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争中各派的意见
研究历史,首先需要知道生产方式,根据特定的生产方式来区别某一社会的经济构成(或经济形态),因为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性质。生产方式对于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的关系,和种差对于生物的发展规律的关系是相类似的。
所谓生产方式,在马克思《资本论》全书一百多条的论述中,是指“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者之间的结合关系”(切不要误解为技术)。在这里,我们要研究的是:什么叫做亚细亚生产方式?世界学者对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据过去的讨论和论战,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一)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史里一种独特的社会构成,由于东方社会的地理条件,便在东方、西方历史之间划出了一个分水岭。这是马扎尔、哥金、巴巴扬等人的主张。
(二)认为它是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一般的社会构成。把它当作一种假设或空白看待,以为在马克思的时代研究还没有成熟;实质上它却是封建构成。这是哥德斯、波卡纳夫等人的主张。
(三)认为它是东方奴隶社会的构成,是世界历史发展中一般的社会构成的变种。这是柯瓦列夫等人的主张。
(四)认为它虽是一种社会构成,但只是历史发展上的一种过渡形态或混同形态,处在农村公社到古代奴隶社会的转化过程中。这是雷哈德等人的主张。
关于以上的论争,苏联学者间曾经展开了热烈的论战,《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一书就是这个论战的概况。问题虽然没有解决,但确实到了接近解决的时候了。这个问题的讨论曾经扩展到日本的论坛,一时颇为热闹,这里面引入注意的是早川二郎所主张的“贡纳论”。他的论断的详细内容载在他著的《古代社会史》里面,这里只把他的结论介绍一下。
早川二郎所根据的是《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以贡纳为主的征服者”,“征服者使被征服者氏族之旧日生产方式仍然继续,而单以获得贡物为满足”。他说:
我们看到贡纳制之存在与氏族制之保存,其间具有必然的关联,即只有氏族制度从而亦即种族内的同血统意识之保存,才能有效地制止异族向征服者的公社内渗入和同化,制止征服者公社成员问异族地方散住,因而使社会之发展不移向古典奴隶制,而移向种族奴隶制或贡纳制。
早川二郎认为这是东方古代的特殊性,东方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和雅典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相距甚远,却和斯巴达相近,所以他又说:
一般言之,贡纳制之成立,常有因此种制度之压力而使征服者共同体内社会对立不复表面化(并非使之不发展)的场合。例如在斯巴达方面,情形虽稍有不同,但国有奴隶制之发展,即曾使共同体内之贵族与自由民的抗争,最少未如雅典那样地表面化。
照上面所说,他又好象说“贡纳制”也是一般的,所以他引《资本论》“在文化之初期时代,作为相互对立的单位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氏族”等来做证明。
主要的问题是:“贡纳制”是不是一种社会构成呢?他的答复是否定的。他说:
所谓“贡纳制”者,乃氏族制时代到奴隶所有者社会经济构成的过渡期。不待说,它并非若何独立的社会经济构成。在生产方式上议,这里只能看到共同体制与初期家內奴隶制之混合。此外别无可述。……亚细亚生产方式,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构成。
这样,在形式上的论断,早川二郎是和雷哈德的过渡期论相似,不过他特别强调“贡纳”制度罢了,因此,他的贡献和缺点也和雷哈德相当。
著者在1931年这个问题提出讨论的时候开始研究,经过了十来年的探求,觉得有把我的研究结果发表的必要,因为如果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就不能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是什么?
上面关于这个问题的论争的介绍,我们所注意的是后来居上的几个学者。首先我们要问社会发展的序列是什么?亚细亚生产方式是过渡期呢?还是一个特种的“构成”(formation)呢?
第一、根据著者的研究,社会发展的序列,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不一定只是象《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近代的”。例如在马克思遗稿[1]中,就有如下的说明:
古典古代的历史,这是城市的历史,但同时是以土地财产和农民为基础的城市的历史;亚细亚的历史,这是一种城市和农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制度的赘疣);在中世纪(日耳曼时代),农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它的进一步发展,后来进入城市和乡村对立的形态;晚近的历史,这是城市关系渗进乡村,而不象在古代,乡村关系渗进城市。
以上遗稿列举的次序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有些不同,“亚细亚的”在序言里列在“古典的”之前,这里却列在“古典的”之后,所以“亚细亚的”是可以随意排列在“古典的”前面或后面,两者的意义是相当的。
这里虽然没有提出生产方式,但就“历史”说来,却是相当于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构成的阶段。因为《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二章说:
一切发达了的,并且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业,是以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为基础。我们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是总括于这种对立约运动之中[2]。
《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也说,文明使一切己确立的分业加强而增剧.尤其是更激成了城市与农村的对立。这里,或者如古代,城市握有农村的经济支配,或者反之,有如中世纪,农村握有城市的经济支配。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及近代资产阶级的诸生产方式,可区别为社会经济构成之累进的诸时代。”或者象在《导论》里倒转过来说:“这样,资产阶级经济学,在自我批判……开始以后,才达到对封建的、古典的及东方社会之理解。”
然而,《资本论》把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和古典的生产方式,明显地在一个题目下面放在同等的序列,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内,生产物到商品的转化过程,从而,人的商品生产者资格,只起着次要的作用。[3]
这样,对亚细亚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都是用一个特征把它们放在一个共同的范畴里,把两种观念放在同一的“古代”范围里面。这引起我们严重的注意。并且,这也可以使我们明白;上面马克思的遗稿的序列何以能够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移置在古典的行生产方式之后。
最明显的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各种生产方式没有一种是阶级社会之前的东西,因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说它们是对抗形态,成为历史的“序幕”。至于社会主义社会却是历史“序幕”以后的社会。这样看来,哥德斯的“假设论”实在是断章取义。但是这里有一个严重的问题: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是“过渡期”,象雷哈德和旱川二郎所说的呢?如果是过渡期,为什么马克思在他的著作里可以掉换古典的和亚细亚的前后的位置呢?如果象他们所说,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不是社会的经济构成,为什么又有区别时代和指明时代的特别阶段,象上面引文所讲的呢?
