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古的实物租税与徭役
(一)魏晋时代的实物租税与徭役
中国自汉末以后,由于钱币流通的稀少或缺乏,人民于买卖时多改用实物作货币来交易,情形已如前述。复次,当日人民向政府缴纳的租税,由于钱币的缺少,也不复能够如汉代那样以钱缴纳算赋或口钱,而须改用实物。因此,当曹操执政的时候,便于建安九年(204)九月颁布改用实物缴纳租税的法令: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1]
曹操这种规定以绵绢缴纳户调,及以农产品缴纳田租的办法,是汉代以来税制上一个很大的变动,同时又给中古租税制度奠下一个深固的基础。固然,两汉和曹魏政府征收的田租同样以农产物为主,但曹魏政府向人民征收绵绢的户调,却和汉代以钱缴纳的算赋有很大的差别[2]。
承继着曹魏以来实物租税的制度,晋代的税制规定得更为周密。《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云: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赛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又《初学记》卷二七云: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疋,绵三斤。
可见这时政府的税收,还是和汉末以来一样,完全以实物为主。每一户所纳的绵绢,在数量上固然要比曹魏时多三分之一,但其为实物,则没有根本的不同。至于田租,在曹魏时为每亩四升,在晋代则一男一女共占田百亩的户,输四斛,数量更是完全一样。复次,当日又有课田的办法,即规定人民除耕种各自所占的田以外,有被国家课耕若干亩,而各人也必须代耕的义务。这实在是当日人民向政府提供的一种徭役。这种徭役,只有远夷才可输纳义米——极远者则人输钱二十八文——来免除,大多数人民都要直接提供。这和汉代规定人民可以出钱免役的办法比较起来,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上述以绵绢缴纳户调的规定,只是一般的办法。事实上,当日各地的物产多不相同,故晋代法令又规定各地可以其他实物代替绵绢来缴纳户调。如《初学记》卷三七云:
晋令:其赵郡、中山、常山国输缣当绢者,及余处常输疏布当绵绢者,缣一匹当布六丈,疏布一匹当绢一匹,绢一匹当绵二斤。
又《太平御览》卷九九五云:
晋令曰:其上党及平阳输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当绢一匹。课应(应课?)田者,枲麻加半亩。
西晋末叶,五胡入侵,北方不复为晋所有。这时北方的政权虽不属于晋室,但其实物租税的办法却仍旧没有多大的改变。如《晋书》卷一○四《石勒载记》说后赵以布帛及农产品为户调田租云:
勒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
又同书卷一二一《李雄载记》说李雄割据下的四川征收谷及绵绢等实物云:
其赋,男子岁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
至于南渡后的晋室,其税收仍以实物乃主[3],不过在内容方面却有不少的改变。《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其男子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斗(《通典》卷五作“升”)。盖大率如此。
其中关于田税的征收,《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亦云:
咸和五年(330—331),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
哀帝即位(362),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太元二年(377—378),除度定(此字据《通典》卷四加入)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
由此可知,晋室南渡后的税制,曾经有不少的变动:(1)按户征收的户调,除绵绢外,又征收布丝等物;(2)按亩征收的田租,规定以米缴纳;(3)男丁每岁供役二十日,并须于十八人中出一运丁供役,以代替西晋时的课田义务;(4)除按户征收的多少一致的田租(定田收租)外,又按各人田亩的多少征收田税,或田租(度田收租)。此二制至太元二年完全废除,改为王公以下每口税米三斛。不过,我们在这里要注意的:不管东晋的税制怎么样复杂或变动,政府从人民那里征收到的,仍以实物及力役为主,这一点完全和前代一样,并没有发生根本上的变动。
(二)北朝的实物租税与徭役
北朝人民负担的租税,由于钱币的缺乏,完全用实物来缴纳。当日政府的税收,承继着曹魏以来的制度,也是以户调与田租为主。在太和八年(454—455)以前,政府假定全国各户的贫富程度都是一样,对各户课以同样的税率,即“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4]。不过,这只是一般的办法;有时政府征收物品的种类与数量,却因地而异。例如延兴三年(473)七月,高祖孝文帝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5]又如太和四年(480—481)左右,淮南“居边之民……小户者一丁而已,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缣”[6]。
到了太和八年,因为要班给百官的俸禄,政府遂增加税率,计“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布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皆以麻布充数”[7]。
