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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术馆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来源:墨客网  |  阅读次数:1903次  |  更新时间:2019-04-29 10:33:11

      吴汉东

      我国美术馆的建制基本形态脱胎于西方现代博物馆,这便形成了博物馆以历史年代久远的文物为基本收藏对象,美术馆以近现代艺术品为收藏对象。一般而言,美术馆运营主要是通过对艺术品载体的所有权主张法律权利,进而实现对馆藏品的利用。由于美术馆馆藏品的年代属性,也使得美术馆中的大量馆藏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期内的作品。在运营实践中,不少美术馆重点关注了馆藏品物质载体所有权的归属,却忽视了在物质载体之上作为作品的艺术品权属问题。如此一来,有必要从美术馆基本工作环节的具体内容出发,细化各环节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为美术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能力进行法律依据上的梳理,以精准提升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风险。

      当前,美术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功能主要包括收藏、展览、学术研究、公共教育、文化交流5个方面,围绕美术馆核心工作环节的内容,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利用与保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美术馆收藏活动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

      收藏是美术馆的基本使命之一,是美术馆进一步开展其研究、展示、教育、服务等一系列核心功能的前提。就美术馆收藏的合法性问题,国务院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美术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美术馆藏品收购、捐赠实施办法》和《美术馆藏品收藏利用和出版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但是,这些规范主要针对的是美术品物质实体的所有权问题,对承载于美术品物质实体之上的作品权属问题尚没有专门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馆取得美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时,便同时享有美术作品的展览权。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美术馆利用作品的程序,但是展览权只是《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作者17项具体权项中的一种,美术馆在取得馆藏品所有权的同时并没有额外取得更多的著作权。当前,我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以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为基础,可对美术馆藏品的著作权权属进行系统的统计。

      美术馆展览活动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

      美术馆对美术品进行展览的法律权源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展览权。但是,美术馆在展览过程中应当尊重作者其他著作权。例如对展览中作者的信息标识。由于署名权所具备的人身权属性,使得署名权不能转让,故美术馆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美术品载体所有权及部分著作权,美术品署名权都是作者保有的基本权利。因此,美术馆在展品展示过程中应当准确、充分、主动标识作者身份信息。应当注意的是,作者署名权被限定在“在作品原件及复制件上”行使署名权,如果作者主张进行署名,美术馆不得拒绝,更不能通过设置标牌、提示卡等其他形式替代。

      美术馆学术研究活动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

      美术馆的艺术研究特点在于面对丰富的馆藏和展览,有较多的机会接触到传统经典作品和当代创作现状。可以说,美术馆开展的学术研究一方面依托的是美术馆所有的各类藏品,这为美术馆开展研究工作提供了研究对象和研究资料;另一方面,美术馆对各类藏品展开的研究也必然涉及对藏品知识产权的利用,甚至在研究中创造出新的自主知识产权。譬如,美术馆研究部门会对馆藏品以特定的收藏方向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大致的馆藏体系,在其中体现学术性的梳理。在此过程中,尽管美术馆所利用的是作者的作品,但对作品的选取、排列、整理体现了美术馆自身独特的审美取向和艺术目标,进而形成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美术馆对自己独特的汇编形式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美术馆公共教育活动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

      美术馆教育的内容建立在藏品的基础之上,但并非仅限于单一将艺术作品直接呈现在观众面前这一种形式。目前常见的国内美术馆公共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展览展示本身;语音导览和志愿者讲解服务;举办讲座,组织学生及学前儿童到美术馆参观临摹作品等教育活动;开放美术馆内部的图书馆、资料室等资源;利用公众媒体,开展宣传的同时进行教育普及等。可以说,美术馆公共教育是一项特殊的利用馆藏品的活动,而这类特殊活动也会促进新的知识产权产生。例如在公共教育过程中会涉及公共宣传、网站及域名管理、纪录片或宣传片的制作与传播、公众艺术体验、讲座培训服务等。

      美术馆文化交流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

      美术馆的馆际交流主要是通过联合展览实现文化交流的目的。美术馆展览的类型主要有3种:自己主办的展览、合作举办的展览、承接申报的展览。在展览工作中加强学术性,尤其体现在前两种类型展览的举办上。为了凸显藏品体系的学术完整性与艺术深度性,往往无法由一家美术馆自身藏品独自呈现,而需要借展、甚至复印其他美术馆藏品复制件的形式进行藏品补足。此时,要特别关注对艺术品进行复制的合法性问题。《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规定美术馆可以为了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是对复制他馆收藏的作品以及将本馆收藏的作品复制后借出展览则需要单独获得作者的授权。

      通过简要梳理,在美术馆的5个核心工作环节中,不同的馆藏品利用形式会引发不同的知识产权问题。总的来说,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美术馆是以艺术品收藏为一切利用形式的起点,在艺术品收藏过程中美术馆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的是作品的展览权,而不意味着可以自由行使除展览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美术馆在以展览以外的形式利用作品时,应当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二是美术馆在利用馆藏品的过程中,还会因自身的投入而产生新的自主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美术馆不仅是馆藏作品的使用者,也是新作品的创作者,在强调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之外,也要善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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