只就形式上来看,这也是讲不通的理论吧!下面,我们更要就内容上来研究一下所谓过渡、所谓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里过渡期的农村公社的存在,是历史上一般的规律,这里有着氏族解体过程的二元性,一方面表现在私人占有土地和共有土地不相容,他方面表现在血缘基础的社会和地域基础的社会不相容。从社会各家庭的分裂到个人成员间的分裂,从单纯种族间的分业到社会内部的分业,渐渐产生了城市和农村的第一次分裂。在希腊英雄时代和罗马王政时代,都有过这样的过渡期。这在《资本论》中曾说:“奴隶经济,不指家长式的奴隶经济,乃指后期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经济。”[4]家长式的经济,就是解体过程的最后阶段。所以,过渡期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共同阶段,不是东方社会所特有的东西。《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说明得更详细。因此,把过渡期当作东方社会的特别路径,或者把它当作全体历史的代奉路径,都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如果照前者说来,那末过渡期为什么在西方不显著呢?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里却有很多的说明。如果照后者说来,那末为什么过渡期以东方为代表呢?但是事实上,它的特别路径却是西方所没有的。在著者看来,过渡期的说法,固然比“空白论”进步,但是实在讲来,还是一种神秘的假定,那就是说成什么都可以,同时说成什么也都不可以。没有法子,只好把它叫做过渡期,或者叫做“混合”吧!这里,便要求我们说明社会发展史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了。
著者研究的结果,与其说东方过渡期的特征比西方过渡期的特征更显著,毋宁说,相反地,西方有显明的过渡期的英雄时代和王政时代的前期社会,东方恰恰没有这个截然分异的过渡期。因为各个社会的路径不同,只有小土地所有形态才是奴隶社会支配的典型形态。马克思说:
这种自耕农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当做支配的通例的形态,在“古典的古代”最繁荣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资本论》第3卷)[5]
“古典的古代”的路径,并不是唯一的路径,这古典的典型,严格讲来,只有希腊。所以说:“有发育不良的小孩,也有早熟的小孩。在古代氏族中,属于这种范畴者甚多;惟希腊人为发育正常的小孩。”(《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
我们现在且不问谁是“早熟的小孩”,只就上面所指的各式文明“小孩”来说,不但没有谁是“过渡的”意思,反而明白地说是一种“范畴”。
据《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的分析,古代西方文明的路径,有希腊式的、罗马式的、日耳曼式的三种,这里首先要知道的,后两种就是发育不良的,但是大体上三者都依照了相同的历史过程前进,都是首先经过氏族公社的农耕制(过渡),然后转变成为“把土地分作各个小块”,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制度,最后,由于贵族和小生产者之间的斗争,在债权者对债务者的关系之下使小生产者没落,因而形成古典社会的大土地所有制。另外有别的路径,就是由公社分配给各家族,所谓“在公社或国家是土地所有者的那种东方国家里,土人的言语中,甚至没有‘土地所有者’这样的字。”(《反杜林论》)[6]
所以,西方到文明社会的方式,是“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破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家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制度。”[7]这便是《资本论》第3卷中所指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概念,在古代世界,只有发生于有机社会秩序之分解时代”。东方却不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地方就是如此”。“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具备人身的隶属关系,必须在某种程度之内没有个人的自由,必须当做土地的附属物,而不能和土地离开,那就必须是最严格的隶农。假设奴隶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象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地所有者又为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税就会合并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就是国家的臣属关系。在这里,国王是最高的地主。这里,主权就是全国的累积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罢了。”(《资本论》第3卷)[8]
因此,氏族公社的个别权力者,转化成为国家,或者转化成为主人,是有不同的情形。所以说:“这种主人适应于各种情形,或转化而为东方的王公诸侯,或转化而为希腊的氏族王公或克勒特氏族的酋长等。”(《反杜林论》)[9]
这里,首先要问的是“转化”的特殊条件,在希腊虽然有向王公的转化(如英雄时代),但是“土地差不多是完全由独立农民耕种的,显贵的氏族王公所有的较大邑地,是种例外,且很快就消灭了。”[10]然而在东方,土地向王侯所有权的转化,却是通例,而且也难以消灭。所以象希腊古代王公的特权,是过渡的,是氏族公社解体过程中的暂时形态:然而它在东方国家,便不是过渡;非但不是过渡,而且它通过了古代社会,并没有消灭:非但如此,它在后来东方封建社会还是用家谱的形式保存到近世。所以《资本论》说:
太古的狭小的印度公社,一部分,还存在到现在。它们是以土地的共有,农业与手工业的直接结合……为基础。(第1卷)[11]
这些公社不断地用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出来,并且在偶而被毁灭的时候,用同一的名义、在同一的地方,再树立起来。这种简单的生产有机体,解释了亚细亚各社会的不变性的秘密;为什么亚细亚诸国家不断的兴亡和王朝时常的变动,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没有变化.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构造,决不受政治上的风云的影响。[12]
因此,不论在印度、埃及、希腊、罗马、日耳曼都有它们自己的过渡期,重要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说的“从各种不同的原始共有财产的形式发生出来的各种不同的解体形式。”尤其在所谓“热带地方,河川沼泽的管理,最后还有宗教的职能”的解体形式更加特殊些。在这一点,《资本论》说明了亚细亚国家的国有土地之后便接着说:
由直接生产者榨取无偿剩余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决定支配和隶属的关系。它是直接由生产发生,但反过来,在生产上却发生决定的作用。由生产关系发生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构成,以及它的政治姿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条件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这种关系依照当时的形态,自然会与一定的劳动方式的发展阶段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把全社会的构成,君臣关系的政治形态,简言之,当时特殊国家形态内部的秘密和隐藏着的基础,显示出釆。然而,同一的(在主要条件上说是同一的)经济基础,仍然可以由无数种互相不同的实际的情况,例如自然条件、外来的历史影响等等,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尽的变异和差别来。不分析这种实际上所产生的情况,是不能理解这一点的。(第3卷)[13]
