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字画“打了眼”,只能自认倒霉?
吴之如/漫画
一名古玩收藏爱好者花巨资淘得一批古玩字画,经鉴定大多为赝品,总计价值不过万元。为此,买家向卖家提出退款要求。卖家则一口咬定“买卖自愿、真假自鉴”是古董收藏行规,断然拒绝了买家的要求。因双方无法调和,官司打到了法院。
那么,“看走眼”买到赝品,卖家能否以行规为由拒退?古玩收藏真假难辨,风险谁担?针对该起由民间藏品交易纠纷引出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巨资买字画
郭海鹏是一家公司老总。十多年前,他迷上古玩收藏,尤其对古字画情有独钟。为此,他花了不少时间、精力钻研古字画,并请教文物鉴定专家学者,积累了一些鉴别常识,成为一名古字画收藏的“发烧友”。为了能多淘得一件上品古字画,他常忙里偷闲,遍访大江南北,广交藏友。一旦觅得心仪的古字画,就算倾尽家产,他也在所不惜。
苏州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先贤文人也留下不少墨宝,流传民间。苏州市的刘振兴、刘振勇、刘振涛三兄弟利用这种地域优势,合伙开了家古玩字画门店。凭借对字画的一些研究和鉴别技能,三兄弟做起了圈内俗称的“铲地皮”营生,也就是走乡串户收购、买卖古玩字画。
2014年9月22日,郭海鹏得知刘振勇手中有不少古字画真迹,便托朋友引荐,向刘振勇购买了一批字画,交易价格为33万元。在交易过程中,郭海鹏觉得刘振勇比较老实、和善,感觉他不会骗人,且字画看上去品质不错,应该没什么问题,就将33万元一次性付给了刘振勇。
见郭海鹏如此爽快,又对古玩字画爱不释手,刘振勇就向郭海鹏推荐说,他哥哥刘振兴手里有不少字画宝贝,如果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听此消息,郭海鹏兴趣大增,催促刘振勇尽快引荐。在刘振勇的介绍下,郭海鹏与刘振兴定于2014年9月28日看货定价。因郭海鹏要量较多,刘振兴将一批字画及少量杂件送货上门。
对于刘振兴送来的字画和杂件,郭海鹏逐一查看,仔细甄别,按质论价。在谈论价格时,刘振兴说:“这些字画都是‘铲地皮’收旧货收来的,有些也是在市场上买的,反正我是当真的买来的。我们这行有个行规,就是‘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你也是圈内人,自然知道规矩,假如你有看不懂的或者有疑问的,就别买!”
“没事的,应该没问题,我都要。”郭海鹏觉得这批字画品相不错,见刘振兴也老实憨厚,绝非一个打诳语之人,加上之前与刘振勇有过交易,他深信这批字画当属真品,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当即决定全部买下。
“咱们口说无凭,你打个书面证明给我。”虽然觉得刘振兴的要求有点过分,但郭海鹏真心想得到这批字画,就根据刘振兴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今和刘振兴本着双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画,无论价值多少,东西真假,将来都不予退货,不产生纠纷。
就这样,经讨价还价,双方最后以45万元成交。可郭海鹏当时身上只有20万元现金,剩余的钱一时难以筹足。见此,刘振兴便劝郭海鹏先不要全买了:“多少钱先买多少货吧,其他的还是等凑足钱了再买。”然而,此时的郭海鹏却是铁了心,一心要把这批字画一起买下,便请求刘振兴宽限几天。刘振兴看在郭海鹏诚心想买的份上,同意了郭海鹏先支付部分货款的请求。就这样,郭海鹏先将20万元支付给刘振兴,并写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约定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
只值八千元
一周时间,自认为花了不太多的钱买到两批字画,郭海鹏觉得捡了不少“漏”,十分开心,邀请不少藏友前来鉴赏。
然而,郭海鹏并没有听到意料中的赞赏。后来,他再三追问,藏友们才说出真心话:这些字画不像是真品。
郭海鹏将信将疑,遂带着字画找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字画绝大多数是赝品,仅有的真迹也与售价相距甚远,郭海鹏一听,心凉了半截。
此后,郭海鹏多次与刘振兴沟通协商,提出字画是赝品,不愿支付余款。刘振兴则表示真假自负,不得反悔。不过,刘振兴也作出了让步,说如果真诚协商解决问题,再付15万元也行。
但是,因双方期待差距太大,多次协商均无果而终。在这样的情况下,郭海鹏于2014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振兴在字画交易中存在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将郭海鹏从刘振兴处购买的一批字画及杂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这批字画杂件的价值仅为8150元,其中字画价值为7950元。字画中,真品约占47%。赝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400元;真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300元。但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郭海鹏控告的诈骗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拿到鉴定结论,郭海鹏更觉得自己被骗了。剩余的25万元,尽管刘振兴多次催要,但他都拒绝支付。