上述北魏太和八年以前的税率,最使我们一时感到奇怪的是:每一户缴纳的田租为什么多到二十几三十石?这一点,如果我们知道当日“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8]的事实,便不会觉得惊奇了。这许多人口或家数所以要隐蔽于一户之下,其主要目的为减轻租税的负担,对于政府实是一种很大的损失。因此,跟着均田法施行之后,到了太和十年,由于给事中李冲的建议,政府便创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以便检察一户荫蔽大量人口或家数的流弊[9]。每户的人口或家数既然减少,政府遂重新规定一夫一妇及奴婢耕牛等应纳的租调。《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云: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其后,到了孝昌二年(526—527)冬,除却户调中的租粟外,政府又按亩数的多少,征收京师附近的田租。《通典》卷五云:
孝昌二年冬,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10]。
至于户调中应纳的布帛,在天平年间(534—538),“魏朝以河南数州乡俗绢滥,退绢一匹,征钱三百。人庶苦之。(房)谟乃表请钱绢两受,任人所乐。朝廷从之”[11]。由此可知,河南数州人民曾一度以钱币代替布帛来缴纳户调,但卒因“人庶苦之”而改为“钱绢两受,任人所乐”。这件事实给予我们以当日实物租税盛行的证明。
除上述的田租与户调外,当日其他税收也多以实物缴纳,虽然实物的种类不见得相同。如《魏书》卷三《太宗纪》说从事畜牧的六部民输纳牛马作调云:
(泰常)六年(421)……二月,调民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三月……乙亥,制:“六部民羊满百口,输(《食货志》作“调”)戎马一匹。”[12]
又如《魏书》卷二五《长孙道生传》附《稚传》说当日盐税以绢缴交云:
(肃宗)时有诏废盐池税。稚上表曰:“……略论盐税,一年之中,准绢而言,犹不应减三十万匹也。……”
北魏以后,北齐及北周的租税仍旧以缴纳绵、绢、丝、布、麻及粟等实物为主,虽然在数量上与北魏略有不同;同时对于徭役的提供也有明文规定。《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至河清三年(564—565)定令。……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
这是北齐方面的情形。至于北周,则自周太祖宇文泰于西魏作相时即已规定:
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一斤;丁者又半之。
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 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13]
总之,北朝人民对政府的义务,除力役的提供外,无论户调、田租、盐税或其他赋税,均以缴纳实物为主。
(三)南朝的实物租税
南朝的租税,大部分固然仍以实物缴纳,但因钱币流通的比较发达,货币租税在当日亦渐露头角。
南朝政府征收的第一种实物租税为田租。田租自东晋以来,规定以米缴纳。到了刘宋,孝武帝于大明七年(463)十一月规定“听受杂物当租”[14]。及南齐,人民仍以米及其他实物输租。如《南史》卷七二《何思澄传》说:
父敬叔,齐长城(在今浙江长兴县东)令。……不受礼遗。夏节至,忽榜门受饷,数日中得米二千斛,他物称是。悉以代贫人输租。
在青州,又有“麦租”[15],顾名思义,当然是以麦缴纳的田租。往后,到了陈太建九年(577)五月,陈宣帝诏:“六年七年逋租田米粟,……皆悉原之”[16],可见陈的田租也是以米粟等农产品缴纳的。
南朝的第二种实物租税为户调。在刘宋大明三年(459—460),“斋库上绢年调巨万匹,绵亦称此”[17],可见这时户调多以绵绢缴纳。其后,到了大明五年(462)十二月,孝武帝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18],此后户调遂多以布缴纳。再往后,陈宣帝在太建九年五月丙子诏中,有“夏调绵、绢、丝、石麦等”的话[19]。可见南朝的户调大体上是以布帛缴纳的。
此外,始兴郡大田武吏大约因为佃种官田,也得按丁输不少的米。《宋书》卷九二《徐豁传》说:
元嘉初,为始兴太守。三年……表陈三事:其一曰: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
而向蛮俚课征的租税,更是全以各种实物为主。《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诸蛮陬俚洞,沾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
此外,又有征收农产品的。如《宋书》卷九七《蛮传》说:“蛮民顺附者,一户输谷数斛,其余无杂调。”而《梁书》卷一七《张齐传》也说:“齐上夷獠义租,得米二十万斛。”
南朝的租税,除如上述征收布帛米粟等物外,又有以钱币缴纳的。宋孝武帝于大明五年十二月规定天下民户岁输四匹的布,到了南齐永明四年(486—487),规定一部分改以钱缴纳。《南齐书》卷三《武帝纪》载永明四年:
五月癸巳,诏:“杨、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分取见布,一分取钱[20]。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复次,按赀(资产)课征的资产税,也多以钱缴纳。《宋书》卷八二《周朗传》说:
世祖(孝武帝)即位(454),……朗上书日:“……又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
此外,南朝的口钱[21]与交易税[22],也以钱缴纳。
可是,现在虽然没有可靠的统计数字,我们对于钱币在南朝政府总收人中的百分比,却不能过分夸张。第一,南齐政府把每户输纳的布之一部分改征现钱,结果流弊百出,人民至感痛苦。如《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云:
竟陵王子良启曰:“……年常岁调,既有定期,僮恤所上,成是见直。民间钱多剪凿,鲜复完者。公家所受,必须员大。以两代一,困于所贸。鞭捶质系,益致无聊。……”
又同书卷四○《竟陵王子良传》云:
子良又启曰:“……又泉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完全。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捶革相继,寻完者为用,既不兼两,回复迁贸,曾非委积,徒令小民每婴困苦。……”
可见当日以钱币纳税的先决条件——货币经济——虽然已经萌芽,但还没有十分成熟。复次,按赀计算的资产税,刘宋时固然已有“田进一亩,度以为钱”的事,但直到陈代,还有“赀绢”[23]的名称,可见南朝按赀课征的资产税,仍以绢缴纳为多。至于口钱,顾名思义,当然是以钱缴纳的了;但南齐建元二年(480—481),却“以谷过贱,听民以米当口钱,优评斛一百”[24]。而建元初,因军用殷广而以每人一千文的税率向浙东征收的丁税,更是弄到“质妻卖儿,以充此限。道路愁穷,不可闻见。所逋尚多,收上事绝。臣等具启闻,即蒙蠲原。而此年租课,三分逋一。明知徒足扰民,实自弊国”[25]。此外,南朝的交易税固然以钱缴纳,但当日钱币既然只流通于长江流域各大都市及其附近,则因以钱交易而课征的税钱,数量想也不会很多。
总之,南朝政府的收入,由于钱币使用的比较发达,已不尽如同时间的北朝国库那样完全充满布帛谷粟等物,而且包括了不少的钱币,固然是事实;可是,这些钱币在政府总收人中所占的百分比,远不及实物那么大,同样的也是很可能的事实。
(四)隋唐时代的实物租税与徭役
承继着曹魏以来三百多年的实物租税制度,隋代的租税仍以粟及布帛等实物为主。计“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此外,年十八已上成丁男女,又须提供徭役[26]。
隋代以后,便到唐代。这时中国租税制度发生一个很大的变动,即由曹魏以来按户课征的户调与田租,变为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可是,不管租税负担者是户或是丁,其为征收粟帛等实物及徭役,则前后并没有根本上的差别。《唐会要》卷八三云: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每丁岁入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纯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纯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肋。凡丁,岁役二甸。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27]。
此外,唐代政府又按亩数的多少来征收地税[28],按资产的贫富来征收户税(又作“税钱”,或“税户”)[29]。前者以农产品缴纳;后者以钱缴纳。关于这几种租税在安史乱前政府总收入中所占的地位i《通典》卷六有综括的叙述:
天宝中(《册府元龟》作“八载”),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其地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课丁八百二十余万,其庸调租等:约出丝绵郡县计三百七十余万丁,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租粟则七百四十余万石;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五万余端,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二十余万石。大凡都计租税庸调每岁钱粟绢绵布约得五千二百二(《元龟》作“三”)十余万端匹屯贯石[30]。
兹为眉目清醒计,改列表如下:
负担者 税名 钱或物名 数量 单位
全国各户 户税 钱 2,000,000+ 贯
同上 地税 农产物 12,400,000+ 石
出丝绵郡县之丁 庸调 绢 7,400,000+ 匹
同上 同上 绵 1,850,000+ 屯
同上 租 粟 7,400,000+ 石
出布郡县之丁 庸调 布 10,350,000+ 端
江南郡县之丁 租 布 5,700,000+ 端
江北郡县之丁 租 粟 5,200,000+ 石
合计 52,300,000+
这个表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印象,即:在安史乱前唐代政府租税的总收人中,以租庸调及地税所征收的绢布绵粟等实物占绝大多数,户税所收的钱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自然,户税的钱在当日总税收中究竟确占几分之几,我们在上表中无从算出;可是,《通典》在另一地方(卷七)却告诉我们:
旧制:百姓供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税。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
由此可知,户税的钱在当日政府的总收入中,只占二三十分之一,即百分之三点三至百分之五左右而已。如果拿它来与总税收中的实物相比,简直少得可怜!
