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曾国藩是对晚清两淮盐政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性人物。在两江总督任上,他对两淮盐政开展全方位的改革:一是力图收复川盐济楚失地,二是在淮南推行保价整轮,三是在淮北实施改票轮售。曾国藩的改革,承前启后,是晚清盐政史上的重要环节,也成为梳理两淮盐政改革脉络的基石。虽然曾国藩的改革取得了税收上的成功,但也彻底颠覆了原有票法的精髓,并充分显示出他对市场经济的怀疑。
【关键词】曾国藩;两淮盐政;川盐济楚;轮售
【作者简介】倪玉平(1975—),男,湖北汉川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北京100875)。
【原文出处】《安徽史学》(合肥),2012.1.25~29,45
【基金项目】本文系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生态变迁、自然灾害与清代经济周期研究》(2007B12)和北京师范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发展培育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清代盐政纷繁复杂,尤以两淮为最。清前期,两淮盐政实施纲法制度,后因困难重重,经陶澍与陆建瀛分别在淮北与淮南推行票法,两淮盐政为之一新【1】。太平天国事起,两淮盐区饱受战乱之苦,盐业生产与销售陷入瘫痪。当时两淮盐政所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最重要的销售区域两湖地区受到四川产盐区的侵夺;二、两淮原有盐商经战争打击已无力承运盐业销售;三、盐政运销受到军队插手,弊端重重。曾国藩出任两江总督后,为求得税源稳定,针对以上局面大加整顿:力图收复川盐济楚失地、在淮南实施保价整轮,以及废除“饷盐”。这一改革,承前启后,是晚清盐政史上的重要环节,也成为梳理两淮盐政改革脉络的基石。时人曾做过这样的评介:“陶文毅公(作者注:指陶澍)淮北改票,而盐法一变,北鹾畅行,而南盐疲敝日甚。陆沔阳(作者注:指陆建瀛)淮南改票,而盐法又一变。发捻苗练之事起,川粤潞私充斥,大湖南北皖军饷盐为害尤甚。自江路肃清,商灶复业,时曾文正公f作者注:指曾国藩设总栈,置岸局整轮章程,定牌价,盐法至是一新,而淮运乃大畅。惟请引多,势且不给,李文忠公(作者注:指李鸿章)定以循环给运,而纲法与票法乃互相维持于不敝。今之行者,皆曾文正公手订章程也。”【2】本文即欲就此作一分析,以加深对曾国藩及清代盐政的认识。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
清朝食盐分区销售,各地所产食盐,皆划定特定区域为其引地。盐销区一经确立,产区与销区之间便形成固定关系,被签选且已认引的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在规定的引地内销盐,一旦越界,即为违法私盐。两湖例食淮盐,但川楚相连,川私人楚颇具优势。太平天国起义后,两淮盐区受到巨大冲击,“川盐济楚”顺理成章地推广开来【3】。“川盐济楚”虽有其历史必然性,但也导致两淮失去了两湖(其中尤以湖北为重要)广阔的销售市场,每年直接减少税收近百万两。出于区域利益的考虑,曾国藩决定努力打破这一损害两淮盐政利益的格局。
同治二年(1863)十一月,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前夕,两江总督曾国藩便开始着手准备恢复湖北市场。他特意制定《淮盐运楚章程》,要求对于这种“夺我淮引之地”的川盐,每斤特别加征8文税钱,其中以5文归两淮盐政,以3文归鄂湘督抚,以求争取两湖方面的支持【4】。次年,长江中下游航线打通,曾国藩又于筹办淮盐折内奏陈疏销、轻本、保价、杜私四条,“意在重税邻私、量减淮厘,俾邻本重而淮本轻”【5】。虽然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毕竟楚岸私盐处处可通,川盐随流下驶,淮盐在两湖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曾国藩的计划受挫【6】。
