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田昌五先生突破既定理论体系的束缚,探讨华夏文明多元一体的发展进程,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族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的特点,重新论证战国封建说,分析中国封建社会农民历史命运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探寻中国封建社会循环发展的历史规律,重新划分中国历史阶段,提出中国史学新体系,在中国史研究的诸多领域均成一家之言。其思想与方法则有着普遍性的启示性意义。
【关键词】文明起源;宗族城邦;古史分期;农民问题;循环发展;历史与逻辑
【作者简介】臧知非,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田昌五先生,1925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郾城县,幼入私塾,先后入本县召陵中学、河南安阳高中、开封高中读书,1945年参加抗日远征军赴印、缅抗击日军。1947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同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担任第四党支部书记,1951年毕业后留校任教,任北京大学团委副书记等职。1956年调入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1977年5月独立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78年任研究员,1986年任博士生导师。1987年调任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学术顾问、中国文化书院导师、西北大学兼职教授,同时任中国殷商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会会长、中国秦汉史研究会顾问等,2001年10月6日病逝。
田先生早年投身革命,致力于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年逾而立,致力于史学,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探讨中国历史发展之路,著述宏富。先后出版《王充及其论衡》(三联书店1958年,1973年人民出版社以《王充:古代战斗的唯物论者》为名再版)、《中国农民革命史》(第1册,秦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史学概论》(与居建文合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古代社会形态析论》(学林出版社1986年)、《论衡导读》(巴蜀书社1989年)、《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论》(齐鲁书社1992年)、《周秦社会结构研究》(与臧知非合著,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华夏文明的起源》(新华出版社1996年)、《中华文化起源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孙子兵法译注》(齐鲁书社1998年)、《中国历史体系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中国历史体系新论续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2009年山东大学出版社将《中国历史体系新论》和《中国历史体系新论续编》合为一集名为《中国历史体系新论》再版)、《国学举要》(史学卷,与张涛合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等专著20余种,发表论文90余篇;主编《秦汉史》(与安作璋教授合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四卷本,与漆侠教授合编并撰写总论部分,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6年)、《华夏文明》(1——3,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1990、1992年),《中国原始文化论丛》(与石兴邦教授合编,文物出版社1989年)等大型学术著作与文集,是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第一、第二卷的主要撰稿人和组织者(人民出版社1962、1976年)。主持了《马克思恩格斯论前资本主义社会诸形态》的编辑和出版(1958年编定,197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在华夏文明起源、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古史分期、农民战争、中国封建社会结构、史学理论与方法等领域均有丰硕建树,自成体系,巍然成家。本文撮其要者,简述如下,以纪念先生逝世十周年,略表对恩师的怀念之情。
一、中国文明起源的探索
中国文明起源问题即文明社会产生的时间和途径问题,也就是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进入阶级社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开始于20世纪初殷墟的发掘,因为殷墟的发掘确认了《史记·殷本纪》所记商代世系的可信性,也说明了商代以前还应有一个发展中的文明时代。当时刚起步的现代考古学,为学者从文献和考古相结合的角度探索文明起源问题提供了新的起点。不过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和研究水平,取得成就有限。至20世纪50年代河南二里头遗址的发掘以及中原龙山文化的确认,说明了夏代也是文明社会,同时也为寻找夏文化的源头提供了实物基础,文明起源问题遂成为考古学界和史学界普遍关注的话题。田先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研究文明起源的。
本着由已知到未知的原则,田先生的研究是先从奴隶制社会形态探索开始的[1],是在把握了中国奴隶制社会形态本质特点的基础上,先从理论上把握阶级社会形成的一般道路,而后将考古学与历史学相结合、以考古资料为主,探索文明起源,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中国文明的起源》、《中华文化起源志》等专著[2],主编《华夏文明》一、二、三集,《中国原始文化论集》等著作,形成了自己的学术体系。
第一,文明社会标准的认定。文明起源研究随着现代考古学的发展而展开,其进程不仅随着考古新发现而深入,更因为人们对文明社会的标志、进入文明社会的途径等理论看法不同而有着这样那样的分歧。要探讨中国文明起源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文明的标准问题。中国学术界对文明的认定有两种途径和标准:史学界按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论述的社会分工和家庭、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为标准,考古学界则主要以文字、铜器、城市的出现为标准。田先生认为,这两种看法各有道理,但都存在问题。因为世界上许多民族在文明开始时并没有文字,而有的民族虽然有了城市和文字符号,但其社会形态还处于原始社会时代;考古资料则表明有些民族虽然进入文明社会却很长时段都没有城市的发生;至于铜器的有无更有着复杂的客观条件。所以,不能以城市、文字、铜器之有无作为文明起源的标准。当然,并不是说这些因素不重要,而是要客观地根据各种文明起源的特点,对当时的社会物质生产、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进行分析,城市、文字、铜器只能是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而不是文明社会的标准。
田先生认为恩格斯的《起源》是以社会关系为核心分析文明起源的,其关于家庭私有制和阶级产生的论述就是按照社会关系变迁论述文明社会产生过程的。就其方法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恩格斯在《起源》中所论述的家庭、私有制、阶级所形成的基础、路径与历史事实是有出入的,因为考察的事实不具有典型性,其结论也就存在问题。
