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孔子对情有全面的体认。首先,自宗教方面言之,孔子继承古代传统对天命的态度。他曾经说过"畏天命"①(《论语·季氏》,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按以下凡引《论语》,除特别注明者外,皆据此书),页172。)的话。所谓畏,不是指心理的恐惧,而是指宗教和道德的敬畏或虔敬之情。孔子虽依传统视天为人格神而加以敬畏,但他体会天对人的作用则视传统为深刻。孔子欲行仁政而周游列国。当他到达卫国时,便按当时礼仪去拜会卫灵公夫人南子。相传南子有淫行,子路因此显出不悦之色。孔子对天发誓说:如所做的事不当,天将厌弃我。②(《论语·雍也》,页91。)天作为人格神所具有的意志活动足以对人加以限制,此即为命。当伯牛患癞疾,孔子从窗口执著他的手,说:"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斯人也而有斯疾也!"①(同上,页87。)孔子对伯牛"行善遇凶,非人所召"②(何晏集解、邢昺疏《论语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57),页135。)发为无可奈何的慨叹。德行居孔门之首的颜渊,不幸短命而死,孔子更哭之恸:"天丧予!天丧予!"③(《论语·先进》,页125。)将《论语》此两章联系参观,即可见孔子认为道德实践和幸福不相称是由于天之所命。天命限制人以致人的德福不相称,必须由践履道德始能切实体会。孔子注重仁之实践以求心之所安。当人之心安于所事,却于此际遭遇无可奈何之限制,如不得高官厚禄,健康长寿或感资禀不如人,都须加以承受。于是此种种限制反而激励人的精神,则人虽历尽艰难,处于生死呼吸之境,仍然从事于心之所安,毫不因受限制而停止向善之心。此犹如天以其所命(限制)以磨炼而玉成人之高尚人格。人果能体会及此,则外在境遇对践仁者言,即丧失顺逆之意义;顺境固是顺,逆境亦然。所以不论富贵、贫贱、死生、寿夭、得失、成败都不足以干扰人之进德修业。当子路受谗于公伯寮而见疑于季孙,孔子即加安慰而慨叹道:"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①(《论语·宪问》,页158。)孔子盖欲子路秉义以行道。子路果能如此,则道或行或废皆当承受而不必措意于公伯寮之所为。人秉义行道以承受命之顺逆,而不枉尺直寻以求行道,则命虽具气限之义,亦有理性渗透其中。故孔子畏天命之情实兼含道德寅敬之义。
孔子对天的虔敬之情虽兼有道德理性和宗教感性的成分,但相对于西方大哲康德(KantImmanuel1724-1804)而言,则其虔敬之情所具的道德理性较为浓厚。康德假定上帝的存在以保证德福的配称。②(Abbott,ThomasKingsmilltrans;Kant‘sCritiqueofpracticalreasonandotherworksonthetheoryofethics(London:Longman,Green&co.1948),PP.220-229。)人如果只由上帝保证德福一致而不注重道德实践,则不免于情识用事。至于孔子虽然由德福不相称以体认天命的存在,但他更注重于教人践仁。孔子强调人不论幸福与否,都必须由性分之不容已以从事道德实践。此是孟子所谓求之在我而必有所得者。商代的贤人伯夷和叔齐,因周武王灭商,耻食周粟而饿死于首阳山。子贡因此问孔子二人是否有所怨。孔子答说:"求仁而得仁,又何怨!"①(《论语·述而》,页96-97。)伯夷、叔齐无怨于天命而求仁得仁,孔子甚为赞赏而许之为贤人。
人在道德实践之历程,虽然不因幸福受限制而中断修德,但人也不能改变天命的限制。孔子因此要人在感性上顺受天命的限制而敬畏天命,同时更要在理性上进德修养不已。孔子说他十五岁即从事于进德修业,三十岁已树立人格,四十岁对事物无所疑惑。直到五十之年才契知天命。②(《论语·为政》,页54。)孔子终生践仁而不间断,所谓下学而上达,于是对上天之所命一无所怨。