延至同治七年十月,曾国藩再次上奏,称楚省本系淮南引地,定额最多,销盐最广,从前淮纲盛时,岁征各岸课银,居天下盐厂之首,其征诸江苏的不及十分之一,征诸江西、安徽的不过十分之三,征诸两湖者则居十分之六,“是淮纲之兴替,全视楚岸之畅滞为转移”。川盐济楚原属权宜之计,近年来,淮商屡以收复楚岸为请,只因引地被占十余年,行之既习以为常,禁之未免太骤,故只是暂令将邻盐厘税稍加增重。“原冀川私本重而日衰,淮盐渐进而日旺”,不料四川盐贩巧于趋避,百计逃税逃厘,常常是运两引之盐,仅完一引之税。而湖北方面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推原其故,总由鄂省利食川盐,虽有掣验之名,而明让斤两,以致“川贩成本太轻,来源愈旺”,“川鄂官商,几忘引地之应属何省”。曾国藩逐一列举淮盐受害于川盐的情况,认为从运道、盐色、筹运及销路四个方面来看,都是川盐胜于淮盐。淮盐有此四害,“何与川敌”?川盐一日至楚,则淮盐一日无畅销之望。有舆论认为,如果川盐停止济楚,会对川省盐业造成毁灭性打击,但殊不知淮南盐场,围绕着盐业生产、销售及服务的人员不下数百万户,“比之川省业盐者何止数倍?”他认为,盐区划分乃“大经大法,一成而不可易”,如不能乘军务告竣而力图规复,“则二百余年之宪典自臣而隳”,“敛一时之怨”,败坏成法,“贻后世之讥”【7】。
不过,户部的意见倒是相对中立:川盐济楚牵涉到两淮、两湖及四川三方利益,虽然曾国藩的诉求确系实情,目前亦只能由各方统筹兼顾,才能取得满意效果【8】。果然,曾国藩的提议受到湖北当局抵制。同治八年,湖广总督李鸿章明确表示“川盐行楚未可遽禁”。他表示,自己在同治四、五年间署两江总督任内,亦曾主张恢复湖北引地。但如今到任两湖,通过调查研究却发现,完全恢复旧制将会对湖北食盐造成毁灭性打击。当然,为维护两淮盐区利益,他建议派员在荆州沙市设局配销,暂定川盐八成,淮盐二成,以期逐步恢复原来的销售格局【9】。户部表示,李鸿章的提议合情合理,且“在楚言楚,不得不设法迁就”【10】。与此同时,四川总督吴棠也表示,既然李鸿章已有“八二配售”之议,不妨暂行【11】。
“八二配销”方案暂时得到各方的接受,但实施不到两年,当曾国藩再次出任两江总督后,他立即发现,设局配销的淮盐根本不能销足二成。湖北九年分所销淮盐仅7万余引,相较川盐销数不及1/3,“喧宾夺主,莫此为甚。”加上川盐每引斤数要大于淮盐斤数,“名为淮占二成,实不及一成。”因此他建议,“纵不能全禁川私人楚,亦当使淮多于川”,或者淮八成而川二成,或淮七成而川成,“川虽极多亦不得满四成”。他还强调,楚岸之公平,“但在楚督一心之转移,一心向川则川销旺,而众商有恃矣。分心向淮则淮销旺,而众商亦有恃矣”。为减少湖北方面的阻力,曾国藩甚至表示,可以由两淮当局支付湖北因改行淮盐而减少的收入【12】。
至同治十一年正月,曾国藩又与湖广总督李瀚章、四川总督吴棠、湖南巡抚王文韶等共同就此事上奏朝廷。他们称,近来淮南销数日疲,存盐无法疏通,皆由川盐到处销售,遂使淮引之界几被川盐占尽。究其原因,“论盐斤则色白味咸,川货本胜于淮;论搬运则下水顺流,川路较近于淮;论民情则楚人食川习惯而已成自然;论官事则川贩聚楚,骤禁而恐生事变”,总之,川私侵占淮南引地,虽属大紊纪纲之事,“而有万难遽变之势”。当前之计,只能暂分疆域,以图日后恢复。湖北淮引之地九府一州,于其中收复数府专行淮纲,酌分数府准销川盐,当属可行。经过讨价还价,他们决定将武昌、汉阳、黄州、德安四府先行归还淮南专销淮盐,安陆、襄阳、郧阳、荆州、宜昌、荆门五府一州仍准川盐借销。他们还议定,淮分之界,不准川盐侵入分寸,而川分之界,仍可由淮商酌设子店,拨售零引,“以明本系淮引地方”,不可喧宾夺主。另外,由于以前所设之沙市配销局并无成效,将其裁撤,移设于新堤,改为分销淮盐局。至武、汉、黄、德四府内,湖北所设抽收川税水陆局卡,也一并裁撤禁止。为降低淮盐价格,他们还推出配套措施:以往湖北每银一两约易钱1500余文,今则增至1800余文;居民买盐用钱,而局中售盐则收银,银贵钱贱后,百姓只有付出更多的钱文,才能买到官方以银为计算价格的等量食盐,故从表面上看价格未变,百姓的实际负担已经增加。为减少百姓负担,湖北原定每引售银24两,后递减至19两2钱,现再将其减价1两2钱,每正引600斤,定售银18两,而所减之价,在应解鄂淮盐厘内各半分扣【13】。