恩格斯在《起源》中论述人类社会分工的过程首先是牧畜业和农业的分工,其次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最后是商业与商人的出现,这是家庭、私有制、阶级产生的基础。这是史学界论述原始社会演变为奴隶社会的普遍依据。田先生根据考古资料和民族学资料,比较世界上文明古国的生产构成之后,认为这种分工顺序只能看作是一种科学假设,并不是文明社会由以发展的规律,没有普遍意义。理由是世界上几个文明古国都是先由农业而不是由畜牧业开始的,是先有农业继而经营家畜和手工业,同时开始商品交换,只不过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具有决定意义。田先生指出,只有在充分科学地认识分工顺序的条件下,按照社会形态的本来状态,才能确定文明的内涵。
第二,对氏族瓦解和阶级产生路径的探讨。文明社会以氏族制的瓦解为前提。关于氏族瓦解的途径,恩格斯的《起源》以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为依据,认为氏族制经过对偶婚发展出个体家庭,又因贫富差距而产生阶级,最后导致氏族制的瓦解。田先生认为,氏族制的瓦解不是由于对偶婚,而是经济原因决定的,是经济进步导致氏族壮大分蘖成为母系大家族,又由于家族中男性的经济地位超过了女性,父系家长逐步取代母系家长,母系大家族转变为父系大家族,奴隶制度就孕育于父系大家族内部,在奴隶制已经产生的条件下,不管个体家庭是否出现,都揭开了文明社会的序幕。田先生指出,“中国远古的氏族制不是由家庭瓦解的,而是有家族瓦解的。之所以如此,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家庭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氏族瓦解后,就出现了家庭——家族——宗族——姓族等多层次社会结构,并由此进入了文明社会。在这里,家庭是包含在家族之中的,家族是包含在宗族之中的,而姓族则是宗族的联合体”。[3]
至于阶级产生的途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认为阶级通过两条道路产生:一是因为生产进步、产品有剩余而将战俘变为奴隶而形成奴隶制。二是是由于社会职能的发展,担任社会职能的人成为统治阶级,而将其下辖的各个公社成员变为被统治阶级。这是人们研究阶级形成的普遍的理论指导。田先生认为,恩格斯的分析是有问题的,因为阶级从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产生,而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公职人员虽然是统治阶级,但统治阶级绝不是从上层建筑中产生的,而是从经济基础中产生的。田先生指出,在前资本主义时代,新的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均孕育于旧社会的母体之中,无论是从民族学资料的事实分析还是从人类发展的逻辑判断上,阶级的产生是在父系大家族内完成的,是经济地位决定的[4]。
第三,中国文明起源途径。廓清文明起源的标准问题以及探讨文明起源方法以后,田先生以丰富的考古资料和传说资料相印证,论证了中国文明起源多元性的观点,指出中国文明是各种区域文化的冲突与联合、聚合与分散相伴而行的结果,在五千年以前已经进入文明时代:就传说资料来说,在黄帝时代;据考古资料来说,则是中原龙山文化时期。田先生主要从物质生产技术、社会组织结构、古史传说三个方面探索中国文明起源的历史路径。
龙山文化所反映的生产技术的变化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农业生产出现了耒耜农业并逐步普及,发明了凿井技术,人们的居住空间不仅仅限于河流和湖泊附近,而可以到更广阔的空间居住生活,从事垦殖,可以垦辟沟洫田垄,实行条播,并且开始设立社稷,反映了在思想观念层面对农业的重视,而社稷在中国古代又是国家的同义语,意味着国家的建立。二是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家畜饲养业发展起来。后世所说的马、牛、羊、鸡、犬、猪六畜基本齐全,其中以猪的数量最多。三是手工业门类增多,品种齐全,质量和数量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如制陶、玉石器加工、骨牙雕刻、木器和漆器等,精品不断涌现。其中的一部分,可能是礼制用品,被赋予宗教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发现了铜器,尽管铜器的出现不是每个文明民族文明起源所必须,但在中国文明起源中却是一个主要因素,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四是社会分工的发展,不仅分出了各手工业,而且出现了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的分工,从到处发现的卜骨及巫术用具等遗存来看,当时已有专职或半专职的文化人。他们或为神职官员、或为民政官员。这意味着出现了新的管理机关。五是文字正在走向成熟,从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的刻划符号文字,到良渚、丁公陶文的出现,预示着象甲骨文那样的成熟文字的形成已为时不远。
社会结构的变化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私有制的发展。房屋的质量好坏有别,陶窑建在房子附近或房中,窖穴也挖在房中或附近,墓葬中随葬有各种手工业品,个别还有粮食和奴隶,最重要的是墓葬中还大量随葬有代表私人财富的猪。二是贫富分化和等级差别明显。墓葬大小相差悬殊,大墓达20平方米左右,有棺椁葬具,随葬品丰富多样;小者仅能容身,没有葬具,随葬品甚少或没有,这种财富差别说明当时已出现阶级对立。三是普遍地出现非正常埋葬现象,即把人埋在墓葬之外的灰坑、废井和窖穴中,或城基、房基下面。说明当时发生了频繁的掠夺财富和奴隶的战争,说明那时已产生了奴隶制。四是出现了城堡,所发现的几十处龙山时代的城址为此提供了铁证,也证实了“鲧作城郭”为不虚之词。五是出现了刑罚,在一些非正常埋葬的人骨上,发现有“腰斩”的迹象。六是有了礼制的雏形,从已发现的棺椁制度、列鼎制度、鼓乐制度透露了礼制萌生与发展的信息,一些玉器、陶器、木石器,如玉琮、玉戈、玉钺、陶冥器、兽鼍鼓、石磬等等,应属于礼器。
上述物质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结构变动表明着一个文明时代正在到来,这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变过程,何时完成这个转变过程,从考古学上所反映的物质生产技术和社会形态难以断定,按照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个质变要有政治事件来完成。这个政治事件就是传说中的部落大混战,而以炎黄大战为主角。
如所周知,有关中国上古史的传说文献非常丰富,但如何应用这些资料限于学科分野,史学界和考古学界各有不同:史学界以文献为主,不使用或很少使用考古资料;考古学界则偏重实物资料,很少与文献相结合。这种局面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所改观,但大多数学者还是各有偏重。田昌五先生则不然,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把考古资料和文献相互印证、系统分析,揭示了神话传说的合理内容,又使得考古资料获得系统的理论说明。这在当代史学家中,田先生是走在最前列的。
田先生以考古学资料为基础,首先论证了传说中的氏族、部落的区域分布与族属,将中国古代的氏族和部落大致上分为古夷人各部、古羌人大部、古戎狄一部、古蛮人一部四个部落集团,另外还有巴蜀和一部分古越人等,指出华夏族就是由他们融合而成的,古代文献中所记载的许多“人名”,大都是某个氏族或部落的名称,或者说他们代表着某个氏族或部落,不能视为具体的人名。这些神话和传说中人物的各种创造发明正反映了文明社会的到来。如农业方面有禹“身执锸以为民先”、“垂作耒耜”、“咎繇作耒耜”、“神农作耒”、“垂作铫耨”等,畜牧业方面“亥作服牛”、“相土作乘马”等,说的是夏初的事,但其起源则相当遥远。又如手工业和贸易,相传黄帝“以玉为兵”、“蚩尤以金作兵器”、“昆吾作陶”等,尧命禹作宫室”、“鲧作城郭”、“筑城以卫君”等;尧舜时曾“北用颙氏之玉,南贵江海之珠”,对战败者则“散其邑粟与其财物,以市虎豹之皮”,还有“祝融作市”等,均反映了当时手工业和贸易活动。
在社会组织方面,有“伏羲制俪皮嫁娶之”等,反映了婚姻制度化的一斑;“黄帝作旃”、“黄帝作冕”、“胡曹作衣”、“胡曹作冕”、“子则作扉履”等,至少意味着在衣着方面有了等级制度。在国家机器方面,《世本》的“伯夷作刑”、“陶作刑”等,《尚书》的“伯夷降内,折民惟刑”、“皋陶作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灾青斯赦、怙终贼刑”等等,说明在夏代之前已有了刑罚;而传说帝颛顼改变“夫人作享、家为巫史”的“民神杂揉”的局面,“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说明类似的上层建筑管理部门正在形成与完善中。