子曰:莫我知也夫!子贡曰:何为其莫知子也?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③(《论语·宪问》,页157。)
孔子既无怨于天所加之命,则此时不但由践仁而深契天命的作用,而且天亦深契于孔子,此即是《系辞传》所说的知命乐天而不忧的境界。④(《周易正义》(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57),页367。)人臻于知命乐天而不忧即为仁者。①(《论语·子罕》,页116。邢昺疏解"仁者不忧"说:"仁者知命,故无忧患"。见前揭书,页209。)孔子之为仁者,一方面对客体之天的命限作用,虽深契之而无感性患得患失之情,但仍维持且时时流露其宗教虔敬之情;另一方面,则践仁不已,乐以忘忧。②(《论语·述而》,页98。)既不以外在境遇而梏其心志,于是德性之情终于融摄感性之情而使道德主体得以充分确立。自宗教之情言之,孔子所倾注的对象固以人格神之天为主,但也涉及鬼神。
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③(《论语·雍也》,页89。)
孔子对鬼神采取两种态度:一则虔敬,一则疏远。孔子对鬼神亲爱虔敬之情,具体表现于祭祀。
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④(《论语·八佾》,页64。)
朱熹引程子说:"祭,祭先祖也。祭神,祭外神也。祭先主于孝,祭神主于敬。"①(《四书章句集注》,页64。)除先祖和外神,孔子对其他鬼神则不加祭祀。
非其鬼而祭之,谄也。②(《论语·为政》,页60。)
可见孔子对鬼神的不同态度乃决定于鬼神之当祭与否。当祭之鬼神如祖先和圣贤,他们分别代表生命之本和文化道德之本。人依返本报德之情而祭祀祖先和圣贤,实具实践理性的道德义。反之,人如果祭祀不当祭之鬼,则常涉非分之祈求,而不安于天之所命,孔子直斥之为求媚。当时习俗有所谓"与其媚于奥,宁媚于灶"之说。当王孙贾以此求教于孔子。孔子对媚于奥或媚于灶都加反对。而依孔子对天命的体认,人如果徒然媚于神而不从事道德实践,即不安于天之所命而获罪于天。既获罪于天,则无所用其祷。③(《论语·八佾》,页65。)
由以上析论,可知孔子由实践理性否定对鬼神之迷信,而肯认报德返本的祭祀。由孔子郑重而致诚于报德返本的祭祀,即可见其宗教虔敬之情的另一面。
二
至于对德性之情,孔子则自人之道德主体以肯认之。具言之,孔子乃从仁以体认道德之情。
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①(《论语·述而》,页95。)
人之生命主体须有自觉,才有道德可言。此道德自觉,即所谓愤、悱。孔子以为人如果缺少愤、悱,便难于在道德上加以启发。因为道德自觉之愤、悱是一种道德情感的力量,它根源于道德主体之仁。仁虽然是人与生俱来的生命主体,但如果隐而不现,即愤、悱自觉之情不跃动或流露,则道德活动便难于完成。
愤、悱自觉之情的呈现,可具体地从主体之仁的安和不安看出来。
子曰: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②(《论语·里仁》,页69。)
主体之仁的呈现,落实为道德心。道德心一旦自觉而为情,则于合理性之道德生活必然安适贴合。反之,对于不合理性者必情有不安。
宰我曰: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①(《论语·阳货》,页180-181。)
孔子批评宰我之情安于不守三年之丧,说他此一违反道德的行为是不仁。此足以反证仁为道德之情的自觉。
