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后,作为行业组织的同业公会,如何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继续工作,是工商企业家所面临的新课题。同业公会自诞生之日起,作为行业的代表,在社会和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同时也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做了很多有益的事情。解放后如何进一步发挥这个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为新中国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服务,也是政府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行业组织存在的客观条件
解放前夕,民族工商业已经处于非常艰难的困境之中,当时的国民经济已濒临崩溃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之后,必须对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改造与改组,把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为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条件。统一财经管理和调整工商业,是建国初期所进行的两项重要工作。在中央明确了工作重点之后,全国各地针对各自的情况,开展了这两项工作,使工商业很快地恢复和发展起来。
1949年1月15日,在天津解放的当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即发布布告,向全市人民公布约法八章,明确宣布保护城市全体人民生命财产,保护民族工商业。天津市人民政府正确贯彻“四面八方”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私营工商业迅速恢复生产和营业。城市被接管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恢复原有工商业的问题。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民族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采取了允许存在,使其发展的政策。从17日起,就有一些商铺陆续开业,到24日,恢复营业的商户达16 800户,占解放前夕商业店铺总数的70%。其中有些是解放后新增加的。到3月份为止,复业户中以粮食、煤业、纱布、五金、百货等企业为最多,均在80~90%。如磨坊业复业171户,占该业236户的72%;百货业复业589户,占该业731户的80%;货栈业复业114户,占该业124户的92%;五金业复业194户,占该业200户的97%;煤业复业1 323户,占该业1 342户的98%强[1]。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推进和引导下,民族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很快发展起来,其原有的行业组织也慢慢地得到恢复。
当时的私营企业基本处于无政府的状态,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资金匮乏,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有很大一部分工商业户,当经济困难时依赖政府扶持,当生产和经营形势好转时,则千方百计地力图摆脱国家控制。如何管理也是政府很棘手的问题,在全市10 000多个工厂中,50人以上的工厂仅有100多家,200人以上的工厂为44家[2],中央统一分配给天津加工几十部水车,而380多家工厂没有一家能承揽,由于分散的生产和落后的生产力严重地阻碍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政府也不得不依赖同业组织进行管理,所以在同业公会的改组中,特别强调了全行业的加入,尽量把一些中小企业吸收进来,一方面遏制大户对公会组织的垄断和把持,另一方面把中小户联合起来,增进公会的广泛性、民主性,带动全行业协调的发展。
1954年以前,国家采取加工订货等措施,对资本主义企业的安排基本上是按行业进行,但是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一般只能照管主要的和重要的行业,难以照管全部行业,在一个行业中,也常常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照管;二是对于同一行业的安排和照管是分散进行的,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企业登记和处理非法案件;由商业部门管理加工订货;由工业部门管理技术;其他如国家银行、劳动、税务等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大都是临时性的。将同一行业中彼此有着内在联系的各个行业割裂开来,会造成统筹安排生产和进行生产改组方面的困难,后来不得不采取按行业召开专业会议的办法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以行业自治为主要特征的同业公会,有其发挥作用的地方,完全可以弥补政府无法顾及的不足。作为行业管理和代表的组织、作为工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同业公会,在客观上有其充分发挥作用之处,政府、企业都有让同业公会组织继续存在的要求。
二、对同业公会的改组改造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在改组旧商会、旧工业会的同时,改组改造了旧同业公会。党中央、政务院对改组改造旧同业公会、建立新同业公会,做了政策规定。1952年6月,中共中央在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中说:“同业公会是工商界历史相沿的组织,在处理劳资关系、公私关系和在今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仍有其重要作用。改组同业公会是要改变过去少数上层把持操纵,用来对抗国家,压迫中、小工商业者的状况,而不是废弃这一组织形式。”[3]这种改组,为进一步清除同业公会的封建行会性,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凡属于对国民经济有作用的行业,可继续保存同业公会的组织。在195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中,明确地将同业公会变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规定:“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下得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3]53 1952年以后,各地遵循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和《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的精神,纷纷改组改造了同业公会。
当时各大中城市都有同业公会组织。它对上受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贯彻各种政策法令;对下代表各企业,为各企业服务,保护各企业的合法利益,起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行业组织内部,协商协调各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协商协调行业间、地区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减少在自由竞争中的盲目性。这些组织在工商局的指导下,与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商谈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具体办法,代表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既保护各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的间接领导。各企业之间的纠纷,也由同业公会来协商处理。跨行业的纠纷,则由工商联召集有关同业公会协商处理。当时通过同业公会来管理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
天津市政府起初对同业公会组织采取的是“灰色态度”[4],即暂时保留并让其办些必要的事情。1949年3月18日,天津市政府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工业会、同业公会进行登记,并要求原任各会的理事、监事仍继续工作,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对旧的同业公会加以改组。同年8月,市工商局开始着手第一次调整工商行业组织,改造旧的同业公会,建立新的同业公会。政府在“灰色态度”下使用公会,如调查了解全市的工商业情况、协助进行营业登记和税收工作。但是市政府在工作中深深感到,没有一个得力、规范的行业组织,政策不易传达,工作不便执行,工商管理有诸多不便,因此,改造旧公会,建立新公会,已成为当务之急。从当时的情况看也具备了条件,所以从8月中旬,便开始了改旧建新工作。
在开展这一工作之前,首先研究了旧公会的组织章程,召开由比较开明的厂商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根据人民政府的政策,确定了同业公会的总任务[4]113-114:一是团结指导本业厂户为贯彻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而服务,改进生产技术,交换经验,扩大产量,提高质量;二是具体组织与解决本业原料采购分配与成品推销问题;三是进行有关本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与各业户的联系,逐步地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四是调解纠纷,贯彻政策;五是解决本业会员的困难问题。此外,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如下的问题:一是改变过去组织的不统一,为促使全市工商业组织间相互的密切配合,明确改组后的公会组织不得超出天津市的范围;二是为便于领导厂商,在自动的原则下,尽量动员工厂、作坊参加同业公会;三是改变过去的理监事制为委员会制,使组织更加民主化。同业公会基本上是资本家之间的联合组织,与群众组织不同,为了保证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公会的指导和监督权,树立人民政权的威信。根据上述这些原则,起草了新的同业公会组织章程草案,作为各同业公会活动的依据。
为顺利地完成对旧公会的改组工作,本着慎重的精神,先确定问题较少而又重要的行业作为组建新公会组织的示范。采取的方法和步骤是深入启发教育,挑选出行业中的积极分子进行酝酿,揭发旧公会的本质和毛病,说明组织新公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指出新公会是要给各厂家解决原料采购、成品推销,帮助各厂家订立劳动合同、调节劳资纠纷、大力发展生产等。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动员之后,由开明而积极的工商业者,以发起人的名义召开大会,公开提出改造旧公会,建立新公会,然后按划分的小组进行选举,最后成立筹备委员会。筹备组织成立之后,马上登记会员,审查会员代表,分组讨论提出对旧公会的意见和对新公会的要求。根据小组讨论的结果和政府提出的参考方案,拟定章程,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工商局审查之后即召开大会,通过章程进行选举。
同业公会经改选之后,公会成员对工作积极负责,认真执行政府法令,且在救灾捐款、征集展品、收购原料、推销成品等各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绝大部分行业公会改造之后,改变了面貌,焕发了新的生机,为政府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起到了行业管理和行业代表的作用,同时也加强了行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