又如文化方面,《世本》谓“黄帝使羲和占日,常仪占月,叟区占星气,伶伦造律吕,大挠作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综此六术,而著调历”、“后益作占岁”、“沮须、苍颉作书”、“史皇作图”等等,说明显示当时天文历法、文字、数学、图等已较发达,有专职人员。这些说明当时的社会已经踏入文明社会的大门了。田先生把这一时期称之为族邦联盟为核心的万邦时代。这种族邦联盟的建立是通过战争实现的,炎黄大战是其典型体现。[5]
二、古代社会形态
社会形态亦即社会性质,对社会性质的分析是探寻历史规律的基础。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人类历史进程逻辑地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未来则是共产主义。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五种生产方式。
中国历史从传说中的大禹建立夏朝开始进入家天下的时代,按照五种生产方式的递进,亦即进入了奴隶社会。其后的商、周王朝都是夏朝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古代东方社会理论的影响,人们对中国奴隶制度特征的认识存在着分歧,占主流地位的是中国奴隶社会不发达说,其特征就是家内奴隶制。一派学者认为,这种家内奴隶制在商代还没有来得及发展,商朝就灭亡了,继起的周朝以农奴制为基本社会制度,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这就是古史分期说中的西周封建论。另一派则认为西周才是中国典型的奴隶社会,直到战国时代才进入封建社会,这就是战国封建论。而主张魏晋封建论者,则认为夏商西周春秋都是不发达的奴隶社会,战国才转变为发达的奴隶社会,魏晋之际进入封建社会。
田先生说的的古代社会即奴隶制社会。中国的古代社会是田先生用力最多、成果最为突出、影响最为广泛的研究领域,在五十年代末撰写的《中国奴隶制形态之探索》[6]等系列论文,这些论文内容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学术体系,有的单独发表,有的收入论文集,其《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一书除了简明扼要概述奴隶社会形态基本内容之外,则对各个专题作了逻辑上的统一,形成了田先生的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学术体系。
田先生认为,中国不是什么不发达的东方型奴隶制社会,中国奴隶制度是和欧洲并行的另一形态的发达奴隶制,而这种中国式的奴隶制才更能体现人类历史的常态。
田先生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奴隶制度论述的解读入手,厘定概念。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史学界使用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等概念均源自于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论述,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因为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都处于学习过程中,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往往停留在文本解读上,而文本的翻译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加之以苏联史学的影响,概念不清或者概念误用,在中国史学研究中所在多有,可以说是诸多争论的主要根源。就奴隶制度的理解来说,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史学界存在着多种理解,最主要的有两种看法:一是劳动奴隶制,又称为古典奴隶制或发达奴隶制;二是家庭奴隶制或者家长奴隶制。欧洲古代是劳动奴隶制为主,是奴隶社会的发达形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亚洲则是家庭奴隶制为主,是奴隶社会的欠发达形态,是古代东方社会特有的本质属性。
田先生在对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历史考察之后,认为把劳动奴隶制视为奴隶社会的发达形态、家庭奴隶制视为奴隶社会的欠发达形态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古典劳动奴隶制和东方家庭奴隶制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奴隶制形态,都有着不发达和发达的历史阶段,不存在前者发达、后者不发达的问题。欧洲古代以古典的劳动奴隶制为主,亚洲古代则以家庭奴隶制为主。不过,这种家庭奴隶制的概念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古代的历史实际,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家庭奴隶制是以村社关系为基础,而中国奴隶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以中国古代的奴隶制是宗族奴隶制,是家庭奴隶制的发达形态[7]。
所谓宗族奴隶制,就是阶级关系以宗族关系为条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以宗族为特征,宗族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宗族是血缘单位,同时是财产单位——文献中的“室”即以宗族为单位。统治宗族和被统治宗族都有不同的等级,就统治宗族而言,从低到高依次为家族、宗族(若干近亲家族联合而成)、公族(诸侯国国君之族的总和)、王族(周王之族的总和);被统治阶级亦以宗族为标识,继续保留其原来的等级秩序,如周初大分封时分鲁公以“殷民六族……使帅其宗氏,将其类丑”、分康叔“殷民七族”、分唐叔“怀姓九宗”,这些“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等,都保留其原来的宗族组织和等级体系而整体臣服于周王朝,被授予诸侯了。这是中国所独有的发达的奴隶制形态。[8]
田先生认为,中国文明形成之路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暴力论》中所叙述的方式是不相同的,统治阶级不是由在村社的冲突与联合中形成日益庞大的管理层转变而来,“而是在各个发生了阶级分化的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与联盟中形成的”[9],这就是传说时代的部族大混战。混战各部族都是最早的部落国家,部族大混战就是部落国家之间的混战。在混战中失败了,自己的部族就沦为战胜者的奴隶;胜利了,就把失败者整族地变成自己的奴隶,这是宗族奴隶制的历史基础。中国在夏朝之前一千年就进入奴隶制时代,其后的商朝、周朝的社会结构都是以夏为基础的,经历了家族奴隶制到宗族奴隶制的两个阶段。这两个历史阶段又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公元前三十世纪到二十二世纪为家族奴隶制的形成期,前二十一世纪到前十四世纪(夏朝到商前期)是家族奴隶制的发达期,公元前十三世纪到前八世纪是宗族奴隶制时期,前八世纪中叶到前四世纪中叶(春秋到战国变法运动)为宗族奴隶制的崩溃期。
这种宗族奴隶社会表现在国家形态上则是宗族城市国家,即在外部形态上和欧洲的古代国家一样都是城市国家,但是在内部结构上则以宗族为基础。其发展也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从传说中的黄帝到夏朝为第一个阶段,其间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公元前三十世纪到二十二世纪为前期,长城南北、长江两岸、黄河上下出现众早期城市国家,不计其数,故可以万邦名之。夏朝属于这个阶段的后期,特点是出现了家族和宗族城市国家联盟,属于城市国家联盟时期,这个联盟的产生约在尧舜时代,至大禹而后,联盟盟主稳定于夏后氏之族。商、周属于第二个阶段:特点是出现了中央王国和地方族邦组合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组合体类有些类似于后世的封建王朝和周边民族政权的关系,西周是其典型时代。
田先生重点从宗族形态、国家形态、土地关系几个方面论述我国奴隶制社会形态:
第一,宗族形态。宗族是若干近亲家庭的血缘共同体,其中每个家庭既是独立的,相互之间又是联合一致的。这种联合是以血缘关系的疏密为基础的,有着亲疏远近之别,等级高低之分,有宗法制度维持其秩序。这种宗族体系构成了中国奴隶社会的基础。甲骨文说明,起码在商朝已经进入了发达的宗族奴隶制时代,而以西周最为典型。其形态,概括说来,分为统治宗族和被统治宗族两大阵营。从制度层面来看,统治宗族有共同的始祖和宗庙,有共同的姓氏,有特定的祭祀;上级宗族的祖庙同时就是下级宗族的远祖庙;祖庙所在地称为“宗邑”,又名为“都”,是宗族统治中心;宗族各有其族长,是为“宗主”,宗主由嫡长子继承,宗主的妻子称为“宗妇”;宗邑有宗主控制,宗主既能以本族宗庙社稷的代表自居,又能获得宗邑的大批收入,在政治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
宗族都程度不同地保留原始共产制的遗风,父子兄弟可以分别生活,但是有公共族产,同宗共财。除非在另立新宗的情况下,公共族产不得瓜分,财产族有和个体家庭生活相结合。不过,这种共产本质已经变化,族产为宗主控制,普通族人享有甚少,所以,从本质上看,宗族有着血缘帷幕下的阶级属性。
宗族有复合性特征,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因宗族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差异而不同,有着等级之别。周朝境内所有同姓宗族同时是一个大宗族,以周王为大宗主,故名宗周;各诸侯国的同姓贵族为该国的大宗族,故名宗国,以诸侯为大宗主;卿大夫的宗族相应地有其嫡系和支系,其下属有其家族;作为统治阶级最低一级的士也有其宗族。周王之族、诸侯之族、卿大夫之族、士之族都称为宗族,实际上王族、公族、卿族、家族等级相去甚远,而在血缘上,下级宗族包含在上级宗族之中。所有这些,概称“百姓”,按照地位高低分掌国家各级权力,官与族一致,官职出于相应的宗族,叫做“宗职”。从经济意义上看,宗族是个财产单位,包括奴隶在内,称为“室”或“家”,和宗族层次相适应,有“家室”、“宗室”、“公室”、“王室”,所以灭其族则分其室,反之亦然。
被统治阶级保留了其原来的宗族及其等级秩序。周初大分封时被分封给鲁公的“殷民六族”康叔的“殷民七族”、唐叔的“怀姓九宗”等,都保留其原来的宗族组织和等级体系。他们都是统治宗族的奴隶,在其内部依然有“宗氏”“类丑”之别,其身份有高低,家庭有大小,有的有家小,有的是单身,有的在主人家生活,有的独立劳动。他们的本质都是奴隶主能够增值的财产,这是中国所独有的发达的奴隶制形态。[10]
第二,国家形态。从外部形式上说,中国奴隶社会的国家和希腊城邦相同,都是城市国家。但是,在内部结构上,中国则是以宗族为内涵,是宗族城市国家,即宗族城邦。每一个国都是有一个或几个宗族构成,宗族与国家合一、宗主与国君合一、宗族武装和国家武装合一、宗庙社稷和国家政权合一,天帝神祇和祖宗神灵合一,故名“邦族”。其政体是宗主政体即有中国特色的贵族政体,官僚制度始终不发达。因为他们本来是以宗君管家和管事的身份行使权力的,尽管有的权力很大,但都要奴事其主人。
宗族城邦之下,所有统治宗族成员都是自由公民,称为国人,享有占有土地权利、当甲士权利、受教育权利、参与国家祭祀权利、享受国家救济权利、受国家保护免于沦为奴隶权利等,更主要的是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权利。国家的隆杀兴替、人君的废立、贵族的存亡,最终都要取决于国人的向背。但是,国人权利决定于宗族体系,受制于宗族制度,是宗族民主制。
族邦体系之下,用国野制区分国人和非国人的居住空间。国人居于城中及近郊,按照乡里编制,又称乡人或郊人。国人是个政治概念,是国家主人,所以并非居住在国中或近郊的人都是国人,那些为主人从事各种劳作的奴隶居住于国中也不成其为国人,而属于野人。野人是没有权利者,因居住在郊区以外的四野而得名。其成分很复杂,有的有家庭财产,有的没有;有的身份是自由的,有的则不自由;有的是一个生产部门负责人,有相应权力;有的则纯粹是会说话的工具;有的有其宗族组织,有的则没有。但任何等级的野人都没有政治权利,他们是被统治阶级。国、野之别,是国家公民和非公民之别在居住空间上的体现,国人和野人是政治概念。
从本质上说,族邦是独立的,但不是平等的,有大小高低之别,有王国之邦和诸侯之邦的差别。因而,所谓的三代统一王朝都是王室之邦和诸侯之邦的联合体,二者等级差距有别而已。西周时代,王国之邦和诸侯之邦构成了中央邦和地方邦的关系,但本质上还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有中央邦和地方邦之别,是因为这些诸侯国大多是周王分封或者册命的,加上同姓国家之间有宗法关系,异姓国家之间有婚姻关系,就组成了以周王国为中心的族邦联合体。所谓的分封制,本质上是分级立宗制,是宗族大分家,是族邦生成的途径之一。[11]
第三,土地关系。土地关系的核心是井田制。这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井田制的历史真相,二是土地所有权。这是学界争论最大分歧最多的千古之谜,而在讨论过程中,人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这两个问题合而为一。田先生认为,井田起源于沟洫制和耒耜耕作,是古代社会的客观存在。但是,并非孟子和汉儒所说的整齐划一的豆腐块式的方块田。孟子所说的井田是他针对战国现实土地分配问题设计的方案,汉儒之说更是对孟子以及先秦流传下来的各种资料的整合,所以他们说的井田在设计上破绽百出,实践中无法实行,彼此之间更难以兼容。人们之所以对这些矛盾视而不见或者各执一端,就在于在理论上把井田和农村公社混为一谈,又把井田看做土地王有或国有的体现。事实上,井田和农村公社是形似而实非:农村公社是个体小农的村落土地公有制,成员有土地占有权,而井田耕种者则没有;农村公社以个体劳动为前提,井田则是共耕制;农村公社是个体为单位的地域组织,井田制则以家族或宗族组织为基础。
田先生从战国时代提封田制入手,综合分析出土和文献资料之后认为,所谓井田制源自于当时民户生活的共同使用水井的传统,而作为土地制度,则是土地计量单位、户籍编制单位、赋役和藉法剥削的计算单位,三位一体。作为土地计量单位,即方里而井,以平方里为基本单位,计算封国面积和耕地数量,而后按照每夫百亩良田标准分配耕种,质量差的土地则增加分配数量,或者加倍、再倍以至于十倍,等等不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作为户籍编制单位,即以井为单位编制人户,根据身份不同,有九夫为井和十夫为沟两种编制,九夫为井行之于国人,十夫为沟行之于野人。作为军赋征收和藉法剥削的计算单位,则以九夫为井为基本单位征军赋于国人,以十夫为沟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量用之于野人。国人基本任务是执干戈以卫社稷,其时以车兵为主,故以九夫为单位。野人只有农耕的义务,集体耕作于主人的大田之上,故以十夫为单位。
井田制和土地所有制有一定的关系,但二者是两回事。土地所有制决定于当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探寻井田的土地所有权,不应求之于井田自身,而应求之于当时的社会关系。中国古代社会是从家族奴隶制发展为宗族奴隶制的,其土地所有制是居于统治地位的家族和宗族土地所有制,简称宗族公有制。其最明显标志就是宗族土地各有封疆,各有宗庙和社稷。而宗族以宗主为代表,宗族土地所有制也由宗主来体现。宗族具有等级性,土地所有权也具有等级性,家族分得的土地包涵在其宗族土地所有制之中,下一级宗族所有的土地也包涵在上一级宗族所有制之中。如卿大夫的土地属于其宗族的同时又属于以诸侯为代表的公族,诸侯的封地与周王的关系也是如此。这种多层级的宗族土地所有制,整体上也可以表述为以周王为大宗主的所有宗族的土地公有制,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称为土地王有。
土地归宗族所有,从逻辑上说,所有宗族成员都有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事实也确实如此,一般国人都平均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说明他们权利的平等性,儒家把三代社会理想化的基础就在这里。但是,宗族成员是不平等的,一般国人占有的土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土地是由宗主及其近亲占有的,各级宗主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设置奴隶制作坊、厩苑、农庄、牧场以至狩猎的苑囿,设官分职,分配管理,这些管理人员也有相应的职田。
那些被征服的宗族因为宗庙社稷的丧失而丧失土地所有权,只能归统治宗族的宗主支配,他们虽然可以分田而耕,但是耕作的土地是宗主的土地。这些构成了王室、公室、宗室和家室为名的奴隶主贵族的财产,是宗主控制自己宗族的经济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宗族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宗主土地所有制,这是宗族奴隶制之成为另外一种发达奴隶制的经济基础。[12]
