机的最佳策略。从话语资源的视角出发,清代官方如何对“健讼之风”话语的掌控与利用至为关键。清代官方将“健讼之风”的表达性现实归咎于“讼师贪利”的话语建构,并通过“讼师恶报”话语的不断强化并进行倾向性评价,实现对讼师整体污名化,从而劝诫民众远离这种“危险”群体,利用话语资源减少诉讼规模持续增长的客观性现实。这时的话语不仅成为一种主观感受,更发挥了建构性与控制性的社会功能。正是由于“健讼之风”话语所建构的表达性现实,与理讼能力不能有效应对诉讼规模增加的客观性现实之间存在认知偏差,导致官府企图利用这种话语进行的社会治理注定治标不治本,帝制中国治理蕴藏的危机依旧存在。
总之,本书不仅为未来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昭示了新的研究路径,更是对妥善运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进行法律社会史研究进行的生动实践。本书的问世,也许正是本书作者若干年前在讨论“新法律史”如何可能时指出的那样,是“奠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又对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开放”的身体力行。现在,“新法律史”的研究也许正在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化民成俗:传统中国普法活动的历史经验”(项目号:FRF-TP-20-090A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