(五)总结
总括上文,可知中国赋役制度自曹魏以来曾经发生一个很大的变动,即:除租税的负担者由丁改为户外,在汉代多以钱币缴纳的租税,自曹魏起一变而为完全以绵绢粟等实物缴纳的户调与田租;而在汉代可拿钱来免除的徭役,自魏晋后也改由人民直接提供。从此以后,中古各朝代的赋役制度虽然屡有变迁,但其征收谷粟布帛与力役,在根本上并没有差别。而且,不仅是户调与田租,就是盐税,在北魏时也是以实物缴纳的。自然,南朝因钱币流通的比较发达,或者要有些例外。不过从大体上看,南朝政府的税收恐怕还是以实物为大宗。这一点,虽然由于税收数字的缺乏,使作者不敢肯定地下一断语;但由钱币在安史乱前政府总收入中只占百分之三点三至百分之五一事来推论,作者总觉得上述的观察不会距离事实太远。
【注释】
[1] 《魏志》卷一《武帝纪》引《魏书》。《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略同,但关于田租则作“亩粟四升”。又《魏志》卷一二《何夔传》,卷二三《赵俨传》亦有以绵绢缴纳户调的记事,可参看。
[2]户调与算赋的差别,除却钱币与绵绢的不同外,又有丁与户的差异。汉代的算赋,以丁计算。曹魏的户调,则按户征收。因为当日社会骚动得很利害,人口数目不易调查清楚,故只好将就一下,改为按户征收。
[3]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人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由此可知,东晋的交易税是征收钱币。不过,由于当日钱币的稀少,我们对于它在政府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引例不能估计得过高。
[4] 《魏书》卷一一○《食货志》。
[5]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
[6] 《魏书》卷四四《薛野<月者>传》附《虎子传》。
[7] 《魏书》卷一一○《食货志》。
[8] 《魏书》卷五三《李冲传》。
[9] 《魏书》卷五三《李冲传》,卷一一○《食货志》。
[10] 《魏书》卷九《肃宗纪》,卷一一○《食货志》略同。
[11] 《北史》卷五五《房谟传》。
[12] 《魏书》卷一一○《食货志》略同。
[13]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14] 《宋书》卷六《孝武帝纪》。
[15] 《南齐书》卷六《明帝纪》建武二年三月丙寅条。
[16] 《陈书》卷五《宣帝纪》。
[17] 《宋书》卷八二《沈怀文传》。
[18] 《宋书》卷六《孝武帝纪》
[19] 《陈书》卷五《宣帝纪》。
[20] 《南齐书》卷四○《竟陵王子良传》作“诏折租布二分取钱”,与此文异,待考。
[21]如《梁书》卷二《武帝纪》载天监元年(502)四月诏云:“逋布、日钱、宿债勿复收。”
[22]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
[23] 《陈书》卷五《宣帝纪》载太建九年五月丙子诏云:“五年迄七年逋赀绢,皆悉原之。”
[24] 《南齐书》卷二二《豫章文献王传》。
[25] 《南齐书》卷二二《王敬则传》。
[26]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27] 《册府元龟》卷五。四、四八七,《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略同。
[28] 关于地税,鞠清远先生论证颇详,见鞠先生《唐代财政史》第ll—17页。
[29] 鞠著《唐代财政史》第7—11页。
[30] 《册府元龟》卷四八七略同。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