三、古史分期问题
古史分期即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田先生初从魏晋封建说,后改战国封建说,并成为战国封建说的中坚。
战国封建说是由郭老提出的,其主要观点有三:一是提出了商周是“典型的奴隶制”;二是以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即土地私有制确立、井田制瓦解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初税亩”就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开始;三是春秋时期“私门”和“公室”的斗争是新兴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夺权的斗争,是春秋时期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从而在理论和方法上摆脱了当时颇为流行的中国属于亚细亚社会以及苏联官方史学所划定的理论模式的束缚,揭示了中国历史的自身特点。然而,诚如郭老自己所说的那样,由于其“浪漫的性格”,其“兴趣是在追求,只想把没有知道的弄的使自己知道”[13],故而其论述缺乏系统性;加之以当时的总体认识水平的限制,郭老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在历史的深度上有其不足,有的确实带有着诗人的浪漫,对某些史实的阐释不够允当。这体现在如下几点:一是对西周的“典型的奴隶制”还缺乏必要的深入系统的叙述,在理论上对什么是封建社会论证不足;二是谓“初税亩“之后即形成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制等有违史实;三是把封建社会的开端定在公元前475年缺乏相应的依据。当然,这些不足在当时来说是可以理解的,套一句俗话,是属于“历史的局限性”。
田先生认为,历史分期以社会结构的本质变化为基础,其标志就是社会制度的新旧差异,而不是用既定的理论概念去套中国历史。中国历史上,王朝鼎革、统一与分裂,出现多次大裂变,但是只有春秋战国时代才构成社会结构的本质变迁。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变革定性为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是符合这一历史实际的。本着这一基本原则,田先生在其西周宗族奴隶社会说的基础上,从理论到事实,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战国封建论进行了新的论证:
首先,田先生从理论上探讨奴隶制、农奴制的内涵及其与社会形态的联系与区别,确定封建生产方式的标准。
马克思曾说过“劳动者(笔者按:指奴隶)在这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牲畜是会发声的工具,无生命的工具是无声的工具,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此。”[14]列宁谓“奴隶主和奴隶——是第一次大规模的阶级划分。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具,尽管当时工具还十分简陋),并且还占有人。这个集团就叫奴隶主。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别人的人则叫做奴隶”。[15]斯大林对马克思和列宁的论断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在奴隶占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16]。长期以来,人们按照斯大林的标准认定奴隶。以此来对照西周的史实,其时之“野人”、“庶人”等显然和这些“当作牲畜来买卖和屠杀的奴隶”有别,他们不是奴隶而是封建制之下的农奴。在斯大林看来,“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封建主已经不能屠杀农奴,但是可以买卖农奴”[17]。西周的“野人”、“庶人”既然是农奴,西周当然不是奴隶社会。田先生比勘分析相关历史依据和民族学资料以后指出马克思说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旨在说明奴隶被奴隶主完全占有这一阶级属性。在被奴隶主完全占有这一阶级属性前提下,奴隶的形态具有多样性。至于用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可不可以屠杀来区分奴隶和农奴的性质则不具有本质规定性。封建主对农奴的剥削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并把农民附着在土地之上,而不是人身的完全与不完全占有。这种关系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人身隶属关系,也就是超经济强制。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区别在于:奴隶制是人身占有关系,农奴制是人身隶属关系;前者源于征服,后者源于生产资料的垄断。西周时代的野人、庶人虽然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但是他们是被征服者,是非自由人,是奴隶,而不是农奴。至于奴隶制、农奴制与社会形态的性质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奴隶社会可以有农奴制,封建社会也存在着奴隶制,决定社会形态性质的是社会结构的本质属性,而不是决定于某种制度的存废。“是不是奴隶制社会形态并不取决于奴隶制度及其发展程度,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不是一个由政治上的自由人统治的社会,存在不存在自由人之间的贫富分化和阶级斗争的相互制约关系。孤立起来考察奴隶制度,片面地用奴隶制的发展程度判断奴隶制社会形态,形似有理,其实是错误的”[18]。战国秦汉时代,虽然有着奴隶制度和数量众多的奴隶,但是并不存在自由人与非自由人的对立。
田先生厘清奴隶制、农奴制概念,并详细的辨析经典作家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论述之后,把封建生产方式的核心内容概括为四点:“一、个体小农经济;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超经济强制;四、封建地租剥削。四者结合起来,就构成封建生产方式”[19]。有了明确的理论界定,事实分析就有了明确的衡量标准。
其次,对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过程中阶级斗争的形式和性质问题的分析。由于苏联官方史学特别是斯大林式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束缚,以及国内政治形势的影响,一直以阶级动力论指导史学研究,认为在奴隶社会,只有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才会导致奴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的社会革命。但是在西周春秋时期,是找不到这样的阶级斗争的。田先生指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阶级斗争的形式是多样的,在古代社会,奴隶和奴隶主固然是两个对立的阶级,但阶级斗争主要是在自由人内部进行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才是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奴隶的反抗斗争只不过是为平民和贵族的斗争提供了消极的舞台台柱而已。中国的春秋时代正是这样的阶级斗争充分展开的时期,平民与贵族之间、新贵族与旧贵族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拼斗,而奴隶的逃亡、暴动自始至终充当了这一斗争的舞台台柱。新兴贵族为扩大自己的力量,赢得平民和奴隶的支持,逐步地采用新的剥削制度,实行封建的生产方式,最终战胜旧贵族,成为新的生产方式的天然代表,在不知不觉中,领导并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历史转变,其阶级属性也悄悄地、不自觉地发生了变化,成为宗法地主的代表。