这是多么明白的指示!它把具体的路径的地位有力地分析清楚了。在具体的历史上,复杂的实际情况是有所谓“混同”的形态,然而,我们如果把“混同”认做“过渡”,那便显然有背于科学的分析。《资本论》又说:
第一是各种地租形态的混同。这些形态是与社会生产过程各发展阶段相照应。不管是哪种特殊的地租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采取这种经济形态,土地所有权就是在这种经济形态上实现它自己的,但地租又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条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等地方就是如此。这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单是某人对某人(直接生产者)享有主人权利这一事实的附属条件,例如在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下就是如此。[14]
主要是研究这一点: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这里的关系就是指的生产方式)把全社会的构成显示出来。不管形态怎样的混合,这里既然指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把社会构成显示出来,“构成”便显然是存在的,这就不必要说成它是过渡了。因为“土地所有形态,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其他一切所有形态一样,它的合理的论据,是生产方式本身。”[15]
因此,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和到文明世界的路径是多样的,即使是在同一的经济形态上也有各种现象上的差别。问题是在分析那些具体路径顺着什么轨道运行,像《反杜林论》中所举的“应当别论”的一些问题。
我们知道,上面所说的埃及也好,亚洲也好,由公社的解体过程所产生的特殊的国家,又象马克思所讲的“收取贡纳的国家”,或“东方专制君主的国家”,显然不是看它们的分配所得形态或政治形态所能了解的,它们背后的秘密仍然是“生产方式本身”。这样的国家形成,在历史上所走的路程是前行的,比希腊、罗马的历史差不多早了一千年,因此我们可以说有几点具体的特点:
(一)在历史的发展中,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所支配的古代东方社会构成,比“古典的古代”早走了若干世纪(近年来苏联学者特定为早期的原始奴隶制)。
(二)这种前行史是不是说它的“构成”是一种特殊构成,是在古典的、封建的、近代的三种构成以外,是东方专有的“构成”呢?我的答复是否定的。
(三)然而它究竟是什么呢?我的答复是,因为它的具体的实际的情况,如热带、河流、黄土地带,四周种族繁荣林立、宗教等等,形成了一个范畴,那便是“早熟的”文明“小孩”。
(四)这是不是象柯瓦列夫的“变种”理论呢?不是的。古代文明的路径有好多种,它不过是各种路径里面的一种具体路径罢了。这里,让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为什么用“古典的”这个名词。所谓古典的只代表通例形态的希腊、罗马古代却除了“古典的”之外,还有非古典的形态,所以说有“古典的古代”、“亚细亚的古代”。分析起来便是这样:亚细亚的和古典的都是古代的。例如说:
这种自耕农民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当作支配的通例形态,一方面在在“古典的古代”最繁荣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另一方面,又在近代诸国,当作封建土地所有权解体所起的各种形态的一种。英格兰的“尧曼里”(自耕农民),瑞典的农民阶级,法兰西和西部日耳曼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说明殖民地,因为在殖民地,独立农民是在别一种条件之下发展的。(《资本论》第3卷)[16]
这样看来,不论在古代、在近代,都有个别的情况,在“古典的古代”以外显然有亚细亚的古代,在通例的近代以外,也显然有殖民地(甚至有帝俄那样)。
因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实在是“古代”的一种路径。这不是著者闭门造车。我们拿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常见的词语,象“古代东方”,“从古代印度到爱尔兰”,或者象上文所说“古代亚细亚”等看来,觉得并没有曲解。马克思甚至还说:“第二个形态,即古代的公社财产及国家财产。这是多数种族因特殊契约或征服关系集中于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场合,奴隶制度依然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
(五)然而为什么没有在别的社会构成中指出特别的路径,只是指出了“古代”的两种并立的路在呢?答复这个问题,除了要仔细研究一下上面的引文为什么特举古代而外,我们还须知道,在各个历史发展的阶段,都有着具体的历史路径。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要对这样的不同路径作具体的分析。其实,我们在封建社会的发生过程中,同样可以看出各种路径,按照恩格斯所说的,这些路径,象佛兰克王国、东哥德和罗马的结合、撒克逊王国等,这其中的典型是佛兰克王国。所以,上面《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引文关于中世纪的历史是在以农村本身为历史的出发点的说明里面,特别注明了“日耳曼时代”。同样的,我们研究古代文明的发生,在“古典的古代”而外,也就不能不着眼于亚细亚的古代。
由此,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古典的”和“亚细亚的”位置序列可以随便前后安置,为什么“亚细亚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可以在古代“生产物的商品转化,扮演着从属角色”这一论题之下一并说明,又为什么在《反杜林论》里特别说明“从印度到爱尔兰”古代文明路径的不同。
(六)不论哪一个“古代”都有过渡阶段,却不是某一个古代代表过渡期。它们都是由于土地所有形态的转化,成为文明国家。照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所说的,古代东方国家的发生是采取了国家所有土地的路径,一开始便是大土地所有制,这不能不说是“早熟”。在土地国有制之下的技术条件,铁还没有出现便进行“千耦其耘”的劳动力使用制。换言之,在青铜器时代便进到文明社会,不但是早熟,而且在历史上也的确先行了一个时期。这并不是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别,种差和变种的区别,却是象《反杜林论》所指出的,一个多少着重在传习的力量(例如治水),一个是分期变革的。前者是“东方的古代”,后者是“古典的古代”。后者在土地制度上由小生产再变化成为大生产的情况是这样:
小土地所有制,创造出了一个半身处在社会外面的野蛮阶级,他们不但未曾脱离原始社会形态的粗野情形,而且还要忍受一切文明国家的痛苦和穷困。大土地所有制,则在农村(那是劳动力的自然能力所赖以收容的最后场所,在那里,它是当做国民生活力更新的准备基金贮藏着)把这种劳动力根本破坏。[17](按:《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中所说,这种破坏,后来便产生了作为农奴的过渡形态——隶农制。)