由于这一方案实施起来并无太大困难,至四月得到朝廷批准【14】。这也成为晚清川盐济楚的最终解决方案。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曾国藩之力图恢复湖北引区的努力只取得了部分成功。识者指出,川盐行楚本止八邑,其余皆淮盐引地。自咸丰初年,湖北不得已始借运川盐,而当时正好云南、贵州的盐岸荒废,川商遂纷纷改代,“群趋于济楚一途”。以后江路肃清,于是有划界分销之约,有按年限引之议,而湖北安、襄、郧、荆、宜、荆门五府一州、湖南沣州一州,之所以不能完全归淮,一方面是由于两湖经费所急,亦以川省盐产较丰,“尤赖济楚以资宣泄”,则此五府二州,“洵川盐必争之岸也”【15】。这正是曾国藩力争而不得、川盐济楚无法结束的根本原因。
二
曾国藩在淮南所进行的最重要改革,当属保价整轮。所谓“保价”,即盐斤到岸,由局经理批销,按销市之畅滞,酌量情形,核定价格,不准任意涨跌;所谓“整轮”,即盐船到岸,赴局挂号,按其先后,榜示局门,挨次发售,盐不到轮,不得抢卖。
同治初年,清军逐步收复江南失地,但淮南盐区所面临的局面仍极为严峻,可谓“岸无真商,商无真本”。曾国藩为增加盐税收入,决定通过设立淮盐招商局,广事招徕商人,“毋论官绅富商,悉准赴局认办”。但曾国藩的真正想法,只是扶植少数大盐商,对中小商人则加以限制。他认为,从前陶澍淮北试票,从十引起运,不过是因为引地甚隘,道里甚近,民贩甚小。但淮南纵横万里,交错七省,与淮北情形迥异。近来听说江广各岸,小贩充斥,竞趋微利,争先跌价,“大贩因之受挤于小贩,亦犹官盐之受挤于私盐。”有鉴于此,曾国藩主张取缔小贩,规定凡行销鄂、湘、赣三岸者,须以500引起票,谓之“大票”;行销皖岸者,以120引起票,谓之“小票”。商人运盐,最低以一票起运,愿多者听,少者不准。以当时的材料来看,办运所需成本,大票约银五、六千两,小票亦须一、二千两,自然是一般小商小贩所无力承受的【16】。故曾国藩之办法,虽名之日票,实已去失了陶澍票法改革的实质。
为了招商,淮南特在泰州设立招商公所。同治二年八月,两淮盐司郭嵩焘称,江西行销淮盐每年拟约6万引,但因口岸日疲,应先行招商试办3万引。为方便招商,各路运贩以及各营饷盐指运江西省的,一律停止。现在运西之淮盐,有已到岸者,有尚在路上者,有已过坝甫装江船者,约计有数千引,统名为“旧盐”,在江西省未设官局之前,听商自便;以后则由官定价,不得随意抢跌。新盐到岸后,当日即须到官局挂号,以船到先后排队轮售,不准抢先或者跌价竞争。各商成本,每引核定实银14两数,余利2分,外加各项厘捐,共银26两数。将来如果盐价低于29,所得全部归商。价格在29两至35两之间的利润,全部归官。超过35两,则官商按比例分配。如果盐价疲弊,不能到35两之数,则由西局委员酌量减售,在官利内缩除【17】。如此,官商的利益再次被捆绑在一起,如果考虑到官为定价,官商联手合作,攫取盐业利润的最大化,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随后,曾国藩将江西的经验推广,并着手制订了系列的区域性运盐章程,如湖北运盐章程、淮盐运皖章程等,所列各条内容基本与江西章程类似,只是偶有调整根据【18】。
“保价整轮”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麻烦。同治二年十二月,曾国藩称,江两口岸售盐,水大时盐船可以直抵省城,原可饬令商贩运赴省局依次排号销售。但现值冬令水涸,盐须起驳,兼之吴城向为售销总汇之区,盐行亦多,若令新盐行抵吴镇,必令起驳赶赴省城,驳船不能停泊,食盐守候上仓,抛洒浪费,换船则费用更大,“殊于成本攸关”,应行改变,即在于吴城设立分局,“以速销路而顺商情”【19】。这自然也算得上是一种改进。
