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批评 “艺术家” 把“收藏家”告上法庭
2010年5月26日郭庆祥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表示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没有点名地批评了当前美术界存在的“流水线作画”现象。郭庆祥在文章中写道:“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说得不好听的,这位画家的作品就是高级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
随后,《文汇报》又发表了孙逊的《画家最终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谢春彦的《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这两人的文章中也有与郭庆祥类似的观点,认为“一些画家频频亮相媒体,高调热炒自己,甚至不惜动用著名学者和国学等名目来为自己造势,这种做法确实太过了……”不过,谢春彦文中提到了“以卖得火,吹得火的范三官人为例”。
3篇评论一出,画家范曾恼火了,他认为这几篇文章虽未点名,但批评的就是他本人。去年9月,范曾将刊发该文的《文汇报》和作者郭庆祥、谢春彦、孙逊一并告上法庭。范曾一方认为,《文汇报》发表的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要求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文汇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经历了两次开庭延期后,此案于今年4月2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庭审中双方争锋激烈。
虽然法院当日未作出判决,但在原告方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愿意接受庭外调解后,郭庆祥以及《文汇报》等全体被告的代理律师都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同时,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作品,二人的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范曾要求郭庆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驳回。依据相关法规,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所谓“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事后,郭庆祥在京召开媒体见面会,明确表示将上诉。
9月6日,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害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谈话”方式进行。
据了解,范曾与郭庆祥6日当天均未出席法庭谈话,而是由各自的代理律师出庭。当天,“范曾是否存在‘流水线作业’的事实”、“郭庆祥贬损是否等于侮辱”、“郭庆祥是否有主观恶意”、“范曾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等是双方代理人辩论的焦点。
在6日的谈话中,被告郭庆祥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新的证据,是一审宣判后范曾的代理律师薛秋红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的一篇报道,其中薛秋红明确说范曾和郭庆祥在官司之前没有私人恩怨。被告郭庆祥代理律师富敏荣表示,在二审时出示这份新证据是想证明,被告郭庆祥在写文艺评论的文章时,没有故意贬低范曾名誉的动机,即主观上没有恶意。一审法院以双方有交易关系而认为不是纯粹的文艺批评,目的是想说明双方因交易有恩怨,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双方都认为没有恩怨,由此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此外,在一审中同时作为被告的《文汇报》亦一同上诉。该报代理律师表示,虽然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文汇报》须承担任何责任,但判决书中认为《文汇报》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这样的判决不合理。《文汇报》之所以一同上诉,是为了捍卫媒体刊登包括文艺批评在内的舆论监督的权利。
原被告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郭庆祥有些倔强地称,这个判决不公平,在艺术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之间的法律界限划错了。而为了维护文艺批评和学术争鸣的权利,他是一定要上诉的,“这毕竟不是最后的判决。输赢不重要,也不是目的,最终还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文艺批评以及文艺批评家的权利。”
“正常的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本来就泾渭分明。法院的这一判决,反而混淆了这一界限,是否有司法‘滥权’之嫌,应该质疑。以后媒体再刊登文艺评论文章,是否还要先经过法院审核批准?”郭庆祥说。
他认为,法院判决中使用了“贬损”一词,这涉及到艺术批评能否使用贬损字样,“我觉得既然是批评,就一定会有贬义词;文章中所提‘流水线作画’,我都有亲身经历和客观依据,并没有捏造事实。”
郭庆祥说,自己在写《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时,并未指名道姓,当然他并不避讳,写的就是范曾。但他也称,自己并不是针对某个人,而是站在社会责任角度,对事情、现象做出批评。
“我是对大众审美缺失混淆了整个艺术圈做出评论。为什么如今‘伪艺术’在中国大红大紫?为什么艺术品市场出现‘只买贵的,不买对的’?”郭庆祥认为,以范曾为代表的这种程式化、模式化“流水线”作业,不是艺术创作,也肯定不是艺术家的情感表现,已严重误导了大众审美,损害了社会利益。