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所支配的路径便不同了。《反杜林论》里说,东方的王侯也好,希腊的王公也好,都有他们由公共职能转化的理由,除了对外举争之外,便是公共职能由于传习更加独立起来,不过在希腊,王公土地所有的邑地是例外,不久便消灭,在东方却得到合法性的发展。为了明白这一传习的作用,我们再引《资本论》来作为参考:
在原始的未发达的状态下(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及其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就是用这个状态作基础的),传习必定有极重要的作用。又很明白,在这里和在其他各处一样,社会支配者的利害关系,要使现状当成法律,并由习惯和传习使一定的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只要当作现存状态基础不断的再生产,以及与现存状态相照应的关系之不断的再生产,一经在时间的推进中,采得调节的支配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的。并且这种调节与支配,也是每一种生产方式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它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而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声性,换言之,生产方式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相对地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只有取得这个形态,才能做到。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它相应的社会关系陷在停滞状态中时,要取得这个形态,只有凭同一生产方式单纯的反复的再生产。假使它是长期的继续下去的,它就会当作习惯和传习固定下来,最后,也当作成文的法律神圣化起来。[18]
“维新”的历史,更是这样,但也的确象上引文所说:“这种发展,还要依存于环境的利益,生来的种族性质等等。”[19]
因此,据著者的研究,古代东方国家走进文明的路径,依存于这些传习等等,再把它固定化起来。这个转变可以叫做“古代的维新制度”,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这样地支配社会的构成。
照以上所讲的东方古代路径的特点看来,灌溉、热带等自然环境是亚细亚古代“早熟”的自然条件,氏族公社的深留以及转化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氏族王侯(古称“公族”),是它的“维新”的路径,土地国有没有私有地域化的所有形态,是它的因袭的传习,征服了周围部落的俘获,是它的家族奴隶劳动力的源泉。生产方式的本义既然是特殊的劳动力和特殊的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所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便是:
土地氏族国有的生产资料和家族奴隶的劳动力二者间的结合关系,这个关系支配着东方古代的社会构成,它和“古典的古代”是同一个历史阶段的两种不同路径。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一要素土地所有形态,上面已经说明了,现在再讨论一下另外一个要素——劳动力。照恩格斯说,古代东方是家内奴隶制,但是这里却要明白,所谓家内的并非指不事生产的仆役,而是指家族的集团,例如《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说:
他们并未达到完全的奴隶制——既非古代的劳动奴隶制,又非东方的家内奴隶制。
上面两个社会既然都是完全的奴隶制,那末两者都不过是路径问题罢了。所以《自然辩证法》说:
在东方,家族奴隶制是特殊的,即是,在这里,奴隶不是直接地形成的基础,而仅是间接的氏族的成员。
根据中国古文献,这是很适合的。族人分赐的制度,正是集团的氏族奴隶制,它的单位不是个人,是所谓“家室”。
还有,我们也应当了解什么叫做“城市和农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制度的赘疣”。
在“古典的古代”,是这样的:“文明使一切已经确立的分业加强、增剧,尤其是更激成了城市和农村的树立,……如古代,都市握有农村的经济支配。”[20]“城市使氏族制趋于没落,代之而兴的是以地域为单位的国民。”(《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21]
亚细亚的古代的趋向却不一样,氏族遗制保存在文明社会里。两种氏族纽带约束着私有制的发展,不但土地是国有形态(公室贵族的所有以及世室贵族的“公社”所有,生产者也是国有形态(和希腊略为不同的是,奴隶买卖不常见)。在上的氏族贵族掌握着城市,在下的氏族奴隶住在农村,两种氏族纽带结成一种密切的关系,却不容易和土地连结,这样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特殊的统一。此外,在奴隶之外,生产者也有公社之下的自由农民,他们的地位是很低的。由于氏族纽带的约束,所以诸侯营垒的大城市形成经济制度的贅疣。土地既然不能变成私有,地域单位就很难成立,这样城市的基础实在是不稳固,动不动便要迁移,象中国古代的“迁国”。
亚细亚生产方式既然是古代的社会构成,为什么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里又把公社制度引伸到东方封建呢?例如《资本论》说:
单纯的协业的效果,在古代亚细亚人、埃及人、埃特罗斯克人等的巨大建筑物中显著地表现出来。……亚细亚的或埃及的君主或埃特罗斯克的教主的这种权力,在近世社会中转移于资本家了。(第1卷)[22]
同样地,《资本论》中还说到,印度的公社,在英国殖民地政策伸进印度之后,才开始破坏。这一点,是和“马克”保存在日耳曼,“米尔”保存在俄国同样,不过亚细亚的保存古制更加浓厚一些罢了。例如《资本论》说:
在古代土地共有制过渡到独立自耕农以后,这种共有制的遗迹,还在波兰和罗马尼亚等处保留来来。这种遗迹,在此等国家成了借口,来完成向低级地租形态的转移。(第3卷)[23]
中国后来的郡县制度,也是把氏族公社的单位保存下来,产生了中世纪乡党族居的自耕农制。早川二郎的“贡纳论”并无精彩之处,但是它对于中古亚细亚的封建的说明却可供参考:
由于未成熟(不如说早熟),遂使公社的土地所有形态,通过奴隶所有制的构成之全时期而不能不被奴隶制度所破坏,(何谓全时期,早川没有说明)得以延续残存于封建制度之下。更因为公社土地所有形态之残存,使公社内不致树立(西方的)农奴制度”。(《古代社会史》第118—119页)
所以,“不管政治上如何有繁多的风云”,公社的生活,却始终停滞下来;不管“亚细亚诸国之不断的盛衰兴亡与王朝更迭”,公社却始终保障了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把社会束缚在“限定了的小天地”之内,时常照同一方式再生出来,像蜘蛛做网一样。这里已经牵涉到东方社会的中古不变性的问题,应在中国中古社会史里去详细讨论。
最后,我们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大体上已经有了明晰的概念,这即是它所支配的社会构成是“早熟”和“维新”的古代东方国家。它和“古典的”虽然出现有先后,但是在本质上却属于同一类型,只是路径有些差别。
