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艺术家郑路就沈阳宝能环球金融中心(简称宝能金融中心)陈列假冒艺术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郑路胜诉。
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
1、被告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涉案侵权作品《如言》;
2、被告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路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诉讼费用;
3、被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路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诉讼费用。
宝能金融中心投资120亿元,为全国在建第四高楼、东北地区最高建筑,其开发商为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由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宝能金融中心2016年在其营销中心大堂陈列了一件名为《如言》的金属艺术品,其作品购买及制作方为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
《如言》从其整体造型到局部细节,与郑路2013年创作的《淋漓八号》作品几乎完全一致。其行为不仅扰乱艺术品市场价格,直接造成了郑路经济上的损失,更因其粗糙的制作工艺,对郑路作为艺术家的名誉造成了侵害。由于此事影响较大,郑路选择使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此次维权的胜利,非常感谢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孙茂成、张清格两位律师的细致工作,以及北京侨福芳草地的大力配合、艺术圈同行和媒体对本案的关切和报道、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公正维护。
近年来,当代艺术品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不少知名企业及单位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购买或使用侵权艺术品。由于维权难度大、时间长、取证难,很多艺术家知识产权被侵害后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无法有实质性的维权行为。郑路的维权成功,对于现今层出不穷的艺术品仿冒现象来说仍属个案。希望借此案为例,对制作和购买仿冒艺术品的单位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对同样权益受到侵害的艺术家,提供维权处理方式示例。并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力度,为艺术相关从业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作及运营环境。
在此案告一段落的同时,我们仍发现有大量的侵犯郑路着作权的作品出现。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切实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大维权力度,持续开展着作权维权事宜。
郑路工作室
2018.07.26
郑路先生原创作品《淋漓八号》(实景图)
涉案侵权作品图(实景图)
郑路口述:我的维权之路
从2014年起,就陆陆续续地有人向我提出同样一个问题:“在某地你是否做了公共性的作品,怎么这么粗糙?”。开始时我有些不解,待后来看到一些图片,才知道那些是我作品的变异改版,起初,对于这个情况我不是很在意,因为,在国内出现这种情况也不算是意外的,我想对于这种有心计的改造与篡改是无需争辩的,做好自己的下一件作品就好了。但树欲静而风不止,从2016年开始,越来越多的相似度很高的照片传来,且可以看出抄袭者已经懒于改造了。到了2017年,上海、深圳等地的一些工厂明目张胆宣传接单仿制。更有甚者,有些仿品已经堂而皇之的参加各种展会了。
近几年来,公共空间对艺术品需求越来越多,但我对于商业项目的邀请及作品的归属,还是有严格要求的。也许正是这个供需失衡的原因,仿品大量的出现,并进入到各色空间中。我曾收到过某项目的投标文档,三家公司都拿着我的作品图片去投标。这三家顾问公司,我竟然一个也不认识。至于投标成功的作品怎么出现,就可想而知了。市场上个别公司和个人无视创作者的权益,对于此类乱象,艺术家一定要发声。我维权的两个出发点:一是粗糙仿造的作品出现在不合时宜的空间,二是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年初,我委托高文律师事务所孙茂成、张清格律师进行维权。他们经过梳理甄别,发现存在侵权问题的作品共47个种类,具体制作了多少件则无从统计。2017年4月初,我们针对沈阳宝能金融中心(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营销大堂里的陈列的侵权作品提起诉讼。4月21日,沈阳市中级法院正式立案。4月26日,正值第十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们将维权的消息进行了宣传。4月27日,我就接到了电话,是侵权人马某打来的。没想到侵权人是我认识的,他的项目中在2015年购买过我的两件作品,着实令人心生诧异。我就此进一步了解到,此人掌管的一个拥有150余人团队的大型艺术设计公司“元禾大千”,在其多个项目中使用金属篆体文字雕塑,诸如山水、动物等多种题材,我想这并不是他电话里说的“不知情”,这更加坚定了我维权到底的信念。