在总体方案确定后,曾国藩向朝廷汇报了他的改革思路。他称,淮南盐课甲于天下,自太平天国起事以来,长江道路不通,两湖引岸废弛,两淮票运亦坏。两江总督怡良于咸丰四年实施就场抽税,但收税极少。又经两江总督何桂清于七年奏改设局征收,也只是稍有起色。现在每年所征课银,较全盛时尚不及10%,究其原因,总因两湖、江西引地未通,盐无去路,是以课无来源。现在江路肃清,运道畅行无阻,所有两湖、江西各岸自应设法运盐济售,力图整理。但整顿的困难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邻盐侵灌太久,江西口岸则食浙私、粤私及闽私;湖北口岸则食川私及潞私,引地被占将近十年,“积重难返,久假不归,势不能骤行禁绝”。其二是沿途厘卡太多。淮盐出江,自仪征起,历经金柱关、荻港、大通、安庆、华阳镇,最终抵达湖北、江西口岸,层层设卡,处处报税,均以盐厘为大宗。军饷所食,势不能概行裁撤。唯一可行的办法,仍不外乎疏销、轻本、保价、杜私。疏销、杜私已经分别交由各省去做,而淮南的重点则在轻本和保价。关于轻本,曾国藩称,近年两湖、江西之盐,每引完厘约共15两以上,所得银两分别接济下游的都兴阿、冯子材和李世忠部队,上游则是自己与官文部队,这些军饷“皆万不可停者”。盐厘虽不能全停,但未始不可暂缓。除扬、镇两处照旧额外,其余亦未尝不可稍减。前之逢卡抽收的,今可改为到岸销售,汇总后再行完厘,分解各军。以往每引抽厘15两有余,今改为两湖口岸每引抽厘11两9钱8分,江西口岸每引抽厘9两4钱4分,安徽口岸每引抽厘4两4钱,减厘便商,此为轻本。保价方面,商贩无不愿价值高昂,以获取垄断利润,但如果不是由官方、总商主持制衡,就往往会由一、二奸商零贩带头,以薄利多销的手段,但求卸货先销,不肯守日赔利,彼此争先,愈跌愈贱,以保成本而不可得,“官与商俱受其害”。故现于湖北、江西各口岸设立督销局,派委大员驻局经理,盐运到岸,令商贩投局挂号,悬牌定价,挨次轮销,即便盐少,百姓也无食贵之虞;即便销滞,盐商亦无亏本之害,“此保价之略也”【20】。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淮南盐务取得了一定成绩。淮南同治三年上半年共收课厘银506320余两,又收盐厘钱115400余串,相较以前已有起色。而且以往商人完课之外,并不完厘;现在则是厘重于课。在盐商负担日重的情况下取得这样的成绩,尤其可贵。曾国藩颇为自得地宣称:“江西销路渐次开通,请运尚属踊跃,湖南新盐售销亦颇畅旺。”【21】通过行政权力,强行规定销售价格,从而确保税收,这一做法虽深得朝廷赏识,但无疑显示出曾国藩之对于市场经济调节力量的深刻怀疑。相对于陶澍以个体商人的自由竞争来扩大销量,从而提高税收水平的票法改革,两人高下立现。
曾国藩的改革持续一段时间后,即因事被调往直隶。随着时局的动荡,两江总督马新贻被刺杀,同治六年,曾国藩又开始同到两江总督任上,再次接管两淮盐务。由于规章已经确立,故此期曾国藩将注意力放在了整顿上面。十一月,曾国藩札饬湖北督销局称,淮盐售销极滞,固因川私充斥,遍地侵灌,亦因银价日昂,水贩成本加重,盐行又多方欺勒,以致贩户裹足,课饷日绌。现派委前署运司程桓生赴汉口整顿,设法平价。鄂局售盐,除定价外,每百斤另收缉私公费4分,名为盐道巡缉之用,其实缉私各卡缉私费用,都是由督销局支给,何况盐道每月已由局中支送薪水银400两,足敷办公,未便再增。又每百斤另收陆课钱200文,合银一钱二、三分,淮盐行销鄂省每引已完鄂厘2两4钱,为数已巨,亦未便再增陆税,以上两款一律裁除,以轻贩本。至行用每百斤收银1钱5厘,系照3分定例,暂准照收,其余行中一切浮费,应概行革除【22】。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
与淮南盐业不同,淮北盐政之害,重在饷盐。咸丰三年(1853)以后,为对抗太平天国起义军,临淮、徐州均驻扎清军,兵多则饷绌。淮北所产之盐,堆放西坝,为苗沛霖等人所占据,从中牟利,一般盐商不敢前往押运。清廷乃定饷盐之制,即以盐抵课,或由漕运总督派商带销,或直接由军队派人提取(名曰军委)。凡商贩运盐,多以三到四成之盐,缴纳饷盐,以代应纳之课;其余六、七成则仍归商贩。此例一开,营中提数愈来愈多,大乱票法,以致商贩裹足,营委横行,不可收拾。在这其中,尤以李世忠部下赴坝领盐,肆无忌惮,甚至直接下场捆盐,护私夹带,为害最甚。
同治三年五月,曾国藩宣称,淮北盐迭经朝廷谕旨,饬令整顿,现在确定章程,开办新纲。其具体条文如下:改复票盐旧制、接开新纲、核定正杂各款、截并各处厘金、分派票厘数目、计算成本余利、严杜夹带重斤和禁止出湖改捆。由于新章甫定,曾国藩担心盐贩不能遍知,或不踊跃,为确保盐课,他提议“凡督辕抚辕漕辕,皆可辅以官运”。为此,他又特定官运章程四条,以便规范军队运盐:其一,各军营筹款委员赴栈请票买盐,应遵商运规矩,以现银交易,既以体恤商贩,且不至于使官运本轻而商运本重。其二,官运盐船过卡,验票、截角、查舱、完厘等事,均照商运一律办理。其三,盐斤到岸后,仍归督销委员稽察,不准以军饷“藉词抢跌贱售”。其四,军运委员薪水,由各营自给,如有盈余,亦归各营管理【23】。简言之,所有运盐活动,均由军营自负盈亏。
