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是我省确定的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城市。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部门已出台《太原市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8月1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文物商店的设立条件等情况作了介绍,指出,我市将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完善文物流通领域管理制度,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合力营造文物流通领域良好的发展环境。
发布会介绍,去年12月底,在省文物局指导下,参考上海、江苏等地文物流通领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文物局与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太原市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经营管理制度,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禁止在文物经营活动中从事冒充文物进行销售等行为。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责任等相关制度设计,形成政府管市场、市场管商户的监管模式。
《办法》还明确,在审批职权方面,文物商店设立许可职能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设立文物商店,应当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人需要提供文物商店设立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聘用合同,验资(财务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经营场所产权、使用权(租赁协议),文物保护设施设备清单及安全保卫方案、应急预案。
我市将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的办理时限由法定时限的30个工作日压缩为6个工作日。全面实施“一窗通办”“一网通办”改革,线上“进一网、能通办、一次不用跑”,线下“到一窗、全代办、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和群众的经济成本。办理过程推行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对设立文物商店审批所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等可以通过内部共享查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交。
《办法》重点明确,通过构建企业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营造“诚实守信、气正风清”的文物市场环境;相关部门要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文物流通领域交易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