2017年5月24日,侵权方下属副总陈某电话来寻求和解,道出一个89年小女孩程某的故事。说是这个小设计师的失误导致,这次事件老板要她承担损失,她愿意以一年的工资补偿,也会因此失业,恳求我方原谅。5月28日陈某又亲自来到我北京工作室门口,一直想和我见面。我与律师一致认为,该公司要先对外承担责任,个人是否有责任是个人与公司之间的事。我方遂拿出了其公开道歉、赔偿等和解建议,对方回应是有选择性的,主要还是在情感上叙事,并许诺利益回报等。将小女孩当责任方来要求谅解是道德绑架,而且,这个事件的核心意义不是赔偿问题,而是在公共层面上,对知识产权所有者在法律层面上的确认与保护。开庭前律师和陈某的沟通并无实质进展,所以决定继续走诉讼程序。
2017年7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在法庭上,诉讼双方交换了主要证据,法官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质证。被告一改先前认可原告是权利人的态度,矢口否认原告的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创作时间和发表时间。并以元禾大千向沈阳泰盛提供侵权品时间是2015年,要早于原告2016年作品登记及专利申请的时间为由,当庭提交了其设计师程某的所谓创作底稿。谎称被告创作在先,原告是抄袭被告的。法庭上,我方律师对被告证据的漏洞“水能生火”进行了直接驳斥。同时,向法庭申请:要求元禾大千的副总经理陈某、设计师程某及沈阳泰盛负责执行项目的营业部经理和董事长(沈阳泰盛说元禾大千反复与沈阳泰盛行销部和董事长沟通过盗版制品的创意)出庭作证。让被告当庭陈述创作过程,如有虚假,原告要求追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因为需要证人出庭,案件还要再次开庭。这次庭审,被告可谓戏份十足,从这种颠倒黑白的争辩看来,我愈发觉得这次维权的意义之所在。
2017年10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庭上证人,也就是设计师程某并未现身。元禾大千称,其已经离职无法出庭,公司也没有副总陈某这个人。我方律师强调证人出庭的重要性,否则被告的证据不应采信。元禾大千庭上承认作品相似,坚持作品是公司自己设计的,有独创性。我方律师向法庭强调,元禾大千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因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仅这一情节就已涉嫌伪证。元禾大千在上次开庭提交的设计师程某的所谓创作说明、草图,和本次开庭提交的程某离职证明,三个文档上是三种不同的字体,因此,原告申请法庭对笔迹进行鉴定。如三份文档上的签字不是同一人,则元禾大千伪证确定,此时,我们要求追究元禾大千伪证刑事责任。
2018年7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郑路胜诉。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1、被告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涉案侵权作品《如言》;2、被告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路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诉讼费用;3、被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路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诉讼费用。
此次维权的胜利,要感谢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孙茂成、张清格律师的细致工作,北京侨福芳草地的大力配合,艺术圈同行和媒体对本案的关切和报道,以及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公正维护。
另一方面,我此次维权历时一年零三个月,虽然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但要反思的问题很多。维权之路艰辛,侵权人总是尽能事来规避责任,这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要加倍的提防。因为抄袭猖獗,我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去更新个人网站的作品照片了,律师就此建议我,将所有的作品设计底稿、时间、照片、视频、合同、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重要材料,均予重视、注意保存。作品一旦完成,及时做知识产权登记,避免时间跨度大造成别有用心的人来质疑我们的作品完成时间。这些事虽说是繁琐至极,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它就是最好的武器。
近年来,当代艺术品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不少知名企业及单位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购买或使用侵权艺术品。由于维权难度大、时间长、取证难,很多艺术家的权益被侵害后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鲜见有实质性的维权行为。这次的维权成功对于现今层出不穷的艺术品仿冒现象来说,仍属个案。希望借此案为例,对制作和购买仿冒艺术品的单位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对同样权益受到侵害的艺术家,提供维权处理方式的一个示例。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力度,为艺术相关从业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
在此案告一段落的同时,我发现仍有大量的侵犯本人知识产权的作品出现。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加大维权力度。