另一方面,当淮北滞销时,每有放欠换货等弊,小贩之中,亦有人欲加速转输,跌价抢售,“最为盐法之害”。另有不肖卖手伙友人等,为获中饱,暗中代为交易,都在所难免。经曾国藩授意,署运司忠廉特严定章程,规定无论销市畅滞与否,凡于票盐出栈时,只有查明并无抢跌、赊欠、换货之事,方准通过。各栈户亦须出具切结,如有阳奉阴违之人,查出即行惩究【24】。
轮售是保持曾国藩“票法”稳定的关键。同治三年七月,正阳督销运判韩茂萱称,三河尖为两省三县交界,现在行户之弊更甚于正阳关,且存盐尚多,急宜整饬。怀远为蒙毫必由之路,附近亦有销数,该二处必须设立分局,以归划一。经派员前往,拟定三河尖卖价3两,怀远2两6钱,正阳2两8钱。统计正阳、三河尖一带,存盐10万余包,秋后销市渐起,不难销售。上游兵警渐松,后续之盐亦可陆续运到。他向曾国藩提出如下建议:其一,抵关旧盐截至开局止,共计4万余包,其中贩盐约2万余包,漕运总督和安徽巡抚饷盐2万余包。现在新盐陆续运到,整轮匀销,以2万包为一轮,新旧各半匀销,以示公平。其二,以1万包作为十成,内销饷盐五成,贩盐五成。饷盐五成之内,巡抚军务较紧,拟分销三成,漕督运军分销二成,等以后商贩新盐来岸较多,饷盐渐少,再行分成售卖。曾国藩的意见是,其他各项均可同意,唯贩盐整轮,尤其要格外强调,断不可以后盐越先销售,“此端万不可开”【25】。
经过一段时间酝酿,曾国藩于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奏,宣布停止淮北饷盐,以复票盐旧制。曾国藩在奏折中称,淮北盐务自前督臣陶澍改行票盐,“意美法良,商民称便”,果能率由旧章,行之百年而不敝,不料军兴以后,运道之通塞靡常,销数之畅滞无定,盐既不能如额运售,课又不能按纲造报,拖延套搭,一年不如一年。但未办饷盐以前,票贩虽日形竭蹶,尚能勉力从公,池商虽难免偷漏,未敢任意售私。此后军营提盐抵课,变易旧规,“营员日出于途,商贩遂闻而却步”。李世忠部下赴坝领盐,“尤属桀骜”,护私夹私之弊,遂至不可穷诘。现在李世忠业经开缺回籍,其部下兵勇亦皆遣散,乘此大好时机,自应将饷盐截停,招集新旧票贩,照常请票运盐,完纳现课,出湖贩售。他提出三条意见:
漕臣以清淮防费支绌,先令场商每包捐盐五斤,每引共二十斤,旋因逐包捐缴诸多未便,由海分司详改每盐百包带征五包,其应完课银及售出盐价虽经吴棠奏明,作为清淮军需,但锱铢而取之,琐屑而派之,殊非政体所宜。此必须停止一也。
徐州系山东引地,前因捻氛梗阻,东引未能到岸,经督办徐宿军务田在田奏准借运北盐,画收东课,原系暂时权宜之计,行之日久流弊滋多,采买则私自下场,销售则旁侵皖界。刻下东引业已通行,徐民无虞淡食,不能再托借运之虚名,贻侵销之实患。此必须停止者二也。
北盐向有净盐毛盐之分,已改捆者为净盐,未改捆者为毛盐,皆须纳课方准出湖。近来私枭勾串营弁,朋贩毛盐,结队横行,连樯闯越,堵之严则营弁出而包庇,缉之疏则官引尽被占销。此必须停止者三也。
曾国藩表示,饷盐停,则强封害贩之弊除;捐盐停,则科敛病商之弊除,借运朋贩之盐停,则引界混淆、营私充斥之弊无不除。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四方面的整理意见:其一,淮北纲引前系奏至戊午纲为止,今于五月初八日接开己未新纲,因兵事之后,户口大减,断不能销46万引之多。应循近年旧案,先办正额296982引,每引例收报部正课1两5分1厘,杂课2钱,又外办经费4钱,仓谷、河费、盐捕营各1分,至于其他的团练、缉费、坝工、号项等款,名目太繁,一概删除。其二,近年军饷皆赖盐厘接济,势不能概行裁撤,但长淮处处设卡,商贩视为畏途,且从前各卡,总计每包约需完厘2000余文,为数过重,应大加核减。其三,淮北解饷原案,以十成分摊,其中临淮军营分四成,滁州李营四成,安抚营二成,现在由于军事调动,应随即进行调整,仍以十成分派,自己军营派五成,抚营派四成,漕营派一成。其四,北盐每引例定,正盐400斤分捆4包,每包连卤耗重110斤,为节省运脚及按包抽厘之费,进一步减轻商贩负担,以后栈盐出湖皆在西坝改捆,执行新规,即每大包可重一百二三十斤。经户部议复同意,这道奏折也成为淮北恢复票法之始的标志【26】。不过毫无疑问,此时淮北的“票法”,也如淮南一样,随着轮售的推行,精神尽失。