其三,土地关系是社会结构变动的基础。“初税亩”确实是春秋时代土地关系变动的典型体现,但不是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的标志。春秋时代,土地所有制并未发生本质的变化,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楚国的“蒍掩治赋”,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改变的是土地分配方式、税收方式和耕作方式,即实物地租取代劳役地租,个体耕作取代集体耕作,反应的是“籍法”剥削的破坏,原来共耕的“野人”逐步成为个体耕作者,是宗族奴隶制经济基础瓦解的体现。降到战国,随着各国化家为国历史进程的完成,宗族城市国家蜕变为专制集权的领土国家,原来的宗族土地所有制也就历史地发展为封建土地国有制。这决定于当时社会矛盾的性质。因为战国时代社会性质、国家形态的转变是在新旧贵族和列国兼并的斗争中完成的,而新旧贵族斗争的焦点是争夺土地和人民,无论是存续下来的旧贵族,还是新上台的新贵族都不会放弃对土地和人民的最大限度的控制,必然要将土地和人民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才能使自己在内外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战国时代是个土地国有制的时代,实行的是授田制。
但是,战国时代的土地国有制又是不稳定的,因为要发展生产,富国强兵,必须固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土地授予个人即不再收回,时间既久,授田民就成为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完整意义上的个体小农因此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而战争不断,用土地赏赐军功和事功,所赏土地也是归个人所有,这就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军功地主和事功地主,还有那些由贵族们转化来的宗法地主,国有土地就逐步地转化为私有土地。这种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并存,就成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终两千余年没有改变,以后历朝历代只不过是在二者比例和管理方式上有所变动而已。[20]。
其四,确定商鞅变法为封建社会的开端。封建生产方式的发生、形成,最后成为社会结构的主导型态,是个渐进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始于春秋,到战国才完成。但是,战国时代各国生产方式及其上层建筑的封建化程度是不平衡的,而作为历史分期,需要一个准确年代。郭老几经选择,把封建社会开始定在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也就是太史公所采用的战国纪年的开始。作出这种划分的依据大约就是在春秋末期各国都形成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同时是对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说的中国自周秦以来封建社会漫长这句话的兼顾。就春秋战国社会大变局来说,认为战国开始就是封建社会,以公元前475年作为进入封建社会的开始,未尝不可。但是仔细分析,这个年代缺乏必要的学理和事实支持。田先生认为,社会形态的变革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全面变革而最后在上层建筑层面确定为新的社会制度,必然表现为相应的政治斗争,战国时代的七国变法就是这一社会结构转变的集中体现,应以七国变法运动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因为“这种变法运动是封建地主阶级领导的社会革命的集中表现和全面完成。它表明中国了历史上从此不仅有了封建的经济基础,而且有了相应的上层建筑。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都是从这时建立并发展起来的。”[21]其绝对年代则以商鞅的第二次变法比较科学,即公元前350年。因为商鞅变法集各国变法内容之大成,是封建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此后两千多年社会结构的基础。
四、农民战争与农民问题
农民战争史研究是新中国史学研究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对当代中国史学发展影响深远[22]。田先生从6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持续思考农民战争与农民问题,发表一系列论著[23],除了对秦汉农民战争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历史的论述之外,对农民战争研究的诸多理论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农民战争的性质、作用及其体现、平均主义、皇权主义等,均观点鲜明,以一贯之,对农民的历史命运以深切的同情,给农民战争以严肃的分析和充分的肯定。
第一,农民战争具有不自觉的反封建性质。农民战争是否反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学界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只反对单个的官僚、单个的地主、具体的官府,而不反对地主阶级和封建制度,因而不具有反封建性质。二是认为农民战争所起的作用是封建制度“修理工”的作用,农民战争越频繁,封建制度越发达。三是认为,农民战争在封建社会上行阶段——生产关系基本适应生产力的时期不反封建,而在下行阶段——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历史阶段具有着反封建性质。四是农民战争自始至终都反封建。
田先生认为农民战争是在不自觉的状态下反对封建制度和地主阶级的,封建社会的农民没有意识到自己苦难的根源是地主阶级的剥削和代表地主利益的封建制度,不可能提出明确的反封建的理论纲领,而是在反对具体的衙门、官僚、地主的过程中不自觉地从事着反对封建制度、地主阶级的斗争。因为“这些现实的、具体的、一个一个的地主,现实的、具体的、一件一件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就构成了地主阶级和封建制度。反过来说,每一个地主都是地主阶级的一份子,都带有这个阶级的本性,每一样封建剥削和压迫都是封建制度的一部分”。判断农民战争是否具有反封建的属性,不能根据农民的主观上是否提出反封建的纲领,“不能用一个时代的思想或思想家们的思想作为分析判断该时代的阶级斗争的标准”,农民战争是不是反对地主阶级和封建制度,不取决于他们的主观认识,而是取决于客观实践,“用农民的认识判断农民战争的性质,即使是对这种认识的分析是正确的,也会陷入历史唯心主义。因为,这样就不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24]。
第二,农民战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农民战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是“文革”以前的普遍观点,其表现形式就是“让步政策”(另有“反攻倒算论”,看上去和“让步政策论”针锋相对,但二者都是以阶级斗争动力论为立论基础的,是对阶级斗争推动历史前进方式的不同表达)。“文革”以后,人们认为生产力才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因为阶级斗争导致社会冲突,农民战争是社会冲突的最高形式,对社会生产破坏最大,每次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之后都是满目疮痍、经济凋敝,根本没有社会进步,从而彻底否定农民战争对历史发展的积极作用,认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就是农民战争次数最多、规模最大。
