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陈一万刚回家,进得屋来,正斜躺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妻子王玉就笑嘻嘻地问道:“老公,这个月华飞公司又发了多少奖金给你?”
“去去去,一天到晚除了问奖金,你还关心过我什么?”陈一万没好气地说着,随即把一个信封“啪”地扔在了桌上。
王玉一看信封薄薄的,诧异地问道:“老公,今天这信封里怎么不是钱啊?”再打开一看,里面却是一张人民法院的传票!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陈一万三年前应聘到环中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科研部门的一名高级研究人员,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因为陈一万工作的特殊性,公司领导还单独和他签订了一份附加的限制竞业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终止劳动关系,陈一万从离职之日起的三年时间内,都不得到其他任何同性质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从事同类业务,否则视为违约。如违约,陈一万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去年三月,陈一万谎称妻子单位外迁、妻子赴异地负责分公司的运作,提出辞职,声称自己要随同妻子去她所在城市工作,以免夫妻分居久了,导致婚姻破裂。见陈一万去意已决,环中老总在同意他离职时,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陈一万在竞业限制这三年时间内如找到新的工作,则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环中公司汇报自己的就业情况。作为回报,环中公司则每月支付陈一万4000元保密费,随后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环中公司怎么也没有想到,陈一万的妻子其实是一个无业人员,他之所以辞职,是因为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华飞公司,和环中公司业务相同,把他“挖”了过去。
就这样,陈一万干一份活,拿两份高薪,生活那是过得相当的滋润。不想纸终究包不住火,环中公司在得知陈一万近况后,直接以“陈一万未遵守保密协议”为由,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一万支付违约金40万元,同时必须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那份“竞业限制协议”。
陈一万气恼地问王玉:“现在你说该怎么办?”
王玉撇撇嘴,不以为然地说道:“这个有什么大不了的嘛?到时你就一口咬定这个保密协议是他们强迫你签订的,不就结了?而且40万违约金,抢钱啊?”
到了开庭那天,陈一万就理直气壮地照搬了妻子的话,反而声称环中是讹诈,这可气坏了环中公司的人,代理律师申辩道:“环中公司当时并没有强迫陈一万签订保密协议,这份协议是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不然凭什么环中公司要每月无偿给被告4000元的保密费?对应的条件就是被告在离职后的三年时间内,不能到同行业的公司上班,就是上班了,也必须按协议及时向环中公司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法庭上,双方还就“限制竞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高达4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涉嫌讹诈”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环中公司胜诉,判令陈一万向环中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人民币,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那份“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点评:
竞业限制合同,即为“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而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合同”。合同一旦签订,离职一方必须执行,一旦发现有违者,就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追索其之前所得保密津贴费等。《这份协议合法吗》这一故事中,陈一万离职后在享受原公司每月4000元的保密费的情况下,又去另一家同行业公司上班,其行为显然与以上表述的违约要件相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情况严重、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很有可能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