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本主义”?“本”的原义是草木之根,引申为根基、基础。“民本主义”就是把民众当作国家兴亡的根本,借用晋人的一句话说就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里的“民”指的是新兴地主阶级与争取解放的奴隶或已从奴隶地位解放了的独立小农、独立手工业者和小商人。这种民本主义,一般地说是从春秋开始的新兴地主阶级革命(把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剥削制)过程中的产物——在反对奴隶制和奴隶主统治的过程中,新兴地主阶级与劳动人民是有一定的共同利益的;特殊的说,它是在齐国新兴地主革命过程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关于中国奴隶制的特殊性与新兴地主阶级革命是一个大题目,在这里不可能说清楚,只能在有关地方略为涉及。我参与写作的《老子通》[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法和法学发生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对中国新兴地主阶级革命有较多的论述)。这是因为(1)齐国奴隶制的上层建筑,尤其是它的意识形态比较薄弱;(2)齐国实行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变革最早;(3)革除奴隶制的上层建筑最为彻底。所以,可以说民本主义是齐国的产物,是齐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它的影响又是广泛的、全面的。
一 民本主义的开端
民本主义是由管仲开其端的。
管仲被齐桓公任用为相,在他执政期间,齐国基本上实现了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变革。从经济制度的变革方面说,管仲实行的变革最重要的有两条:
(一) 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向土地私有者征税
《国语·齐语》记载:“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韦昭注:“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即分别土地质量的好坏,按亩征税。《管子·大匡》:“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尹知章注“案田而税”说:“案知其壤?而税之。”这与韦昭所说的“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的原则是相同的,只是《大匡》的记载规定了征税的具体办法。“相地而衰征”,一方面是废除了西周以来的贡纳制,一方面是承认了土地私有权,总之是破坏了奴隶制的“井田制”。
在中国奴隶制下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国有亦即王有,那时没有个体土地私有者。大约从西周末开始有了私人开荒的私田,春秋以来随着铁器用于耕作,私人开垦的土地日益增多。原来这是不合法的,对私田实行征税,也就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郭老说:“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才‘初税亩’,是在东迁后一七六年。‘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阶级的正式成立。经过这一合法承认,土地私有权是被确定了,但私田却不能免税了……” (《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页)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较鲁国“初税亩”大约早八十多年,而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左传》是鲁国的国史,它说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是说鲁国于这一年开始税亩)。
(二) 实行“与民分货”的封建地租制
“相地而衰征”是承认私有田地的合法性,“与民分货”,则是实行封建地租制。《管子·乘马》说:
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这显然是废除奴隶制,实行封建地租制。
管仲所说的“不均”的、要废除的旧制度,乃是典型的奴隶制,这种制度之恶,正是奴隶制暴露出来的弊病。在这种制度下,奴隶是在奴隶主或其管家的直接指挥、监督之下在奴隶主的田地上进行大规模的集体劳动,生产的好坏,收获的多少,跟奴隶无关,奴隶的最低衣食由奴隶主供给。在这种制度下,奴隶对于劳动当然无积极性、主动性。所以“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即不指挥驱使奴隶,奴隶就不干活。在这种制度下,“民不知饥寒之至于身”,就是由于奴隶主供给奴隶仅仅维持生命的衣食。这样田地就不可能被充分利用,劳动者的积极性就不能充分发挥。“与民分货”,就是把田地的收获按一定的比例,一部分归生产者(民)本人,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也就是田地的生产,由生产劳动者自己负责,除去按照规定交给土地所有者一定量的谷物以外,其余的统归自己,收获多了可以多得,他们的生活费用当然也由他们自己负责了。这样,他们知道不尽力劳动就要挨饿受冻(“知饥寒之至于身”);所以知时日之早晚,起早贪黑,父子兄弟相互勉励,干起活来不知疲倦,不怕劳苦,想想可以分到多少就尽力干了(“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显然“均地分力”、“与民分货”制度就是封建地租制。“与民分货”的比例即地租剥削率是多少,没有记载,很可能就是后来晏婴所说的“民三其力,二入于公” (《左传》昭公三年)。即把三分之二的收获物拿来交租,约为十分之六点六六的剥削率。剥削是够重的,但较之奴隶制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因而“与之分货”也就有了劳动积极性了,生产得到很大的发展。“与之分货”的“民”当然已经不是奴隶,至于他们的政治地位未见明确记载,很可能还有依附性,尚未成为完全独立的小农。
与经济改革相一致,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管仲创立了与宗教神学相对立的朴素唯物主义哲学体系,它在政治上的主要体现就是民本主义。
《管子·牧民》说: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从其四欲(按:即佚乐、富贵、存安、生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按:指忧劳、贫贱、危坠、灭绝)则近者叛之。
“政”之兴废,即国家的安危存亡在于“顺民心”,还是“逆民心”,“从其四欲”,还是“行其四恶”,“顺民心”,“从其四欲”,国家则兴盛,否则国家就要灭亡。显然,管仲在这里以“民”为国家的安危存亡的根本。
管仲的民本主义是贯穿到了他的治国政策的各个方面中去的。如他说:“下令于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也”,“令顺民心,则威令行”;“不为不可成者,量民力也”,“量民力,则无不成”;“不求不可得者,不强民以其所恶也”,“不强民以其所恶,则诈伪不生”;“不行不可复者,不欺其民也”,“不欺其民,则下亲其上” (《管子·牧民》)。“下令于流水之源”,“不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行不可复”是管仲施政的四条指导原则,而这四条原则都是以“民”是否欢迎或是否可以接受为准。
管仲还强调“取于民有度”。他说:“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管子·权修》)这就是说:取于民过度,横征暴敛,失掉民心,就是大国,也会灭亡;反之取于民有度,即减少政府的征收和对劳动者的剥削,取得了民心,就是小国也能安定昌盛。
管仲还主张使民知,而不主张愚民政策。管仲在《乘马》篇中说:“民之生也,辟则惠(慧),闭则戾。” (据郭沫若《管子集校》)他主张把政策、法令告诉民众———当然包括原来的奴隶,因为只有他们明白了“与民分货”的办法,他们才能“审其分,……知尽力矣”。他还说:“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为大功。” (“夫人”,即“人人”,参阅《左传》襄公八年杜预注)可见,管仲在一定程度上看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力量,这个大多数人中即包括了被剥削的劳动人民,并且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开发民智。前面所引的三段话中的“民”也是包括劳动人民的。这是因为管仲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新兴地主阶级在改变社会制度的革命过程中与争取解放的奴隶及由奴隶地位解放为农民、小手工商业者有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新兴地主阶级在争取掌握政权、实行政治经济变革的过程中,要联合要求解放的奴隶这个社会力量,就是在掌权之后,面对尚有传统的政治力量、精神力量的原奴隶主阶层的相当雄厚的守旧力量,以求自己站稳,得到发展和巩固,也非照顾劳动人民的利益不可。而从劳动人民方面说,奴隶要求解放不用说了,就是他们成了私有者农民和小手工业者之后仍然会拥护开明的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政策,因为当时(到战国末为止),反对封建压迫和剥削还没有提到劳动人民的历史任务中来。这就是当时能够产生
民本主义的社会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