复次,宰我居父母之丧,而情安于食稻衣锦,其生命主体可说是完全受自然生命之生理和心理因素所左右。从道德上说,凡顺躯壳起念而追逐物欲的一切念头和行为都是私利和主观的,也是不合理性的。依此,宰我所表现的生命主体是倾向于一己之私“主观的主体”。孔子强调三年之丧为天下之通丧,它建立在"子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的基础上,故君子居丧而于情不安。此即透露道德之情是合乎理性,也即是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客观的主体"。此所谓理性是指道德实践理性,而非指逻辑或理论理性。①(牟宗三,《道德的理想主义》(台中:东海大学,1970),页16-19。)此道德实践理性足以抒发理想,进而指导人的现实生活。它所抒发的每一理想都表示一种"应当"之命令。此应当之命令即是对已现实化之习气或行为之需要克服而言。上述宰我反对三年之丧而情安于食稻衣锦,即为不合理性的行为而有待于克治者。
孔子欲人提升其自然生命之情,在《论语》中还有很多启示。
子张向崇德、辨惑。子曰:……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①(《论语·颜渊》,页136。)
人倘若顺躯壳起念,任由一己的心理爱恶之情而发,则爱之欲人生,恶之欲人死,最终必将迷失道德的方向,故孔子称之为"惑"。反之,如果由道德实践以体现其道德主体之仁,从而彰显理性的作用,则足以转化一己之私的心理爱恶之情,并提升之为道德之情。
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①(《论语·里仁》,页69。)
由道德主体之仁所转化而落实的好恶之情,即不再是好恶失当的心理情绪,而是有定准的道德判断:即凡是仁者,其所好者必然是道德之善,所恶者必然是道德之恶。
子贡曰:君子亦有恶乎?子曰:有恶:恶称人之恶者,恶居下流而讪上者,恶勇而无礼者,恶果敢而窒者。曰:赐也亦有恶乎?恶徼以为知者,恶不孙以为勇者,恶讦以为直者。②(《论语·阳货》,页182。)
君子恶所当恶者,此即唯仁者能恶人之义。依上分析,道德之情能作恰如其分的道德判断,它具有普遍与必然性,足以抒发理想而示人以道德方向,此即其所以为理性的缘故。
孔子所肯认的道德之情具有恒常稳定性,故与道家所讲因应之情有别。魏晋玄学家何晏以为圣人孔子无喜怒哀乐,钟会等述之。①(何劭,《王弼传》,见《三国志·魏志·钟会传》引裴松之《注》(北京:商务印书馆,影印百衲本,1958年版),卷28,页388。)王弼则欲会通儒道,以为圣人孔子也有情,但其情足以应物而无累。②(同上注。)王弼止从"因应"方面理解儒家道德之情,实嫌不足。自因应言,圣人之情止有权假的作用,人不能从中窥见圣人道德之情的真挚可贵。圣人道德之情固然能够在感应外在事物时不受外在事物的牵累,但圣人道德之情的可贵处则在于它接触外物时能作理性的反应。如孔子得颜回而教育之,不能不乐;及颜回英年早逝,则不能不哀。孔子的哀乐之情固然能表现不淫不伤,③(孔子赞《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见《论语·八佾》,页66。)但其精义则在表现理性之当然。④(牟宗三,《才性与玄理》(九龙:人生出版社,1963年版),页125-127。)此是道家因应之情所不达者。
三
道德之情体现理而具必然和普遍性,也由于此情之自觉,系由内向外层层感通所致。具言之,道德之情的自觉,其层层之感通,一方面形成客观的理和道,使生命主体得以客观化。孔子自仁体认道德之情的自觉,虽在字面上未明言"理"和"道",但在义理上未尝不加以包含。故程明道《识仁》篇即由孔子之仁以体认理和道,而有"识得此理,以诚敬存之而已"以及"此道与物无对,大不足以明之"之语。①(《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16-17。)另一方面,道德之情自觉的感通,则足以讲通客体之天道。此时天的意义乃由传统的人格神转化为形而上的实体。②(孔子对天的体认兼含人格神和形而上实体二义。如自《论语》言之,则人格神方面的意义较为显豁。)
子曰:予欲无言。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③(《论语·阳货》,页180。)