田先生认为,阶级社会里,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密不可分,因为从事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都是劳动人民,劳动人民代表着生产力而在生产关系中处于被剥削的地位,剥削阶级代表着生产关系侵占劳动人民的剩余劳动和产品,因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也就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冲突的体现。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生产的基本前提是农民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存,当农民无法生存时自然谈不上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发展生产力,农民只好起义,争取生存,改造当时的社会关系,使社会生产得以延续,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再生产。所以分析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首先要从农民战争的发生原因入手,看农民战争对这些原因的改变起到什么样的影响,也就是说从战后社会矛盾的变动和推移过程中寻找其原因和作用。农民战争爆发前夕,往往是土地高度集中,地主势力恶性膨胀,政府赋敛无度,农民无以为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封建政府无法通过调整政策缓解社会矛盾,简单再生产都难以为继,农民被迫举起义旗,是农民战争改变了社会结构,引起了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以至于民族关系的变化,使得统治阶级能够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结构及其关系调整统治政策,使得社会生产能够继续进行并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发展。[25]
第三,农民平均主义是“农民民主主义”。在“文革”以前,学界一方面指出农民平均主义是农民阶级私有性的体现,具有较大的历史局限性甚至反动性,另一方面则充分肯定农民平均主义在农民起义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文革”以后,人们开始全面否定农民平均主义积极作用,认为农民平均主义在理论上是落后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在历史上也从来没有也无法实现。
田先生认为,说农民平均主义是落后反动的思想,是非历史主义的价值判断。农民平均主义的本质是“农民民主主义,其核心内容是以政治上平等和财产上的平均,在农民战争中是农民阶级的‘革命本能的简单的表现’,‘是对极端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的反应’。”那种将历史上的农民平均主义和现代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相提并论的观点,违反了历史主义的基本原则。历史地分析农民平均主义,在理论上、形式上,农民平均主义是错的,但在实践上,它是正确的;它的合理内涵,为中国民主革命所继承和发展。[26]
第四,农民不是天生的“皇权主义者”。人们根据斯大林对普加乔夫的评价和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农民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落后性的相关论述,认为中国农民阶级是天生的皇权主义者。田先生认为,以此论证农民是天生的皇权主义者是对马克思的误解。马克思所说的家长制的个体小农需要有权威来代表他们,只能证明代表农民的是皇权主义者,而不能说明农民是皇权主义者。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领袖来源很复杂,多半是各式各样的游民,还有从敌对阶级分化出来的失意分子,终生不出乡土的农民是很少的。这些人有勇气,有谋略,有广泛的联系,了解当时的政治形势,因而能够成为农民的代理人。但也正是这些人,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封建地主阶级的思想政治影响,有些在参加起义前就抱有帝王观念或野心,并把他们的皇权主义思想带到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中来。这样就决定了:一方面他们能够代表农民反抗地主阶级和贵族的封建统治,并用革命手段达到推翻和改造这种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被镇压或者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又成为农民战争的宿命。史学研究的任务是对皇权主义进行阶级分析,不能把它硬栽倒农民头上,变成农民内在固有的思想灵魂。[27]
五、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历史新体系
新中国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和方法为指导的,因为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与方法理解的不同,导致对中国历史过程与发展规律认识的种种分歧。田先生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由学习应用、到分析突破的过程。在60年代发表长文《马克思恩格斯论亚洲古代社会问题》,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基本观点,“文革”以后发表系列论文,进一步阐述其观点,根据中国历史实际从理论到方法说明亚细亚生产方式不适用于中国、辨析各种误解的原因,以建设马克思主义新史学为核心,重点对亚细亚社会形态、五种生产方式、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性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不懈的探讨,提出了中国历史新体系[28]。
第一,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影响现代中国史学最为核心的理论问题,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首次提出,后经苏联学者的系统化,作为分析古代东方社会形态的指导理论传入中国,在20世纪30年代、50—60年代、80年代曾有过三次大讨论,讨论内容一是亚西亚生产方式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二是中国是否是亚细亚社会形态。在这一过程中,田先生首先用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全面研究马、恩关于古代东方社会的理论,在长文《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及其后的系列论文中,按照历史的顺序,把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古代社会——欧洲的和东方的古代社会形态的论述及其事实依据予以历史的叙述和逻辑的分析,厘清马克思、恩格斯古代东方社会理论变迁的历史过程及其依据,而后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考察中国的历史事实,得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古代东方社会的理论不具有科学的普遍意义。田先生指出,马克思的史学研究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为起点和终点的,其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也是从阶级社会开始、上溯到原始社会、并以原始社会生产方式在阶级社会的遗存作为依据的,因而,亚细亚生产方式在理论上指的是原始社会生产方式在阶级社会的遗存,“是原始公社的一种特殊的次生形态”,“在东方某些国家和地区曾经长期存在,”“并在某种意义上构成社会的基础”。这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它是马克思在当时的社会科学水平下提出来的,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对东方历史材料接触有限,对中国历史并不了解,其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要看中国的历史实际。[29]