出于对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法行为存在的担心,以及小商小贩易于不法,大商人易于自律,易于受到政府控制和管理,曾国藩毅然决定弃小商人,才有了以上诸多变革。在曾国藩改革的支撑下,清末又造就了一批新的盐商资本集团。两淮实行循环给运、预缴部分盐厘后,淮南盐商运盐一引需成本12两,以年销盐52万引计,淮南运商需资本620万两【27】。淮北运盐一引约需商本银7两,时年销29万余引,需资本近200万两。再加上场商的资本,同治以来两淮盐商的资本总额至少在1200万两银以上,远非一般小商贩所能染指。关于盐商的利润,据同治五年两淮运司程桓生报告可知,淮南盐商每运盐一引,皖岸可获银3两7钱,楚、西两岸可获4两7钱左右【28】。平均每引获利以4两计,淮南盐商年获利208万两。淮北盐商每运盐一引可获利银3两,年获利78万两【29】。由此可见,同治以来两淮盐商资本财力之雄厚,虽逊于乾嘉鼎盛时期,但依然相当引人侧目。同治年间江北沐阳程氏由贩淮北盐起家,积资200万,称为“江北第一家”;淮南大盐商周扶久,财产最高时达四五千万两【30】。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票商又开始不亲自运盐,而是靠出租或出售引票获利。当时“湘楚票一张转行售出,可值万金。江西票亦值六七千金。即租出一年,亦得千余金”,这已经与以往推行纲法时少数盐商垄断盐引,专靠获取窝价没有本质的区别【31】。
当然,晚清盐商的好日子也不能维持长久。在盐厘迭加、盐价日高、私盐日盛的条件下,官盐日滞,悬岸废岸日多,道光改票前商人困乏的情况不久复见于清之末世,许多弊端随之出现。
注释:
【1】相关内容参见拙文:《政府、商人与民众——试论陶澍淮北票盐改革》,《盐业史研究)2005年第1期;《试论陆建瀛淮南票盐改革》,《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变通于成法:陶澍与淮南盐政改革》,《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2期。
【2】王安定等纂:《重修两淮盐法志》,“两江总督魏光焘序”,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光绪三十一年刻本,刊于《续修四库全书》第842—845册,《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2002年版。
【3】参见拙文:《权宜的妥协:“川盐济楚”研究》,《盐业史研究》2009年第3期。
【4】督盐院曾国藩:《淮盐运楚章程》,同治二年十一月,方浚赜撰:《淮南盐法纪略》卷3《招商督销》,同治十二年淮南书局刊本。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三年正月十二日,两江总督曾国藩折(以下同类梢案省收藏单位)。
【6】【7】【8】《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七年十月初五日,大学士调任直隶总督一等侯曾国藩折。
【9】【10】《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协办大学士湖广总督李鸿章折。
【11】《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朝·财政类·盐务》,同治八年十月初九日,四川总督吴棠折。
【12】曾国藩:《楚岸盐引淮川分界行销折》,《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30,光绪二年刻本。
【13】《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
【14】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11《两淮十二·运销门二·引目二·引地引额二》,1920年排印本。