如果我们用“家族、私产、国家”三项来做文明路径的指标,那末,“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前者是市民的世界,后者是君子的世界。我们如果依据马克思所说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的动物”的命题,指人是城市的动物,把“人类”这个概念抽象化做“市民”,那末,和亚里士多德有同样伟大学者地位的荀子的“人之道即君子之道”的命题:“人域[国]是,士君子也,民也”。这里,《荀子·礼论篇》便把“人类”这个概念抽象化做“国中君子”。
以上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新意见,著者做了引伸论的尝试,然而还需要做进一步讨论。
三、关于亚细亚古代的马克思主义文献
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名词,在刊物上时常有人提出疑问,也有人提出解答,但是解答还是不够令人满意。各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作过的讨论固然值得我们参考,可是我们还应当努力研究。
各国学者的研究,占上风的是后起的奴隶社会变种论和走向文明的过渡论。这两种说法,著者仔细研究之后,觉得都难成立。著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里所得到的指示,认为古典的和亚细亚的是两种“路径”,因为“古典的”就是“古典的古代”,亚细亚的就是“东方的古代”,实在说来两者是古代的平列体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中,亚细亚的是指的“早熟”的文明“小孩”;古典的是指的“发育正常”的文明“小孩”。
从亚细亚的保留公社以及氏族国有土地看来,在古代文明社会是一种“维新”路线。如果说生产方式是特殊的劳动者和特殊的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东方古代的生产资料便是土地国有形态,劳动者便是通过家族单位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象《自然辩证法》中所说的那样(见前引文)。
因此,我们要研究古典的和亚细亚的具体路径,象《反杜林论》所区别的“从印度到爱尔兰”,东方与西方相异的形态。关于这个问题,著者在上面已经做了一个系统的研究,供学者参考,现在再把著者最早知道的马克思遗稿《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一段话录在下面:
古典古代的历史,这是城市的历史,但同时是以土地财产和农民为基础的城市的历史;亚细亚的历史,这是一种城市和乡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制度的赘疣);在中世纪(日耳曼时代),乡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它的进一步发展,后来进入城市和乡村对立的形态;晚近的历史,这是城市关系渗进乡村,而不象在古代,乡村关系渗进城市。
这里应注意的是:(一)亚细亚历史排在古典的古代历史之后,可见过渡论是讲不通的;(二)亚细亚城市的特殊性质;(三)古代是城市支配农村,中世纪封建是农村支配城市(《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也有详细的论述,见上引文)。
马克思遗稿《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是著者在做出以上结论之后(约在一九四三年)才发现的。其中说的三种生产形态,即“东方的、古典的、日耳曼的”,这和恩格斯平列“希腊的、罗马的、日耳曼的”三种路径,是相同的。这篇遗稿,在作者所见到的关于古代理论的马克思、恩格斯文献中,是最详明、最长篇的资料。
这篇遗稿极为珍贵,其中讲的东方的、古典的生产形态,(严格说,即是指奴隶社会)经过仔细研究之后,不但它的论断的深刻令我惊奇,而且使我假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判断,得到确实的佐证。下面是这篇文章里我们应当注意的几点:
(一)这篇遗稿把东方的、古典的私有形态平列。而且,它对于东方的和古典的两种形态的同点和异点有详细说明,比较对照之处比别的文献都显著。因此,我们可确定地知道。亚细亚的(或东方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是一个古代社会“构成”范畴之下的两种财产起源的路径,那些所谓“变种论”和“过渡论”显然是误解。
(二)关于亚细亚的和古典的在“古代”的相同之点,这篇文章所说(参看第一段)和上面所论的大同小异;关于二者的异点可以用下面这句话来总括:“财产的第二种(古典的)形态,——它也正象第一种(东方的),同样的产生了(它自己的)地方的、历史的等等本质上的多样性——是更为有变动、更为具有历史性生活的产物,是原始部落之命运注定的及其曾经变态的产物……。在这里,各个人的财产本身绝不是象在第一种形态那样……,是常由自然路径成熟的。”可见古典的古代“由自然路径成熟”,正是所谓“发育正常的小孩”,与“早熟的小孩”的东方形态和路径是有区别的。后者正是指的温室的生长路径,是由于象前面所引《反杜林论》说的热带和黄土地带的灌溉等自然环境所生长起来的。
(三)关于二者的具体路径显示了怎样的不同呢?那篇遗稿里已经有了概括的分析和比较,现在为了更容易了解起见,把重要的论点列述于下:
一、城市和农村的分裂关系——在亚细亚古代的形态之下,城市和农村虽然是同时形成的,但城市地位的特殊性,表现在对外族的贸易,表现在宗族的政治所在地(象所谓“宗子维城”)格外重要,所以可以时常“迁国”,在古典的古代形态之下,城市已经创造起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中心,农村成了城市的领土,这便是由氏族单位到地域单位的转变史。
二、私有关系——在第一种形态之下,象马克思遗稿所说“土地是伟大的实验室”,所有的关系是国有土地,即是文中所谓“作为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而出现”,所以法律上似乎是没有私产,所得形态是“贡献等等的形态”。在第二种形态之下,个人的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划分开采,“一个人的财产直接地不是公社的财产”,这样便和第一种形态区别开来,这种个人财产地域化的发展,使土地私有的条件更加成熟,因而有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梭伦是划时代的代表作。所以,亚细亚的形态,由于迁移破坏了“由自然路径成熟的”部落特性,古典的形态便由于地域化助长了“由自然路径成熟的”过程,即是私有土地形态的路径(梭伦变法和中国“初税亩”在同一年代,当公元前594年)。
三、劳动过程的占有关系——在东方古代的形态之下,真正由劳动过程的占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是灌溉和交通,在这样场合,氏族首长的传统便延续下来,也即是所谓对于公社的保留。在古典的古代形态之下,因为土地的私有占领,新的劳动条件使个人的能力更加发展,土地私有制度便使分工更加扩张起来。
这两个“古代”路径,都是由公社的过渡生长起来,但是第一种是和公社密切结合,第二种却在后来把公社的氏族躯壳完全冲破。文献中所讲古典的形态中公社和个人私有的相依存以及相冲突的关系,便是指路径中的生成过程。个人和劳动者的主观观念和自然前提,是指小生产者。因为在希腊,最初出现的是小生产的私有者,后来才产生了大土地所有者,并且渐渐把小生产者并吞。以下的一段是马克思遗稿对比亚细亚和古典的一段的译文,省略了三种古代形态中的日耳曼路径(着重点是我加的——庐):
在这两种形态里,个人并不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当作所有者或同时也在劳动着的集团(Gcmeinwesens)的成员。价值的创造不是这种劳动的目的——虽则他们也可能花费剩余劳动,以便替自己换取别人的[劳动],亦即剩余生产品——而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家族乃至全部公社的生存,才是它的目的。个人之转变为名符其实的劳动者这回事,本身属于历史发展的产物。