“我们必须阻止范曾这种欺骗民众、严重影响了我们大众艺术审美教育的行为。”郭庆祥还提出,希望尽快出台文艺批评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让文艺批评家掌握其中的尺度。
而在一审现场,范曾的代理律师李景芳当庭回应“流水线作画”:“这是艺术家独特的创作方式,每一个艺术家都有自己的作画方式。所谓流水线,是指在工业生产中,把生产分成不同阶段,生产出同一个产品。那画是同一张吗?尽管是老子,老子有不同的形态。谁见过老子啊,老子出关当时什么情况啊?那就靠艺术家的创作了。”
随后,范曾的学生崔自默也在“自默文化网”上发表文章《“流水作业”不好么》,为范曾辩护。文中称“范曾先生作画是向壁挥毫,所以是‘站立纸前’,其间需要的悬笔功力和悬臂辛苦可想而知”;“所谓的流水式作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那是技艺高超的表现”;“齐白石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虾?徐悲鸿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马?李可染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牛?黄胄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驴?难以计数,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艺术的最高度。他们都有绝对的精品与代表作。”
“挺郭派”与“挺范派”的正面交锋
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后,在法律界和艺术界均引起了轩然大波,“挺郭派”与“挺范派”各执一词,在不同的平台上展开了正面的交锋。作为艺术批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范郭案”在法律界也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新宝则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侵权是否成立,构成要件有几条:第一是违法行为;第二是损害的后果;第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第四是行为人的过错。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才会构成侵权。
6月23日下午2时,“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此次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进行。会上,法律界的权威专家,就“范郭案”及其一审判决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上,《检察日报》副总编、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王松苗表示,昌平法院的判决他之所以有一些看法,不是因为它的论证部分,而是因为它判决里面没有把事实和意见分清楚,只是说了一句贬损性语言,任何评论都有贬损性,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
而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博士朱巍则认为,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包括艺术品的消费,艺术品本身就是一种消费品,这个案子的被告也是消费者的一种代表。既然是消费者的话,消费者的9项基本权利他应该拥有。其中一个典型的权利就是监督权。对于艺术作品,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就是批评。只要这种批评不是恶意故意造成的,就不应该受到指责,而且应该作为一种权利受到保护。
作为消费者应该拥有知情权,他知道这个画通过流水线制造出来,他会不会花钱买这个画?如果买回来自己观赏,如果画都一样没有必要买了。从这个角度被告不知道原来画家是通过流水线作画,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另外,消费者知情权还包括其他潜在消费者知情权。朱巍举了三聚氰胺奶粉的例子,当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相关媒体和受害消费者有权利和义务把这件事情曝光,让社会上更多的人知道这件事情。被告写出这篇文章,没有触犯法律,而且应该得到提升。
在此次会议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总结发言时表示,与会专家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是出奇得一致:该案件确实不构成侵权。不管是搞法律的、搞艺术的、搞新闻的、搞宪法的,大家都是这个观点。“如果法院是正确的,判决是正确的,我们在座的所有人都是笨蛋;如果我们在座的所有人是正确的,那么就是法院错了。”
8月1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主办的“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成为专家们讨论的焦点。
会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市政协常委、著名文艺评论家毛时安则认为,郭庆祥的文章不是文艺批评,他认为范曾“流水线作画”的方式决定了其作品是商品,而非艺术品;郭庆祥的文章是商业批评,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文艺评论。“郭庆祥作为买家,购买了范曾的作品,然后觉得吃亏上当了,出口指责几句是人之常理,并不能说就构成了名誉侵犯。”毛时安认为,郭庆祥的这篇文章牵涉到范曾自身市场利益,可能是范曾暴跳如雷的主要原因,范曾在这件事上应该要有雅量。
而《人民日报》前副总编周瑞金则表示,昌平法院一审判决的影响力远超过两位当事人的个人恩怨,或将成为一纸正常文艺批评与学术争鸣的“封口令”,使在言论自由名义下进行百家争鸣的舆论环境再一次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