孔子从事于仁的实践,乃由实践理性而非依理论理性以体证道德之情的感通,从而契证形而上天道的生化。自道德之情的感通以契证天道生化,既不由理论理性,则可超越言说,而直接出于默契。此孔子所以"欲无言"之故。子贡虽为孔门高弟,但对于"自道德之情的感通以契证天道"的体认尚一间未达,故复有"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的慨叹。①(《论语·公冶长》,页79。)
孔子所默契的形而上天道无疑具有外在超越义,但此一外在超越义却由人的内在道德之情的自觉所确立。
子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②(《论语·卫灵公》,页167。)
人之能弘道,实由于道德之情的自觉。孔子肯认人能弘道,可见孔子对形而上天道的体认,其情乃主内发外,非一往悬空而外驰者。
四
孔子对情的体认除涉及宗教、道德以及形而上实体之外,还包括艺术。孔子对音乐有很深的修养和造诣。
孔子学鼓琴师襄子。十日不进。师襄子曰:可以益矣。孔子曰:丘已习其曲矣,未得其数也。有间,曰:已习其数,可以益矣。孔子曰:丘未得其志也。①(《史记·孔子世家》(北京:商务印书馆影印百衲本,1958),页651。)
孔子随师襄子学习《文王操》乐曲,先习其歌曲结构,再习其节奏。此两方面都属于乐曲之技术,可以借知性掌握。至于进一步则体味《文王操》之志。所谓志,即是情。
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②(《春秋左传正义·昭公二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57),页2073。)
杜预注:"为礼以制好、恶、喜、怒、哀、乐六志,使不过节。"③(同上注。)孔颖达疏:"此六志,《礼记》谓之六情。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所从言之异耳。①(同上注。)可见志可以释为情。孔子体味《文王操》之志,即体味其情。此情是愉悦于美之情。此情之愉悦于美不能借知性之概念思考,亦不能由感性之感触直觉,而须借妙慧之直感。②(牟宗三〈以合目的之原则为审美判断力超越的原则之疑窦与商榷(下)〉,见《鹅湖月刊》17卷12期,页25,并见牟宗三译注《康德判断力之批判·上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2),页69。)但此妙慧之直感也不同于实践理性的智慧之直觉。③(关于智慧之直觉,参考牟宗三《智的直觉与中国哲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71),页131-161。)感性之感触直觉和知性之概念思考所以建构"真",实践理性的智慧之直觉所以圆成"善",至于妙慧之直感则所以感受美。所以妙慧之直感是玄妙的审美判断力,它所根源的情和感性与理性(包括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情都有所不同。孔子妙解音乐,即以妙慧之直感鉴赏《韶》乐之美,而充分表现愉悦之情。
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④(《论语注疏·述而》,页157。)
邢昺注:"案《礼乐志》云:夫乐本情性,浃肌肤而藏骨髓,虽经乎千载,其遗风余烈尚犹不绝。至春秋时,陈公子完奔齐。陈,舜之后,《韶》乐存焉。故孔子适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美之甚也。"①(同上注。)人对肉味的感受是孟子所谓“刍豢之悦口”②(《孟子·告子上》,见《四书章句集注》,页330。)。孔子在齐闻《韶》乐,三月不知肉味。他所感受的愉悦既然超越于"刍豢悦口",则非康德所说的愉悦于适意。③(Kant’s Critique of Judgement,trans. J.H.Bernard(Micmillan&co.1892),PP.69-70。)依邢昺注,则孔子所深刻愉悦者实为《韶》乐之美。孔子愉悦于《韶》乐之美而三月不知肉味,足见其愉悦之情之深厚。