【15】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252《四川九·运销门八·济楚》。
【16】曾国藩:《与刘星房都转盐务》,《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
【17】运司郭嵩焘:《试办西坝章程详》,同治二年八月,《淮南盐法纪略》卷3《招商督销》。
【18】督盐院曾国藩:《淮盐运楚章程》,同治二年十一月,《淮南盐法纪略》卷3《招商督销》;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5(两淮二十六·运销门十六·督销四·皖岸督销》。
【19】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4(两淮二十五·运销门十五·督销三·西岸督销》。
【20】《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三年正月十二日,两江总督曾国藩折。按,《清盐法志》称:“此为淮南现行票法之始,余详督销。”另,《清盐法志》称户部议复为三月,时间当有误。
【21】督盐院曾国藩:《奏报同治三年上半课厘银钱折并清单》,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淮南盐法纪略》卷9《课厘奏报》。
【22】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2《两淮二十三·运销门十三·督销一》。
【23】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15《两淮十六·运销门六·商运二·淮北票法》。
【24】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0《两淮二十一·运销门十一·配运》。
【25】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7(两淮二十八·运销门十八·督销六·淮北督销》。
【26】《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折。
【27】王安定等纂:《重修两淮盐法志》卷55《转运门·淮南规复引地一》,光绪二年五月沈葆桢咨。
【28】王安定等纂:《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00《成本下》。
【29】曾国藩:《淮北票盐章程》,《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3。
【30】欧阳北熊、金安清:《水窗春呓》,《扬州史志资料》第1辑《盐商周扶久二三事》。
【31】吴慧、李明明:《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页。
Zeng Guofan and the Salt System Reform in the Lianghuai Region
Ni Yuping
Abstract: As the governor of Liangjiang, Zeng tried to change the “utilizing the salt of Sichuan to purveyChu”. He also carried out many measures to reform the salt policies in south and north regions. Due to ZengGuofan’s effort, the regression of the outline-salt system from the ticket-salt system was successful.
Key words: Zeng Guofan; salt system reform in the Lianghuai Region; utilizing the salt of Sichuan to purveyChu; outline-salt
来源:《中国近代史》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