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前期,秦国“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发展滞后,遭受歧视。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痛感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决心变法图强,下令求贤,征求“能出奇计强秦者”。卫国人商鞅(约前390-前338年)应募入秦,得到了秦孝公的充分信任和鼎力支持,大刀阔斧地主持了秦国的变法改革,孝公六年(前356年),开始第一次变法,孝公十二年(前350年),进行了第二次变法,史称“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进行的系统全面的改革,也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中最为重要的一次,持续时间最长,改革最为深刻,最终目标是实现国富兵强,灭六国而一统天下。商鞅变法推行的经济政策主要有二:一是农战政策;一是抑商政策。以下试对两项政策的内容及其得失加以阐述。
农战政策及其得失
商鞅变法提出并推行了明确的“农战政策”,即所谓“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战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由国家掌握调控土地资源,实行国家授田制,按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民众土地,授定之后,设立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每个农户所授土地相同,负担同等的国家赋税,即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通过授予民众土地并设立阡陌封疆,承认和保护民众的权益来发展农业生产。为了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又颁布了户籍法和什伍连坐法。户籍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什伍连坐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同时规定“使民无得擅徙”,对民众进行强制性的人身编制、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授田制、户籍法、什伍连坐法相互配套,协同推行,实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和广大民众的直接控制管理,实现了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直接接合,势必会促进农业发展。
第二,发布垦荒令,鼓励垦荒务农。商鞅认为“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建议秦孝公颁布《垦草令》,推出了鼓励民众垦荒种田的20多种办法,激励力度很大。荒地得到垦辟,耕地面积扩大,无疑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途径。
第三,免役轻税,保护农业。商鞅主张对农业轻税,反对重税,认为“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也反对大兴徭役,认为“农逸则良田不荒”,“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农业就能得到发展。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僇力,意即努力;本业,即农业;复其身,就是免除本身徭役(包括劳役和兵役)。全句的意思是,凡勤恳务农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免除其本身的徭役。这是一种很有力的鼓励措施,因为按照当时秦朝的制度,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人才有资格免除徭役。商鞅变法还规定,把100方步(长宽各100步)为一亩的周代亩制,改为240方步(长宽各240步)为一亩,并按照新的亩制纳税,但税率不变。这样,农民的纳税负担实际上就减轻了一大半,自然会激励农业生产。
第四,改革军赋征收办法,将根据田亩数征收军赋改为根据人口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征收军赋,均依据田亩数为计算单位,即“因地而税”,根据需要不定期征收,田亩多者要多交,这实际上不利于垦荒生产。商鞅发现了这一弊端,“舍地而税人”,将秦国军赋改为按人口征收,“开始实行定额、定期、按人(包括男、女)征收军赋的办法。与‘因地而税’相比,这样做,在提倡开荒时,解除了增加垦地会加重军赋负担的顾虑,有利于促进人们扩大耕地面积,对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
第五,入粟拜爵,军功拜爵,激励农战。商鞅变法规定,秦国民众晋爵标准非农即战,别无他途。《商君书·农战》载:“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从一空(孔)而得官爵。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官爵。”这就是说,要想获得官爵,只有依靠务农和作战。依靠务农而获得官爵,称为“入粟拜爵”,具体方法是:“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出官爵”意即捐得官爵。整句意思是,民众有余粮,可以向政府捐献,政府根据捐粮的多少授予级别有差的官爵。依靠军功而获得官爵,称为“军功入爵”,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军功爵共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斩得一个甲首,即可被授予,并得到实际利益:“爵一级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不但田宅得以扩大,还可得到一个没有爵秩的人为自己服定额无偿劳役,即所谓“庶子”。从第一级公士到第五级大夫,依此递增。从第六级爵官大夫到第二十级爵彻侯,可按照等级食邑食税,“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这种制度之所以有威力,关键在于它是由国家不断进行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级爵位的实际利益是落实在土地、赋税、徭役的分配以及个人身份升降等等之上的。”
第六,提高粮食价格,保障务农者获利。《商君书·外内》载:“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通过提高粮食价格来保障农民利益,来激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务农人数,从而巩固农业生产。