田先生指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是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专制主义三位一体,这是原始社会留存于阶级社会的社会结构,这只存在于由原始社会直接转变为封建社会的地方,在出现过奴隶制社会的国家和民族中是不存在这种生产方式的,把亚细亚社生产方式理解为不发达奴隶社会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而中国有着发达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历史和逻辑上已经否定了中国奴隶制时代属于亚细亚形态。就历史存在来说,无论在中国的古代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找不到这样三位一体的生产方式。商周时代社会结构的核心是发达的宗族奴隶制,其宗族土地所有制和农村公社是两种性质:农村公社是以地缘为基础的共有私耕、是个体农民的村落土地公有制,而商周是集体耕作制、聚族而居,土地关系则是由宗主控制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其国家形态是宗族城邦,其政体是贵族民主制而不是专制主义;至于把井田制作为农村公社的证据,更是对井田制的误解,无论是孟子说的井田制还是《周礼》说的井田制和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都有质的差别。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存在着发达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并不存在以农村公社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土地国有制,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封建社会的宗族关系是地主和农民阶级关系的外衣——和农村公社风马牛不相及,而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发达的地租剥削和商业高利贷剥削正说明了土地私有制的发达。所以,中国和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毫不相干。
田先生指出,人们之所以把中国硬塞进亚细亚社会形态,除了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的错误之外,还有着意识形态的现实的政治因素,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开始就有着政治诉求在内,80年代的大讨论,许多人仍然把它作为一个意识形态命题,而不是或不完全是作为一个学术命题来进行:说中国是亚细亚形态,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揭示中国历史实际,而是为了批判所谓的“封建专制主义”。[30]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所谓封建社会长期停滞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长期性,二是停滞性。这由30年代亚细亚生产方式论战中派生,一直流行下来,影响到当代史学以及理论界的方方面面。其理论依据,一是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说过印度从古代到十九世纪的社会状况“始终没有改变”[31],在给恩格斯的信中又强调说“亚洲这一部分的停滞性质(尽管有政治表面上的各种无效的运动)完全可以用下面两种相互印证的情况来解释:(1)公共工程是中央政府的事情;(2)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国家(几个较大的城市不算在内)分为许多村社,他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32]二是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说的“中国自从脱离奴隶制度进到封建制度以后,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就长期地陷在发展迟缓的状态中。这个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33]其历史学依据本来是西周封建论,但是,到了80年代,人们立足于近代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前提,无论对古史分期观点如何,大都认同封建社会长期停滞说。
田先生首先探明马克思所说的封建社会长期停滞性的内涵,而后对照中国历史实际,说明中国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长期停滞性问题。
田先生指出,从时间上看,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性是以西周封建社会说为基础的,从西周到近代延续3000年,较之欧洲确实漫长。但是,西周封建论是比附欧洲农奴领主制而来,混淆了古典农奴制和封建农奴制,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而应以战国变法运动作为封建社会的开端。其延续时间虽然长于欧洲,但并非马克思所说的长期停滞。
马克思所说的封建社会长期停滞性,“指的是以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封建制度。所谓‘停滞’,就是长期停留在农村公社的小天地里。由于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的余续,所以他是一种半野蛮半文明的状态”。这种半野蛮半文明的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合而为一,只有村社的和私人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无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封建依附关系和臣属关系合而为一,除臣属外,无其他封建依附形式;地租和赋税合而为一,赋税即地租;阶级关系和臣民关系合而为一,不存在官民以外的地主和农民。一句话,指的是亚细亚社会形态而言。这和中国历史相去甚远,就以土地所有制而论,中国的土地制度呈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所有制共存,而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导的相互转化状态,其剥削形式繁复多样,农民自己经营;地主和官府土地或出租或雇工、或征发徭役和行政强制,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并非合一,地租和赋税更非合一。至于中古封建社会工商业的发达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家机器和上层建筑的完善更是无与伦比。和马克思说的“停滞的”封建社会相比、和欧洲中世纪相比,中国封建社会都是高度发达的封建社会,根本不属于马克思说的长期停滞的封建社会。
第三,五种生产方式与唯物史观问题。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理论家都是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顺序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建国后,各种历史教科书都是按照这个框架来编排和讲解中国历史的。“五种生产方式”成为一条不容怀疑的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是唯物史观的唯一体现。“文革”结束以后,随着对亚西亚生产方式讨论的再度展开,史学界开始讨论五种生产方式的科学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五种生产方式不具有普遍规律的意义,但是都是就事论事,而没有从历史的的、逻辑的、理论的层面予以系统分析。田先生曾经是五种生产方式坚定的信奉者,通过历史考察和逻辑分析以后,田先生对五种生产方式有着新的认识,在历史的、现实的、逻辑的层面得出结论:五种生产方式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用五种生产方式来斧削中国历史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田先生运用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的重点是资本主义,马克思提出的五种生产方式或说社会经济形态,是从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即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相分离,用逻辑的方法得出来的。资本主义遇到了在它之前的各种生产方式,予以瓦解和改造,再用历史的方法排列下来,就构成了所谓的五种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