首先,自然形成的集团:家族和扩展为部落的家族,或许多以自相通婚来结合的家族,或部落的联合(Kombination),便是这种土地所有制之第一形态的第一个前提。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以及一般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移徙,这便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第一形态,在这种生活方式下,部落不是定着地安居于固定的地方,而是移动着,利用它所遇到的牧场——人类并非天生定居的(只有在特殊肥沃的自然环境里,他们才有可能象猴子一般坐在一棵树上——他们通常象野兽一样游荡着)——所以部落的共同体,即天然的团体,不是作为集体占有(暂时的)和土地利用的结果而出现,而是作为其前提而出现。既然人类终归要变成定居的,那末这种原始的共同体要视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乃至人类的天性(他们的部落特征)而在若干程度上有所改变。自然形成的部落的共同体,或适当地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以及此种生活所因而重演且有实体形态的活动(如牧人、猎人、农人等等的活动)之客观条件的第一前提(血统、语言、道德等等的共同性)。土地——这是伟大的实验室,是既供给劳动资料又供给劳动材料的兵工厂,又是移民的地盘,集团的基础。人类很素朴天真地对待土地如同对待集团的而且是在活的劳动中生产和再生产自己之集团的财产。每一单个的人只是作为(集团)之一环,作为这个集团之一成员而出现——他是所有者或占有者。经由劳动过程的实际占有,是在一些前提之下发生的,那些前提本身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劳动之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形态本身可能实现为十分不同的样式,而其基础则有同样的最基本的关系[亦即集体的土地所有制]。例如,下述情形与这种形态毫不矛盾,如在大多数基本的亚细亚的形态里面,高居这一切小集团之上的结合的统一体,作为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而出现的,而因此实际的化社却不过作为承袭的占有者而出现。因为这个统一体是集体财产之真正的所有者与真正的前提,甩以它本身可以是一种特殊的、站在这许多实际的各集团之上的东西,由是在这些集团里边,每一单个的人,事实上已被剥夺了财产,或者说,在这些集团里边,由于当作这许多集团之父而体现为专制君主的结合的统一体,通过各个人所属的公社而赋予各个人,所以各个人在无机自然界中所发见的他的主观上的物体的财产(也就是说,各个人之对待劳动和再生产之自然条件,如同对待归他所有的,对待客观的条件一样)对于他只是间接的。剩余的生产品,虽则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经由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后果,但不用说仍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所以说,在东方专制主义的条件下,以及在专制主义之下似乎并无财产的条件下,事实上作为专制主义基础的这种大部分在小公社范围内由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所产生的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是存在的,因此之故,这样的公社变成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本身包含有所有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条件。公社之一部分剩余劳动即表现为贡赋等等的形态,又表现为用以赞扬统一体——一部分是现实的专制君主,一部分是想象的部落存在,也就是神——之劳动的集体形态。此类公社的财产,既然它实际上就在劳动中被实现了,便可能或则这样的表现,即小公社彼此独立生长,而在每一公社的内部,个别的人则与其家族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一份土地上劳动。(从一方面说,这是为着积蓄公共储藏品的一定劳动,例如为着保险,为着支付集团本身的费用,也就是为着战争、祭祀之类;领主的支配[即财产的处理],在其最原始的意义上,在这里首先遇到,例如在斯拉夫的公社,在罗马尼亚的公社,等等。在这里为过渡到劳役制等等奠立了基础)或则这样的表现,即统一体可能就在劳动的过程中扩展为能够产生整个制度的共同体,如在墨西哥,特别是在秘鲁,在古代克勒特人中,在印度的一些部落中。其次,在部落制度内部的共同体,更有可能表现为或则结合的统一体由部落家族的首长之一人所代表,或则由各家族的父之相互联系而成为结合的统一体。与此相应,这种社会的形态也就成为或则较为专制的,或则较为民主的。属于全体而以劳动实际占有的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河渠,如交通工具等等,在这情形之下,是最高统一体亦即高居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手里的事。在这里,与这些农村并列的城市,就其真正的意义而言,其形成只有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或则在国家首长及其长官当使用劳动换取收入(剩余生产品)时开支这种作为劳动基金之收入的地方。
[财产的]第二种形态——它也正象第一种,同样的产生了地方的、历史的等等本质上的多样性——是更为有变动,更为具有历史性生活的产物,是原始部落之命运注定的及其曾经变态产物,它也是以集团(Gcmeimwesen)作为第一个前提,但又不同于第一种的情形,当第一种情形时,集团就是本体,而个人只不过是本体的偶然因素,或只是纯由自然形成的本体的组成部分;这个第二种形态不以土地场面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以早已构成农民(土地所有者)居住地(中心地点)的城市为其基础。在这里,耕地是城市的领土;乡村不是等于土地之简单的附属物。土地的耕作,土地的实际占有,无论有什么困难,而土地本身绝不妨碍于把土地看做有生命的个人之无机的自然界,看做他的工场,看做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主观的生活资料。公社所遭遇的困难,只是由于或则其他公社先已占领了土地,或则其他公社在这公社所占领的土地内来骚扰它。所以战争成为那样重要的公共任务,那样重大的公共工作,它或则要求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则要求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这就是为什么包括家族的公社一开始就按军事来组织,好象军事的或军队的组织一样,并且这样的组织,也就成为公社以所有者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宅之集中于城市,是这种战斗组织的基础。部落制度本身便引起高级氏族和低级氏族的区分——而这种差别因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之混合等等就更加发展。作为国有财产的亦即公有地的公社财产,在这里和私有财产分开。在这里,各个人的财产本身绝不是象在第一种形态那样的成为公社的财产,因为在第一种情形时,各个人的财产并不是与公社分开的个人财产,而只不过是这种人的占有。事实上只能被集体劳动(例如东方的灌溉制度便是这样)所利用的各个人的财产愈少,那末历史的运动,由一地到另一地的转移,对于纯由自然形成的部落特性所加的破坏,就愈有决定的意义;部落愈是离开自已原始的住地而占领别人的土地,因而堕入十分新的劳动条件里,而每一个人的活力得到更大的发展(部落一般特色之向外表现得越加显著,象否定的统一体一样,而且必定要这样表现),那么使得各个人成为土地的——特殊份地的——私有者而他和他的家族得以单独耕作土地的条件,也就更为具备了。