第七,采取强硬措施惩罚妨害农业生产的行为。商鞅第一次变法时,明确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事末利”,指从事工商业经营;“怠而贫”,指由于怠惰而致贫致穷;“举以为收孥”,是加以纠举,并将其自身连同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隶。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商鞅变法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规定一个家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儿子,成年后,必须分财别居,自立门户,各自耕种生产,否则要加倍征收其军赋。“其目的在于划小生产规模,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农民经济,鼓励各自谋生,努力从事生产”。《商君书·垦令》还明确禁止声色娱乐下到各县,保障农民心志专一地务农;禁止怠惰之民游手好闲,妨害农事;禁止雇用佣工;禁止大兴土木;禁止官吏扰民,等等。
农战政策涉及土地政策、赋役政策、爵秩政策等众多领域,多为强制性法令,强力推行,不容讨论。农战政策之下,肆力农耕和勇敢杀敌都可以获致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利益,使秦国民众“喜农而乐战”,极大地调动了民众务农和作战的积极性,使秦国“民以殷盛,国以富强”,增强了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崛起于六国之上,“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实现了富国强兵、一统天下的核心目标。
但是,也应看到农战政策本身的统一和偏重问题。农战政策把重农与重战统一起来,亦重农亦重战,但重战又为核心,重农与重战之间有所偏重,重农服务于重战,为重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重战才是要实现的核心目的。这种政策内部的偏重,势必将农业经济纳入到为战争服务的轨道,势必使社会经济军事化,使秦国变成了一个大兵营,出现了全民为兵、全民重战的极端化情形,当时即被视为“虎狼之国”。商鞅身后,这种极端化情形继续发展,在秦始皇一统天下后也没有得到调整,而是越走越远,越来越极端,最终社会经济被无休止的战争吸干了脂血,成为秦王朝短命而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抑商政策及其得失
商鞅认为,如果“农者寡而游食者众”,国家就要陷入贫弱和危险的境地;如果“境内之民皆事商贾、百技艺”,那么离亡国就不远了。商鞅认为,富国强兵有待于推行农战政策,而要切实推行好农战政策,还必须推行抑商政策,必须抑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防止商人过分地剥削农民以及农民弃农经商。商鞅变法抑商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一山泽”,“颛(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由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垄断官营,禁止私铸私煮,也不允许商人自由运销盐铁,而是采用官产商销的垄断运营方式。政府将所产盐铁产品卖给商人,再由商人分销各地,取得“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的垄断利润。盐铁垄断官营政策,将私营工商业从盐铁生产领域排斥出去,大力挤压了其生产经营空间。
第二,将私营工商业者编入专门的户籍——“市籍”中,并征收各种赋税。还“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严格限制私营工商业的从业人数。又刻意加重商人的负担,下令“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僮)者必当名”,即按照商人家庭人口数,包括厮、舆、徒、重等家内奴隶,加重其徭役,规定商人必须向官府登记家内奴隶的名字和数量,以备摊派徭役,目的是造成“农逸而商劳”局面,促使更多的人安心务农或弃商从农。
第三,推行严格的粮食政策。一是国家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既不准商人收购粮食,从事粮食买卖而获利,也不准农民依靠购买粮食度日,而应该自己生产粮食获得口粮。一是提高粮食价格,前文已述。还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本)”,使其价格上涨到原先的十倍,既可减少酒商、肉商,又可限制消费,使农民专心农业。
第四,加重私营工商业的通过税和营业税,“重关市之赋”,“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使商人弃商从农,增加务农人口。
第五,“废逆旅”,禁止经营旅店餐饮服务业,使往来行商无所寄宿饮食,为经商设置障碍,“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着力推动农耕。
不难看出,抑商政策也多为强制性法令和制度,强力强制,强权推行。抑商政策的政策目标十分明确,一是防止农民弃农经商,一是迫使私营工商业者弃商从农。所有的措施强硬,目标一致,即抑商以重农,建立起数量庞大的个体农户,为国家储备和提供充足的赋源和役源。而这样做,根本上又是为了重战。总之,抑商是为了农战,农战又以战为核心,重战是最根本的目标,商鞅及其身后的秦国一心为了战,一切为了战,抑商政策和农战政策的偏重性和极端化日益凸显,在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埋下了失败的祸根。
一点总结
商鞅变法损害了秦国旧贵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秦孝公死后,反对变法的秦国旧贵族残酷地杀害了商鞅。但是,“商鞅虽死,秦法未败”,变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已不可逆转。商鞅身后的秦国继续推行农战政策和抑商政策等,“兵革大强,诸侯畏惧”,成为战国七雄中最为强大的国家,终于在公元前221年完成了全国大一统,建立起皇帝集权专制的秦王朝。秦王朝的建立,顺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大势,顺应了广大人民希望结束列国称雄而过上安定生活的强烈愿望,即所谓“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商鞅变法及其所推行的农战政策和抑商政策,具有重要的历史贡献和历史意义。
但是,农战政策和抑商政策的偏重性也很严重,前文已有所分析。农战政策和抑商政策是将经济政策和军事目的结合在一起的,重农和抑商,都是为国家的兼并战争服务的,都不是单纯的经济政策,而是为国家军事目的服务的经济政策,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经济军事化的政策。这种政策势必会将社会经济运行纳入为战争服务的轨道,这种纳入又势必会将社会经济发展引入危险之途。由于战争的巨大消耗,随着战争的持续,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势必为战争所吞噬。当战争对社会经济的吞噬到了竭泽而渔的时候,其必然后果是社会经济崩溃和国家统治崩溃。就社会经济与国家统治间的关系而言,采取强制手段推动社会经济沿着军事需要、统治需要的方向发展,势必会扭曲社会经济发展的道路,极大地伤害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直至政权因经济崩溃和矛盾激化而被推翻。秦王朝建立后短命而亡,证明了农战政策和抑商政策偏重性的致命危害。
当时的法家理论是商鞅变法农战政策和抑商政策偏重性和极端化的思想根源。与当时儒家、墨家、道家等的政治理论相比较,法家过分崇尚法、术、势,过分崇尚行政权力、严刑峻法、军事征服,“仁义不施”,方式粗暴,强硬推行,具有突出的刚性特点。刚性特点突出的理论和政策,短期执行会一时取得显著成效,若长期执行而不知变通,缺乏弹性,则势必会因其突出刚性而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