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节 宋以前土地所有制的总结
宋以前的土地制度,前文大体上已经涉及过了,现在再来总结一次,不是为了重复,而是企图在总结中有所拔高,也就是说,会有些新的什么在总结中出现。特别是结合导师马克思关于东方(亚细亚)形态的伟大学说,观察这一形态的特征在具体的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在土地所有制衍变的历史中,有些怎样的情节,是很有意义的。
我认为,从井田到均田,是东方(亚细亚)形态存在和减退的过程。从两宋开始,所谓亚细亚特征,已经基本上减退得差不多了。与此同时,恰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其前期向其自身的后期过渡。也恰好在这关头上,我们来进行一些更多的分析,那是很有必要的。
秦孝公和商鞅的“坏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应该被看作是东方(亚细亚)形态存在和开始减退的分水岭。在这条界限以前,是东方(亚细亚)特征存在的段落(虽然在中国,它从来也不曾表现得像在印度和某些古代阿拉伯国家那样地完整);在这条界限以后,是东方(亚细亚)形态开始减退的段落。因此我们说,“坏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不是一条随随便便的界限,而是一条有严重意义的界线。宋朝的马端临(叶适也不排除)认识到了一些这界线的意义,但是比较浅化,因为他们不可能意识到亚细亚形态。我国当代的许多位国有土地占主导论者,则对这条界线的意义理解得太不足了。这条界线,是土地私有制基本上不存在,或者刚刚少量存在和土地私有制已经较普遍存在,或者说从法令上已经准许它存在的一条界线。东方(亚细亚)的特征之一既然是没有什么国有土地之外的私有土地,所以我们说,在这条界线之后,东方特征就开始减退了。
三代(夏、商、周)井田是在这条界线以前的土地制度,所以在它身上,东方(亚细亚)特征在中国历史范畴内是存在得最完整、最充分的了。这样认识的理由,可以有好几条。第一,古代共同体的原始形态虽然已不存在,但其次生形态总要承认它吧。不承认古代共同体次生形态的存在,而只一味地拔高西周奴隶制,那是说服力不强的。第二,在井田时期,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或者说,没有什么同这个地租不同的赋税,这一点也是存在的吧。并且,这一点是特征中之最特征的。第三,水利灌溉诚然不像中亚和次大陆那样出现的很早,并且在整套土地设施中也不起那么沉重的作用,但在井田的中后期,水利灌溉的作用也慢慢跟上来了。第四,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在其中后期也逐渐形成,像孟轲所说的“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正是中央集权成长过程的极好的描绘。这样,东方(亚细亚)特征几乎已经具备了。
在这一段落中,土地公有制的作用和意义尚未绝灭,所以我们按照导师马、恩的一些指示,认为在这一段落中,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谁战胜谁”的斗争,尚在持续之中。在成熟和正常的“婴儿”说来,阶级社会一出现,这种“谁战胜谁”的斗争就应该从理论到事实上归于消灭。但在“早熟的婴儿”说来,由于生产力水平的较低,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它尚未绝灭。也就是说,古代共同体的次生形态不仅仅是个形式,它还是土地公有制的残余,它还在跟土地私有制做最后的挣扎,使中国的奴隶制始终不能发展到应有的高度,使它始终不能像某些书中所写的那么笔直而又笔直、纯粹而又纯粹。在这一特征的影响下,中国的奴隶社会在井田段落始终达不到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而一直停留在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
