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和江萍原本是一对夫妻,两人靠打拼在城里办起了个印务公司。后来由于性格关系,夫妻俩的感情亮起了“红灯”,两口子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互不相让,闹得不可开交,到最后甚至大打出手。
家庭不和,生意自然也开始走下坡路,两口子好不容易发展起来的客户也纷纷“撤单”。
两口子静下心来想,如果再这样下去,公司非垮不可!
于是,看在夫妻一场的情分上,他俩协议离婚。
江萍揣着银行里的一部分存款搬出了婚房;而印务公司全部交由杨晓独自经营,双方约定:从此,两人再无经济瓜葛。
哪知,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离婚不久,杨晓由于经营不善,印务公司越来越走下坡路,到最后亏损得连把机器卖了都资不抵债。这时,先前办公司初期的那些债主们纷纷找上门来。
因为有些借款是公司创办初期由江萍签的字,所以债主自然先找到江萍。
江萍见了,气不打一处来,对债主们说:“我和杨晓已经离婚了,印务公司是他在经营,这些借款与我无关,你们找杨晓去吧!”
债主们转而又去找杨晓,杨晓看了借条,说:“这些借条可没有一张是我签字画押的呀,冤有头,债有主,这些借款与我无关,你们应该找江萍去呀!”
如此这般,债主们被江萍和杨晓推来推去,实在是气不过,离婚了,难道债务也离掉了吗?于是,债主们一纸诉状把江萍和杨晓告上了法庭。
江萍自从收到法院的传票那天起,心里就忐忑不安,她在想,当初借款是为了筹资办印务公司,如今这些借款理应由公司来还,这与我有干系吗?
杨晓躺在床上也翻来覆去睡不着,他想:离婚时,双方有协议,两人再无经济瓜葛,但是分财产时,是将公司里的固定资产和银行的存款一并计算的,双方各分得一半,我虽然得到印务公司,可江萍分得的却是部分存款呀!今天不能因为公司归了我,而由我一个人来还借款呀!
法院开庭的这天,来了不少人。江萍和杨晓在法庭上陈述完事实和各自的理由后,审判长一五一十地向他们讲述了这些债务的法律事实和依据,最后,审判长宣布:“经本院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这些债务应当由江萍和杨晓共同承担并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本庭择日判决!”
江萍听到判决后,傻眼了。
律师点评:
《离婚后的债务》涉及了一个法律问题,即夫妻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中,江萍所借款项系她和杨晓婚姻期间家庭共同经营公司所用,故属于她和杨晓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他们共同承担并以他们的共同财产或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