愉悦之情由妙慧直感所体现之美是愉悦性之优美,而非宿命论的恐惧或激情。孔子主张"放郑声……郑声淫。"④(《论语·卫灵公》,页164。)又谓:"恶郑声之乱雅乐"。⑤(《论语·阳货》,页180。)由于郑国地区的民间新乐流于靡和巧,乐而过度,⑥(谢肇浙《五杂俎》(北京:中华书局,1959),卷十二,页364。)妨碍雅乐的发展,所以孔子要加以扬弃。孔子反对流于激情的郑声,自然肯定合乎中道的雅乐,所以称赞《关雎》乐曲不淫不伤。①(刘台拱说:"《诗》有《关雎》,《乐》亦有《关雎》。此章特据《乐》言之也。古之乐章皆三篇为一。……乐而不淫者,《关雎》、《葛章》也;哀而不伤者,《卷耳》也。见所著《论语骈枝》,在严灵峰编《无求备斋论语集成·四十六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66),页3-4。)不淫不伤的《关雎》乐曲便是合乎中道的乐。孔子对于合乎中道而表现愉悦性优美的《关雎》乐曲,极为陶醉。
师挚之始,《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哉。②(《论语·泰伯》,页106。)
刘台拱疏解:"始者,乐之始;乱者,乐之终。……始于升歌,终于合乐,是故升歌谓之始,合乐谓之乱……洋洋盈耳,总叹之也。自始至终咸得其条理,而后声之美感可见。"③(《论语骈枝》(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广雅书局《刘氏遗书》本,卷一,页7b-8a。)由升歌到合乐而奏雅乐之《关雎》,始终条理井然,而后美感之声洋洋乎盈耳。孔子愉悦于优美之情,可谓无以复加矣!
愉悦之情不论如何深厚,其所直感者毕究不离于美。如欲融美于善,则必须由道德之心,情为主导而融摄艺术之情。①(牟宗三,〈以合目的性之原则为审美判断力之超越的原则之疑窦与商榷下〉,见《鹅湖月刊》17卷12期,页31。并见牟宗三译注《康德判断力之批判·上册》,页83。)孔子对《韶》乐的鉴赏,除愉悦于其美之外,复愉悦于其善。
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②(《论语·八佾》,页68-69。)
孔子以为《韶》乐合美善为一,可见孔子能融摄艺术之情于道德、心情之中。
道德心、情既融摄艺术之情为一,则艺术所表现的"气化之光彩"③(艺术之美,自主观说为妙慧之直感;自客观说,则为气化之光彩。参考,牟宗三,〈以合目的性之原则为审美判断力之超越的原则之疑窦与商榷下〉,见《鹅湖月刊》17卷12期,页28。并见《康德判断力之批判·上册》,页78。)即归于平淡而不露形迹。自人之生命主体言之,则臻此善美合一之境,必能洒脱自在。孔子所谓"游于艺"④(《论语·述而》,页94。)即深契于此一境界。孔子尝令子路、曾皙、公西华各言其志。子路轻率答谓能振兴千乘之国,使其民于三年内"有勇且知方";冉有谦称可使小国之民于三年内丰衣足食;公西华则愿为赞礼小相。时曾皙方鼓瑟为乐,闻孔子问志,答道:
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①(《论语·先进》,页129-131。)
子路轻率而不谦让,孔子不以为然而哂之。冉有、公西华虽表现谦逊之德,但不免着于迹。曾点愉悦于音乐之美而乐其道于饭蔬食饮水,故能优游而自得。孔子之与于点,即所以体味即善即美的轻松自在。于此不但可见其仁者不忧的坦荡,亦见其游于艺的洒脱。如果不是融艺术之情于道德心、情之中,又何能臻于此?
总之,孔子对情的体认显示其涵盖面很广。在宗教方面,其情虔诚而敬畏;在道德方面,其情上扬而提升;在形而上实体方面,其情超越而内在;在艺术方面,其情愉悦而自在。孔子更以德性之情为主导,而将其余各方面之情加以融汇摄取,终于圆成其完整而伟大的人格。
(作者系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教授)
来源:《国际儒学研究》第1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