“坏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以后,情况大变了。这个变动,虽然是上层建筑范畴内法令上的变动,但它也有力地反映出经济基础的变动。从此,私有制确立了。从此,它是法定的东西了。虽然在确立之初,在法定之初,说它已经多么地深化,那也是谈不上的。我们只说,它有待于深化。(有人在“或耕豪民之田”的“或”字上大做文章,不是连一丁点的道理也没有的。)它还不够深化,它还不够普遍,但它总是确立起来了。从此,中国社会的东方(亚细亚)特征开始减退,共同体瓦解了。说在以后的历史上还会人为地复原“公社”,这种现象不能说绝对没有,但规模极小,仅在家庭、最多是在家族之内。如北朝的杨播家、南宋的陆九渊家、唐朝宜春郡的章家,一直到明、清之际全祖望所记浙东诸葛氏的家族,他们都有不分家、大锅吃饭、打钟开饭、子弟上学公共负担,甚至走亲戚送礼也有划一的规定,妇女钗环裙裾,亦由共同体划一供给。但这种因素,对整个社会经济,不起,或者说起不了什么严重的影响。作为土地所有权存在的经济体现的地租,和作为政权存在的经济体现的国税,二者分离开了。(自然这丝毫也不排除此后在特定条件下这二者还会重新合在一起。)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没有跟着东方特征的减退而减退,反而更加强化了,这是中国历史自己的特点。从以上这些特点延续下来,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国有土地制和私有土地制“谁战胜谁”的斗争,就取代了前一段落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谁战胜谁”的斗争。这场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斗争,一直延续到唐朝中叶均田制的瓦解。在这场斗争里,国有土地制的代表者,封建国家,往往把自己打扮成为土地公有制的化身,披着一些对古代共同体的“乌托邦”式的外衣,仿佛它可以自上而下地给人民以阳光和雨水,而实际上则是跟土地私有者争夺剥削的对象。封建国家对土地私有制总是企图干预,而土地私有制总是以土地兼并来同它顽抗。
封建国家企图对土地私有制进行干预,其最突出的代表就是曹魏屯田。曹魏屯田是从它以前到它以后一系列屯田事例中最突出的一件。从汉武帝到明太祖,都曾创办过屯田,都是最先作为徭役劳动的榨取,而最终又被私有制侵蚀掉了。曹魏屯田在这些屯田事例中有着它自己的独特的历史条件,其一是处在东汉末年军阀大混战之后,土地私有权受了空前的破坏,许多田土成了无主荒田;其二是曹操政权的专制主义十分强化。在这两个条件约制下,东方(亚细亚)特征又有某些再现,如曹魏屯田点上按五五分租和四六分租的剥削量,就是国家兼备了地主的身份所榨取的没有同地租不同的赋税。在这里,地租和国税又一次合在一起了。而在屯田据点以外的小农农村中,则仅仅按赋税(谷四升、绢二匹、绵二斤)剥削。“公社”不能人为地复原,而地租和赋税合一的现象却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回归,这不是哪个聪明的头脑中思考出来的,而是历史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可是这种回归不可能支持太久,在七十年之后,私有土地制又卷土重来,出现了魏、晋之际的豪强世族的肆元忌惮的占田。西晋统治者把屯田据点和小农农村拉平起来,拿豪强世族的大刮的占田之风稍稍限制一下,这样出现的就是“四不像”的占田法。
从北魏到唐中叶,又出现了均田制。这套田制,是东方(亚细亚)形态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后一次,也是最衰弱的一次了。它表现东方(亚细亚)特征,只表现在拿原地主的私有土地,而以“桑田”、“露田”或者“永业”、“口分”等名义以“国家授与”的法令形式来重新登记的这一点上。这不能不说是对土地私有权在法令上的极大的干预。但这也仅仅是法令上的而已,因为在实际上没有哪家豪门的私有土地被充公的记载,有的只是对土地私有者左一照顾、右一照顾,使它“原封不动”的记载。所以,均田制的实际效果也不过是在需要开垦的无主荒地上,允许“逐宽乡者”使用较法定数额要小得多的地片去垦种,并向封建国家缴纳租庸调而已。租庸调的数额一般是粟二石,绢二丈(连役折算,共约二匹之数),这较曹魏时小农农村中的赋税剥削量还低,表现不出地租国税合一的迹象,仅仅从法令中规定“不受田者不课”的这一点上,还显示出来国家兼备着某些地主的身份。所以我们说,东方(亚细亚)特征,表现在均田制中,特别是表现在唐朝的均田制中,已经极为减退了。从“两税法”以后,亚细亚特征已经消退到差不多的地步,从此以后,固然不能说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之间就截然没有矛盾了,但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谁战胜谁”的斗争的提法在此后已基本上不能与实际相适应,代之的是封建国家纯乎是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