2015年7月,因迟迟不能收到欠款,刘振兴将郭海鹏诉至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郭海鹏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郭海鹏辩称,交易时,刘振兴保证字画为真品,而实际上刘振兴出售的大部分字画为赝品,经鉴定实际价值仅为7950元,远低于交易价格,刘振兴存在欺诈行为;即使不构成欺诈,本人将交易字画当真品购买,存在重大误解;刘振兴将市值不到1万元的字画以4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本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故应驳回刘振兴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海鹏对刘振兴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刘振兴退还其已付画款20万元;如法院经审理认定不能撤销买卖合同,申请对双方交易价款进行调整,变更至双方“两不来去”,即无需再向刘振兴支付余款25万元。
针对郭海鹏提出的反诉,刘振兴辩称,本人从未向郭海鹏承诺字画为真品,本人在交易时向郭海鹏表明真假自负,双方对字画真假均有同等认知能力,不存在利用认知优势的情形;字画行业存在“买卖自愿、真假自鉴”的惯例,交易习惯不允许成交后轻易反悔,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郭海鹏的诉请应予驳回。
明显不公平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海鹏向刘振兴购买字画杂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价款为45万元,刘振兴向郭海鹏交付了字画杂件,郭海鹏实际支付部分价款20万元,应确认双方存在字画杂件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字画行业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惯例,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民法与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大部分为名家字画,如系真迹,市场价值每幅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双方每幅均以几万元计价,交易单价及总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即字画为赝品的可能性很大。就出卖方刘振兴而言,其长期从事字画交易行业,对其出售给郭海鹏的字画的来源及进价应当知晓,对其品质亦应有一定了解,而在本案中,其不能明确证明或说明字画的具体来源及进价,其所述不知字画真假、“铲地皮”收购等情况不尽可信。就买受方郭海鹏而言,按理应有一定文化,对字画真假也应谨慎判别,而实际仍误信购买。故双方对交易标的的真赝均应有一定认知。据此,该合同订立时交易利益与风险明显失衡,不属于真赝难辨的公平射幸交易,故不应适用“真假自负”的交易惯例。该合同不足以认定刘振兴构成欺诈或郭海鹏属于重大误解。然而,合同标的物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对买受方形成重大不利,应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合同为可变更合同,可相应变更折减合同价款。合同价格为45万元,而标的物评估价值为8150元,两者相差悬殊,基于公平考量,合同价款应可较大幅度减价调整。双方交易的字画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真品,评估价值虽不高,但郭海鹏对交易标的物无论是否真假而自愿购买,以诚信考量,也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参照双方当事人已履行的部分合同价款,判决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鉴于郭海鹏已实际支付刘振兴价款20万元,判决驳回刘振兴要求郭海鹏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郭海鹏要求刘振兴返还已付货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振兴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系因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真伪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中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且即使真品价值也十分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款完全不能对应,显著不成比例。对买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
该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交易系因显失公平而在合同价款上可变更,系根据本案交易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信息不对称、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的认识能力与利益,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