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林住的是单位的集资房,当年分房时,因为老林工龄长,就有幸住到了郑局长的楼下。老林最希望的是退休前能够被“组织”照顾一下,弄个副调研员什么的,但是,他每次在电梯里碰到郑局长,看见局长那冷冰冰的脸,就知道这辈子恐怕是没有希望了。
最近,老林两口子要去南方看儿子,想起年底小偷猖獗,他们商量后决定按市面的做法,在客厅茶几上放2000元钱,并且还给小偷温馨留言:快过年了,谢谢您看得起我们,我们只是穷教师,大家都不容易,这点钱就当是您的劳务费,一点心意……老林写到这里,突然想起郑局长对自己的诸多不是,就恶作剧般在字条后面加上了一句“局长家在楼上”。
过完年,老林夫妇回来了,一进家门,就发现小偷已经来过了。于是,他们战战兢兢地查看了房间,惊奇地发现,家里一样东西未丢,就连原来留下的那2000元钱也还在茶几上,旁边竟还多出了厚厚的两叠钱,烟灰缸压着原来的字条,拿起一看,字条上多出两行字:老哥,谢谢您的好心指引,好人自有好报……现在返还信息中介费2万元,谢谢合作并祝新年快乐!
老林夫妇搂着那2万元巨款,整夜无眠。这2万元,送回去给郑局长?当然不合适;交给纪委吗?他不敢!自己留下来花掉?他更不敢!要不,退给小偷?老林不由哑然失笑,就是想退,也找不到他呀!
过完了假期,老林去上班,办公室的小徐悄悄告诉他,局长家前些天被盗了!老林急切地问盗了多少,小徐说:“2万多元。”老林哪里肯信,要是局长被盗2万多元的话,这小偷也太仗义了。
转眼又过去了几天,这天下午,因为大楼出现盗窃案,警察找到老林。几句话问过,老林的神色就起了变化。警察见状反复盘问,说作案的小偷已抓到,但收缴的赃款有200多万,与失主报案的数字严重不符。知情不报,罪加一等。
最后,老林终于吞吞吐吐把这2万元交待了出来。
不久,老林就在新闻里看到了郑局长的消息,新闻报道的题目是——《被小偷偷出来的大贪》。
但这个案子并没有结束,让有关部门犯难的是:如何对老林进行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老林为小偷提供了作案线索,并收受了小偷的“中介费”2万元,应该与小偷成为同案共犯;老林泄露了郑局长住楼上的秘密,因而造成郑局长家里受到损失,应该进行民事赔偿;老林明知小偷偷了楼上的住户,作为一个公务员,知情不报,应该受到处分……但另一种意见认为,老林提供的信息属于“开玩笑”性质,不应看作故意透露,因而也就不是同案共犯。至于收下2万元和知情不报,属认识问题,可以由组织出面处理……
不管怎么定性,最近老林不会安逸了,至少他要去补上一堂法律知识课。
律师点评:《局长家在楼上》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老林的留言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故事中的老林尽管不是故意,但事实上为不特定的小偷提供了线索,且小偷也确实是采纳了他的看似玩笑的信息,并且成功偷窃,金额巨大。这一切,老林有行为,小偷有结果,之间有关联。而当老林收到赃款知道了小偷的行为则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所以,老林是一错再错,构成犯罪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在处理本案时还是要酌情考虑其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典型共犯尚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