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创作的40幅鲤鱼画作平白无故就丢了?宋先生认为当初介绍其参加画展的李女士,以及画展的组织承办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于是将两者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6月1日,该案在北京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开庭审理,两名被告均称无责,不同意赔偿。
原告宋先生到庭参与庭审,他在起诉书中称,自己是故宫紫禁城书画艺术协会会员、知名画家,尤以画鱼见长,号称“中国鱼王”。
2012年,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承办单位组织举办某书画艺术展,经被告李女士介绍,2012年2月,宋先生在北京将他所绘的“金龙腾飞”等40幅鲤鱼绘画作品交给李女士进行装裱,后李女士将全部画作交给被告公司,参加了该公司组织承办的香港画展。
画展结束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全部画作,后宋先生得知画作已全部遗失。
宋先生认为,因为二被告将他的作品遗失,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自己损失100万元。
被告李女士辩称,她只是介绍宋先生与被告公司认识,宋先生将画作交给她只是为了展览,并非让她进行保管。而且,画作是在展览后运输过程中丢失的,已经超出自己的控制范围。
李女士还称,自己与宋先生无合同关系或其他任何委托关系,不是侵权人,请求法院驳回宋先生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不同意宋先生的诉讼请求,称公司从没有接收过宋先生的画作,宋先生的画作是否丢失、是否损害与公司无关。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画展举办单位,并未参加香港任何画展,也从未授权和委托第三人参与香港的画展和活动,公司也不负责画展的保管、运输等义务,故宋先生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宋先生曾申请对涉案40幅绘画作品的价值进行评估,但评估公司回函称无原画作,无法评估,退回评估申请。
之后,宋先生又补交了其与涉案作品同时期的同类作品原件、其他同类作品成交价格、所获荣誉、涉案40幅画作中39幅作品的照片作为评估样本。但是,二被告认为这些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书画作品是特定物,该原件与涉案作品尺寸不一致,价格也会有所区别,与涉案画作没有可比性。
宋先生仍坚持申请对涉案39幅绘画作品进行评估,经北京高院摇号,法院委托另一评估公司对照片对应的涉案39幅绘画作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涉案39幅绘画作品价值共计43.8万元。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朱乐法官主持下对侵权事实、赔偿数额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