公社(象国家一样)在一方面是这些自由和平等的私有者间之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间世界的结合;同时,公社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之奠立在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份地农民之为公社成员一事上,亦犹奠立在另一事上,即份地农民的独立,系以他们彼此间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系以共同使用公有地的保证以及共同的光荣等等,而获得保障。公社成员身分在这里仍然是土地占有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人又是私有者。当对待自己的私有财产犹如对待土地之时,他同时也就是对待这种私有财产犹如对待自己在公社中成员身分的基础,而保持此种基础,犹如保持公社的成员一样,恰也正是保持公社的存在,反之亦然。公社于是乎发生了虽则它在这里早已不仅事实上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且亦被这样的认识,因为公社在这里是土地财产的前提,也就是说,是劳动主观对待劳动之自然前提,犹如对待归其所有的一种前提,所以这种属于劳动主观的所有物是间接的,而这种所有物之所以是间接的,系由于劳动主观乃国家之一成员,所以是间接的,系由于国家的存在,因之也是由于被认为神授的等等的前提。在城市集中,城市的领土包括周围的农村地带;有了为直接消费而工作的小农经济,有了作为妇女家庭副业(纺与织)的工业(Manufaktur),或作为只在各独立生产部(Fabri[手工业者]等等)单独经营的工业。在组成集团之自由的和独立保证自己生存的农民间平等的保持,以及作为他们持续存在条件的应有的劳动,便是集团继续存在的前提。他们以所有者资格来对待劳动的自然条件;但这些条件还必须由个人以其本身的亦即本身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来亲自劳动而经常有效地加以巩固。从另一方面说,这种小军事集团的倾向却又把个人挤出这些范围等等之外(罗马、希腊、犹太等等)。尼布尔说:“当占卜者的预言使诺玛相信神许其当选的时候,虔敬的国王所首先关心的不是关于神庙里的礼拜,而是关于人类。把罗慕路以武器获得并经其许可住民的土地分割之后,诺玛便创立了境界神的祀典。所有古代的立法者,而首先是摩西,都把为着保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自己法令的成就建立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或者说,至少都是建立在为最大多数公民保证继承土地所有权这一基础之一的。”(《罗马史》第1卷第2版第245页)个人被处在这样获得生活资料的条件里,是以获得并非他的目标,而是自己生存的独立保证,作为公社成员的自己再生产,作为耕地所有者因而作为公社成员的自己再生产,才是他的目标。公社的持续存在便是全体公社成员作为独立保证自己生存的农民之再生产,农民的剩余时间则属于公社所有,属于战争劳动等等。自己劳动的财产因劳动条件的财产亦即耕地的财产而成为间接的,就财产方面说,因公社之存在而得保障,但就公社方面说,则因公社成员之在兵役等形态中的剩余劳动而得保障。公社成员不是在创造财富的劳动中以合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在为了保证联盟内外安全之集团利益(想象和现实的)的劳动中以合作来再生产自己。财产,这是罗马公民的财产,罗马的财产;只有作为罗马人,才是这样的土地私有者,而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
四、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起源之差别性
根据马克思遗稿的明确理论,我们更知道亚细亚的与古典的异同所在,不容许对东方古代社会作出什么“空白”的谬论,且让我们再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来证明吧。
文明是与国家的成立相抱相育、相资相助。世界史皆然,中国古代也不能例处。
在西洋古希腊罗马社会,国家和氏族制度之间有严密的痕迹把两者区别开来。“国家和氏族制度区别的所在,第一是在于它由领土以区别国民,因我们已经见到,团结氏族团体的血族关系之旧纽带,为了他们依靠如今不复成为事实的条件——即全体氏族须住在一定领土之上——故已变成没有效力。领土还是一样,但人类已有变动。……这个按照地域的住民组织,是一切国家的共同特色”。(《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24]
按照地域单位来生活的文明社会,有它的特征:“一方面是固定了当做社会分业基础之城市与农村间永远的对立,他方面是发生了财产所有者在死后尚得处分他的财产的遗言制。这种制度是直接给古氏族以打击,且在希腊梭伦时代以前所未曾知道的”[25]。
所以,文明的新特征,除了当时直接生产者是由氏族成员分化出来之外,便是财产所有关系.因此,区别文明社会的要素,“第一是财富,第二是财富,第三还是财富。……野蛮人间,如我们所见,几乎是没有权力与义务之差别的,但文明却使这两者的差别变成非常显明”。[26]这里主要指的是:分业,农村和城市的分裂,权力和义务的差别,生产者和所有者的分离。
我们认为,上面恩格斯的著述,是指的一般的路径。国家创造了公共的强制权力,使文明国家的法律神圣地位,代替了氏族祖先崇拜的神圣地位,所以说,“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侯及最大的政治或将军也许要艳羡那最平凡的氏族长所独特得之于自发的无可争执的尊敬,因为氏族首长是在社会以内,而他们却被迫得占居一个在社会之外又在其上的地位。”[27]
但古代文明路径在一般的规律性里,还包含了特殊的规律性,这在西洋社会就有三种实例:
第一,雅典所代表的最纯粹形态。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而且主要地从氏族社会内部发展所造成的分裂而产生的。
第二,罗马的路径。在这里,氏族制度在许多站在外部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平民之中,成为独享的贵族主义。平民胜利当然冲破了旧氏族秩序,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国家;但不久,氏族的贵族和平民都在国家之中同归于尽。
第三,日耳曼的路径。在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中,国家的发生,直接由于非氏族制度所能支配的对庞大的外国领土的征服,但这种征服,既不一定要和旧住民发生激烈的战争,也不一定引起进步的分业。因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双方经济的发展阶段差不多一样,所以社会的经济基础可以依旧不变。氏族制度也由此得以在数百年间,用“马克”的公社形态,保存不变,甚至在后世的贵族家族或在农民家系中还保存着。
以上依据《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归纳的三种路径,是古代的西洋的实例。就欧洲和东方的路径特殊点来看,著者以为又可分作两种,就是:
在历史开始时,土地所有者,是氏族的或农村的公社,他们经营着公社的农业,从印度到爱尔兰,绝大面积的土地的耕种,最初都是由这种氏族和农村公社来进行的。在工作上,或是以公社力量共同耕种[第一种],或是把农地分作各个小块,由公社分配给个家[第二种]。(《反杜林论》)[28]
所谓从印度到爱尔兰,正指从东方到西方,东方是第一种为主,西方却是第二种为主。因为同书下文接着说:“在公社和国家是土地所有者的那种东方国家里,土人的言语中,甚至没有‘土地所有者’这样的字。……只有土耳其人在其征服的国家里,才首次推行类似地主封建制度的东西。在希腊英雄时代,已经划分成许多等级,这种等级是以前长久的、我们所不知道的历史底显然结果。在这里,土地差不多完全是由独立农民耕种的,显贵的氏族的王公所有的较大邑地,是种例外,且很快就消灭了。意大利(指罗马时代)之所以成为沃壤,主要是由于农民的劳动,当罗马共和国末期,巨大的地产所谓Iatifundia,排斥小农而代以奴隶的时候,它们同时亦以畜牧代替了农业。”[29]
可见西方古代主要是走的第二种路径,东方古代的路径却是氏族保有大部分的土地,显然是土地国有制。文明社会的发生,据恩格斯所指示,是依照两种方法进行的,一种是公共职务的传统,一种是部落间的冲突。至于东西文明发生的路径,却各有不同:
在每个这样的公社,最初就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他们不得不得不将保护此种利益的责任,在共同监督之下,委诸个别人身上。这些责任,有如:解决争端,制止个人方面的违犯规则;看守水源,特别是在热带地方,河川沼泽的管理;最后,还有宗教的职能等等。这些职务,都存在于任何时代的原始公社,譬如日耳曼的“马克”里。在印度,直到现在,还有这种情形。这样的职务,显然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以便利于其工作,这种权力便是国家的萌芽。生产力逐渐发展起来,人口密度的增加,在各个公社间,生出了同一的或相异的利益关系。这些公社群,组成更大的全体,引起新的分业,新的机关的建立,以保护共同的利益,反抗敌对的利益。这种机关既然成为这些全体群的共同利益代表者,则他们对于各个公社便保有特殊的、而且有时对立的地位。它们因以下理由更加独立起来。第一,在万事自发自生而形成的社会,这种公共机关的职务之遗传承继,亦是差不多当然要自发自生地形成的;第二,和其他群体部落间冲突增加了,因而此种机关的必要亦更增大起来。至于此种社会职权对于社会的独立如何变成对于社会高高在上的支配,如何最初为社会的公仆乘机逐渐转化而为它的主人,如何这种主人适应于各样情形,或转化而为东方的王与侯,或转化而为希腊的氏族的王公或克勒特氏族的酋长等等;他们在转变的时候,在怎样的范围内利用武力,最后如何个别的支配者结合成了支配者阶级,这些问题,另当别论。我们现在要确定的是,政治的支配,到处都是以社会职务的执行为基础,而且此种支配,惟有在其自己的社会职务执行之时,才能延续下来。在波斯、印度等国,昌盛一时而后趋于衰落的东方王朝,很明白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流域上灌溉制度的经营者,在东方如没有灌溉,那么农业是不能进行的。[30](着重点是引者加的)
这段话毫无问题是指着东方文明社会的发生。现在我们可以大胆地假定,亚细亚的文明路径是由公社的维新来从事农耕的分业,西方的文明路径却是由成员间的土地分散来从事分业,两者在不同的方式之下发生。或者有人要问,这段话指的是否古代社会,答案是明白的,的确是古代的社会构成。同书下文还一再引申西方的方式说:“在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崩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家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制度。”(同上)[31]并且明明说,这是上文东方古代方式以外的方式,这个生产方式,形成了古希腊罗马的大规模的分工,因而产生了昌盛的古典文化——艺术、科学,哲学。
上文所谓“另当别论”的一些问题,就是在普遍的一般规律之下,应该专论的特殊规律。这正是研究中国古代史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如何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来具体研究那些转化的路径。明白了这点,亚细亚生产方式便迎刃而解。我们研究所得的结果是,这一生产方式所支配的社会,毫无疑问是古代社会的一般规律之下的特殊路径,问题是怎样依据史料,科学地究明那些“另当别论”的具体问题,不要只看到“封建”的外衣。现在苏联学者研究的总倾向,以为“封建”外衣是因袭的看法(见苏联《哲学问题》杂志1948年第2期,译文载1950年8月20日《光明日报》)。
※本文原题为《我对于“亚细亚生产方法”之答案与世界历史家商榷》,初刊于《中华论坛》第一卷第七、八期合刊(1945年8月)。文前有作者一段《附记》,全文于下:
作者对于亚细亚生产方法这一问题,从苏联学者论战以来,就列在我的研究课程表之中。十余年来,这个恼人的问题无时不在材料继续提供之下,思索又思索,考核又考核,一方面是理论原则的材料整理,他方面是原则引用于东方古代史上的决疑说明,阙一不可能解答这一问题。这正是一种博古通今的课题,谈何容易。我初步寻求出答案来是在战前一年,但并不敢冒然把自己的“理论延长工作”贡献出来,和世界学者商榷。就在我写《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的时候,虽然大体上根据自己的研究,说明中国古代史的发展律,而并没有从原则上全盘地拿出来的。因此就有几位朋友或面询或函问我为什么保留系统的说明呢?其实我亦不安的。此文是我在两年半以前,用了一个月工夫写出来,更兴奋的是在我写完时,又发现了理论大师的遗著(按:指马克思《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本书编者),佐证了我的假定。然而,我慎重着,率不发表到如今。其间我把此稿送交过几位朋友预先征求批评,但都没有否定的商榷,故初稿写竟,在此二年多的时间,我也没有修改过。现因《中华论坛》编者再三敦促,重读一遍,决意把它发表,深望爱好历史理论的专家给我以严正的批评。
此文后经作者修改,编入其所著《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一章,题为《亚细亚古代社会规律的研究》。本文按该书1963年第二版排印,题目是遵照作者本人的意见改的。
1943年1月定稿
1945年6月附记
注释:
[1]马克思遗稿,指《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改用日知译文。《文史哲》1953年第1期;下同。编者。
[2]参看《资本论》第1卷第424页。
[3]参看《资本论》第1巷第62—63页。
[4]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77l页。
[5]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108页
[6]参看《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下同)第181页。
[7]参看《反杜林论》第185页。
[8]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1032页。
[9]参看《反杜林论》第185页。
[10]同上第80页。
[11]参看《资本论》第1卷第430页
[12]同上第432页。
[13]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1032—1033页。
[14]同上第828页。
[15]同上第812页。
[16]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1053页。
[17]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1062页。
[18][19]参看《资本论》第3卷1035—1036页。
[20]参看《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7年(下同)第159页。
[21]同上第110页。
[22]参看《资本论》第1卷第400页。
[23]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1048页。
[24]参看《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63—164。
[25]同上第169页。
[26]同上第170页。
[27]同上第165页。
[28]参看《反杜林论》第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